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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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本条例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利用船舶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他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预警和监测、监视体系,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船舶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船舶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船舶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油轮泄漏、化学品泄漏、垃圾倾倒等。

1.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快速反应,协同作战;(4)信息公开,舆论引导。

二、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部成立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船舶污染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 分级响应机构根据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设立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机构,负责具体事件的处置工作。

2.3 专业应急队伍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包括海上救援队伍、环保监测队伍、清污队伍等,负责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处置。

三、预防与预警3.1 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对重点海域、重点船舶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污染隐患。

3.2 信息报告船舶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应急响应。

3.3 应急预案演练定期组织船舶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根据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先期处置现场应急处置队伍迅速到达现场,采取隔离、围控、清除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

4.3 清污作业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浓度,采取合适的清污方法,清除污染物。

4.4 环境监测对污染区域进行环境监测,评估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

4.5 人员疏散对受污染区域周边居民进行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 舆论引导及时发布事件信息,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五、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对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善后处置方案。

5.2 总结评估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不足,完善应急预案。

六、保障措施6.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附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项目功能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要求围油栏开阔水域(m) 总高≥1500mm≥2000≥1000—— 1.如果根据当地水域的特点,需要调整围油栏类型或总高要求的,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2.对防火围油栏的要求仅适用于为油轮及石油开采平台过驳提供污染清除服务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非开阔水域(m)总高≥900mm ≥3000 ≥1000 ≥1000 ≥1000岸线防护(m)总高≥600mm ≥4000 ≥2000 ≥1000 ≥400防火(m)总高≥900mm ≥400 ≥200 ≥200 —收油机回收能力(m3/h)高粘度≥300 ≥150 ≥30 ≥151.回收能力指单套或多套收油机每小时回收油水混合物的总量。

2.高粘度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中、低粘度≥100 ≥100 ≥50 ≥10- 1 -(1)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m3或50℃时流动粘度大于等于180mm2/s的燃油。

3.中、低粘度油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1)在15℃时密度小于900 kg/ 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小于900 kg/ m3或50℃时流动粘度小于180 mm2/s的燃油。

船上固定式(台)≥4 ≥2 —— 1.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应具有不低于喷洒装置便捷式(台)≥8 ≥4 ≥2 ≥1135L/min/套的喷洒量。

- 2 -清洁装置热水(台)≥4 ≥2 ≥1 ≥11.热水清洁装置温度应不低于80℃、压力至少达到8MPa。

2.冷水清洁装置压力应至少达到8MPa。

3.热水清洁装置可替代冷水清洁装置。

冷水(台)≥2 ≥1 ≥1 ≥1吸油材料吸油拖栏(m)≥4000 ≥1000 ≥500 ≥300吸油拖栏直径大于等于200mm。

吸油毡(t)≥12 ≥6 ≥3 ≥1溢油分散剂常规型(t)≥20 ≥10 ≥2 ≥11.如配备浓缩型溢油分散剂,应按浓缩比例换算成常规型溢油分散剂的配备量。

JTT-673-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JTT-673-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船舶、人员应具备的接收处理能力,以及接收和清舱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

船舶污染物接收采用岸上接收方式的,其防污染和作业安全要求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JT/T 451 港口滥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IMO MARPOL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MO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油类 oil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晶。

3.2油性混合物 oily mixture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3.3油船 oil tanker建造或改造以装运散装油类为主的船舶。

3.4船舶污染韧ship's pollutants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

范围包括MARPOL73/78附则I、II、IV、V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V指南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3.5残油(油泥)residue oil净化燃油、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

呈液态或半固态的油性混合物。

3.6食油污水 oily water禽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3.7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 Hold-washings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因船舶修理或换载时,清洗装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舱产生的污水。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2—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3—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船舶油污处理协议书

船舶油污处理协议书

船舶油污处理协议书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什么Question 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哪些船需要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Question 2(1)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2)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3)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哪些船可以不签船舶污染清除协议Question 3进出我国沿海水域港口或者在港内外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如果符合以下3种情形可不签:(1)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之外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1万总吨以上主推进动力装置使用燃料油的船舶除外),以及处于空载状态的1万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2)仅以液化气体、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3)船舶进出的港口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的附近港口不具备相应及以上等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

签什么Question 4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协商确定样本中未尽事项,签订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正本或者副本留船备查,保存至协议有效期终止。

谁来签Question 5船舶经营人(是指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书上所载的经营人)可自行或者授权船长、船舶代理人、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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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污单位可拥有或协议拥有与清污能力相配套的污染物处
≥10 ≥5 ≥2 ≥1
置装置。
溢油应急处置船(艘)
≥2
≥1


1、 溢油应急处置船是指具有溢油围控、 回收与清除、 临时储存、 消油剂喷洒、应急辅助卸载和污油水处理等功能的专业船舶。 2、溢油应急处置船设计航速应不低于 12 节,保证具有 3 节以
应急操作(人)
≥40
≥30
≥20
≥15
应急设备和器材,实施清污作业,并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 求经过培训。
3
1、 二级单位的应急反应时间是指从接到通知后, 一、 主要设备、 应急反应时间(h)
≤4
≤4
≤2
≤2
人员到达距岸 20 海里的时间。 2、 四级单位的应急反应时间是指从接到通知后, 三、 主要设备、 人员到达港区水域外边界的时间。
综合保障
通讯保障
具备多种通信手段,配备足够数量的通信设备,以确保通信畅通。
后勤保障
提供应急设备储存地、运输方式、应急设备器材备件、安全防护用品、应急人员食宿、医疗救护等保障, 确保应急行动的顺利实施。
除油类外其它 污染危害性货 物清除作业
1、为载运类油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提供清污协议服务的一、二级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表上述要求配备溢油应急设施、设 备和器材。 2、为载运非类油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提供清污协议服务的一、二级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还应当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风险程度,配备相 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在专业化工码头服务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 3 吨化学吸收剂。
≥300
≥150
≥30
≥15
2、高粘度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 (1)在 15℃时密度大于等于 900 kg/ m3 的原油; (2)在 15℃时密度大于等于 900 kg/ m3 或 50℃时流动粘度 大于等于 180 mm2/s 的燃油。 3、中、低粘度油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
≥1 ≥1
1、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应具有不低于 135L/min/套的喷洒量。 2、便捷喷洒装置应具有不低于 18 L/min/套的喷洒量。
1、热水清洁装置温度应不低于 80℃、压力至少达到 8mpa。 2、冷水清洁装置压力应至少达到 8mpa。 3、热水清洁装置可替代冷水清洁装置。
清洁装置 冷水(台)
≥20 ≥10 ≥2 ≥1
2、 如配备溢油凝聚剂, 可按照其处理能力替代相应数量的溢油 分散剂。 1、卸载能力指单套或多套卸载装置每小时卸载油品的总量。 2、一级单位应至少配备 1 套 150 m3/h 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 能力的卸载泵;二级单位应至少配备 1 套 100 m3/h 及以上卸载 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 三级单位应至少配备 1 套 50m3/h 及 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四级单位应至少配备 1 套 15m3/h 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
注:1、相关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相关设备、器材和船舶如未明确说明可以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4
卸载装置
总卸载能力(t/h)
≥300
≥200
≥100
≥25
临时储存装置
临时储存能力(m3)
≥1600
≥1000
≥400
≥100
临时储存能力指单套或多套临时储存装置的总存储量。
2
液态污染物处置能力(t/d) 污染物处置 固态污染物处置能力(t/d)
≥100
≥50
≥20
≥10
1、 污染物处置能力指处理液态、 固态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危害 性货物的每天处理吨数。
≥3 ≥3 ≥2 ≥2
能力,能够根据事故情形综合评估风险,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决 策,有效组织实施,并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经过培训。 2、现场指挥人员应能根据指挥机构的对策,结合现场情况,制
作业人员
现场指挥(人)
≥8
≥6
≥4
≥3
定具体的清污方案并能组织应急操作人员实施,并按国家海事 管理机构的要求经过培训。 3、 应急操作人员应具备应急反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正确使用
1、 如果根据当地水域的特点, 需要调整围油栏类型或总高要求 的,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2、 对防火围油栏的要求仅适用于为油轮及石油开采平台过驳提 供00
≥200
≥200
— 1、回收能力指单套或多套收油机每小时回收油水混合物的总 量。
高粘度 回收能力 (m3/h) 中、低粘度
≥2 ≥1 ≥1 ≥1
4、 如果根据服务水域的气候特点, 需要调整冷热水清洁装置的 比例和数量要求的,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吸油拖栏(m) 吸油材料 吸油毡(t)
≥4000 ≥12
≥1000 ≥6
≥500 ≥3
≥300
吸油拖栏直径大于等于 200mm。
≥1
1、 如配备浓缩型溢油分散剂, 应按浓缩比例换算成常规型溢油 分散剂的配备量。 溢油分散剂 常规型(t)
附件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项目 功能要求
开阔水域(m) 非开阔水域(m) 围油栏 岸线防护(m) 防火(m)
总高≥600mm ≥4000 ≥2000 ≥1000 ≥400 总高≥1500mm
一级
≥2000
二级
≥1000
三级

≥1000
四级

≥1000
具体要求
总高≥900mm
≥3000
≥1000
船舶
下的作业航速能力,并至少满足沿海航区的适航要求。一级单 位溢油应急处置船污油水舱储能力不低于 500 m3;二级单位溢 油应急处置船污油水舱储能力不低于 300 m3。 辅助船舶(艘)
≥8 ≥6 ≥3 ≥2
3、辅助船舶应满足围油栏拖带、布放、清污作业等功能需求。
1、 高级指挥人员应当具备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宏观掌控 高级指挥(人)
收油机
≥100
≥100
≥50
≥10
(1)在 15℃时密度小于 900 kg/ m3 的原油; (2)在 15℃时密度小于 900 kg/ m3 或 50℃时流动粘度小于 180 mm2/s 的燃油。
1
船上固定式(台) 喷洒装置 便捷式(台) 热水(台)
≥4 ≥8 ≥4
≥2 ≥4 ≥2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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