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官僚理论
街头官僚基于公共选择与囚徒困境的决策模型

街头官僚基于公共选择与囚徒困境的决策模型首先从政策分析者、政策制定者与政策执行者三种角度,以交通限号为例,在其决策的基础上构建决策模型,从政治和道义两个层面进行打分,分析其决策是否理性与负责。
然后运用街头官僚理论,把政策制定与执行者结合起来,与政策分析者(智囊团)进行博弈,最终得出双方都将陷入囚徒困境,使得整个决策过程有可能无效率。
标签:公共选择;街头官僚;囚徒困境;智囊团D91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保有私家车辆也越来越多,由于城市基础交通设施的改善进度跟不上私家车的保有量增速,由此带来了严重的城市交通堵塞问题,而尾号限行问题作为一种解决手段,在中国不同的城市正变得大势所趋。
尾号限行作为一种在我国大城市广泛使用的政策,主要有两大政策目标:第一是为了保证绿色空气质量,减轻我国已被广泛诟病的空气污染(诸如PM2.5)指数,还老百姓洁净天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缓解由于私家车增加导致的交通拥堵问题,通过行政干预纠正市场失灵造成的拥挤现象。
2政策分析人、政策制定者与政策执行者决策模型构建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建立这样一个模型,在该模型中,把政治和道义两个大的方向拆分为五个次级方向,即效率、利益妥协、公平、环保、道德这五个方向。
每个次级考察目标各占20%,从而既保证了这五个次级目标的平等性,又使其总和相加为100%。
其中效率和利益妥协是属于政治方向的,效率是指该政策制定出来能否实现效率的提高,而利益妥协是指该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要多方利益集体的相互制衡,从而最终选择折衷与妥协。
另一方面,环保和道德属于道义方向,环保是指该政策的制定不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因为环境问题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道德则是指该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人类所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与规范,不能做出违背人类道德准则的决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平。
公平既属于政治层面上需要考虑的问题(任何一项决策的做出都是在追求效率与公平两者中间选择其一,公平与效率永远是决策者追求的两大目标),也属于道义层面的范围(因为从人类普世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来看,公平是必须追求与实现的)。
2我国街头官僚的困境及解决对策10.14(1)

基于街头官僚理论的城管执法行为困境与破解[摘要]城管执法行为存在消极作为、滥用自由裁量权、暴力执法等问题与困境,城管与市民的冲突构成了现代官民冲突的相当部分。
针对造成基层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困境的原因并基于李普斯基的街头官僚理论,从客观和主观层面提出破解基层执法人员政策执行困境的对策与方法,为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政策执行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街头官僚暴力执法自由裁量权一、街头官僚理论综述自1977年李普斯基发表《建立一个街头官僚理论》以来,“街头官僚”一词被正式的提出并得到广泛的引用。
就其概念而言“街头官僚”是指工作在一线与公民直接打交道的最基层的政府工作人员,是政府政策执行的终端,他们构成了公务员队伍中的大多数。
“典型的街头官僚包括警察,公立学校的教师,社会工作者,公共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收税员,等等”[1]。
他们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的基层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公务人员。
他们拥有对公民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的直接判断能力(虽然这种判断不一定准确),因而街头官僚也直接决定着对公民的奖励和惩戒。
因此他们“和大多数组织中的低层职员不同,街头官僚在决定他们机构供给的利益和惩罚的性质、数量和质量时拥有的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1]然而“街头官僚”概念的提出并不代表对“街头官僚”的研究的开始。
在西方,艾肯和海基(Aiken&Hage,1966)、米勒(Miller,1967)、瓦斯曼(Wasserman,1971)等均从不同视角对街头官僚的行为进行过分析和论述,只是没能像李普斯基一样提出“街头官僚”这一形象的描述。
但是在李普斯基之前的这些学者的研究都没能对街头官僚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述,因而对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贡献和影响都是有限的。
紧接着,1980年李普斯基发表了《街头官僚:公共服务中的个人困惑》一文,这标志着街头官僚理论的正式确立。
西方行政学前沿07章

案例:现代民主决策体制下街头官僚的权力制衡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公民通过选举代 现代民主决策体制下街头官僚的自由 表参与公共管理来转让权力,因此,民主 裁量权受行政程序和行政结果两大维度的 权力是通过特定的民主程序而产生,它具 影响。 有合法性,能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服从。
街头官僚的四大模型:
程序与结果 具有固定性
结论:街头官僚是具体公共政策的制定者。
二、街头官僚的政治话语理论
1、1983年,美国行政学者摩尔提出:街头官僚 的决策过程是: 权变的、程序的过程,不是简单的效用最大 化计算。其服务的质量受: 街头官僚的个性特征的影响; 组织的特征影响; 公民的特征影响;
后两者起决定性作用。(斯科特1997年) 2、雷兰德2000年证明:街头官僚执行政策时缺乏指 导,只能依靠公共价值和专业技术作出判断,(而并 非依靠自我价值,因而,使其工作结果体现公共性。
警察对家庭暴力的施予者,程序上 可以罚款或说服教育,结果上, 可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助和解除 家庭契约关系。
结论: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受制于:
公共组织的结构和特点:行政执法类 、公共服务类、专业技术类; 公共价值和公共伦理:主流价值的影响 占主导地位。
公务员个体的行为特征:种族偏见、性别 歧视、身份歧视等。
街头官僚:信息技术 对工作程序起支持作 用。个人完全介入个 案管理中,拥有较大 的自由裁量权。 屏幕官僚:信息技术 对工作程序起控制作 用。个人不能介入个 案管理中,完全依赖 于系统设计员的程序 设计,没有行政的自 由裁量权。
街头官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信息技术对工作程序起支持 作用。个人完全介入个案管理中 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影响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评价。
街头官僚理论

街头官僚理论:“街头官僚”一词,最早见于美国行政学者李普斯基1977年发表的《走向街头官僚理论》一文。
按李氏的解释,街头官僚是指处于低层次行政执行单位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公立学校的教师、社会工作者、公共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收税员,等等。
比照西方街头官僚的性质与特点,依照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大体可以将我国基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纳入“街头官僚”的范畴。
行政官僚尤其是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一直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但是学者们长期以来一直仅从一般意义上探讨自由裁量权。
在行政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官僚制理论、政策执行理论、职业化途径、政治学理论等都未能对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相对应的责任问题进行全面的解释。
本文认为,可以运用领导理论来分析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和责任。
文章构建了一个街头领导模型。
根据模型,可以把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行为分为过程型自由裁量和结果型自由裁量两个维度,进而区分出自由裁量权的四种不同类型,清晰的划分为控权思路的提出提供了可能。
一、问题的提出自从公共行政学诞生以来,行政官僚的自由裁量权与公共责任一直是其研究的重要内容。
正如萨伊(Sayre)所指出的:“随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力的日益增大,其责任与回应……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P102-105)自从李普斯基(Lipsky)以来,学者们又开始关注街头官僚及其自由裁量权,但是我们检索国内外相关的文献后发现,国内的研究非常少,仅仅流于介绍西方学者的理论。
而在西方国家,二十几年来也一直未能发展出一个能对街头官僚角色、自由裁量权和责任提供完善解释的理论框架。
从公共行政的实践来看,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后,政府被要求更加及时和灵活地对民众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官僚自由裁量行为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所有这些对于处在基层一线的街头官僚来说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当代治理中,他们的角色应该如何定位?他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如何行使?他们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决策?这些问题是公共行政学者必须认真面对的。
街头官僚理论

1提出了街道官僚制理论。
公共行政专家开始关注官僚制在决策中的作用及其自由裁量权,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
从官僚政治等宏观研究的角度看,官僚制的自由裁量权表明,公共官僚制在执行立法政策方面具有相当大的自由性。
从微观研究的角度看,官僚自由裁量权是公共服务提供者在一系列约束下做出的选择。
其中,对公职人员自由裁量权微观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所谓的“街官僚制”理论。
从概念上讲,“街道官僚”是指基层和最尖端的政府人员。
他们是公务员,直接与政府雇员中的公民打交道。
典型的街道官僚包括警察、公立学校教师、社会工作者、公益机构、税务人员等,这些工人不仅占政府雇员的很大比例,而且还控制和管理大量的公共资金,建立现代福利国家。
他们的决定将直接影响许多公民的生活和福利。
简而言之,街道官僚机构直接决定惩罚(如警察的决定)和奖励(例如福利机构接受福利申请的决定)。
它们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临5-9)。
应该说,“街官僚主义”概念的出现,比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研究要晚。
在“街道官僚”一词正式出现(1977年)之前,许多研究人员研究了这些街头官僚的行为和决策。
然而,这些研究人员并没有使用街道官僚制的概念,这一概念现在很普遍。
例如,米勒(1967)、克鲁格(1975)、哈格(1966)和瓦瑟曼(1971)都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了街头官僚的行为,但对公共行政的影响不大。
“街道官僚制”的概念直到1977年利普斯基发表了他的文章《建立街道官僚理论》后才出现。
次年,普罗塔斯还发表了他的文章“公共服务官僚机构中街头官僚的权力”。
1980年,李普斯基正式出版了《街道官僚制:公共服务中的个人困惑》,标志着街道官僚理论的正式确立。
正是因为李普斯基的研究,低级官僚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理论家的关注,“街官僚制”也开始成为公共行政领域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
在未来20年中,一些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发展和修改了李普斯基的街道官僚理论。
摩尔教授(1983)指出,李普斯基的街道官僚理论是用来分析街官僚的动机和行为。
街头官僚理论

“街头官僚”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行政学者利普斯基1977年发表的《走向街头官僚理论》一文中。
根据李的解释,街头官僚是指在行政管理部门处于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公立学校的教师、社会工作者、公益机构的工作人员、税务人员等。
与西方街头公务员的性质和特点相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职务类别的规定,基层行政执法公务员一般可以归入“街头公务员”范畴。
”街头官僚”的经典定义是”在工作中与市民直接互动并有充分酌处权的公共服务工作人员”。
在“街头警察”和“社会福利工作者”等公共服务人员偶尔成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情况下,李普斯基将他们统一为街头官僚类别。
因此,作为研究对象的“街头官僚”在“街头官僚”概念作为理论抽象之前就存在了。
对街头官僚制的研究尚未达到理论上的整合。
街头官僚主义理论通常是指利普斯基提出的街头官僚主义理论,而街头官僚主义理论的研究通常是指利普斯基自街头官僚主义理论建立以来有意识地应用这一概念的相关研究,也称为狭义街头官僚主义研究。
然而,正如沃尔多所指出的,传统的公共行政在进步时代形成了一种政治理论,即行政活动与政治并不无关,价值中立。
说白了,街头官僚的研究有一套政治理论,但是这种理论的可能性还没有被探索出来。
事实上,不仅在美国的进步时代,而且在公共行政的每一个发展时期,政治理论都得到了体现。
然而,公共行政文件假装不包含政治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美国社会运动正在兴起,街头官僚主义研究的兴起正是时候。
前段时间,有关官僚制的研究对当时的社会问题作出了理论上的回应,指出官僚制的“污名化”趋势是相当适销对路的。
认为官僚应该承担政治责任的观点突出了官僚的政治角色。
街头官僚制理论继承了官僚政治研究的传统,把研究对象集中在官僚制内部的特定层面,但这种继承更多地集中在“官僚制”上,而不是“政治”上。
对街头官僚的后续研究局限于组织行为学,忽视了对相应政治理论内涵的探索,导致研究成果围绕零散问题的重复程度较低,不能促进理论在经验和规范两个维度的协调发展,不能实现街头官僚研究的理论整合。
关于街头官僚理论研究的文献综述

僚” 理 论 的兴 起 、 概 念 的研 究 . “ 街头官僚 ” 与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的研 究 . “ 街 头官 僚 ” 的 控 制 和 约束 的研 究 等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国 内外研 究现 状
1 . “ 街头官僚” 理 论 的兴 起 及 概 念 “ 街头官僚 ” 一 词最 早
自 由度 : 从 微 观 角度 来 看 , 相对 于组 织 规 则 和 制 度 而 言 . 街 头 官 僚 裁 量 权 的 自 由度 又是 有 约 束 的 胡 怀 亮 ( 2 0 0 5 ) 基 于街 头 官僚理论 . 分 析 了我 国基 层 公 务 员 自 由裁 量 权 使 用 的客 观 情 况 .认 为 我 国基 层 公 务 员 行 使 自 由裁 量 权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有: 滥 用 职权 、 行政效率不高等 , 并 对 造 成 这 些 问题 的 原 因 进 行 了深 入 剖 析 . 针 对 我 国 国情 . 从 公 务 员 制 度 和 自 由裁 量 权 使用体系两个角度 . 阐述 了解 决 自由裁 量 权 使 用 问题 的基 本 思 路 胡 远方 ( 2 0 1 2 ) 指 出我 国现 阶段 基 层 公 务 员 在 行 使 自由 裁 量权 上 存 在 着 片 面 夸 大 :对 法 律 法 规 作 扩 大 或 缩 小 的 解 释: 不履行 或拖延履行行政 机关的法定职 责等问题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借 鉴 街 头 官僚 理 论 关 于 自 由裁 量 权 的使 用 规 范 与 限 制. 进 一 步 探 讨 了 解 决 我 国基 层 公 务 员 滥 用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街头官僚理论

街头官僚理论:“街头官僚”一词,最早见于美国行政学者李普斯基1977年发表的《走向街头官僚理论》一文。
按李氏的解释,街头官僚是指处于低层次行政执行单位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公立学校的教师、社会工作者、公共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收税员,等等。
比照西方街头官僚的性质与特点,依照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大体可以将我国基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纳入“街头官僚”的范畴。
行政官僚尤其是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一直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但是学者们长期以来一直仅从一般意义上探讨自由裁量权。
在行政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官僚制理论、政策执行理论、职业化途径、政治学理论等都未能对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相对应的责任问题进行全面的解释。
本文认为,可以运用领导理论来分析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和责任。
文章构建了一个街头领导模型。
根据模型,可以把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行为分为过程型自由裁量和结果型自由裁量两个维度,进而区分出自由裁量权的四种不同类型,清晰的划分为控权思路的提出提供了可能。
一、问题的提出自从公共行政学诞生以来,行政官僚的自由裁量权与公共责任一直是其研究的重要内容。
正如萨伊(Sayre)所指出的:“随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力的日益增大,其责任与回应……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P102-105)自从李普斯基(Lipsky)以来,学者们又开始关注街头官僚及其自由裁量权,但是我们检索国内外相关的文献后发现,国内的研究非常少,仅仅流于介绍西方学者的理论。
而在西方国家,二十几年来也一直未能发展出一个能对街头官僚角色、自由裁量权和责任提供完善解释的理论框架。
从公共行政的实践来看,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后,政府被要求更加及时和灵活地对民众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官僚自由裁量行为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所有这些对于处在基层一线的街头官僚来说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当代治理中,他们的角色应该如何定位?他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如何行使?他们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决策?这些问题是公共行政学者必须认真面对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街头官僚理论
街头官僚作为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其自由裁量权,拥有相当大的决策能力。
街头官僚的这一特征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学家和其他研究者的关注,但“街头官僚”的概念及其理论的正式确立
街头官僚行动反映着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整体形象,在特定场景中构成了社会成员评价社会秩序的经验基础。
社会秩序是一种关乎个体感受和主观评价的总体性经验事实,社会成员实际上在多领域、多层次的秩序中体验社会秩序。
互动得以持续进行的最基本条件就是互动参与者的行动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秩序。
街头官僚行动所表现的秩序应该顺应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期望。
街头官僚行动所表现出来的秩序是街头官僚行动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中介变量。
既有的街头官僚研究着眼于街头官僚在政策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对街头官僚行动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预设负面看法,忽略了作为行动表现的秩序这一中介变量。
描述互动过程以及行动中的秩序是很困难的,会话分析通过语料转写实现了细节捕捉和场景还原,在辅以观察法的基础上,会话分析为深描日常生活中的互动并理解行动者在其中的行动意义提供了方法保障。
街头官僚是指在政府部门中处在最基层、工作在最前线,直接与公众接触的工作人员,因此基层执法人员可以看做是从属于街头官僚的典型群体。
作为我国政府工作人员的主体,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机构中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是政府与公众接触的桥梁,他们扮演着“受命执行”的角色。
行政执法人员与公众的互动在社会关系中是一
种特殊的互动关系,除了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变量会影响互动结果。
公众与政府共同进行社会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公众能够通过与执法人员互动表达利益诉求与见解,合理的互动方式和正确的互动渠道,有助于公众逐渐参与到公共管理中。
本文以街头官僚理论为研究起点,以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与公众的互动行为为视角,从应用研究层面探讨良性互动关系构建的路径,希望可以推进我国行政执法人员与公众的互动机制的完善。
本文以街头官僚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基层执法人员与公众互动关系的问题。
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绪论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