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提交)平台操作指引(法院版)(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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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为充分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开发、整合、利用审判信息资源,保证人民法院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保证市高级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移转上诉、终审复核案件及最高院调取卷宗时实现系统电子链接,制定本规范。

概念和要求第一条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局域网系统中搭建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之间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传输平台,以实现网上报送案件、共享和交换案件信息、及时掌握案件审理情况等功能。

第二条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数据库中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案件信息共享区,供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法院共同使用。

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共享区电子卷宗查看的界面上提供复制、下载单页文档图片的功能。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共享包括市高级法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复核的案件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调阅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

上诉案件卷宗移转第四条市高级法院各相关审判庭报送上诉、终审复核等案件的,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生成电子信息档案,同时通过一级网报送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案号、案由、卷宗数等案件基本信息和word文档格式的上诉状、原审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各相关审判庭对于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请求后,将案件正卷全部纸质卷宗整理好送至档案处进行扫描生成案件电子信息档案即电子卷宗,该电子卷宗由各相关审判庭进行拷贝并在档案处留存一份。

程信息的规定

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3-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法释〔201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审判执行团队):《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院执行局或审判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欧善威电话:8700926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6日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推动移动互联网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规范宁波移动微法院相关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信息时代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宁波移动微法院是以现有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充分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实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在线办理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是传统办案模式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宁波移动微法院适用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案件外的所有民商事及执行案件。

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具备条件的,参照适用本规程。

宁波移动微法院可适用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包括在线起诉、受理、询问、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审和执行等,法官可全程使用或视案件具体情况在部分环节使用。

第四条宁波移动微法院的使用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该平台进行诉讼活动。

对于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一审已经适用移动微法院的案件,原则上要求适用宁波移动微法院。

案件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步骤详解

案件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步骤详解

1.1.1 执行实施类案件1.1.1.1首次执行案件在列表中点击要执行的案件的“案号”,如图所示。

进入该案件办理流程界面。

包括“案件办理”、“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关联案件”、“流转节点”几个标签页,如图所示。

案件执行主要以流程图中各节点为主,每完成一个流程节点操作,该节点将会变成绿色,如有需要流程图以外的节点操作,可以再“快速办案”右边的“更多功能”点开查找。

执行通知在流程图中,点击“执行通知”节点,右侧编辑区将显示“执行通知”信息。

“执行依据文号”、“执行依据主文”、“执行依据生效日期”、“财产报告期限”默认获取收案时录入数据,主要是确认“财产初查结果”以及“初查日期”,生成执行需要的文书,以及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验证。

“执行文书”的“文书生成”需要在保存之后操作,如需要再次确认信息,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后续更改,如录入无误也可以直接“保存并流转”,如图所示。

“执行通知”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

注意,如果没有设置流程节点顺序的话,多数流程节点是选择性节点,也就是可做可不做。

所以,流转对话框中可以不用勾选,直接“完成并流转”,如图所示。

完成流转后,“执行通知”节点图片变为绿色。

后面各节点皆如此。

网络查控调用总对总查控接口,实现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如图所示。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在流程图中,点击“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分析列表。

用户可以根据网络查控得出的“被执行人”、“财产名称”、“查明方式”、“查明日期”、“是否可执行”、“不可执行原因”等信息给出分析结果,如图所示。

用户还可以将该案件“移出可执行清单”,“是否可执行”默认为“否”,说明“不可执行原因”既可移出清单,如图所示。

如果该案件有历次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还可以通过点击“历次分析结果”按钮,查看以往分析信息,如图所示。

传统查控_调查相对于“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主要是通过人工的“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的方式进行当事人的财产等查控操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沪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0〕11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网上诉讼服务效率,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2.《当事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技术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第一条(概念)网上立案是指对登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海市“一网通办”、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所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受理的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网上立案适用范围为民事一、二审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一、二审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各法院应当配备足额网上立案法官专项负责网上立案,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向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报备。

电子送达操作手册

电子送达操作手册

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一种新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比起传统的送达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及时高效;二是成本低;三是便捷,受送达人可用手机随时查看。

目前,电子送达有三种方式:网络送达、邮件送达和短信送达。

民诉法中规定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方式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同意电子送达可在立案庭提交实体材料时签署,如下图所示:
1、网络送达:
受送达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当有送达信息时您会收到类似如下的短信:
按短信中的网址登录后,录入“证件号”和短信中的“签名码”,点击按钮,通过系统验证后,点击按钮下载送达法律文书,如下图所示:
注意:没有通过验证时“下载”按钮为灰色,不可点击,只有通过验证后才能够下载。

对于“什么是签名码?”、“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无法签收文书?”等常见问题可在右上角查看,如下图所示:
2、邮件送达:
受送达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常用电子邮箱,当有送达信息时您会收到类似如下的短信:
登录电子邮箱,在“收件箱”的邮件列表中找到送达邮件,如下图所示:
打开邮件,点击链接确认签收后,才能下载附件中的送达法律文书,如下图所示:
3、短信送达:
受送达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当有送达信息时会收到送达短信,请仔细阅读短信内容,并回复确认短信。

如下图:。

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

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

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作者:梁红霞高建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传统的司法文书送达方式显现出局限性和繁琐性,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司法文书的送达进行概述及对电子送达的定义、优点等详细解读,分析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状,发现其在立法、安全保障、及时性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据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司法文书送达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司法文书民商事诉讼电子送达作者简介: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劳动争议;高建平,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205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含义和优点(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含义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认为,电子送达就是用电子邮件和附件或是用电话的方法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相关材料和注意事项发送给特定的当事人,对方未就是否接收到相关形式的通知提出再次发送就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区域中的、载体为以磁性物质为介质的电子文件,用电子的、光学的或类似其他手段来生成、收发、储存法律诉讼文书。

笔者认为,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主要包括电报、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手机短信送达,录音电话送达,电视、网络公告送达,新型社交媒体送达等。

(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优势1.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在诉讼中,送达的客体为各类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始终。

司法文书若采用电子送达,法院的送达人员只需要在办公室,利用计算机网络就能将司法文书送达到当事人,而非将时间和精力耗费在路途中,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2.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为保障程序的公平公正,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再到合议判决存档阶段,从发送司法文书副本、传票,研讨案情、庭前调解、交换证据、开庭审理,送达裁判文书、执行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缺一不可。

电子送达环节及操作流程

电子送达环节及操作流程

电子送达环节及操作流程Electronic Service of Process.Introduction.Electronic service of process (e-service) is a method of delivering legal documents to parties in a lawsuit or other legal proceeding using electronic means, such as email, text message, or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s. E-service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common as courts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adopt rules and procedures to facilitate its use.Benefits of E-Service.E-service offers several benefits over traditional methods of service, such as:Speed: E-service can be completed much faster than traditional methods, which can take days or weeks.Convenience: Parties can receive and review documents electronically anytime, anywhere.Cost-effectiveness: E-service can be less expensive than traditional methods, which may involve postage, delivery fees, or personal service.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E-service reduces the use of paper and other physical resources.Requirements for E-Service.To be valid, e-service must meet certain legal requirements, including:Consent: The party receiving service must consent to receive documents electronically. Consent can be explicit (e.g., through an agreement or court order) or implied (e.g., by using an email address or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 that supports e-service).Technological capability: Both the sender andrecipient must have the technological capability to send and receive electronic documents.Security: Electronic documents must be transmitted in a secure manner to protect against unauthorized access or alteration.Procedures for E-Service.The specific procedures for e-service vary depending on the court or government agency involved. However, general steps typically include:1. Filing a motion or request: The party seeking to serve documents electronically must file a motion or request with the court or agency.2. Service order: The court or agency will issue an order approving e-service and specifying the method and terms of service.3. Preparation of documents: The documents to be served must be prepared in an electronic format that is compatible with the service method being used.4. Transmission: The documents are transmitted to the recipient's designated electronic address or filing system.5. Proof of service: The sender must provide proof of service to the court or agency, typically by filing an affidavit or certificate of service.Legal Challenges to E-Service.E-service has faced some legal challenges, including:Due process concerns: Some parties have argued that e-service may violate their due process rights by not providing them with actual notice of the proceedings.Technical issues: E-service can be affected by technical issues, such as email failures or system outages.Digital divide: E-service may create a digital divide, where parties without access to or knowledge of electronic devices are disadvantaged.Conclusion.E-service offers several advantages over traditional methods of service, but it also presents some legal and practical challenges. As courts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continue to adopt e-service,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it is implemented in a fair and equitable manner.中文回答: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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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提交)平台操作指引
(法院版)
一、如何实现电子送达
1.在网系统中点击常用功能,添加诉讼服务系统或者直接打开IE 浏览器在网址框输入150.27.0.61:8181/scsfgk/login.jsp弹出页面
2.选择法院
3.输入与审判系统相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4.点击“诉讼服务管理-网上送达”功能
5.点击“新增送达”按钮,弹出页面
6.输入“数字”,点击“案号”后方的查询案号
7.选择案号
8.输入标题,在签收人方框点击“选择”按钮,选择送达的律师
9.在需送达的文书界面点击“选择”按钮选择要送达的文书
10.双击每个文书标题可以查看文书正文
11.“备注”功能可以进行话语描述
12.确认所有容没有问题后,点击下方“发送”按钮,进行发送
13.如需打印文书送达凭证,选中记录后,点击“打印”功能
二、如何转接律师提交的电子材料
1.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专岗人员登录后,在“材料转接”中可看到待接收记录:
2.点击接收“”,填出处理页面
分为两种处理结果:
(1)【接收】需填写“材料处理情况”
点击“接收”,弹出“接收成功”对话框,点击“确定”
接收成功后,对接审判系统,材料自动推送至该案过程卷中:
(2)【退回】无需填写,表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点击“退回”,材料不再推送至该案过程卷中。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
收到后请于一周填妥寄回××××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民初……号×××: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案号为(××××)……民初……号。

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
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侨团体证明。

四、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元。

本院诉讼费开户名称:××××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账号:……。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容或不予公布。

六、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如果你委托了律师代理本案,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使用律师在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专用账号接受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所有诉讼文书送达。

七、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联系人:……(写明、部门、职务)
联系:……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应诉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民初……号×××: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案号为(××××)……民初……号。

现将应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副本后十五/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三、自然人应当提交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明书。

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
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侨团体证明。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容或不予公布。

六、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如果你委托了律师代理本案,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使用律师在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专用账号接受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所有诉讼文书送达。

七、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联系人:……(写明、部门、职务)
联系:……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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