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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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犯错误、导致司法错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司法体系中,法官是执法者和裁判者,其责任重大。

必须建立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错误的司法判决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司法公平和公正的破坏,影响法治秩序的稳定。

建立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加强自律,提高司法水准,减少错误判决的发生,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依据及追责主体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等司法人员。

他们在承担审判职责时,如果因故意渎职、滥用职权或者以其他不法手段作出错误判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条件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该法律规定,对于审判活动中的错误行为,如果经过审理后认定为确有过错,就会依法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主要包括接受投诉、立案审查、听取申辩、作出追究决定等环节。

在进行错案责任追究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错案行为必须是在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同时必须是经过审理后被认定为错误行为。

错案责任追究需要借助法律程序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证。

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结果多种多样。

一般来说,错案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免职或者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

对于情节严重的错误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法官还可能受到一定的声誉和职业生涯上的影响。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司法机关工作中发生的刑事错案,特别是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理性思考和改进。

当前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民诉法和刑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错案责任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范围、标准和程序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足。

对于刑事错案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进行赔偿,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标准和程序如何确立等问题,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和完善。

错案责任追究存在一定的司法难度和风险。

由于错案责任的确定需要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而事实和证据的查明往往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

再加上人们对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的一些偏见和质疑,导致追究错案责任的程序容易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建立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司法难度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建立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境。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地位和影响力,追究错案责任的限度和程度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由于错案责任的追究涉及多个司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协作不畅的问题,从而影响到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到这些局限性,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克服。

正确处理好错案责任追究制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纠正因错误判决造成的冤假错案。

错案责任追究制不能取代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解决冤假错案问题的根本出路。

只有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规范的司法机制,才能真正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性,也才能为错案责任的追究提供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错案责任追究制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司法公正、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在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保障人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深入的理性思考和有效的改进。

需要明确的是,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是保障被错案冤情者的权益,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尽快纠正冤情,赔偿冤情者的损失,恢复其名誉。

在错案责任追究制中,应当包括对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这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当前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值得引起重视。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立法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完善性。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一部法律专门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的内容,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碍。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

一些司法机关在对冤情案件的处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冤情案件的处理不规范、不及时,给冤情者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对于一些失职、渎职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抗拒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冤情案件负有不容的责任,相关部门的追责机制并不完善,导致冤情者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更难以得到精神上的慰藉。

面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理性思考,寻求有效的改进之策。

需要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法律体系,明确具体的追责标准和程序。

在立法上,应当制定一部法律专门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的内容,明确冤情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冤情案件的申诉机制和复核机制,保障错案责任的追究和冤情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通过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宣传教育,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能够加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公正、公平及公正判决对于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官错案并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责任追究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如果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误判决或错案,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在我国,对于法官的错误行为,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进行追究。

一般是由当事人或律师等向法院提出申诉或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法院会依法对此进行审查,并认真调查相关情况。

如果发现法官存在错误判决的行为,法院会对此进行讨论和评议,并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对法官进行诫勉、记过、降职或罢免等处理。

除了法院自行处理之外,监察机关也会对法官的错误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发现法官存在过错行为,监察机关会对其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在严重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对法官进行免职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法官的错误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比较严谨,涉及多个部门和程序,确保了对法官错误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尽管我国建立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法官对于错误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处理不力,导致一些错案能够长期存在,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导致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制度。

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的疏忽、失误或者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对于这些冤假错案,社会公众普遍呼吁加强对责任人的追究和惩处,以减少冤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执行中,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理性的角度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思考和探讨。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冤错案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自身进行调查和处理。

由于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够严格,导致责任人往往能够逃脱惩处,甚至成为惩处冤错案的借口。

应该在立法上对错案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定,建立起严密的监督和追责机制,确保错案责任人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还需要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认知和信任,形成对错案的预防和惩处的合力。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该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的发生。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侦查不够严谨、证据不够充分、审判程序不够公正等,这些问题是导致冤错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中,应该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的发生,强化对司法机关办案过程的监管和督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杜绝不法程序和违法犯错的可能。

还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冤错案的发生。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注重弥补冤错案的赔偿和补偿。

对于已经发生的冤错案,尤其是导致当事人受到严重伤害和损失的冤错案,我们不能仅仅通过惩处责任人来解决问题,更应该注重对当事人的补偿和赔偿。

我国应该建立健全的冤错案赔偿机制,对冤错案的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给予他们精神和物质上的补偿,以尽量弥补他们所受到的损失和伤害。

还需要加强对冤错案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获尊严和尊重。

工作心得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应注意区隔“责任豁免”

工作心得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应注意区隔“责任豁免”

工作心得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应注意区隔“责任豁免”一、引言在现实工作中,做出错误决策或犯下过错是难免的。

为了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时需要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然而,在实施错案"终身追责"时,我们必须注意区隔"责任豁免"。

本文将就该主题展开讨论。

二、实施错案"终身追责"的必要性1.推动工作质量的提升实施错案"终身追责"能够促使责任人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提升工作质量。

如果没有追究责任的机制,有些人可能会对工作马马虎虎,不去尽心尽力。

而实施"终身追责"则能迫使责任人时刻保持警惕,减少疏忽失误的发生。

2.倒逼修正错误实施错案"终身追责"能够倒逼责任人积极主动修正错误。

当责任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将会被长期追责时,他们会更加主动地找出错误的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避免再次犯错。

3.提升组织的公信力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可以提升组织的公信力。

当组织能够坚决追责错误的责任人,以保证公平公正,不以人情主义为由纵容错误时,能够赢得员工和社会的信任。

这将有助于组织的长期发展。

三、区隔"责任豁免"的必要性1.排除一次性错误的干扰将所有错误都追责终身可能会导致对责任人的过度惩罚。

一些错误可能是一次性的、无意识的失误,而非故意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将责任人终身追责显然不公平。

因此,我们需要区隔"责任豁免",排除一次性错误的干扰。

2.避免责任过度集中如果对所有责任人都实施终身追责,可能会导致责任过度集中,从而给后续工作带来风险。

我们需要明确区分责任人的重要性和工作性质,仅对那些造成巨大损失或恶意隐瞒错误的责任人进行终身追责。

对于其他一般性的错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追责。

3.保护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施终身追责可能会削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当员工对自己的工作结果承担过大的风险时,他们可能不敢尝试新的做法或提出创新性的想法,从而给组织带来损失。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因司法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对此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必须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

冤假错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只有当司法事务机关对纠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了必要的责任意识,才能够做到推动司法公正的进步和提升司法质量。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错案责任追究并非简单的追责行为,而是需要通过全面的调查和审查来确认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相关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来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从而真正实现对错案责任的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平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追责过程中,司法事务机关需要权衡诸多利益和考虑复杂的情况。

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以严谨的态度进行错误案件的追责,保障追责过程的公正性;司法机关也需要权衡追责的效率,避免追责过程过于冗长、繁琐,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

建立合理的错案追责制度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还需要确保落实到具体操作中。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司法机关职责的明确化和权力的约束化。

司法体制改革也应当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基础,来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性思考,需要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并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因依法、公正职务失职造成的错误判决或冤假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信力,提高司法公正性。

目前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领域还不够清晰。

追究法官的责任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错案责任追究标准,法官的责任追究常常依赖于个别案例的判断,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存在问题。

按照现行制度,当事人发现法官的错误判决后,需要经过上诉、复审等程序才能获得纠正。

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一定的损害,并且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目前,对于法官的责任追究多数是以行政问责为主,而行政问责的手段和力度相对较弱。

尽管一些地方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对法官的纪律处分措施,但在一些严重的错案中,仅仅凭借行政问责很难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代,也难以达到对错误判决的警示效果。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公正性存在问题。

对于法官的责任追究需要有一个公正、独立的评估机构。

现实中由于对法官自身评价机制的不足,导致法官自身评估与当事人的申诉存在一定的利益纠葛,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公正。

在改进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加强对法官从业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应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权威的法官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法官的错误判决进行评估和追责。

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官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法官责任追究的监督力度。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有望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独立公正的追责机构,完善法官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官错误判决带来的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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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浅析摘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向前,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制度的改革也呼之欲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

在支持此项制度的基础上,仍有需要加以改进之处,例如法官豁免制度同样要完善等等,以适应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不断产生的新的社会需求。

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司法;豁免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决定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此举引起了热议,支持者认为此举有助于从审判者角度减少错案,增强法官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但反对者认为此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担心会挫伤法官办案积极性。

笔者对于这个制度的推行是肯定的,但仍需有完善之处。

一、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我国早已建立了一系列错案追究制度。

首先,作为掌握监督审判权的检察权的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程序监督。

其次,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

执法单位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然而最主要的就是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就属于这类制度。

1990年初,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首创错案责任追究制,因为受到最高院的肯定,所以当时作为一项先进的司法制度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但是,由于它是各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制度,存在标准不一的弊端[1]。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颁布试行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将对“错案”这一结果的追究改变成对“违法审判”这一行为的追究。

这种试图从制度规范上终止“错案”这一模糊概念的努力,事实上并未达到应有的效果,在强大的行政化管理惯性面前,“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提法依旧被使用、也依然被争论[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在全国率先取消了错案追究制度,代之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

国内法学界建议改革甚至取消错案追究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产生原因及进步笔者认为,首先,这个制度的改革是有其社会原因的。

在经历了以聂树斌案和赵作海案之后,事实证明现行的错案监督制度在我国不足以使冤假错案得到及时救济和预防,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强烈质疑体现了错案监督制度改革的社会需求,对法官终身追究责任的制度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穷则思变的结果,同时也是对民众的一个交代。

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这也是完善立法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加以规范,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其次,关于“终身”二字,笔者认为,鉴于近几年错案的发生与发现相隔时间较长、涉案数额较为离谱等原因,“终身”等于向广大司法人员敲响警钟,达到在短时间内遏制该类案件发生,从长远角度便于追究责任的目的,是一次局部司法局面“乱世重典”的尝试。

对于该《办法》出台前对错案追究制的批判,主要包括:对“错案”界定的模糊性;缺乏完善的错案追究程序保障,责任难以追究;以结果来论证过程的非正当性。

该《办法》在以上方面都有所进步。

关于“错案”的规定,各地标准不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讨论稿)第2条规定:“错案是指由于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案件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予以纠正的案件。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错案以列举方式表述为:“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责任颠倒,造成裁判严重不公;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错误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公正裁判等7种情况。

”[4]河南省的《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错案范围,所描述的却不是错案本身,而是对法官的行为的列举,采取行为为主与结果相结合的认定标准。

不仅如此,该《办法》还规定了不能认定错案的情况,从反方面对法官的独立审判加强保障。

之前对错案作出判决的法官,一般采取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

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评选先进、晋升晋级的办法追究责任[5]。

如果在司法实践未建立科学合理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只能导致错案责任追究成为一句空话。

判断法官行为是否正确的标准应当是正当程序[2]。

当前,我国司法上的危机从表面来看是实体公正的危机,其实最大的危机出自程序公正。

因此河南省的《办法》的第三章专门对错案追究的程序进行规定,并设置了复议程序,这在我国错案追究制度的立法史上是一个进步。

正如(一)中所说,之前各地对于错案的规定普遍纠结于:错案是什么?但法律的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的。

哲学上,以结果判断对象的正确与否属于结果主义,以其手段判断对象的正确与否属于绝对主义。

要使错案追究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就不能仅以结果主义判断错案,而应着眼于:错案是如何造成的?例如该《办法》第二章第7条第3款: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规范设置上以行为规范为主,以结果标准为辅的立法模式,不仅能保证规范很好地运行,并且能充分发挥该规定的预防功能,使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不仅是惩罚措施,更是法官的行为准则。

该规定的最主要目的也在于预防,其次是救济,最后才是追究责任。

三、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完善首先,错案追终身责任制应予立法。

我国规定错案追究制度的最高院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法的所谓《办法》仅仅是法院的一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严格意义上其效力低于法律,上至宪法下到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虽然各地的人大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本行政辖区追究错案责任的地方性规定。

但这些都与我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官法》第8条第3款:“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相冲突[6]。

根据《立法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错案追究制这个法院内部规定在实际审判中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依据尚有待商榷。

以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负责机构的错案监督是我国司法系统对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质疑的回应,在这种回应之后应该有进一步的完善,使得这种机制具有长期稳定性。

我国旨在建设法治国家,司法系统内部的错案监督也应该纳入法治之下。

其次,在大力推行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同时,应当双管齐下的推行法官责任豁免制。

在英美国家,法官在权限范围内,任何错案都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以免除其后顾之忧,被称为“司法人员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7]司法豁免的法理依据是:“审判官应当独立地并且对后果无所畏惧地自由行使他们的职权。

”[2]这也是司法独立的需求。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豁免权的健全是其标志之一。

17世纪,英国著名大法官柯克为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不愿完全听命于国王,而与国王时常发生冲突,后被詹姆士国王一世解职。

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开始实行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也即此时的法官不必完全听命于国王。

1876年英国的《上诉管辖法》和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均规定除非议会提出合法理由,才应将法官免职。

美国最高法院在内战之后第一次考虑到了司法豁免问题,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Bradley一案确立的司法豁免原则,只要法官没有在“明显缺乏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事,即使法官采取的行为是“错误的,恶意做出的,或者是超越其权限的”,法官就应该享有责任豁免[2]。

但是在我国,由于法治进程起步较晚,再加上幅员辽阔,法律人才需求量巨大,法官的总体水平不高,导致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在这种特殊国情下建立错案究责机制是有必要的,但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更是法治发达国家必要制度,这与司法独立的法治思想是息息相关的。

只有法官这种保护措施,他们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自由裁量权,保障司法独立。

并且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司法的功能将不断扩大,法官的职责将越来越重,规范法官行为的制度也应该相应健全,不能偏废。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刻,尤其是司法改革。

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就要完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但同时要结合我国国情。

河南省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传统的错案制度与我国当下国情相结合的产物,颇有矫枉过正的味道。

笔者重申对于这个制度在当下实行的支持。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向前,司法的权威的建立就不仅要靠对法官的惩戒机制更要从法官的待遇、审判权的保障等方面多管齐下,这永远是一个综合的命题。

参考文献:[1]高德道.“错案追究制”的理性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2]余海燕.规范错案追究制,还原司法理性[J].学理论,2010,(14),[3]王爱琳.对错案追究制的反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4]王盼,程政举.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16.[5]钟胜荣.论错案追究制的完善[J].福建法学,2000,(3).[6]侯慧敏,高峰.错案追究制度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18).[7]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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