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一季度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趋于好转,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3.9%和l4.2%。
但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品等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季度既是生产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高发季节,温度高、雨水多、湿度大、雷电多,加之生产和建设任务繁重,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特别是在“五一”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节日的特点,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地区、单位、部位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特别是要做好旅游景区、游乐设施、大客车、火灾消防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方案》对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范围和内容、重点时段以及工作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安委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平安徐州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平安徐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徐委发[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平安徐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06〕55号2006年12月11日) 为巩固平安徐州建设成果,全面提升平安徐州建设质效,推进平安徐州建设向纵深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1号),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开始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平安徐州建设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一轮平安徐州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构建和谐徐州、实现“两个率先”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政法、综治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核心,以严格落实责任制为抓手,以基层平安地区和平安单位创建为载体,扎实推进平安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努力建设一个水平更高、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平安徐州”,确保我市进入省综治工作先进和江苏省平安市行列,争取进入全国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工作先进行列。
2、奋斗目标:在三年平安徐州建设的基础上,再经过三年的努力,力争全市所有县(市)区和90%以上的镇(街道)达到新的“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和社会治安安全镇(街道)”的阶段性创建标准,确保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在苏北地区领先。
具体工作绩效做到“9个位居苏北地区前列”、“8个较低水平”和“7个不发生”。
“9个位居苏北地区前列”是:(1)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位居苏北地区前列,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2)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位居苏北地区前列,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健全,运作规范,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3)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位居苏北地区前列,全面建成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技防为重点、人防为基础的现代治安防控体系;(4)打击刑事犯罪以及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位居苏北地区前列,破案攻坚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5)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以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位居苏北地区前列,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整治;(6)公共场所、企业和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位居苏北地区前列,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社会治安秩序良好,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位居苏北地区前列,基层政法综治组织网络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范有序,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落实,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到位;(8)公共安全监管工作位居苏北地区前列,火灾、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9)公众安全感位居苏北地区前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保持在93%以上。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5•【文号】安委[2006]5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平稳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均有一定幅度下降。
但进入四季度以来,一些地方事故出现反弹,山西、黑龙江、河北、吉林、甘肃、重庆、浙江等地接连发生多起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客运车辆翻车、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一)煤矿事故方面。
一是接连发生三起特大恶性事故。
10月31日,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6人重伤;11月5日,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
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思想麻痹松懈,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
二是已关闭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10月1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隆鑫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福山煤矿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11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冀家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徐政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徐政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吸取苏州昆山“8.2”工厂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市领导包挂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等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24个督查组,对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4年8月4日至10月10日。
二、督查内容(一)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方面: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研究部署青奥会、省运会期间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预案完善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自查自纠报告情况。
(二)行业管理部门责任落实方面: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是否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工作;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宣传发动和跟踪落实情况。
(三)属地党委、政府综合管理责任落实方面:是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是否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是否明确人员分工落实青奥会、省运会期间安全生产严防严控工作;是否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协调解决。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徐建发[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徐建发〔2010〕141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最近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11月18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举一反三,针对冬季火灾易发、高发特点,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检查时间11月22日至12月2日。
二、检查内容1、施工单位施工手续是否完备,施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施工方案是否完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是否全部持证上岗;防范措施(审批手续和动火级别、消防器材)是否全面落实,发现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2、监理单位是否及时掌控施工现场较大危险源动态情况;是否做到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发现违规施工而不听劝阻的能否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防止危险事态进一步扩大。
3、项目经理是否对本工地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出记录。
三、有关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认识这次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检查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严格认真,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苏安[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苏安〔2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深入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省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春节,为全国“两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2014年1月27日-28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并与负责督查的市政府联系)。
三、督查内容(一)对各级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3、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情况;4、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回头看”期间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6、重大隐患排查、监控、登记、整改情况,特别是油气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7、冬季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8、应急管理制度、预案体系建设和演练工作落实情况。
(二)对重点行业督查的内容1、道路及水上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渡口渡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治理及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二篇)
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一、防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___、___和省委、省__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防治矿井范围三、___实施(一)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机构领导小组。
组长:徐林(___煤监局副局长)成员:童春平(___省经信委煤炭处处长)邓江波(___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赵宝华(___煤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徐建春(徐州监察分局局长)颜廷峰(徐州市安监局局长)办公室设在省局科技装备处,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陈健永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严格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执法计划,与年度执法计划相结合,采取双随机监管监察方式,强化督促检查。
对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______号)中___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灾害隐患不整改、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四、防治重点内容1.瓦斯防治方面。
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抽采效果不达标;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
2.水害防治方面。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等。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国立交至三环东路燃气管网等三处重大燃气安全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国立交至三环东路燃气管网等三处重大燃气安全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徐政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国立交至三环东路燃气管网等三处重大燃气安全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通知(徐政发〔201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大重大隐患整改力度,优化我市安全生产环境,从源头上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建国立交至三环东路燃气管网、泰山路至淮塔北门燃气管网和下淀立交至三环东路燃气管网等三处重大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务必高度重视。
燃气安全事故具有危害性大、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建国立交至三环东路燃气管网等三处管网均为市区主要干线管道,地下与电缆、光缆交叉,地上人流密集,设施众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居安思危,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增强燃气安全隐患整改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认真采取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确保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局要立即行动,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迅速组织落实,确保2012年12月31日前三处隐患均整改完毕。
整改期间,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巡查值班,加强现场管理,强化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企业“主体负责”、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政府“一岗双责”的原则,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抓好隐患整改各项措施落实。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苏安办[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安办〔2006〕56号2006年7月2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环境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4个等级: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6-9人,或者急性中毒1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急性中毒20-4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急性中毒50-99人以下,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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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通知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等精神,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全面提升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授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辖区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行使辖区内(包含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特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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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安发[2007]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5.23
【实施日期】200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
(徐安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苏安[2007]2号)精神,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范围
1、工矿企业(含煤矿)事故隐患;
2、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事故隐患;
3、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4、各类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隐患;
6、各类商业、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8、住宅、建筑施工和构建筑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