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旅客安全

旅客安全一、《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运调度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接到报告后,客运调度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的,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员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长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集、梳理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描绘现场旅客定位图,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及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步明确性质,并妥善保管。
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2•【文号】铁运[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1995年4月22日)一、总则第1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4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
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200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5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1.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5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6人及其以上事故;2.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3.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6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2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春运列车长岗前培训考试题题库(100道)

春运列车长岗前培训考试题1、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车站()。
——[单选题]A 在列车未编制记录时不接收B 不得拒绝接收C 可以视旅客伤亡情况接收D 与列车办理交接后方可接收正确答案:B2、《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适用于()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单选题]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B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C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D 国家铁路正确答案:A3、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停车站。
——[单选题]A 较大B 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C 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D 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正确答案:C4、旅客伤害后不同意在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
——[单选题]A 尊重旅客意愿B 强制其下车C 报告客运调度D 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5、动用站进款垫付旅客伤医疗费用时,()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单选题]A 3B 5C 15D 10正确答案:D6、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
——[单选题]A 录音B 签字确认C 保留其身份证件D 交公安人员正确答案:B7、确定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客运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定责通知书”,交善后处理工作组,并于()日内寄送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单选题]A 3B 5C 15D 10正确答案:D8、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内逐级向所属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单选题]A 3B 5C 15D 109、受伤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对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应当将尸体转送殡仪馆存放——[单选题]A 车站派出所B 家属C 医疗单位D 车站正确答案:D10、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列车员初级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列车员初级理论知识考试题库1、()属于社会公德。
A.学生遵守校纪校规B.父母抚育子女C.尊老敬老D.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答案:C2、()指的是服务范围,属于规范范围之内的基本服务项目,只要旅客、货主需要,我们就应该无条件地提供。
A.规范化服务B.热情服务C.周到服务D.延伸服务答案:A3、()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2B.14C.16D.18答案:D4、“拧紧人力制动机信号”的机车鸣示方式是()。
A.三短声B.四短声C.一短声D.一长一短声答案:A5、“应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区别是()。
A.家庭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区别B.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区别C.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区别D.道德和法律的区别答案:D6、《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规定,在电气化区段内,禁止任何人攀登到()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A.建筑物顶端B.车顶C.信号机D.站台雨棚答案:B7、《动车组列车服务质量规范》规定,安全使用电源,()使用电器设备。
A.正确B.无违规C.合理D.规范答案:A8、《动车组列车服务质量规范》中出库标准规定:服务指南中含有旅行须知、乘车安全须知、本车型的设备设施介绍、主要停靠站公交信息、铁路12306手机客户端和()及本趟列车销售的商品价目表、菜单。
A.安全常识B.旅客须知C.微信公众号二维码D.到站时间答案:C9、《动车组列车服务质量规范》中途中标准规定:厕所畅通无污物,无(),按规定吸污。
A.异味B.污水C.污渍D.水渍答案:A10、《动车组列车服务质量规范》中途中标准规定:清洁袋、洗手液、卫生纸、()、一次性坐便垫圈等备品补充及时;卧具污染更换及时。
A.一次性硬质塑料杯B.擦手纸C.垃圾袋D.清扫工具答案:B11、《动车组列车服务质量规范》中途中标准规定:使用()和专用工具适时保洁,保持整洁卫生。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近年来,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高速铁路出行。
然而,尽管高铁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在客运高铁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和携带品损失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意外摔倒、列车追尾等不可预见的事件。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首先,铁路公司应提供安全可靠的乘车环境。
这包括定期对列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列车站台的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站台平整且排水良好;对高速铁路线路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
只有在严格执行安全维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旅客人身伤害的发生。
其次,铁路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及时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铁路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医疗设备,并在列车上设置应急医疗包,以便及时对伤患旅客进行紧急救治。
针对严重伤势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医院,以便及时转运伤者。
同时,铁路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
通过购买保险,旅客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可以得到必要的赔偿,减轻伤者的经济负担。
铁路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并向旅客清楚地介绍保险条款,提高旅客对保险的认知度。
二、高速铁路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除了人身伤害,旅客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携带品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铁路公司应加强行李安全管理。
列车工作人员应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查验,确保行李的安全。
特别是对于有特殊财物的旅客,可以提供专门的存放区域,增加保障措施,减少携带品的损失。
其次,铁路公司应建立行李赔偿机制。
对于旅客因携带品损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铁路公司应及时进行赔偿。
对于行李损坏情况,铁路公司应出具书面证明,旅客可以凭此证明向公司索赔。
铁路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应如何索赔

铁路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应如何索赔我国的铁路网络是比较发达的,特别是我国的高铁网络,是世界是运营里程最长的,铁路也是我国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铁路运输需要注意乘客的安全,那么铁路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应如何索赔些?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铁路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应怎样索赔铁路旅客在旅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并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但旅客往往不知道如何索赔,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学会如何索赔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旅客一旦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当立即告知铁路工作人员请求救助,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记录。
旅客有权要求铁路工作人员按照铁道部《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调查意外伤害的发生经过,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这样既可以使自己得到及时的救助,也可以使铁路工作人员尽早发现问题,防止更大的意外伤害的发生。
同时也留下了经过双方认可的第一手资料,避免将来旅客索赔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就损害事实产生分歧。
二、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车票、现场目击人的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治疗费用的单据等。
车票是证明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医疗诊断证明是证实旅客是否受到伤害及损伤程度的必要证据,而检查治疗费用的单据更是确定索赔数额的有力证据。
缺少这些,就很难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了。
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把当时的情况记录下来,以便更充分地证明所受伤害的真实性。
三、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旅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铁路运输企业积极配合、协商处理并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减少损失,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四、诉诸法律。
在协商未果或旅客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在什么情况下,旅客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精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2号铁道部2003年8月1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函[1994]81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其他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发生的同类事故处理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均应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尽力予以救助。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负责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五条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三种:(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器官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颁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7)。
(三)死亡。
第六条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六类:(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七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以下同)、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查看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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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暂不能区分责任或者责任人不明、无力承担的,经处理站站长或车务段段长批准,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10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第九条受伤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对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车站应当转送殡仪馆存放,并尽快通知其家属。
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10日。
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系不法侵害所致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商死者家属意见处理死者尸体。
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法[2008]25号)处理。
第十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索、梳理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描绘现场旅客定位图,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及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步明确性质,并妥善保管。
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涉及违法犯罪或者旅客死亡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查。
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人证言中应当记录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内容。
有医务工作人员参加救治时,应当由其出具参与救治经过的证言。
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和结果。
第十二条列车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时,车站不得拒绝接收。
办理移交手续时,列车应当编制客运记录和旅客携带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列车存查,一份连同车票、证明材料、相关证人或其联系方式等一并移交。
客运记录应载明日期、车次、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处理简况,以及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
因时间来不及记明前述内容时,可在客运记录中简要记明日期、车次、下交原因,并必须在3日内向处理单位补交有关材料。
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的,列车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应重点关注,并按规定交到站或下车站妥善处理。
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同行成年人看护;无同行成年人时,应指派专人看护。
必要时,可安排在适当位置看护。
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四条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并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发生单位应当在10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
有关列车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调查。
发生列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旅客携带物品,并向处理站移交。
第十六条对下列情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一)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爆炸、纵火、绑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击打列车、故意损坏、移交站车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二)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怡情、警情、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非法阻拦行车、堵塞通道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三)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醉酒滋事行为;(五)自然灾害;(六)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第十七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一)应当控制、约束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二)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同救助的;(三)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获取证据、查明原因的;(四)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当及时处置的;(五)造成旅客死亡的。
第十八条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可用电话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但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
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2)伤亡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以及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等基本情况。
(3)发生经过、旅客伤亡及现场处理简况。
第三章善后处理第十九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发生地车站(车务段)或处理站(车务段)应当组织发生单位、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必要时,由发生地或处理站所在铁路局组织。
发生旅客轻伤且经旅客或第三人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车站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等共同进行现场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组负责如下工作:(1)办理受伤旅客就医、食宿等事宜。
(2)收集有关资料,建立案卷。
案卷中应有:客运记录、证人证言、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示及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尸体意见等材料;铁路公安机关制作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存入案卷。
(3)核查伤亡旅客身份,通知其家属或发布寻人启示。
(4)处理旅客遗留物品或死亡旅客遗体。
(5)向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6)其他与善后处理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受伤旅客临床治疗结束或死亡旅客遗体处理完毕,工作组应当根据铁路安全监督办公室对责任确定情况,核实各项费用及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后,涉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尽快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付。
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或后续治疗需要,凭治疗医院单据或建议核定。
旅客需转院治疗时,应与处理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治疗医院同意。
残疾赔偿金应根据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旅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意见,或者根据旅客受伤程度,比照有关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等级,按照有关标准计算。
办理赔付时,编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经各方确认、签字或加盖处理单位公章后,将赔偿金依据法定顺位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出具收据交处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发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需向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转帐时,由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开具“转帐通知书”(会凭7),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
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帐通知书”等材料次日起30日内将费用转拨至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超过30日的,每超过1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可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第四章调查报告与统计第二十五条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逐级向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应当在每月20日前汇总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情况,按要求填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统计表”和“安全情况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七条案卷一案一卷,由处理单位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章保障第二十八条车站、列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采集视频监控数据,涉及旅客人身伤害纠纷的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铁路局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站车安全、设备等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沟通快速畅通。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加强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费用的预算和支出管理,确保各项费用依法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铁路局及站、段应根据实际设置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工作人员,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必要的设备,给予适当的岗位、交通、通讯等补贴,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