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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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2059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2059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的产业。

(二)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培育知名品牌,推进品牌高端化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发〔2018〕19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实施品牌战略有关工作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品牌建设的奖励和扶持。

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省财政直管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质量管理、质量改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

第五条获得下列品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一)质量奖品牌。

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二)商标品牌。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

(三)制造业品牌。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单位。

(四)服务业品牌。

获得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单位。

(五)老字号品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30日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完成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化项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标准制定或修订项目、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的单位、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项目、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等。

第四条资助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企业冲击新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主业、做大规模、做强实力,成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骨干力量,现就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全力抓住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等重大机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企业挂牌上市作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增强区域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服务环境,大力培育上市资源,加快股份制企业进入境内外、场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集聚要素、整合资源、提升产业能级和综合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奋力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新局面。

二、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动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较强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鼓励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我市,打造上市公司“威海板块”。

1.对拟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最高补助400万元。

按照当前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推动的原则,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通过上市、场外市场挂牌等方式,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到2020年,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扩大,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二、落实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税费支持政策强化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

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威政发[2015]21号【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5〕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强化创新发展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0号文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

实行统一市场准入,破除市场壁垒,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合理确定社会资本进入方式、运营模式和保障措施,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创新融资方式,加强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丰富社会资本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强化政府投资引导,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投资运营市场化(一)生态环保领域。

1.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

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承载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水源地保护区和海岸线生态修复整治,建设生态保护林带和水源地生态林带。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威政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2〕2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努力缓解融资困难(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基本面好的小型微型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授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营服务部门、专营机构或专营窗口。

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

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机制,全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研究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

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加快引进外地银行在威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供给。

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形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3]15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19
【实施日期】2013.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
(威政发〔2013〕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产学研合作步伐,加强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
行)》(鲁政发〔2012〕4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资金扶持。

2013年,市级产学研合作创新专项资金增加到7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项目、“特聘专家”资助等产学研合作活动。

市和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要不断加大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资金扶持,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二、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设立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平台,建设期内实行动态考核,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优秀的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各市区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对依托同一企业认定的相同级别的创新平台不重复给予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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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推动威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规范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原则。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公开,申报条件统一,补助比例和最高限额相同。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各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原则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范围包括环翠区、文登区、乳山市、高区、经区、临港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企业。

具体有以下方面: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服务贸易出口、国际认证和重点
企业认定、生产性服务进口、设立研发和检测中心、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对服务外包基地等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三)对服务贸易项目引进给予支持;
(四)对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五)对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参与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给予支持;
(六)对服务贸易统计队伍建设给予支持;
(七)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根据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总额和服务贸易相关项目情况,确定年度支持标准。

具体标准:
(一)服务贸易出口支持。

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按服务贸易出口实绩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服务贸易各领域实际情况,确定行业资金支持系数。

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二)认证支持。

对服务贸易企业取得ISO序列及其他国际管理体系等资质认证及维护、升级等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的补贴认证项目最多为2个,合计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市级以上服务贸易主管部门组织新认定的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三)生产性服务进口支持。

支持企业为保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等,从事的技术、专利、信息等生产性服务进口。

对企业引进的技术、设计、信息等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四)设立研发设计、检测中心等项目支持。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设计、检测中心等机构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对引进设备、软件、自主知识产权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五)开拓国际市场支持。

对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展会等活动,对注册费、展位费、国际间交通费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六)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建设支持。

对经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基地,对其开展基地建设所购置的设备和软件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金支持。

(七)引进服务贸易项目支持。

鼓励服务贸易项目落户威海,对新引进、新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对新增企业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的资金支持,出口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的资金支持;或新增服务贸易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的资金支持。

(八)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依托服务贸易重点
领域的大企业,探索建立一批项目对接平台、国际市场推广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推广、金融等公共服务,引导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

依据平台投入情况及服务的行业企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九)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参与全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

鼓励行业协会及专家团队发挥智囊作用,协助政府部门研究解读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等,对威海市服务贸易协会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包括专家顾问委员会活动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服务贸易研究机构合作,为我市开展试点城市建设提供综合智力支持,重点开展服务贸易调研、评估等活动,对其为我市开展相关工作等发生的费用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十)服务贸易统计队伍建设支持。

强化服务贸易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行力,熟练掌握商务部“服务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等,确保统计数据源头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通过评先选优等方式,对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报时间。

每年9月,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量、服务贸易企业情况、开展业务情况等
因素确定申报条件,联合下发通知,各区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报企业(单位)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威海市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资金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就申报事项和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

5.其他材料。

(二)申请相关类别支持资金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服务贸易出口
企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其他材料。

2.资质认证及市级以上重点企业认定
(1)相关认证证书(重点企业只需提供认定证书);
(2)与咨询、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如外文合同或协议应附中文译本);
(3)认证机构的资质资格证书;
(4)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
(5)其他材料。

3.生产性服务进口
企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业务支出票据、付汇凭证及其他材
料。

4.设立研发设计、检测中心等。

引进设备、软件、自主知识产权等合同和相关费用单据及其他材料。

5. 开拓国际市场
(1)参展申请表;
(2)参展人员护照签证页;
(3)注册费、展位费、国际间交通费用票据。

(4)其他材料。

6. 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建设支持
(1)基地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2)设备购置、软件购买等费用单据;
(3)其他材料。

7.项目引进
(1)企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资金到位证明;
(2)其他材料。

8.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1)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2)平台建设、设备购置和软件购买等费用单据;
(3)与行业内中小企业签订的服务等合同、收费凭证等;
(4)其他材料。

9.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
(1)行业协会或研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合同文本;
(3)相关费用单据。

(4)其他材料。

10.统计队伍建设
(1)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在职证明;
(2)企业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填报列表。

(3)其他材料。

以上全部材料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第四章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申报材料审核。

各区市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单位公章,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各区市上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资金分配。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资金下拨。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各区市。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全过程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若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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