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时待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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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中英对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中英对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中英对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Rules on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发文日期:2009年06月22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商务部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9年06月22日所属分类:兼并与收购(公司法->兼并与收购)Promulgation Date: 06-22-2009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Promulgator: Ministry of CommerceDocument No: Order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2009] No. 6Effectiveness: EffectiveEffective Date: 06-22-2009Category: Merger & Acquisition(Company Law->Merger & Acquisition)全文:Full text: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Order of the PRC Ministry of Commerce No. 6, 2009 on Promulgating the Rules on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Order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2009] No. 6 2009年6月22日June 22, 2009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the consistency of the Rule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the Anti-monopoly Law and the Rule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andards of Reporting Business Operator Concentration, it is hereby amended the Rule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as follows:一、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金光协并购的实质就是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

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外资并购的专项法律规定,为外资并购扫除了法律障碍。

下面谈谈涉外并购中需注意的法律特性:一、外商投资方向指引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对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立法来调整外资的流向,对外资进行宏观控制。

我国多次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最新指导目录为2004年11月修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些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四个类别。

随着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进一步修正,但无论如何,这是选择并购对象时必须首先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二、外商参与企业并购的主体身份外商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一般会以以下几种身份出现:国外母公司;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国外母公司对于外商直接以国外母公司的身份来进行并购中国企业,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的主体资格限制。

但这种收购方式只被一些中小规模的外商所采用。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其有严格的区域投资计划,中国只是其战略布局中的一部分,很少由国外母公司直接来进行并购,而往往通过其子公司来完成并购计划。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外商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来进行并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外商在以此种模式进行并购时应注意如下几点:○关于行业禁入。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是中国法人,但由于其投资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它在境内进行投资(此处为广义的解释,包括并购)时就受到了《指导目录》的限制。

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此类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因此这就避免了外商通过“曲线救国”规避法律的行为。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并购的资质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它在资质上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二)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二)
B,不同步出资的:实缴的出资比例
合作企业
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契约式企业):约定
5.控股问题
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 即最后一笔钱全部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才能将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股东发生变化,肯定要工商变更。顺序:同意------董事会------审批
五,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
1.组织形式
同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B.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
4.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比较分配利润的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合伙企业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营企业
A,同步出资的:认缴的出资比例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禁止类
对中国不利的: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允许类
不属于上述三种的,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是一种跨境投资行为,通常涉及到国际法律、财务、税收等多个领域。

境外机构通过并购境内股权,可以实现资本的跨境流动,拓展市场份额,推动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实施此类交易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交易目标境外机构首先需要确定其希望并购的境内企业,这通常需要进行市场调研、财务分析等工作,以确定目标企业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状况等信息。

也需要评估目标企业是否符合其战略规划,是否能为其带来商业价值。

第二步:尽职调查一旦确定了交易目标,境外机构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经营状况等情况。

尽职调查通常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等环节,以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行性。

第三步:制定交易结构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境外机构需要制定适合的交易结构,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交易目标。

交易结构通常涉及到资金来源、收购方式、业务整合等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财务、税收等因素。

第四步:签订交易文件一旦达成交易协议,境外机构需要与目标企业签订正式的交易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协议、关键员工协议等。

在签订交易文件前,双方需要充分协商,确保交易条款明确、合理,以避免后续纠纷。

第五步:完成交易审批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需要获得相关审批或批准,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国家发改委的核准等。

在获得相关审批后,才能完成交易的实质性操作,如付款、股权过户等。

第六步:完成交割和交易结算一旦完成了上述步骤,境外机构就可以完成股权转让的交割和结算,包括付款、股权过户等程序。

完成交割和交易结算后,境外机构即正式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可以开始实施后续的业务整合和发展计划。

第七步:后续管理和监督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后,需要加强对目标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实现交易目标,提高企业价值。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税务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税务实务一、外转内即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

(一)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的外国转让方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方自然人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对于普通的股权转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转让方应在本次交易就确认所得或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如可认定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本次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可延迟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财税〔2014〕109号文已调整为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同时,根据59号文,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根据题目要求,我将为您撰写一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文章。

请注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并保护境内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就外国投资者并购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定义和形式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定义较为广泛,既包括外国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也包括外国企业与境内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等方式的合作交易。

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公开收购、私下交易、资产置换等。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影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相关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首先,在经济层面上,外国资本的引入可以提供境内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国内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其次,在市场层面上,外国投资者的参与可以引入更多国际品牌和优质产品,扩大市场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

然而,外国投资者并购可能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资本外流、国家安全等问题。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的规定和政策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1. 外国投资准入规定:国家设立相关机构对外国投资者的准入进行审查,限制或禁止某些领域的外国投资。

2. 反垄断审查:对大规模并购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以避免外国投资者形成垄断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3. 国家安全审查:针对涉及国家安全敏感行业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外国投资者对关键领域产生控制力。

4. 信息披露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透明与公正。

5. 合规监管: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合规监管,确保其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减少可能的违规行为。

四、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态度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态度多元化。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欢迎外国投资者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其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1999年10月18日)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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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时待遇的界定● 详细描述: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向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0毛以上的除外。

根据上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例题: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
股东,上市公司应在()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A.10%,10
B.20%,10
C.10%,20
D.20%,20
正确答案:A
解析: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股权并购
B.债权并购
C.资金并购
D.资产并购
正确答案:A,D
解析:
3.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情形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B.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C.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
D.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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