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_以_刑法修正案_九_为视角_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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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牛芬晓(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进行了多个方面的修改,包括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取消3个罪名的绝对死刑等举措,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正案做出了积极的响应,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提出了不足之处和修改建议,如:应该继续减少死刑配置的罪名、彻底取消绝对确定的死刑、明确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等,为继续完善刑事立法明确了方向。

关键词:减少死刑罪名;执行死刑的标准;绝对确定法定刑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257(2016)04-0091-03我国历朝历代都有死刑制度,从未间断。

自镇压反动派时期的“要杀但少杀,不乱杀,可以缓杀”原则到现在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原则,死刑制度的适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再一次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修改。

在我们这个强调人权保障的社会,不断研究、修改、完善死刑适用的规范,其意义不言而喻。

1.《刑九》中有关死刑制度的修改概况1.1取消九种适用死刑的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批量性的废止了13种犯罪的死刑,此次通过的《刑九》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罪名的死刑。

至此,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剩余46种。

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刑法分则中随处可见:第一章、第二章、第十章中数量最多,分别有7个、14个、10个设置了死刑的罪名;其余各章较少,只有第九章渎职罪中没有规定死刑罪名。

1.2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刑九》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两处调整:第一,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不仅要故意犯罪还要所犯罪行情节恶劣,才可以立即执行死刑。

第二,死缓期间在特定条件下要重新计算。

修正案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若认真改造,没有再犯罪,则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草案(九) 及详细解说

刑法修正案草案(九) 及详细解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条文。

位正式确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作者:翟冰心来源:《卷宗》2016年第0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通过并且已经实行,该修正案紧跟时代的发展,更加注重人权的尊重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刑九主要涉及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进一步完善反恐立法、严格监控网络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关键字:《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人身权利;社会治安管理我们知道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滞后性,这种特性就决定了法律永远是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动和改革的。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更好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九)》。

该修正案立足于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下对我国的刑法典做出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下面我们分别从《刑法修正案(九)》的宏观来分析我国刑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再从各个法律条文的所规定的内容来分析刑法在各个方面的改动。

1 总体把握首先我们可以从《刑法修正案(九)》中看出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

该修正案立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从宽的立法修改,包括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增设罚金延期缴纳制度、调整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针对贪污罪受贿罪制订了专门的从宽处罚制度等,也有从严的立法修改,包括增设了多种新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等多种犯罪的入罪范围、提高部分犯罪的法定刑、针对多种犯罪增设了并处罚金等。

1其次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保障理念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草案(刑九)总体上注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有关要求,特别注重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

2最后改修正案注重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

我们知道刑法是任何其他法律的保护法,当然也是行政法的保护法,这次修正案中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就是在注重劳动教养制度取消之后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刘宪权*石雄M【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 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

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 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

“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立法技巧引言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屡见报端。

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县13岁的杨某某杀 害堂妹杨某婷后抛尸;2019年7月,宁夏永宁县12岁的苏某用木板击打6岁的亲戚李某某致其死亡;2019年3月,江苏省建湖县13岁的邵某因不服管教,将其母杨某杀害;2019年1月,湖南省涟源市13岁的严某灵持刀捅伤同班同学贺某涛,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这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 年人因不满14周岁而无法得到刑事制裁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

由此,业内有关降低最 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 年龄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立法对社会 关切迅速作出反应,体现了我国刑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温度”。

®然而,刑事立法绝不仅仅只要回应“民意”,还需要科学而严谨的理论分析论证。

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一 直颇有争议,各种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鉴于此,本文拟在深人分析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将目光 拉回到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机理,以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之争理论界关于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大体存在“降低说”“维持说”和“补足说”三种观 点。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前言当前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在持续着改革。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议论。

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修正案预示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本文的目的是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观察和思考,分析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死刑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第九次修改刑法,主要涉及了死刑制度的改革、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暴力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措施。

其中,涉及到死刑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缩小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修订后的刑法,对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例如,在修改前的刑法中,贩毒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都可以适用死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这些罪名的处罚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与“以危害国家安全、恶性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并列,前两者犯罪行为属于极端严重的罪行,而后八种罪名会强调犯罪情况的情节,较之前采用具体刑名。

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刑法将罪行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极其严重罪、特别严重罪、严重罪。

其中,专门针对极其严重罪规定适用死刑的情况,而特别严重罪和严重罪,则是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罪之间的选择。

这种对死刑罪名的缩小和分类设定,不仅在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有好处,也更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和实践。

2. 限制死刑的执行早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此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定有罪的基础上,大多会很快执行死刑。

这一修正案则设置了必要的缓刑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具体而言,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上诉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缓刑,缓刑期限为两年。

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其余囚犯则可以参加劳动改造、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可以为法律执行进行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准备。

死刑改革的意义与现实背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和社会来说,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

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

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
二、避免情绪性立法引发的刑法边界失守
(一)以高空抛物入刑为例的情绪性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开篇便是对高 空抛物行为的入罪化,⑧专门增设了独立罪名。新 罪名的增设,同近年来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高空 抛物治理难题,以及高空抛物引发的严重人身伤 亡事件频发显然有密切的关系。公众对特定社会问 题产生关注后,往往就会追问问题背后的原因,而 法律救济和制裁的不足,是公众追问的主要领域, 进而就会要求加大法律救济或法律惩罚,⑨这是公 众一种正常的情绪性宣泄。但是法律特别是刑法, 是否要完全满足公众的需求,则需要谨慎地衡量。 刑法立法更新必须要考量罪名体系内部的协 调性,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从危害性严重程度来看 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或者 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前者如在人 群密集处的上空抛洒具有高度致伤、致死性物品的 行为,后者如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情形。此类行为, 确实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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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
应当通过刑法予以回应。然而,此类行为实际上我 国现行刑法中已有足够的罪名予以制裁,对于具 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已然有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高空 抛物行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 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 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⑩因此,从必要性来 看,此种情形的高空抛物行为,并无重新设定全新 罪名的必要。而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 内容来看,新增设的高空抛物罪名,也不是主要针 对此类行为的,因此才会在修正条文第 2 款中专 门规定“:有前款行为 , 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其二,不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 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法定刑设置来看,“处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亦是典型的轻罪,现有的罪名 体系中也仅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和代替考试罪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然而,虚假身 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和代替考试罪都是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高空抛物新罪名却 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进一步下降了刑法对 公共安全敏感性。而将新增设的条文置于刑法第 114 条之中,也容易引发评价的模糊和失衡,同样 具有抽象的公共安全危险性。高空抛物的方式,为 何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行为方式, 有如此大的刑法评价差异性?从一定程度上来看, 笔者认为情节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本质上是一 种违背公共社会生活准则的,损害公共道德、公共 秩序的行为,不宜轻易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达到 一定危害性程度的,也可以通过寻衅滋事罪来评 价,《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专门对情节较轻 的高空抛物行为设立全新罪名,更多是安抚社会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

The Development in the Practice of Positive
Preventive Criminal Law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mendment Ⅺ to the Criminal
Law
作者: 刘艳红
作者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
页码: 62-75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期
主题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预防性刑法观;集体法益;犯罪化;重刑化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要义和司法表达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要义和司法表达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要义和司法表达
孙道萃
【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
【年(卷),期】2024()2
【摘要】追求平等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规范前提和基础,司法平等落到实处还有赖于区别对待的体系性机制和规则。

当前,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出现了偏差的一面,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也有失对等的严厉度,有损刑法对平等价值的贯彻质效。

《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切实回应重大现实问题为导向,既实质上无差别地供给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规范保护,又整体地提高了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这统合了立法平等的确立与司法平等的实现。

刑法中的平等既相对、又相当,并容允差异化与个别特定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很好地秉持了立法对称与对等的相对性。

在实施阶段,仍需回溯立法原意,尊重司法能动性,优化解释立场,凝练司法规则。

【总页数】11页(P53-63)
【作者】孙道萃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学术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立法法》中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规定的贯彻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础的分析
2.企業權益刑法保護的立法更新和司法適用--基於《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讀
3.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修正逻辑与司法适用路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4.完善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刑法立法——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有关条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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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要 实 现 良 法 善 治, 。 我国已经迈入了 “ 修 法 时 代” 仅“ 有 法 可 依” 还 远 远 不 够, 更重要的是“ 有良法可
。 而欲要实现 “ , 依” 有良法可依 ” 功夫就应下在提高法律修正的质量上 。 刑法作 为 最 严 厉 的 法 律 , 关涉公民 最核心 、 最切身的利益 , 正因如此 , 人们出于对社会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考量 , 往往对刑事立法活动保持着极高 的关注度 。 鉴于刑事立法的专业性 、 庄严性和严谨性 , 民意或舆论与刑事立法活动的关系理应张弛有度 。 但近几年 来我们看到 , 有些所谓的 “ 民意 ” 或“ 舆论 ” 似乎有过度介入或影响刑事立法倾向之嫌 , 由此导致不理性的情绪 性刑事立法现象频频发生 。 刑事领域中的情绪性立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立法秩序 , 其所结出的“ 毒 树 之 果” 也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 , 腐蚀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 事实上 , 自1 刑法 》 第一次修订以来 , 情绪性立法 9 9 7年《 现象便屡见不鲜 , 近年来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 在此 , 笔者仅以最新颁行的情绪性刑事立法现象表现较严重 》 ( ) 且典型的 《 刑法修正案 ( 九) 以下简称 “ 刑修九 ” 为研究对象 , 阐释刑事立法必须戒除情 绪 性 立 法 的 法 理 依 据, 并对部分典型的情绪性刑法修正现象予以反思 , 并提出相对科学 、 合理的修法思路 。 需要指出的是 , 我们不能将所有民意或舆论对刑法修正的影响均等同于情 绪 性 立 法 。 根 据 《 辞 海》 的解 “ 释: 情绪是从人对客观事物所持的态度中所产生的主观体验 。 它与人的自然性 需 要 有 关 , 具有较大的情景
② ” 性和短暂性 , 并带有明显的外部表现 。 在汉语日常用语中 , 多以情绪指兴奋的心理状态或不愉快的情感 。
不难发现 , 情绪无疑是以人的情感为基础表之于外的 , 其具有主观性 、 短暂性和非理性的特点 。 因此 , 情绪化 笔 者 认 为, 刑事领域中的情绪性立法应是 的民意或舆论影响刑事立法的情况方 才 属 于 情 绪 性 立 法 。 据 此 , 指, 立法机关在刑事法律修正的过程中 , 因受一定规模的情绪化民意或舆论的影响, 而 非 理 性、 妥协性地增
校一流学科 (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 ) 建设计划项目资助 。
* * 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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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 》 刘宪权 : 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 刑法修正案 ( 九) 为视角
设、 修改或删除刑事法律条文的行为 。 一、 力戒情绪性刑事立法的法理依据 立法尊重民意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 , 这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 的 结 果 。 首 先 , 随 着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人类社会面临的风险和危险不断增多 , 社会公众的整体不安感剧增 , 要求刑法保 护 的 欲 望 也 日 渐 强 烈 , 刑事 随着网络技术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信息传播的速度和 立法理应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欲望 。 其次 , 效率均有了质的提高 , 无疑为民众的表达和舆论的形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 这些便利性条件又会反作用于民 某些个案 ( 特别是一些极端冤假错案 ) 的发生牵动着社会公众的神经 , 引发了 众参与立法过程的意愿 。 最后 , 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 , 对此刑事立法当然不能熟视无睹 。 然而 , 实现良法善治始终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出 路, 要实现 “ 善治 ” 必须以 “ 良法 ” 为前提 。 情绪的非理性 、 刑法的严苛性及刑法的谦抑性共同决定了科学的刑 , 事立法活动必须摒弃情绪化干扰 , 才能最大程度地接近 “ 有良法可依 ” 而这也正是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的法 理依据所在 。 ( 一) 情 绪 性 刑事 立法 往往 来 源 于 非 理性的 民意或舆 论 立法确实应当尊重并体现民意 。 自古以来 , 我国就有重视民意的传统 。《 尚 书》 有“ 天 视 自 我 民 视, 天听
③ 应 自我民听 ” 之论 , 逍遥派的庄子也有 “ 上法圆天以顺三光 , 下法方地以顺四时 , 中和民意以安四乡 ” 之言 。
该看到 , 民意是现代民主国家的立国基础 。 国家权力本身就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的 , 不具有民意基础的权 就不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行为准则 , 应该保证其为广大人民接受 、 遵守 , 力, 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能充分反映和体现民意 。 其实国家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民意 形 成 和 表 达 的 过 程 , 我们完 “ 全可以说立法是沟通民意与法律的一座桥梁 。《 宪法 》 第 2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通过各种途 ” 《 管理国家事务 ,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 管理社会事务 。 同时 , 宪法 》 又要求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 径和形式 , 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 , 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 努力为人民服 务 。 可 见 ,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 民代表汇集广泛的民意 , 倾听不同的利益诉求 , 经过立法程序 , 最终形成各方都能 接 受 的 规 则 并 成 为 国 家 的 法律 。 换言之 , 立法就是将已经形成共识的民意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过程 。 从这个角度来看 , 国家的法律是现 实存在的且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最广泛的民意 。 然而 , 民意的随意性 、 从众性和易被操纵性确实容易导致情绪性立法 。 民意来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具有 较大的随意性 。 特别进入网络时代以来 , 几乎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背后 , 都可以听到各种来自社会各个阶 层的汹涌的 “ 民意 ” 表达 , 但在现实中 , 每个社会个体的情感都不尽相同 , 民意看 不 见 、 摸 不 着, 那么谁代表了 真正的民意呢?这恐怕是一个谁都无法回答且无法解释的问题 。 民意是一个与民主制度和民主理论相关联 的概念 。 离开了具体民主制度的设计去泛谈所谓民意 , 我们就会陷入 “ 民意不可 测 ” 的 泥 沼 之 中。就 如 美 国
⑥ 制时 , 才能通过刑事立法将其 规 定 为 犯 罪 , 处 以 一 定 的 刑 罚, 并 进 而 通 过 相 应 的 刑 事 司 法 活 动 加 以 解 决。
④民 意 的 随 意 性 容 易 诱 发 民 “ ” 政治学家凯伊所感慨的 : 要很精确 地 来 谈 民 意 , 与 了 解 圣 灵 的 工 作 没 有 两 样。
意的从众性和易被操纵性 。 不可否认 , 民意的兴起是基于每一个个体的情感 表 达 , 而 这 种 自 由、 随性的表达 往往因未经过充分的思考和论证而不够理性也不够坚定 。 当民意中的非理性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并传播开 来时 , 民意的从众性特征凸显 。 当多数民众的情绪化的社会舆论占据上风时 , 这对于立法而言是相当危险的 信号 。 在利益分化的社会中 , 民意很容易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团体恶意的或者 善 意 的 利 用 甚 至 操 纵 。 特 别 是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障碍 , 这无疑会加剧民意的从众性 , 导致情绪 一方面 , 民意参与立法活动不可避免也十分必要 ; 另 一 方 面, 民 意 的 随 意 性、 从众性和 性立法的滋生 。 因此 , 。 易被操纵性又会诱导非理性的情绪化舆论的频繁出现 , 两相结合 , 就种下了情绪性立法这一 “ 毒树 ” ( 二) 刑事 法律的 严厉 性决 定 了 刑事 立法 活 动 必须严谨且 理性 不可否认 , 刑法是我们保护社会和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 , 尤其是在进入 风 险 社 会 后 , 人们希望通过刑法 自1 刑 法》 颁 布 实 施 以 来, 受 来威慑犯罪保障安全的美好期许可以理解 。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 , 9 9 7年《 “ 刑法万能论 ” 的影响 , 我们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 , 已经导致了刑事法网的过度 扩 张 , 而且这种犯罪化的
法学评论 ( 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刊 )
总第 1 2 0 1 6 年第 1 期 ( 9 5期)

刑法修正案 ( 九) 专题研讨
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 — —以《 》 刑法修正案 ( 九) 为视角
* 刘宪 权*
内容摘要 : 情绪性刑事立法主要来源于易导致非理性结果的舆论 , 刑事法律的严厉性决定了刑事立法活 动必须严谨且理性 ,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杜绝情绪化干扰 , 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性立法具有充分 》 的法理依据 。 新近颁行的 《 刑法修正案 ( 九) 中情绪性立法现象表现较为突出 和 严 重 。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 增 设编造 、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增设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加重对袭警行为的处罚 , 对收买被拐卖的 》 妇女 、 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 以及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不得减刑 、 假释等规定均 是 《 刑法修正案( 九) 中情绪性立法的典型立法例 。 科学的刑事立法必须力戒情绪 , 既要遵循刑法发展的内在规律 , 又要对舆论或 民意的反应有所为且有所不为 , 如此才能将我国刑事立法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 充分实现良法善治 。 《 》 关键词 : 刑法修正案 ( 九) 情绪性立法 民意 舆论 科学立法 : / DO I 1 0. 1 3 4 1 5 . c n k i f . x l . 2 0 1 6. 0 1. 0 1 1 j p
《 庄子 · 说剑 》 《 , 参见彭怀恩 : 政治传播与沟通 》 台湾风云论坛出版有限公司 2 第1 0 0 2 年版 , 0 3页。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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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 0 1 6 年第 1 期
⑤ 虽然犯罪化会在社 “ 趋势似乎愈演愈烈 。 据笔者不完全 统 计 , 刑 修 九” 共5 2个条文中增加了2 7 个 罪 名。
但这种偕同 “ 风险无处不在 ” 因而 “ 刑法也无处不在 ” 的观念和做法 , 才是 会生活的局部显现一定的价值空间 , 。 应当认识到 , 风险社会 ” 最大的 “ 风险 ” 刑法并非保护社会和公民权益的唯一手段 , 在将某一危害社会 当今 “ 的行为列入刑法规制之前 , 我们应当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预防 , 而绝不能动辄就贸然 否则就无法将刑法推回到防卫社会之 “ 最后一道防线 ” 的本位 。 使用刑罚对之进行惩罚 , 总之 ,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 , 它的适用往往关涉公民最核心的利 益 , 正 因 如 此, 刑 事 立 法 更 应 该 严 谨、 理性 , 并排除任何不必要的干扰 。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 法律条文本身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 一旦被确立 , 就应 当被全体国民信仰和遵从 。 而屈从所谓民意或舆论的情绪性立法的产物往往是有缺陷甚至有重大疏漏的法 律文本 , 这样的法律如果被信仰 、 被遵从 , 一方面容易使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 另一方面也容易削弱法律 使法律成为媚众的产物 , 从而也将会对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 。 权威 , ( 三) 刑 法的 谦抑 性 要求 刑事 立法 必须杜绝情 绪化 干扰 刑法的谦抑性 , 是指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 国家只有在民事的 、 行政 的 法 律 手 段 和 措 施 仍 不 足 以 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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