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管理作业4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8)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我对他们的工作还是比较满意的!
如果我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我会以摆正个人位置为履好职责的重要基础。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我应该如何摆正位置?1是“端正态度”;2是“完善自我”;3是“谦虚谨慎”;4是“到位而不越权”;5是“主动而不被动”;6是“勇挑重担而不推诿责任”。
理清五个关系:一是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二是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三是自己与村“两委”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四是自己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五是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注重自身修养,做到心如明镜,表里如一,不乱讲话,不乱表态,遇事不惊,处事不乱,指挥若定。提高履职能力,一是主持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能力二是理财能力。三是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四是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五是良好的理论功底和口头表达能力六是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七是协调联系能力。热心履职做事,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任职的岗位上应有满腔的工作热情,始终要有为公的热心和做事的激情,满怀信心地带领广大村民扎扎实实干事业。
现在的乡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如有的乡镇政府指定、指派候选人,有的乡镇政府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不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干预村委会干部的内部分工。有的乡镇政府因为不满意村民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在干部分工上做文章,不让村委会担负实际工作,或者另行聘任村会计、村出纳和妇女主任,另组工作班子抓村里的工作,致使村委会无法行使职权。三是不尊重村民会议的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来决定村里的大事。如村干部的补贴数量和村级提留款的多少,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有的地方,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由乡镇政府决定,村提留的多少也由乡镇下文规定。又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搞教育“双基”达标,有的乡镇政府为求政绩,不顾农村学生生源不足的实际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困难,强迫村里举债建校,致使不少村债台高筑,而修建的学校又因招不到学生而只得将教室空置,造成极大浪费,村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类似的把好事办成“怨”事的例子,在农村基层并不

鲜见。
能否正确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实现思想观念上的根本性转变。就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而言,要充分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要树立和强化自治意识,办好本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管理好本村财务,抓好村里的经济工作,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各项行政工作任务。

要正确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还必须实现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一是要坚持以宏观管理为主。现在农村基层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户、联营或者合伙以及村民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乡镇政府必须改变过去直接经营管理微观经济活动的工作方法。二是要坚持说服和引导的方法。乡镇政府工作的对象不是过去生产大队那种无所不包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而是千家万户。因此,简单粗暴、命令主义,浮在上面的工作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必须遇事同村民群众商量,依靠宣传鼓励,教育群众;依靠成功的经验,引导群众;依靠致富的榜样,带领群众。三是要全心全意为村民群众服务。过去,有的乡镇干部把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看成是主仆关系,对村民群众动不动就命令、训斥、惩罚,这种现象必须予以纠正,乡镇干部必须真心实意地把村民群众放在主人翁的地位上去看待,必须明确管理即服务的道理,从而全心全意为村民群众服务,做好人民的公仆。四是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乡镇政府行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权,既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是越权。因此,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应当依靠本机关包括乡镇的各分支机构去行使,而不应该把一些本来应该由乡镇政府履行的行政责任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履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在法律上只负有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法的权力。对一些涉及到村的行政工作,乡镇政府认为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完成的,应该向村民委员会明确授权,并相应承担有关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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