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税收法律制度
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日益加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9年,甲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利润总额2亿元。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导致税企双方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分析1. 关于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的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而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确认。
(2)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而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针对这两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具体到本案,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对于第一个问题,若合同约定与完工进度存在差异,甲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甲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收入所属类别。
2. 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所得税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税务机关是否充分考虑了甲公司的实际情况。
(2)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税务法律合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税务违法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某企业偷税漏税事件为例,分析税务法律合规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企业基本情况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100余人。
近年来,企业业绩逐年攀升,成为我国某行业的领军企业。
(二)事件起因2018年,我国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例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其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1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税务法律合规的重要性1.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企业依法纳税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条件。
2. 税务法律合规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能够赢得消费者、合作伙伴和社会各界的信任,提升企业竞争力。
3. 税务法律合规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
企业若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刑事责任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二)某企业偷税漏税原因分析1. 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偷税漏税行为有机可乘。
2. 企业领导层法治观念淡薄。
企业领导层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法律意识,导致企业税务风险意识薄弱。
3. 企业利益驱动。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违法手段,企图逃避税收。
(三)某企业偷税漏税处理结果1.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追缴偷逃税款1000万元,并处以相应罚款。
2. 企业领导层被追究相关责任,部分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3. 企业进行了深刻反思,加强了内部管理,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了税务风险意识。
三、启示与建议(一)企业应加强税务法律合规意识1. 企业领导层应提高法治观念,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税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公司”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阳光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年收入也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阳光公司被查出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例分析1. 偷税漏税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税务稽查结果,阳光公司存在以下偷税漏税行为:(1)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阳光公司在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余份,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2)隐瞒收入。
阳光公司通过设立“小金库”的方式,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虚列成本。
阳光公司通过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劳务费等方式,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阳光公司在2018年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2. 法律法规依据(1)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4)关于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关于税收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手段日益现代化。
然而,税收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为例,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剖析。
(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地税务机关在查处一起涉嫌虚开发票的案件时,发现某商贸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部分涉案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金额巨大。
本案中,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案件涉及人员众多。
本案中,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部分涉案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3. 案件手段多样。
涉案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复杂,隐蔽性较强。
二、税收法律制度分析(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重要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
1. 开具环节。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使用环节。
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接受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保管环节。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销毁、涂改、伪造。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收法律制度个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个人案例,探讨税收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二、案例描述张先生,30岁,某企业员工,月工资8000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
某日,张先生在朋友推荐下,购买了一款名为“节税宝”的软件,声称可以合法降低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按照软件提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故意少报收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
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得隐瞒、谎报、伪造、变造有关资料。
”张先生故意少报收入,属于违法行为。
2. 张先生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故意隐瞒、谎报、伪造、变造有关资料,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先生的行为构成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张先生的行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张先生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1)损害了税收公平。
张先生通过违法手段降低个人所得税,使得其与其他纳税人相比,承担的税负较轻,破坏了税收公平。
(2)削弱了税收法治。
张先生的行为表明,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税收,这不利于税收法治的建设。
(3)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税务机关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四、启示1. 提高纳税意识。
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自觉遵守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
2. 加强税收法治宣传。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对税收法治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3.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税收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些跨国公司为了逃避税收,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手段,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的财政收入。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避税事件为例,探讨税收法律制度在应对跨国公司避税问题中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务。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业务遍及全国各地。
然而,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采用避税手段,试图逃避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定。
1. 避税手段(1)利用转让定价策略。
该公司通过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降低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
(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该公司通过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将部分业务转移到协定国家,享受较低的税率。
(3)利用会计处理手段。
该公司通过调整会计政策,将收入和成本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转移,以达到避税目的。
2. 案件经过2018年,我国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上述避税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1. 税收法律制度在应对避税问题中的作用(1)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执法依据。
(2)加强税收执法力度。
税务机关加大对跨国公司的税收检查力度,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提高了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3)强化国际合作。
我国与其他国家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共同打击跨国公司避税行为。
2. 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税收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部分税收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
(2)税收执法力度不足。
部分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监管不力,导致税收流失。
(3)国际合作机制不健全。
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尚不完善,难以有效打击跨国公司避税行为。
四、建议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法律会计税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行为。
经过调查,甲公司在2018年共涉及偷税漏税金额达2000万元。
本案例将针对甲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法律、会计和税务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分析1. 税收法律制度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2. 甲公司偷税漏税行为违反的法律(1)甲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2)甲公司采取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3)甲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二)会计分析1. 甲公司偷税漏税的会计处理(1)虚开发票: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将收入转移至关联企业,从而减少实际收入,逃避企业所得税。
(2)虚假记账:甲公司对部分支出进行虚假记账,将本应计入成本的支出计入其他科目,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 甲公司偷税漏税的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虚开发票导致营业收入虚增,虚列资产,虚减负债。
(2)虚假记账导致利润虚增,虚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务分析1. 甲公司偷税漏税的税务处理(1)对甲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对甲公司虚假记账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3)对甲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 甲公司偷税漏税的税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将导致甲公司当期财务报表中利润减少。
(2)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将导致甲公司财务报表中负债增加。
三、案例分析结论通过对甲公司偷税漏税案例的法律、会计和税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 甲公司偷税漏税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应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因涉嫌偷税、逃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自2016年起,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经核算,甲公司涉嫌逃避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逃税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构成偷税、逃税行为。
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逃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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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一、增值税案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情简介】A公司经理李某与B公司经理邵某电话联系业务时谈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李某提出其公司有多余发票,如需要可商量。
邵某同意开些发票进来。
之后,邵某与李某联系开票事宜,2002年1月至2005年 4月间,邵某为B公司从12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4份,价税合计14990796元,其中税额2178149元,B公司均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B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断案】B公司违反税收征管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14990796元,其中税额2178149元,并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邵某直接决策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律评析】利用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额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不允许恶意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更不得利用增值税发票逃税、偷税、骗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联系和反映的必须是真实的、实际成立的交易关系,假的交易关系是不受保护的。
表面上B公司与开票单位有货物买卖关系,实质上是虚假的,B 公司与开票单位无实际货物交易,实际货物交易存在于A公司与开票单位之间,只不过李某与邵某具体操作了B公司与开票单位存在货物交易的假象而已,所以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营业税案例一:光看名头能否减免营业税【案情简介】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售工艺美术品等的企业。
1996年6月10日,原告以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博物馆免税的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为由,向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同年8月16日,税务局通知原告: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界定征免税的标准;对原告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原告不服该通知,向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但维持了鼓浪屿区地税局做出的征税通知,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断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法律评析】这起行政诉讼的起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对“博物馆”的涵义有不同理解。
原告认为其经营的是“水族博物馆”,与《汉语大词典》对“博物馆”的释义相符,故应按“博物馆”的免税规定予以免征营业税。
但从立法精神来看:(1)《暂行条例》规定的部份免税项目,都是从扶持发展文化事业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优惠政策。
(2)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界定征免税的标准。
原告虽陈列一些海生物标本,但它实际起双重作用,一是作为经营场所场景的布置物;二是增加观赏物,并作为商品出售。
因此应否定原告属“博物馆”,不予免税。
(3)营业税作为行为税,是针对发生某种应税业务行为来确定征税的。
原告主营范围是“水族生物展览”,其实际行为是饲养观赏鱼类以供游客参观,其业务归口管理属市旅游局。
因此,应认定其属“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案例二:签订阴阳两份合同避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案情简介】2005年5月10日,陈先生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其2004年购买的住宅小区。
陈先生听说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出卖要征收5%的营业税,中介公司于是给陈先生承诺了“做低交易价格”的避税法,即中介公司可以和买、卖三方签订两份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是以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签订,另一份是中介公司按照当地市场价签订。
房产中介公司这样避税可以吗?【法律断案】房产中介公司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并以假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犯罪。
房产中介公司这样避税是不可行的。
【法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中介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赚取了两份合同的差价,并且逃避了差价这部分的税收,肯定是违反了法律的,若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话,就构成偷税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三、企业所得税案例一:挂靠单位承包项目未申报,公司是否属于偷税【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2002年承包一建筑工程项目,其营业税已由总包方A公司在当地缴纳,但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能体现该收入,直到A公司因涉税问题被查帐时,才发现该建筑公司该项目偷逃税款,但建筑公司法人表示该项目是下属一挂靠工程队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此工程,其实际经营情况自己对此不知情,偷欠税款情况与公司无关,那建筑公司是否属于偷税?【法律断案】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下属工程队是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签订合同,公司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工程队且不是独立核算,因此承建此项目属于公司行为,对此项目涉税问题公司应负全责。
该建筑公司对此项目建筑营业收入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错误的,其经营所得,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
【法律评析】本案的主要违法点在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掌握不清,纳税意识不强,企业会计核算混乱,造成申报时少报收入,偷逃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企业讲解宣传税收政策,及时做好漏缴税款及滞纳金入库工作。
案例二:纳税人因同一行为受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如何处理?【案情简介】2003年1月,李某开了一家餐馆,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后多次找到李某,要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未予申报。
税务机关遂每月向其下发申报纳税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书及催交税款通知书,并因李某拒不申报纳税而对李做出两次行政处罚的决定,但李某仍置之不理。
2003年9 月份税务机关以李某涉嫌偷税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纳税人因同一行为受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偷税能否按偷税罪处理?【法律断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税务机关对李某的两次行政处罚是针对李的同一行为连续做出的决定,应视为一次行政处罚;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却未行使,不能视为一次完整的行政处罚,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偷税的情形,不应按犯罪处理。
【法律评析】本案中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税务机关给李某下发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算不算两次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除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对于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还有两种后续手段即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李某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接着进行第二次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做出二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因而不能视为对李某作出了两次行政处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四、个人所得税案例一:合伙人转让股份惹纠纷【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2004年12月22日,王某把自己的原始股转让给张某,并约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
2005年,市税务局要求王某按“财产转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23万余元。
王某表示应按约定由张某承担,但张某认为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税款由他缴纳。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那这个人所得税到底该谁交?【法律断案】财产转让人王某是纳税义务人,张某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王某主张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
但在合同中,双方对费用是否包括个人所得税并未明确约定。
税、费是不同的概念,由于双方约定不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由财产转让人王某承担缴纳义务。
【法律评析】一、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的约定不应包括个人所得税,从字面解释应指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而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交易后针对所得额所征收的税收,只有在交易之后才能确定转让方的交易所得,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二、股权转让由转让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得转嫁税种,不能转嫁给受让人。
三、约定个人所得税由买受方承担,实质是降低交易额,规避纳税义务行为,因违反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受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不符合常态的交易形式,变相降低了交易额,使以交易额为纳税依据的流转税降低,构成税收规避,属无效约定。
案例二:经济补偿金是否计征个税?【案情简介】员工小李与单位因劳动纠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庭调解并裁决,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小李一笔经济补偿金。
在执行仲裁裁决中,单位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收入所得,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具有法定性质的赔偿金,单位应全额支付,不应再代扣代缴所得税。
对于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法律断案】单位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视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偿金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评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单位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案例一:税务机关申请执行税务行政决定,法院应否受理?【案情简介】2007年1月3日,A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甲公司未缴或少缴、漏缴各种税款五万元,于是作出了一份税务处理决定,限甲公司10日内缴清。
在规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未缴纳税款,A税务局依法作出了罚款3倍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更没有履行,为此A税务局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受理吗?【法律断案】A税务机关申请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应不予受理,A税务机关申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评析】只有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或者法律、法规虽然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而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