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账务处理
商业、现金、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及分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做分录如下:(1) 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
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
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例1】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2500-2500×10%=2250(元),共计1 125 000元。
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316 250贷:主营业务收入1 12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 250(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
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
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
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核算问题。
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即总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销货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即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现象很多。
如何正确的处理这些账务是非重要的,本文旨在为企业如何规范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管理提供参考。
一、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1、定义1)现金折扣:公司为鼓励客户尽早付款而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
现金折扣一般用[2/10,l/20,n/30]表示,其含义是: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第11天至第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第20天之后付款没有折扣,最迟的付款期限为30天。
2)销售折让: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设计、质量存在缺陷、达不到验收技术标准等原因而对客户在产品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账务处理及涉税安排1)现金折扣:按照“总价法”核算,即销售产品时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发票开具均不考虑现金折扣,如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时,现金折扣记入财务费用。
2)销售折让:已经确认收入的,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公司凭客户提交的客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销售折让部分的增值税;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
增值税发票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开具。
二、折扣销售与返利1、定义1)返利(特指递延返利)指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签约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当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的行为,一般根据当年销售额确定下年返利。
2)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是指因签约代理商单次购买数量很大或处于对特定代理商的特殊考虑(如重点利润来源、重点渠道客户、重点市场区域等)而对下一年度的返利额度提前返还。
2、账务处理1)递延返利台帐登记,从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开始,逐笔登记每笔订单的返利金额,及时反映签约代理商的返利进度和返利余额情况;折扣销售(即当期返利)在台帐登记时与递延返利区别对待,不递减签约代理商年度销售返利金额,需具体记录每笔合同的合同金额,折扣金额,应收金额(折扣后合同金额)。
如何更好的区分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商业折扣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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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而未退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销售折让会使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理论上,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冲减销售产品当月的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操作。
实际做法是: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应冲减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当月的销售收入。
(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
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
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
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
(3)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
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
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目的是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来计。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一、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
2.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1875 号) 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 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 ,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19971472 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 [1993] 第 154 号) 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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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账务如何处理
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账务如何处
理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
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仅是一项债务扣除,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影响增值税计算,只有销售折让或商业折扣才会对增值税有影响。
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发生现金折扣:
债务扣除10%:117×10%=11.7(万元)
实收金额:117-11.7=105.3(万元)
借:财务费用11.7
银行存款105.3
贷:应收账款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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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与退回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一、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折扣。
商业折扣是价格上的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
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20%等。
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因此,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认收入。
另外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该企业向B企业销售产品一批,按价目表标明的价格金额为4000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A企业给B企业10%的商业折扣,并且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款项已收存开户银行。
A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3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769.2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0.77二、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赊销方式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
比如,“2/10,1/20,n/30”表示:如果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按售价给予2%的折扣;在20天内付款按售价给予1%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折扣,并且最长付款期为30天。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总价法是将未减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A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向B企业赊销一批商品2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2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会计四种折扣处理方法
四种折扣的处理方法会计及税法上的折扣共有四种:1.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为尽快收款而价格折扣,总价法核算.要点:视为企业间融资费用.国家不对此做税收牺牲.例:销售100件,单价10元,后享受10%折扣.销售时开具的专用发票.(1)销售方:销售时借:应收帐款 117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贷:应交税金(销) 170折扣时借:财务费用 100贷:应收帐款 100(2)购货方:购货时借:库存商品 1000应交税金(进)170贷:应付帐款 1170折扣时借:应付帐款 100贷:财务费用 1002.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因购量大而价格上折扣,净价法核算.要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销售100件,单价10元,因购买量大享受10%折扣.销售时开具的专用发票.(1)销售方:销售时借:应收帐款 1053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贷:应交税金(销) 153(2)购货方:购货时借:库存商品 900应交税金(进) 153贷:应付帐款 1053例:销售100件,单价10元,以后付款时购货方提出因购买量大希望10%折扣,销售方同意.销售时开具的专用发票.(1)销售方:销售时借:应收帐款 117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贷:应交税金(销) 170折扣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贷:应收帐款 100(2)购货方:购货时借:库存商品 1000应交税金(进) 170贷:应付帐款 1170折扣时借:应付帐款 100贷:库存商品 1003.销售折让:因质量原因而价格上折让,净价法核算.要点: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购销双方账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购销双方账务处理对比作者:王亚兰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12期摘要: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是企业商品购销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会计事项,文章从销货方及购货方角度对折扣与折让进行分析,探讨其会计处理方法的异同。
关键词: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会计处理购货方销货方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36-02商品购销活动中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它们不仅涉及销售企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同时涉及购货企业应付账款的确认和计量,购销双方对于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有何异同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
通常是用百分数来表示扣减比例,比如:购买100件商品折扣5%,购买200件商品折扣10%等。
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对销货方而言,商业折扣实质是一种折价销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根据这一规定,买卖双方均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销货企业的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认,购货企业的应付账款入账价值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支付价(实际售价)确认,因此,购销双方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是一致的,都是按照增值税发票载明的实际售价,购销双方都不需要对商业折扣单独进行账务处理。
由此可见,商业折扣只影响发票价格,对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入账价值没有影响。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一批,货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由于是老顾客,双方协商给予1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出,出纳已按规定办妥托收手续。
甲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率为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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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 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
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
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000
贷:库存商品 35 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4 460
贷:应收账款 44 460
2、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
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
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
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
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
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
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 330
财务费用(58 500×2%)1 170
贷:应收账款58 500
3、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
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
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
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折扣额为5×2500×3%=375元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186.25
贷:商品销售收入 121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61.25
增值税是零售企业的主要税种。
销项税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两个主要方面之一。
销项税基(即计算增值税销项的销售收入)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
《增值税条例》对税基的规定是:“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零售企业主要面向消费者,收取价外费用的情况现在已经极少出现(甚至大件商品送货上门也很少有收费的情形了),倒是反过来——各种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手段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
各种促销方式下销项税基的确定和销项税的谋划,就成了零售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基管理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