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办企业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人材培养和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学校与企业之间开展合作的各项事务。
1.2. 校企合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1.3. 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认真选择合作火伴,避免陷入无效、无效和不可控制的合作中。
1.4. 校企合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合同约定。
1.5. 本管理办法以优化校企合作渠道,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发展,为学校与企业深入合作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二、合作模式2.1. 校企合作的基本模式包括学术科研合作、人材培养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顾问服务等。
2.2. 合作方式包括企业投资办学、产学研合作、技术合作、人材引进及培养等,协议签署前要保证企业与学校签订合作意向书,双方通过谈判商议确定签订合作协议的具体事项。
三、合作流程3.1. 合作准备阶段3.1.1. 学校确定校企合作的目的、范围、方式、资源等,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作方案。
3.1.2. 学校与企业进行洽谈,商议合作事项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3.2. 合作实施阶段3.2.1. 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确定具体的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实施计划、质量标准、责任及收益等。
3.2.2. 学校和企业在合作实施过程中要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并及时解决问题。
3.3. 合作评估阶段3.3.1. 合作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共同对合作所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并由学校撰写合作报告。
3.3.2.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合作,或者住手合作。
四、合作规范4.1. 校企合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殊是有关人材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2. 在合作中,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作责任的履行。
4.3. 校企合作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4.4. 学校应加强对合作火伴的考察,防范风险,确保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三部门于2016年8月印发,旨在加强对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安全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简要介绍。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注册成立,由国有资产投资或持有的大学法人和大学与企业合作办学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基本原则该办法明确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相分离、权责明确;以经营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为主要导向、以双重预算制度为基础的制度建立;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市场化选聘与考核的方式确立管理团队。
三、国有资产的分类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用途以及资产与企业的关系,将国有资产分为产业资产、股权、债权、投资性房地产、其他国有资产等五类。
四、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机构及职责在监管管理层面,文件规定了大学企业应设立资产管理机构,完成财务和资产管理任务,并接受政府监管和定期安全评估。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资产管理标准和绩效考核该办法明确了实行“双重预算”制度,即企业应提供年度预算和业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经营管理。
此外,还应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管理质量等方面开展考核,并以此进行奖惩。
六、国有资产处置和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期满、合同约定、经法定程序变更使用方案等情况下,应当进行资产处置和变更,并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等程序。
此外,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以及管理规定等行为,还应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
总之,该办法的实施,通过加强对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和监督,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大学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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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建大资产经营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财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投资的北京建工广厦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及其投资或组织投资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控股、参股企业参照适用部分条款执行。
第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四条校产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产办”)作为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监督,资产中心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资产中心设立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人员由资产中心财务部人员和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由资产中心财务部经理兼任。
第六条资产中心财务管理部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资产中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资产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中心财务行为;(二)组织编制资产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预算;审核各企业年度预算计划;检查、监督和分析预算计划执行情况;(三)统筹管理资产中心及各企业货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企业资金安全;(四)负责编制和汇总合并资产中心财务报表,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及资产中心领导提供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资产中心及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五)指导、检查各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六)加强各企业财务人员管理,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七)负责对各企业财务人员实施业绩考评;(八)协调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北京市校办产业管理中心以及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等单位的财务关系;(九)完成与财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西北大学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MBA国家班学费分配比例为学校50%,院系50%;
MBA陕西班、MPA、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工程硕士学费分配比例为学校40%,院系60%,其中:MBA陕西班学费分配给院系的60%部分中含给陕西省工商管理学院的10%部分;全日制法律硕士学费除奖学金外分配比例为学校37.6%,院系56.4%;
第十条财务处每年6月和12月两次对学校收入进行分配,确保学校利益的同时下拨分成部分,保证创收单位利益。
第十一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基金部分,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的前提下,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凡以学校名义或资源取得的各项短期委托培养和办班收入,要按规定期限,即本市十天、外地三十天内,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学校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学校实行统一核算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私分和挪用各项资金,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西北大学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益是指学校及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在校内外进行的合法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
第三条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校内各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并遵循责任与利益相联系、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应由财务处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学校工作人员收取。收费票据在财务处申领。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制收费票据、自行组织收入,否则视同“小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

示建领导小组成员、系主任(院长):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已起草完毕。
请各位仔细审阅,如有修改意见请用红字在上面修改,修改后于2月14日前发回示建办,若没有意见也需回应表态注明“同意”。
谢谢合作。
示范建设办公室/2009-2-10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一、指导思想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只有建立健全了校企合作机制,才能培养出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与企业形成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学校本着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的原则,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转换,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二、组织机构(一)校企合作委员会该机构是固定机构,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校企双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发展。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该机构为常设固定机构。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
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地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三)校企合作项目组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由院、系、部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人。
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的选派要考虑该老师的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12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组长。
一旦担任项目组长,将来院系排课时也要考虑不能任课太多。
院、系、部在指定人员时要充分考虑组员在学期内的任课任务,以免负担过重。
上海商学院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商学院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沪商院财〔2013〕11号现将《上海商学院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商学院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下属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投资或控股的各类经济性质企业,包括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统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校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学校视校办企业发展情况,逐步推行会计委派制。
第四条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和有效利用各项资金,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学校和企业利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校办企业财务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账、款、物、印章分工管理,建立财务收支审批、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财务制度和办法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校办企业重要事项、重大资金支出要执行上海商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商院【2007】31号文件。
第六条校办企业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正确履行会计职责,保证帐证、帐表、账账、账实相符,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校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校办企业要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除当年和上年的会计档案留企业保管外,其余全部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校办企业应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内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
《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山农大校字〔2010〕61号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 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六日1山东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活动秩序,调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增强学校财力,促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试行)》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面向社会和个人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投资经营收益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第二条 学校对社会服务工作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成本分担、收入分成。
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且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
各单位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必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论证讨论,并经学校批准。
第三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开展社会服务及投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统一结算。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私立帐户私存公款、隐瞒收入,杜绝私设“小金库”。
2第五条 根据社会服务收入及投资经营收益的不同性质分为四种类型:人才培养类、管理服务类、有偿服务类、投资经营类。
人才培养收入是指除国家统招计划外,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开展各类人才培养的收费,以及按规定收取的各类报名费、考试费、研究生初试复试费等。
管理服务收入是指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服务性单位的收入。
有偿服务收入是指由学校投资开展的具有成本补偿性质的服务收入。
投资经营收益是指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科技成果转化等取得的收益。
高校收入管理办法

高校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收入的管理,规范各类收入组织及分配行为,拓宽学校筹资渠道,引导学校资源在教学、科研及服务等方面的合理配置及使用,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收入组织与筹集要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学校收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教学、科研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积极拓展筹资渠道,鼓励低成本、高层次、高效益的社会服务,扶持有利于学校学科发展与建设的办学及服务行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学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分类别统一管理,分项目集中核算,分级次逐一审批。
第二章收入的分类第五条收入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收费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及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七条收费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教育收费收入及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收入。
教育收费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有偿服务收费收入包括:场馆收入,教室、会议室有偿服务收入,校园内其他场地、房屋有偿服务收入,图书、档案资料服务收入,电讯业务代办收入,电影、录像放映收入,印刷、复印收入,书刊发行收入,会议服务收入,专业技术、技能、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及其他社会服务收入等。
第八条科研收入指学校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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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办企业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大学创新创业的发展和校企合作的不断加深,大学校办企业的收益管理也具有了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规范大学校办企业的收益管理作为,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制定了本《大学校办企业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一、收益管理的基本原则
1.市场原则。
大学校办企业的收益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管理,根据产品、服务的实际质量和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定价。
2.合理分配原则。
大学校办企业的收益应当按照合理分配原则进行管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收益,既要满足企业和员工的发展需要,也要满足学校的需求。
3.信息公开原则。
大学校办企业的收益应当按照信息公开原则进行管理,及时向学校和社会公开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收支等相关信息。
二、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标准
收益分配应当以企业税后利润为基础,按照以下原则和标准进行。
1.学校优先原则。
收益应当首先用于支持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其中学校提供给企业的技术支持、使用的场所、设备等应当优先计算至收益成本中。
2.企业发展原则。
一定部分利润应当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市场营销和员工培训等方面,以促进企业不断创新和提升企业效益。
3.员工激励原则。
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年终奖金、岗位晋升等方式来激励员工为企业做出贡献。
三、收益管理的具体措施
1.定期公示。
大学校办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收支等信息进行公示,便于学校和社会监督管理。
2.内部稽核。
大学校办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定期进行内部稽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财务管理。
大学校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收入、支出和资产等核算工作,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重大决策。
大学校办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公司设立、实控人转让等)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校办企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