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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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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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32 条新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造施工、危(wei)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合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辟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20施行日期2006.11.20文号辽政办发[2006]7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设置网络终端,负责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重复建立新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即具有中级职称和相关学历证明)。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安监管一[2009]14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6.15【实施日期】2009.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安监管一【2009】142号)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管理,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大连市政府令2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现将《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准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维护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将本单位生产经营任务对外发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及承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任务的劳务公司、外协队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发包单位应加强对进厂承包生产任务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发包单位应认真审核承包单位的作业资质,严禁将生产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生产任务发包给承包单位时,在双方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单位必须对招用的劳务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各承包单位承担。

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条在承包单位从事作业任务的农民工在上岗前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承包单位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脱产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其培训考试资料应存档备案。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能够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它有关事宜。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大连市首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提供的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快来看看吧。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xx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xx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四项机制”专项比武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四项机制”专项比武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四项机制”专项比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四项机制”专项比武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四项机制”工作,提高全市安监系统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规范化建设,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市安监局将于11月份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比武活动,现将《大连市安全生产“四项机制”专项比武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区市县、先导区结合区域特点和实际,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做好比武相关的准备工作。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6日大连市安全生产“四项机制”专项比武方案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四项机制”工作进一步落实,根据2017年度大连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安排,现决定在全市安监系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四项机制”专项比武活动,特制定比武方案如下:一、比武目的通过比武,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四项机制”;督促执法人员准确掌握“四项机制”的实质和内涵,提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等要求,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质量,锻造一支“理论牢固、业务精湛、技能高超、廉洁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二、组织领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比武领导小组。

组长:市安监局局长刘士武副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宋砚敏成员:于德利乔世敏丁海张德财于方闻超1名专家1名律师三、比武人员每个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行组成一个队参赛,每队4人。

四、比武时间、地点比武的时间拟定于2017年11月份,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比武形式、内容(一)形式:各参赛队到指定企业,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相关规定要求,制作执法文书并归档。

大连市安监局关于公布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名单的通知

大连市安监局关于公布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名单的通知

大连市安监局关于公布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市安监局关于公布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名单的通知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市直有关单位:为了吸取“7·16”中石油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和“6·30”中石油新大一线原油管道泄漏燃烧等事故经验教训,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市安监局按照2010年12月21日,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企办官助”原则,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救援力量,组建了15支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并制定下发了《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大安监应急〔2013〕237号)和《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大安监应急〔2013〕242号),规范了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的管理。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的规定,可以通过市安监局协调,也可直接与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签订救援协议。

为了充分发挥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的作用,现将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名单、专业特长和联系方式等公布如下(也可登录市安监局门户网站(网址:/),在首页主菜单中点击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即可查询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的有关信息):1.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连基地大孤山支队2.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连基地松木岛支队3.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化集团专业队4.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连染化集团专业队5.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连燃气集团专业队6.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连昆仑天诚专业队7.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连江西化工专业队8.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逸盛大化专业队9.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连昆仑能源专业队10. 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连交运集团抢险队11. 大连市非煤矿山救护队12. 大连市化学事故应急抢救中心13. 大连市化学事故应急抢救中心大孤山分中心14. 大连市化学事故应急抢救中心松木岛分中心15.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检测分析中心附件: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基本情况一览表(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8日。

大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实施。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31日大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73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4〕122号)文件提出的工作任务,摸清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底数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调查工作方案。

一、对象和范围调查对象为大连市辖区内产生职业病危害且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调查行业范围包括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用人单位。

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地址、所属行业、分性别职工总数、分性别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等,详见“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

三、时间安排(一)即日起至8月15日,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安排部署;(二)8月16日至11月15日进行全面调查;(三)11月16日至11月30日进行数据整理汇总并上报市安监局。

四、调查、汇总及上报工作(一)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区市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附件1,可以借助乡镇、街道安监人员进行逐户登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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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
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安监规划[2016]27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18
【实施日期】2016.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大安监规划〔2016〕27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专业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各级安监部门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的《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
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科学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4〕79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6〕9号)要求,结合大连市安全生产实际,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行业领域分设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船舶修造、潜水、其他行业、职业健康、应急与救援、法规标准与科技等行业专业组。

第三条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调研与咨询工作;
(二)参与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执法检查、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抽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提出事故的应急处置意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起草修订工作;
(四)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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