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成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4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健全我市卫生执法监督网络体系,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城乡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健全以市、区(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为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乡全覆盖卫生监督网络体系。
二、协管员的聘任和管理(一)协管员的配备与聘用。
各区(市)县要根据街道、乡镇的服务地域和服务人口,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配备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用制,在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中心城区和部分区(市)县服务半径大、服务人口多的街道和乡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员,其工资额度参照乡镇(街道)社区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结合绩效考核,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补助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川财社〔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二○○八年十月三十日附件:四川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项目工作内容要点评价考核指标一、健康生命信息管理1.掌握并利用基本信息:系统搜集并分析、利用辖区内居民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相关信息;针对辖区居民总体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危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订和实施辖区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目标和计划。
1.每三年一次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诊断报告,包括有针对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危险因素制订和实施的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2.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年度总结,包括免疫规划、妇女保健(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儿童保健、慢性病防治、残疾人康复、老年人保健、精神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3.经常性地收集、统计和报告有关社区卫生信息,做到报告及时、准确;2.建立健康档案: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计算机管理,掌握居民健康状况的变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成办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办发〔2007〕115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1日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2.2 应急领导机构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2.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应急工作组2.3.1 综合协调组2.3.2 应急监测组2.3.3 污染控制组2.3.4 事件调查组2.3.5 医疗救治组2.3.6 应急保障组2.3.7 治安维护组2.3.8 宣传报道组2.4 专家组2.5 区(市)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3 预防与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与监控3.2 预防工作3.2.1 加强风险排查3.2.2 加强预案管理3.2.3 加强风险评估3.2.4 加强日常监管3.2.5 加强应急联动3.3 预警3.3.1 预警分级及发布3.3.2 预警行动3.4 预警支撑系统4 应急响应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4.2 应急响应原则4.3 应急响应程序4.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4.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4.3.3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4.4 信息报告及通报4.4.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4.4.3 报告分类4.4.4 事件通报4.5 应急处置4.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4.5.2 指挥协调4.5.3 现场控制与处置4.6 应急监测4.7 安全防护4.8 应急终止5 新闻发布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7 应急保障7.1 经费保障7.2 装备物资保障7.3 通信保障7.4 人力保障7.5 技术保障7.6 责任保险7.7 宣传教育7.8 应急培训7.9 应急演练8 奖惩8.1 表彰8.2 责任追究9 附则9.1 名词术语9.2 预案管理与更新9.3 预案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川卫办发[2011]76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7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
2011年5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要求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 6月30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截至2011年10月底,绵阳、泸州、乐山、广安等市(州)村卫生室已全部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但仍有部分市(州)推进速度缓慢,实施比例低于50%。
为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进度,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底前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凡是未全覆盖实施的市(州),必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
相关市(州)要将全覆盖实施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县(市、区)要采取领导包片督导的做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划片包干,逐乡、逐村进行督导检查。
已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
各地在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苏卫办[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90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为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建设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的各项部署,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现就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提高对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布局不合理及结构失衡,是造成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之一。
长期以来,城乡基层卫生工作一直比较薄弱。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专职从事放射线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的关爱,是维护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儿童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本项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孤儿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川卫办发[2006]336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36号)各市(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1日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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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手册和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卫发[2012]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2.08
【实施日期】2012.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手册和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的通
知》的通知
成卫发[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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