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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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1. 引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秩序进行生产经营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定义、演变历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2.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定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秩序进行生产经营的制度。

在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实行集体经济制度,即人民公社化运动。

19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根据自愿原则,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个体承包经营土地,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变历程3.1 集体经济时期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农村实行了集体经济制度。

农民通过集体组织的形式,共同经营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分散和农民劳动力不充分的问题,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农民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个体承包经营土地,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在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可以自主决定农业生产的方式和内容,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3.3 现代农业经营合作社的兴起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效益,我国农村兴起了现代农业经营合作社。

这种合作社以土地流转和经营合作为基础,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产品的集约化生产。

这种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4.1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农民可以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这一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农民的承包土地的产权和经营权,为农民提供了经济收入的来源。

4.2 农业生产方式的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农民观念的转变,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也在不断多样化。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什么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什么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什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是农村经济实践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

这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基石,其核心内容包括农田承包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管理等。

首先,农田承包制是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家庭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能力。

农民在承包期内负责土地的耕种和经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收益权和管理权。

这不仅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还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现代化。

其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农田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民可以自愿组成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以合作经营、集体经济的形式为农民提供生产、销售、服务等支持,提高农民的产业组织化水平和生产效益。

此外,农村土地管理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管理涉及土地利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确权等方面,旨在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保护土地资源。

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

综上所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以农民为主体、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并借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

通过农田承包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土地管理等具体措施,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积极效果的实现。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农民基本经营制度

农民基本经营制度

农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国家对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营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政策。

这些制度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民基本经营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农业生产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土地制度是农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

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经营。

这一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使他们能够稳定地进行农业生产,并从中获得收入。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还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其次,农业生产制度是农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进行农业生产。

这一制度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效益。

同时,国家还通过实行农田水利建设、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措施,支持和保障农民的生产活动。

此外,农村金融制度也是农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和金融服务,以支持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国家还设立了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这些举措有助于解决农民资金短缺和融资难题,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最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通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这些保障措施可以有效减轻农民的风险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总之,农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为了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政策。

这些制度涵盖了土地制度、农业生产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实施这些制度,可以有效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浅谈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

浅谈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

浅谈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摘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户经营组织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

这些制度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保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施。

目前,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正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未来,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更多创新和改革,以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

【关键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历史沿革、优势、不足、发展方向、政策保障、实施情况、发展前景、改革方向1. 引言1.1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定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土地承包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管理制度、土地流转制度等内容。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导农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劳动收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加强合作社组织、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等举措,推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我国农村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

农村是我国农业的主战场,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它是中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也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内容。

这个概念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农村实行的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后来,这个制度逐渐被概括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1992年修宪时,这个制度被吸纳进了宪法,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土地实行的基本制度。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农地产权制度层面、农村基本经营组织层面和农村分散经营上的统一经营层面。

根据这些构成要素,可以将各地不同的实现形式划分为以下四种基本类型:高度集体型、合作经营型、统一服务型和承包经营型。

这个制度的实施,不仅促进了农业和农村自身发展,实现了“苍生俱温饱”的历史夙愿,同时,农业、农村的发展也为我国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原材料,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合作经营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合作经营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合作经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的是在农村地区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资源配置、生产活动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组织安排的制度。

其中,合作经营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之间合作共同经营土地、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合作经营制度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作经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便已开始,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与农户签订合同,共同经营土地、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经济活动,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合作经营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风险共担、效益分享等。

通过这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得生产要素得到更好地配置和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和质量提高。

在这个过程中,农户可以分享到合作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能够通过与农户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

合作经营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作经营能够有效整合农村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生产和经营的规模,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其次,合作经营能够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的收入。

再次,通过合作经营,能够促进农民专业化分工和就业机会的提供,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最后,合作经营也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然而,合作经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政策导向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施合作经营时存在违法乱纪和不规范管理的情况,需要及时整顿和治理。

其次,由于产权关系不清晰、资金需求不足等原因,一些农村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合同存在风险和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实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它
建立在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以农民集体利益为核心,支持、鼓励、保护农民集体利益。

政府
出资设立农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经营集体自有资产和管理集体财产,运用集体财产发展集体经济。

二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允许私有制发展。

政府根据农民的意愿,允
许合乎规定的形式,依法进行私人投资、私有企业、合作社等经济活动,
不断丰富农民收入来源,提高农民收入。

三是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工作效率和投入,按劳分配利润,把因集体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收入,作为集体收入进行配给分配。

四是制定经营管理规则,由农民自治组织依法认真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健全农民集体经营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农民自治组织的财务监督,诚信经营,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

总之,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一套科学的、统一的、有效的经营
制度,是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现农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
制度。

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按照集体经济为主体、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自愿、继承、租赁或者出资入股的方式承包土地、农田水利设施、林木及其他资源,从事农业、农村工作和经营活动的制度安排。

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即由农户自愿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并享有相应的经营权,农户可以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的流转。

土地承包期通常为30年。

2.农机具联合保有制度:农民可以通过自行购买农机具、联合
购买、合作社集体购买等方式获得农机具,并互相出租、借用、转让农机具,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农产品流转制度:农民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与合作社、农业
企业、农资经销商签订协议等方式自主处理农产品。

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等渠道进行农产品的销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组
成的权益组织,负责土地承包、农业生产组织、农产品流通、农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农民可以通过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享集体经济收益。

5.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为了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我国建立了
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贷款、储蓄、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农民的经营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同时,也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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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深刻把握,又是对历史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升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不断融入新的思想内涵,提出新的奋斗目标;同时,也必须尊重历史经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是我们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

这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已写入宪法。

回顾改革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最好的时期,往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最快、农村社会最稳定的时期。

历史表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的基本政策,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

它让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它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国情,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增加收入。

正是由于这些客观规律和本质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

“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方针,扎扎实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

当前,要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把更多的实惠带给农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

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解决好新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出发点探索农村发展的新思路。

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激发农村的新活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有条件的地方,农民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发展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

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不顾现实国情,去做超越历史进程的事情,不但不会促进发展,反而会阻碍历史的进步。

我国目前有13亿人口,其中9.4亿为农业人口,约2.5亿个农户单位,而耕地面积已经减少到18.4亿亩,户均耕地面积只有7亩多,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4亩多,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更远远低于欧美国家的平均水平。

所以,现阶段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基本生活保障。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尽管有2亿多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但由于户籍、社保等制度不完善,目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并未真正融入到城镇体系中。

因此,如果不能很好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盲目套用规模经济原理,试图一蹴而就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甚至假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大拆大建、大搞土地兼并,必然会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

再加上国家财力所限,难以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很可能使大量农民流离失所,产生“流民”问题,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制度和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告诉我们,如果动摇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必然会影响农民的经济行为,减少生产投入。

长此以往,将势必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因此,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无论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还是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来看都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只有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给农民“定心丸”,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增加投入、发展生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主要成果,30年来农村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目标的根本要求。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适应性集中体现在确定了家庭的市场主体地位和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以提高竞争力两个方面。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赋予了农户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如何出售以及盈亏责任,全部由农户自主决定、自担风险。

这就使农户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其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

与此同时,农户之间在技术标准、商品品牌、加工储运、购销服务等方面发展统一经营,与家庭经营之间形成两个层次的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才能有效弥补家庭经营势单力薄、缺乏竞争力的不足,避免被市场的汪洋大海所吞没,从而真正巩固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所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两个层次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如果说,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家庭承包经营理念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中已经基本确立,那么,在统一经营这个层面,与改革目标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大多数农户尚未参与到各种形式的统一经营中来,尚未享受到统一经营所带来的社会化服务。

因此,在市场竞争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竞争中,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分散、弱小、被动的状态。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符合农业生产特点。

农业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与自然过程的结合。

家庭经营更适宜灵活安排劳动投入和调动劳动积极性。

随着大型化、高效率、全过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家庭经营的规模可以迅速扩大,生产经营潜力巨大。

在生产经营中,有一些单靠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加工销售等,则通过专业合作和社会化服务,即统一经营来解决。

因此,就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规律来看,双层经营也是缺一不可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各项农村政策的基石,其全面贯彻落实,对农业生产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党在农村的其他各项制度,如土地管理制度、财政扶持制度、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制度、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都应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适应,才能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以形成协调一致、健全高效的农村经济制度体系,在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增加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经营、持续发展的理念,《决定》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这是送给广大农民的一颗定心丸。

这里所说的长久到底是多长时间,我的理解,至少应涵盖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有多长呢?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

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

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从十五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答案,即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当农民的子女大部分受到较高的教育,不再依赖土地作为惟一的谋生手段和生产资料,当广大农民不再需要以土地承包制来维护自身权益时,才会有新的更好的制度来代替它。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足以让几代农民放心,不会丧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家庭经营要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推进,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决定》提出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正是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

家庭经营要加快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生产转变,才能适应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要求。

在我国经济发展历史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曾长期居于主体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鼓励发展商品生产,不过短短30年时间。

从目前全国农民家庭经营水平来看,我国农村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状态,农民生产的粮食等农产品,相当大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商品率依然很低。

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只是在少数农业发达地区才得到一定发展。

当生产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交换,而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时,农业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现代化的产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就只能停留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农民也就不可能获得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社会成员相同的收入水平人多地少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特点。

根据统计调查,全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7.5亩,分为5.7块。

耕地规模小、地块零碎,是农业生产社会化的根本制约因素。

大量实例证明,按照目前的机械化条件,在平原地区经营旱作农业,或在南方水稻集中种植区,一个劳动力可以耕种100亩以上。

在黑龙江一年只种一季的农村,一个劳动力可种2000亩以上。

也只有达到了这样的种植规模,我国农业,主要是粮食生产,才能实现由自然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

推动这一转变,土地经营权转让就成为前提条件。

而土地经营权转让,又以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为前提。

令人高兴的是,从2000年“十五”规划以来,由于中央明确提出了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战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

城市化率每年提高1.3个百分点,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每年降低1.2个百分点。

按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到2020年,农村人口降到40%以下,农业劳动力降到30%以下,家庭土地经营规模和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可望有一个明显提高。

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除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外,另一个方向就是通过发展设施农业,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土地产出率。

一亩塑料大棚种植蔬菜、花卉,可使一个劳动力充分就业,每亩土地收益成倍提高。

无论是扩大家庭土地经营规模还是提高土地的产出率,都需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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