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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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与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细化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称“省公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细化制定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依据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路段的养护工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安排。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除中央或省级资金外,其余由市、县级财政筹措安排。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六条养护工程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分类细目见附录。

第七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受委托负责管养的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预防养护制度并开展预防养护,根据养护需求和决策组织实施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福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和交竣工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实行“县为主体、市级监督、省级引导、计划管理”的建设管理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业指导,组织管理农村公路数据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汇总初审年度计划,按“双随机”原则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查监督,检查、督促计划实施,提出资金核销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省交通质监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参与省级组织的农村公路督查。

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农村公路质量抽检情况或公布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质量抽检结果,并分析存在问题.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负责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组织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统筹计划编报, 审核年度计划和核销项目,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组织完工项目市级核销抽检,监督资金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质量和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范围的职权划分由市级交通部门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福建省公路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则

(五)质量监督手续申办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前提条件。《细则》第十七条对此作出规 定,第十八条明确申办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 材料,第十九条对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手续的 办理作出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未按要求办理 质量监督手续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并根据投 资规模对处罚金额进行细化,更具操作性。 (六)关于质监机构的监督工作方式问题。 《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质监 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及监督检查 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对质监机构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与要求。
福建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实施细则制定说明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
《福建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征求各地市交通 局、厅直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省交通厅 于7月29日召开专题研讨会。在此基础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结合研 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正、完 善,并于2005年10月19日颁发,将于2006 年1月1日实施。
(三)关于质监机构的工作职责问题。《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定了交通主管部门对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规定质监机构应当 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故《细则》第九条、第 十条对质监机构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的职责予以明确。

(四)关于质监机构承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问题。原《实施细则》制定省、市级质监机构承担 的工程监督范围是根据当时条件下的建设规模及工 程技术标准确定的,近几年来交通发展的速度进一 步加快、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细则》第十一条将 省、市级质监机构承担的工程监督范围进行重新划 分,即省级质监机构承担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及 养护大修工程项目,概算建安投资6000万元以上 (含6000万元)的国、省道公路工程项目,独立特 大桥或单跨100米以上(含100米)大桥或1000米 以上(含1000米)隧道工程项目,一次立项的跨设 区市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他公路新、改建工程 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由市级质监机构承担(不含厦 门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4•【字号】闽政办[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巩固“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建设成果,保证农民群众便捷出行,建设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依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要求开展养护管理工作。

至2010年底,基本实现养护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资金落实,确保经登记的县、乡、村道有人管养、有钱管养、有效管养。

至2012年,全省农村公路基本达到路面完好整洁、边沟排水通畅、桥涵构造完好、安全设施醒目、水毁修复及时、生态环境文明的目标,形成“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实现村村通路、路路通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闽交规〔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规〔2023〕30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7日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交通强国战略,更好地发挥高速公路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总结《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2020-2022年)》实施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发展需求,调整“乡镇便捷通”项目库,完善项目实施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省委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部署要求,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着眼“交通+乡村振兴”、“交通+旅游”、“交通+产业”,继续实施“乡镇便捷通”工程,有序推进更多陆域乡镇、重要旅游景区、重要产业园区、重要交通枢纽等交通集散节点30分钟内通达高速公路,持续促进城乡居民出行、景区客流、园区物流便捷畅通,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服务文旅经济发展,服务产业提质增效,为我省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主要任务立足全省公路网,通过新增高速公路出入口、新增服务区出入口、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互通接线三种方式,推进更多的重要交通集散节点实现30分钟内便捷通达高速公路,持续扩大高速公路服务覆盖面,显著提升路网整体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5158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5158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司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

凡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挖错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活动:(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二)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四)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距离。

第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为省级公路统计年报确认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护资金包括但不限于:1.中央补助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2.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1—含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养护费、拖养费资金;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5.灾毁保险赔付资金和农村公路路政赔补偿资金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执行公开制度。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村委会定期将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辖区年报统计管养里程及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投入标准编制。

县总路长应协调落实本级养护财政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村道的养护与管理支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5•【字号】闽政[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6年3月25日闽政〔1996〕1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近几年来,我省公路事业发展较快,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对紧靠公路两侧的建筑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法制意识淡薄,使倚路建房,违章搭盖,随意占用公路等问题相当突出。

这些不仅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而且阻碍公路的进一步改建、扩建和公路效益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了村镇的建设规划和合理布局,给社会治安、工商、环保和交通安全等管理都带来了新的问题。

为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一)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批准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

违者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外,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

(三)未经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性建筑物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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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和交竣工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实行“县为主体、市级监督、省级引导、计划管理”的建设管理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业指导,组织管理农村公路数据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汇总初审年度计划,按“双随机”原则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查监督,检查、督促计划实施,提出资金核销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省交通质监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参与省级组织的农村公路督查。

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农村公路质量抽检情况或公布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质量抽检结果,并分析存在问题。

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负责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组织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统筹计划编报, 审核年度计划和核销项目,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组织完工项目市级核销抽检,监督资金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质量和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围的职权划分由市级交通部门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县级路长办公室积极协调建设资金筹集及用地、用林、环评等审批手续办理。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负责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沿线受益单位、企业、个人捐助和利用路边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含有大桥或隧道工程的新改建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市、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职责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监督围;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检查、指导;农村公路质量抽检结果定期上报省交通质监局。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省级计划、工程进度、资金安排、补助核销、数据更新等管理流程通过“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开展。

市、县交通部门要依照路网规划目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优先实施受益面广、效益高的项目。

积极推行“工程”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招标、实施过程等向社会公开,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监督。

第二章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县道原则上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原则上采用双车道四级(指四级公路6.5M宽路基、6M宽路面)及以上标准,村道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指四级公路4.5M宽路基、3.5M宽路面)。

改扩建工程可采用老路技术指标实施。

采用单车道标准建设时,应按规要求同步设置错车道。

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路线,通过论证并经县级交通部门批准,县道可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乡道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全路幅)标准设计和实施。

项目中局部受限路段可适当调整建设标准。

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等级为三级公路及以上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2CM,设计抗折强度不低于;技术等级为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0CM,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不得小于18CM,设计抗折强度均不低于。

重载交通载荷等级路线宜按路线交通情况提高设计标准。

按拼宽方式改造的,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可采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强度设计,但路面抗折强度必须不低于、厚度不少于18cm。

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要求。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指标综合判别,因地制宜按规完善安全防护、警示等设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安全设施、排水、防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鼓励结合农业生产、旅游观光等需要,利用弃土场、有利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建设停车点、休息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

农村公路设计时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设管理和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实行电子招投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机制、项目代建制,探索建养一体化等建设模式,不断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村公路建设水平。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标准化建设,其中重要农村公路及县道三级以上建设项目逐步实施标准化施工,实行“首件分析”制,推行构件集中预制、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制搅拌、三辊轴施工工艺和日预取芯机制。

拓宽改造项目,路基、路面宜分期施工,路基原则采用单边加宽方式拓改,并加强新建路基的路基压实度、填筑厚度控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发挥乡村道专管员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巡查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监理单位或组织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自交工之日起计算,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为年,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为年。

农村公路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担保或银行保函等其他保证形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规项目的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业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

县级交通部门每月应及时通过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填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当月建设进度,市级交通部门应在每月日前进行审核并提交。

市、县交通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交、竣工合并验收(以下称验收),也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交、竣工合并验收时由负责审批该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项目验收时应同步开展路况登记,及时进行管养交接。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鉴定及验收,县道建设项目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市级交通部门制定简化程序开展验收。

项目业主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管养责任主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保存至下次改建止。

第四章补助计划与核销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补助计划实行“资金切块、项目清单、完工核销”的管理方式。

省厅依据各地上报的具体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结合年度补助资金筹措情况,研究确定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并切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含中央车购税资金);各地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将切块补助资金细化至清单的具体项目,完工报省按政策据实核销。

拟申报年度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提前开展前期工作。

各地通过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申报具体项目年度建议计划时,原则上应同步上传设计批复文件(两阶段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审批文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不跨年度安排;确需跨年度安排的,一般不超过两年。

省厅年度切块补助各地的资金额度、项目清单、支出围原则上不调整。

清单项目确需调整的,新调整项目应为同类项目。

年度计划清单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月份前开工。

由于客观原因、当年度确实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在当年月底前提出调整建议,并通过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上报,经省局审核并报省厅研究同意后调整。

其中使用中央车购税资金的项目,调整程序按国家以及我省车购税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年度已按计划完工的清单项目,由市级交通部门于当年月日、月日前通过全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核销。

年度计划完工项目原则上应全部于当年月日前申请省级核销,确因客观原因需延迟的,经省厅研究同意后,最迟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申请省级核销。

逾期未上报核销的,取消计划并收回补助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取消当年度计划后,可转列入次年度计划,次年度仍未按计划完成的,则之后年不再安排计划。

申请省级核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核销项目必须已列入省级补助计划,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且完工验收合格,并符合省级补助条件。

(二)设计审批、验收文件、县道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扫描件等业资料完整,并经市级交通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计划管理系统提交。

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对建设完工项目按本细则附件“核销抽查工作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取芯检测及设计执行情况现场核实,核对项目建设规模、核销规模等,据此提出项目省补核销建议。

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对所有完工建设项目进行取芯抽查,且市级交通部门抽检规模比例不低于完工项目总里程的。

市级交通部门应制定市级抽检实施细则,并按“双随机”的方式加强对完工项目的抽检监督和处罚。

市级抽检结果作为向省厅提出省补资金核销结论的依据,不作为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第五章资金管理省厅年度切块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属于中央车购税的资金,按国家以及我省车购税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属于省级补助的资金,计划下达时先预拨,剩余在项目完工报省级核销后据实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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