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各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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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土地法学是一门研究土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归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公共利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等。

三、土地征收与征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用完后要将土地归还。

在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

四、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呢?谁有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违法征地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店铺律师整理了相关条⽂,欢迎⼤家阅读!《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谁有权征收⼟地《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地破坏,⽤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地复垦费,专项⽤于⼟地复垦。

复垦的⼟地应当优先⽤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地第四⼗四条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程建设需要⽤地的;(五)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开发建设需要⽤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作者:钟京涛来源:《资源导刊》2020年第11期73.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应当如何使用和管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属于所在农村集体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

地方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帮助被征地农民集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乱占、滥用征地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74.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③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1.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历史2.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3.土地管理法的意义和影响正文2023 年土地管理法全文已经公布。

土地管理法自 1986 年制定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公有制、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资源调查和监测、土地管理体制等。

其中,土地公有制是土地管理法的基石,强调土地资源属于全体人民所有。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土地补偿是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

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护和恢复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资源调查和监测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以便于了解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和变化趋势。

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管理方式等。

土地管理法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二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四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五是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和监测,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总之,2023 年土地管理法全文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民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一、名词解释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4、国土资源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5、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7、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0、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1、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2、非法批准用地行为是指没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法律,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

新土地管理法共有七章六十条,其中包含了许多关键规定,对土地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逐一解释和分析。

二、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推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该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强调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进行规划,以推动土地利用的优化和提高利用效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

该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其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土地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出租第六条:国有土地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该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要求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增加了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不得改变、减免和退还。

该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方式,强调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同时明确禁止改变、减免和退还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二十一条: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作经营、流转、继承应当依法登记。

该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一系列转让和变更行为,要求依法进行登记,强化了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该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明确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加强了对土地转让行为的监管。

第四章农村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

该条规定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明确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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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各类知识土地管理法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我国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一般有四种情况:(1)依法征用和划拨土地;(2)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3)依法买卖、继承、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机关权利的变更。

7.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件;(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

(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

8.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

9.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0.土地承包经营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发包方的权利有:(1)经营管理权;(2)监督权;(3)收取承包金或提留。

义务:为承包方提供相应服务。

11.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权利:享有经营自主权。

义务:(1)不得破坏土地生产条件;(2)不得荒芜承包的土地;(3)按合同完成生产任务;(4)按合同交承包金或提留。

12.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如何调整承包的土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何解决?(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4.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5.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1)经国务院有关主和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16.什么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17.征用哪些土地需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18.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如何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19.临时用地有哪些特点?(1)是一种特殊建设用地;(2)只能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3)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4)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0.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什么?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如何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3.在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2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此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5.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如何处理?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理?(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以并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几种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8.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修正法案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农业和农村工作汇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农村稳定,而且威胁粮食安全,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在中共十八大召开期间,温家宝曾直言,本届政府任期内,要着力“抓紧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这两项改革都是涉及人民利益的大事”。

“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已被写入中共十八大报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被视作征地制度改革步骤的另一重大调整,其将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基础上出炉。

针对土地管理修法,此前学家提出的建议众多:“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地”,“公共利益用地也不必征收”,“应赋予农民征地诉讼权”,“征地补偿绝大部分应归农民”,“‘土地换社保’应彻底废除”,“‘留地安置’补偿应纳入法律”。

所谓“土地换社保”,是指地方政府将失地农民大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金,直接划入地方社保基金,用于缴纳失地农民的社保费用。

所谓“留地安置”,是指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按征地数量的一定比例,把一部分土地交给农民集体使用,农民有权以这些土地搞非农建设,获取经济收益,弥补征地补偿的不足。

这在浙江、江苏等地已有实践,但留地安置比例一般较低,大多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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