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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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机构涉嫌虚假宣传,省教育厅提醒

自考助学机构涉嫌虚假宣传,省教育厅提醒

自考助学机构涉嫌虚假宣传,省教育厅提醒作者:来源:《科教新报》2018年第49期本报讯(记者刘芬)近期,有群众反映,网络出现了不少社会机构自考助学宣传广告,如“湖南低学历上班族可申请1年学完本科”“湖南人免试读本科”,这些广告在网页上赫然标明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省内高校名称,还注明了“学历学信网终身可查”等信息。

湖南省教育厅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对少数社会机构自學考试助学违规广告的有关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考生应该提前咨询机构资质省教育厅声明,上述广告与国家高等学历教育政策规定明显不符,涉嫌虚假宣传,广告具有明显误导性,造成众多考生上当受骗,损害了考生利益。

有考生多次反映“交钱后马上不能退”“有问题得不到解决”“交钱以后就不管你了”等情况,严重扰乱我省自考助学秩序,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省教育厅提醒广大考生及群众慎重选择,防止被广告误导。

据悉,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文件明确规定:“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省教育厅表示,网上某些大肆宣传的社会机构至今并未向我省自考办申请开展助学,没有取得在我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资质,考生报考前应先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咨询具有资质的自考社会助学机构名单,以免上当受骗。

成人继续教育主要有四种形式为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避免上当受骗,省教育厅介绍,我国现行国民教育系列的成人继续教育学历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

成人高等教育。

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后录取到成人高校,通过业余或函授形式修完规定的专业课程和相应学分后,达到毕业条件的,可取得成人专科或本科文凭。

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和专升本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读本科学制5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2020年我省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2020年我省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2018年我省自学考试新生注册专业目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各主考学校、助学机构:为认真做好2018年我省自学考试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专业开考和新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自学注册专业2018年我省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共计37个,其中专科专业14个,专升本专业23个。

具体专业开考列表详见《2018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汇总表》(附件1)。

二、社会助学专业登记(一)时间安排全年专业登记均为181年度码。

专业登记时间: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9月12日。

2018年10月份考试结束后,将不再登记2018年的助学专业。

新生注册分为181、182年度码。

新生注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注册181年度码;2018年6月1日至12月15日注册182年度码。

(二)办理流程各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鄂考院[2016]2号)中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办理,参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中的考试计划报送教学计划安排,务必提供齐全的申报材料。

(三)有关说明1.助学专业登记工作报送主体为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

2.根据鄂考院[2016]2号文件要求,学习服务中心登记全日制助学专业须报专业主考学校同意;学习服务中心登记非全日制助学专业仅限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并应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主考学校书面报备,备案通过的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考院[2016]12号)以及主考学校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实施有关规定开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主考学校不予备案的应向学习服务中心出具书面说明。

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和鄂考院[2016]2号文件有关规定,主考学校登记助学专业应是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已经开设的专业。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站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站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站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7.19•【字号】湘教通[2010]283号•【施行日期】200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站名单的通知(湘教通[2010]283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职学院、成人高校: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102号)精神,经市州教育局年检,我厅审核认定,全省高职院校、成人高校和外省高校(在湘)设立的函授站中,合格为195个,撤销、停办22个,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附件2)。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经备案合格的函授站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各教学环节工作到位,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已停办、撤销的函授站自2010年起停止招生,主办院校与设站单位应妥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确保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各市州教育局应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函授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规办学站点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切实推动本地区高等函授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3、为满足高等函授教育的合理发展需求,省教育厅从2010开始重新启动高职院校、成人高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站新站设置备案工作,以后每三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一般在当年年检之后。

函授站设置管理办法遵照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各市州教育局应对申请设置新站进行实地考察并从严审核,严禁未经备案私自办学的行为。

4、为规范对高职院校、成人高校及外省高校(在湘)函授站的管理,我厅对函授站编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同时换发备案登记证。

附件:1、2010年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合格名单2、停办、撤销函授站名单二OO九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2010年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附件2:。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考助学管理,保证自考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以下简称助学机构)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帮助应考者学习的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活动是助学机构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并根据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对社会自学者开展的助学活动。

助学机构应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助学专业)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辅导两种类型,均有全日制和业余两种形式,前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和“业余自考助学专业”,后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和“业余自考助学班”。

湖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方案

湖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方案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方案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湘自考委发[20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有开考的208个专业进行结构性调整。

一、停考生源严重萎缩专业。

自2014年6月起停考保险等42个专业,其中专科30个,本科12个;属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18个(本科6个),面向助学班开考的专业24个,停考后续事宜另行通知。

各主考学校停考专业见表一。

表一停考专业列表二、合并专业名称相近、培养目标相近的28个专业。

合并后保留13个专业,其开考方式维持合并后的专业的原开考方式,原28个专业的主考学校保留合并后相应专业的主考学校资格,并遴选办学条件较好、管理力量较强的1-3个学校承担面向社会考生主考的相应工作;合并后的专业考试计划及课程设置另行通知。

具体情况见表二。

表二合并专业列表三、将原只面向助学班开考的大部分专业转变为同时面向社会开考,同时遴选1-3所办学条件较好、管理力量较强的学校承担主考学校的相应工作,新增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及主考学校见表三;并适当增加原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主考学校;保留少量面向部门、行业委托开考或实践实习环节要求高的专业的原开考方式和组织模式,具体情况见表四。

表三新增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及主考学校表表四保留原开考方式专业列表四、全国统一开考的专业将按照全国考办的统一部署调整考试计划,我省开考的专业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的要求分批调整考试计划,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加大实践考核学分比重。

调整后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设置另行通知。

五、取消省考委关于取得中级职称的考生可以直接报考相关本科专业的规定,所有报考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在本科毕业前必须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六、适时开考少量适应社会需要的特色专业。

通过此次调整,我省开考专业总数减少为150个,具体开考专业情况见表五。

表五调整后开考专业情况表(2014年6月)说明:1、表中序号相同但专业代码及名称不同的为合并的专业。

湖南助学机构

湖南助学机构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名单 ( 157 个) 一、本科院校( 25 所) 湖南商学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长沙学院 湖南农业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文理学院 湘南学院 南华大学 湖南工学院 衡阳师范学院 怀化学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湘潭大学 湖南城市学院 湖南科技学院 湖南理工学院 湖南工业大学 吉首大学 长沙医学院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大学 邵阳学院 二、高职、高专( 60 所)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湖南女子职业大学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日期:2009-12-09 10:44:37
邵阳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三、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72 所) 湖南省商务厅培训中心 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 长沙经济贸易进修专科学校 湖南商务进修学院 湖南高新技术产业进修学院 长沙春秋进修大学 湖南商贸经济管理专修学院 湖南交通专修学院 长沙岳麓区金航培训学校 湖南经济管理专修学院 长沙星沙艺术学校 长沙远航翻译专修学院 湖南旅游职业中专学校 湖南工商管理专修学院 长沙市启航学校 长沙市开福区湘卫培训学校 湖南省交通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长沙市卫生学校 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 长沙中远职业学校 长沙市玉潭旅游职业中专学校 浏阳市博达学校 常德中山外语电脑专修学院 澧县职业中专学校 桃园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安乡县职业中专学校 常德汽车机电学校 常德工业学校 常德财经中等专业学校 湖南省湘北职业中专学校 临澧县职业中专学校 汉寿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常德女子外语学校 常德环球旅游职业技术学校 常德工艺美术职业学校 常德计算机职业学校 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 衡阳市技师学院 衡阳市商务局科教培训中心 核工业卫生学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园区)考点设置工作

2012.No22101摘 要 在普通高等教育入学门槛不断降低的背景下,自学考试考生生源结构不断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蓬勃开展。

面对自学生源向在校学生集中,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办考难”的新情况,重庆市进行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园区)设置考点的试点工作。

永川区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实践表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园区)设置考点是贴近当前自考发展实际的创新举措,实现了考试质量保证、考生满意、社会满意的多赢结果。

关键词 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助学 考点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诞生于高等教育资源稀缺的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考试制度,历经30年的发展,不但形成了具有自学考试特色的专业体系、课程标准及管理体系,而且在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建立了自学考试标准化社会助学服务体系,目前自考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质量是自考的生命力,在影响自学考试培养人才质量的要素中,除了专业课程设置、助学活动外,各级考生考试机构的考试组织工作质量也相当重要。

作为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园区设置考点工作试点的唯一区县,经过近一年的试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园区)设置考点不但没有陷入教考不分的困境,反而实现了考试质量保证、考生满意、社会满意的多赢结果。

这种多赢的结果源于该举措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时条例》的指导下,充分体现了自考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是符合自学考试科学发展的科学探索。

本文将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现状、在助学单位(园区)设置考点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1 在助学单位(园区)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的提出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历史进程中,旨在推进在学历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随着我国大力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已经越来越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生源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参加自考在职人员的比例逐年缩小,在校中职、高职学生比例逐年增大,且不同地区之间的考生分布极不均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确保自学考试助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是以促进自学考试发展、为自学者提供辅助学习的一种教育形式。

它不同于全日制教育,不以取得学历为目的,而是为自学者提供一种补充教育方式。

三、设立与审批1、设立助学班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等。

2、助学班的设立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并获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3、助学班的设立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符合自学考试的发展规划。

四、教学与管理1、助学班应当根据自学考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质量。

2、助学班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授课,并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3、助学班应当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4、助学班应当建立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五、收费与资助1、助学班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助学班应当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方式,对优秀学员和贫困学员进行奖励和资助。

3、助学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和学员的学习生活。

六、监督与评估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助学班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办学质量和规范性。

2、助学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报告,接受行政审查和指导。

3、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办学资格。

七、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提高助学质量,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社会助学的定义、管理原则、主管部门、申请与审批、教学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监控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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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名单
湖南商学院长沙广播电视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长沙建筑工程学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长沙达益女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长沙医学院长沙实验外国语专修学院
长沙学院湖南工业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理工大学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
中南大学株洲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株洲市炎黄进修学校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南达德培训学校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湘潭大学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软件职业学院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程学院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南华大学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学院
保险职业学院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湖南科技经贸职业学院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核工业卫生学校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衡阳幼儿师范学校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邵阳师范学校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邵阳学院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湖南理工学院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岳阳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岳阳求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中心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岳阳市长江成人教育专修学校
湖南省商务厅培训中心岳阳市德恒成人教育专修学校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湖南文理学院
长沙市雨花区经济贸易培训学校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高新专修学院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长沙春秋进修大学常德女子外语学校
湖南商贸经济管理专修学院常德工艺美术职业学校
湖南交通专修学院常德中山外语职业学校
湖南经济管理专修学院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长沙县博达教育培训学校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长沙远航翻译专修学院湖南城市学院
湖南旅游职业中专学校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市启航学校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长沙市开福区湘卫培训学校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省交通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湖南兵器工业高级技工学校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益阳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益阳广播电视大学
长沙中远职业学校益阳师范学校
长沙市玉潭旅游职业中专学校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长沙博达学校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工业职工大学娄底市卫生学校
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湘南学院
长沙师范学校郴州师范学校
湖南大学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道县师范学校
长沙市望城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怀化学院
湖南有色金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
长沙市开福区CCT教育考试培训学校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市岳麓区云翼艺术培训学校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警察学院怀化新世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芷江师范学校
湖南中医药大学怀化朝霞职业技术学校
湖南省工业贸易学校怀化远行教育培训中心
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吉首大学
长沙市中等城乡建设职业技术学校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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