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拯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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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关于童工的立场和政策
•公司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反对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

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时必须通过核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确定无伪才能登记入公司。

•一旦发现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将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也不允许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使用童工。

一旦发现,将督促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发现童工的补救措施
一旦发现公司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到工作影响,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足额发放所有薪资。

•派人护送其回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公司承担。

•与其监护人商量后续事宜,支持该未成年人完成学业或职业技能学习,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严查误用童工事件原因,并且制定整改措施。

•保存监护人和学校的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费用的收据发票,作为公司实施补救的凭证。

•向劳动主管部门及有此要求的客户通报发现童工的过程及补救措施。

•跟踪该未成年人的后续事宜,直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防止供应商使用童工
•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立场和政策。

•在业务往来中,如发现供应商有使用童工,应督促对方采取上述相同的补救措施,并跟踪该未成年人直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江西忠忠皮具有限公司文件编
号:VS-HR-01-009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版次V02 页数2/1页
一. 目的:
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二.范围:
所有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因过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
三.权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在招聘中把关,禁止招用童工负责事后发现的童工的拯救措施;安排一些较
安全、健康的工作岗位给未成年工;协助曾经担任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3.2 公司行政部、总经理:负责确保达到本文件的规定
四. 定义:
童工: 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工人
未成年工: 指年龄在十六至十八周岁的工人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五. 参考文件: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六. 程序:
6.1 人事部负责在招聘中把关,绝对禁止聘用任何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并于每次的内部审核
中检查是否聘用任何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

6.2 对已经入厂或事后发现的童工,人事部必须对其进行如下调查:
6.2.1 本人的文化程度;
6.2.2 童工所在地能提供的教育程度和教育环境
6.2.3 童工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的建议及证明材料
6.3 行政人事部根据所得到的调查情况应让其立即撤离工作岗位,进行综合分析及征求本人意见
后,安排实施义务教育(按国家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使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全面发展。

如回家接收教育,人事部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发放所余工资及补给回家车费、途中生活费。

童工补救政策及程序

童工补救政策及程序
二、责任部门/人
(a)厂长
(b)行政部
三、童工补救程序
3.1、人事部门在招工时必须采取网上鉴别工人身份证的方法,网址为:http:/id_card.php,此方法可鉴定工人身份证的真伪,以确保工人入职时至少达到16周岁,防止因工人虚假年龄文件而误招童工。
3.2、人事部门必须建立并保持完整的工人人事档案,包,以便有效评估其证件的合理性及发现童工时能及时补救。
六安三希皮制品有限公司
LUAN CCC LEATHER CO.,LTD
文件名称:童工补救政策及程序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制订日期
2008年5月30日
一、概述:
工厂不招收或使用未满16周岁的儿童,并坚决反对任何使用童工的行为,也不与任何故意使用童工之供应商合作。但工厂若有不慎招收到童工,将会立即遣散,并为其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的相应保障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3.7、当其年满16周岁时,如果其愿意返回工作,工厂将负责招聘回厂。
3.3、一旦发现童工存在,工厂将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结清全部工资,安排专人送其返回原籍,工厂负责全部费用;
3.4、工厂在送童工返回原籍前,还须指定专人陪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果该员工需要治疗,工厂须负担其全部费用直到痊愈;
3.5、工厂为童工提供义务教育;
3.6、工厂须支付童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基本工资直至其年满16周岁;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5.3.1
按勞動法之規定,予以遣返。
பைடு நூலகம்5.3.1.1
通知其家長接回家鄉,以保証其回鄉安全。
5.3.1.2
由公司負擔其回鄉車旅費,並贈送全部再受教育經費。
5.4
如果留用未成年工,將遵循以下做法。
5.4.1
由人事部列出未年成工清單,并設置未年成工情況表,向有關勞動部門申請審批后,方能上崗工作。
5.4.2
調整到适當的工作崗位,不安排有危險性的工種。
1.0
目的
為切實保護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促進其能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2.0
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本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童工之控制。
3.0
定義
3.1
童工:中國法律規定之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務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註: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輔助性質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4.0
職責或引用文件
童工及未成年工教育管理規定
5.0
程序
5.1
按當地法規的要求,本公司拒絕安排未滿18周歲的工人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5.2
如因某種特殊之原因,而需招用18周歲以下及16歲以上之未成年工,則公司將會遵照法律、法規對其未成年工進行特殊保護。
5.3
如果發現有誤招童工後,公司將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6.0
記錄
6.1
童工及其教育經費的文件:保存於人事及行政部,保留不少於三年後毀棄。
6.2
未成年工清單(如有):由人事及行政部保存最新的未成年清單。

童工现象解决对策方案

童工现象解决对策方案

童工现象解决对策方案童工现象是指未成年人以低廉的工资在劳动过程中经受着极大的剥削和艰苦的劳动条件。

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家庭贫困、教育水平低、法律保护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童工现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方案。

首先,要加强教育,提高家庭和社会的教育意识。

家庭是童工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强对家庭的教育,鼓励家长重视孩子的教育,提高家庭经济状况,并且提供各种教育补助金来鼓励孩子接受教育。

社会应加强对童工现象的宣传,提高社会对童工现象的认识,鼓励大众关注、参与童工问题的解决,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童工的保护。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童工的禁止标准、工作时间限制和工资保障等,确保童工得到合理的待遇和权益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雇主和中介机构的惩罚力度,打击童工现象的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此外,要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

贫困是童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贫困家庭为了生存,不得不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

政府应致力于扶贫工作,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技能水平和收入水平,减少贫困家庭倚赖童工的需求。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解决童工问题。

童工现象不仅仅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加强协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和指导原则,推动各国共同采取保护童工的措施,共同消除童工现象。

总之,解决童工现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教育、法律、经济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真正消除童工现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成长。

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才能创造一个没有童工的社会。

SAP-002 拯救童工及儿童工教育程序

SAP-002 拯救童工及儿童工教育程序

拯救童工及儿童工教育制度文件编号:SAP-002编制: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审核: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批准: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1.目的: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受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人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缓行动。

2.适用范围:所有曾经在本公司担任童工并遣散的儿童。

所有曾经在本公司担任童工并遣散的儿童。

3.职责:3.1 总务课3.1.1 协助曾经担任童工并因此受到遣散的儿童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3.2 管理代表3.2.1 确保公司行为符合程序规定。

4.定义:4.1 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4.2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受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4.3 未成年工人:年满16岁不满18岁的雇用劳动者(也叫青少年工)。

5. 公司工作程序:5.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公司对已聘用之童工予遣散。

5.3 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

5.4 遣散后之童工必须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公司负责护送回原居住地。

5.5 公司定期检查本公司是否聘用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

5.6 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司管理代表或人事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5.7 对于公司使用之未成年工人,公司必须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6.0 未成年工人的使用6.1 各单位统一管理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 青少年工之管理应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之工作、针对未成年工人处于生长发育的生理特点,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10小时。

6.3 公司不让儿童或青少年曝露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与情况,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如货柜装御),不得操作有粉尘、噪声的设备、危险机械.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里作业。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程序第一条: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第二条:范围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衣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第三条: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第四条:程序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BSCI标准,制定相应的下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衣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企业社会责任负责人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人事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造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4.2.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部及部门主管面试)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企业社会责任人需对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企业社会责任负责人和人事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童工补救程序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童工拯救程序

童工拯救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文件编号:SHGZ-C(M)-12版本及修改号: 1.0批准日期:2002年09月03日生效日期:2002年09月03日修改记录1 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 范围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是规范及监督本管理的责任部门,行政保卫部是规定执行的责任部门。

4 职责4.1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2明确禁止聘用童工,建立健康、安全、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

4.3严格审核求职者/在职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求职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

4.4人力资源部招聘时应首先认真严格地审核求职者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并要求求职者提供近期免冠照片,核对无误后将照片贴于《员工登记表》。

4.5在面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未满16周岁求职者,人力资源部应明确表明公司聘用政策,并积极劝说其回家及返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且将此求职者的情况记录备案。

4.6建立并妥善管理员工档案。

4.7人力资源部负责监察全公司范围禁止聘用童工的政策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4.8行政保卫部不定期巡查全公司范围,如发现实际年龄存在可疑的员工,需通知人力资源部协同,作进一步跟进。

5.拯救控制5.1公司任何员工或部门主管发现童工/疑似童工应及时报告行政保卫部。

5.2行政保卫部接报发现童工/疑似童工应立即派保安前往暂停其工作,接管、控制现场,保护好童工/疑似童工人员,并联系人力资源部协助身份核查,并派专人通过悉心的照顾和引导,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5.3行政保卫部向童工的父母或监护人了解童工的家庭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状况、经济状况,是否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及继续完成的机会。

5.4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前,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到指定医院作健康体检,相关资料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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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根据需要,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它资源,确保该童工
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5.4.1本公司有责任为已聘用的童工雇员及因以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提供足够的儿童教育计划;
5.4.2实施儿童教育计划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儿童进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群育和劳动教育;
童工拯救计划
1.0目的:
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拯救与管理。
3.0职责:
3.1管理部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协助曾经担任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及推广儿童教育计划。
5.2对已经入厂或事后发现的童工,人事部必须对其进行如下调查:
5.2.1立即停止其工作,但不得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
5.2.2指定专人负责送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
5.2.3通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3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
5.4.3儿童就学期间应避免安排儿童上课时间内进行工作;
5.4.4对本公司在拯救童工过程中,由人事部填写《童工拯救档案表》以作为拯救事件详细记录并归档备案。
5.6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2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及监督推广儿童教育计划的有效性。
4.0定义:
4.1童工: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所从事的劳动工作。
4.2青少年工:年满16岁至未满18岁的青少年。
4.3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5.0主要内容:
5.1本公司禁止雇用童工,人事部负责在招聘中把关,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严格核对其身份证明文件以避免任何未满16周岁的儿童使用任何方式进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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