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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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案。

专业人才培养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内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省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五条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七条各高校可对专业目录增补专业提出建议,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增补专业建议。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第八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2015年11月,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专业目录(2015年)。

规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与现行《目录》相比,新《目录》在体系结构、专业划分、专业设置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化。

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目录》结构变化:现行《目录》结构为“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新《目录》调整为“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方向举例-主要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中职专业举例-接续本科专业举例”,新增了“专业方向举例”“主要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中职专业举例”“接续本科专业举例”等四项内容,明确了专业与专业方向、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专业的关系。

- 专业划分变化:《目录》专业划分在现行《目录》基础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大类划分,同时兼顾中职专业类、本科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划分,原则上专业大类对应产业、专业类对应行业。

新《目录》专业大类数量维持19个不变,排序和划分有所调整,如“生化与药品大类”“轻纺食品大类”调整为“生物与化工大类”“轻工纺织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合并为“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公安大类”“法律大类”合并为“公安与司法大类”。

- 专业设置变化:专业总数由原来的1170个调减到747个(其中保留263个,占总数的36%;更名167个,占总数的22%;合并243个,占总数的32%;新增74个,占总数的10%;取消69个),同时还首次列举了764个专业方向。

保留的专业主要是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和趋势,相对应的职业成熟稳定,专业布点较广、就业面向明确、名称科学合理的专业。

更名的专业主要是专业名称不够科学规范、不能完全体现专业内涵,或需根据相对应的产业转型升级与技术进步而调整的专业。

合并的专业主要是专业内涵相近、核心课程基本相同,或专业口径太窄的专业。

江苏参考资料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

江苏参考资料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职[201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三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坚持“适应多样化高素质技能人才需求、适合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具有明显优势特色”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按照《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苏教职〔2008〕6号)要求,规范专业名称,统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第五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适应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鼓励特色发展,形成与江苏产业发展趋势及各地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本匹配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各学校之间专业优势互补、各有特长,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核定学校专业数量。

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年度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各专业办学点一般不超过1个。

第三章设置基本条件第七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1.应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整体规划。

2.有相对稳定的社会需求。

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40人(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除外)。

3.有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专任专业教师均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获得与专业相关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职称)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副高职称的骨干教师不少于2人;并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教职成厅〔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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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职高专教育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学生选择学习专业、把握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是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目录》同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提供重要帮助。

第五条《目录》根据专业设置的普适性和区域性分为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审核批准设置的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形成本地区域特设专业。

全国通用专业每三年调整一次,区域特设专业每年增补一次。

第六条《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表示。

专业大类是根据产业或行业分类,专业类根据行业或技术领域分类,专业根据职业岗位群或相关技术分类,体现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区域、专业对接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第七条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增设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新专业申请。

新专业名称要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规范,其专业代码可在专业大类与专业类中已用专业代码后按顺序排列,专业代码前加本省行政区划代码。

新专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后,纳入所在地区的区域特设专业。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八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
(三)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五)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条件;
(六)如该专业有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开设时必须达标。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处于或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的,或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暂缓通过的高职高专院校,不得申请新设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根据管理权限分为国控专业和非国控专业。

现行国控专业包括公安大类、医药卫生大类中临床医学类和文化教育类中教育类专业,其余专业为非国控专业。

国控专业设置管理将根据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国控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置非国控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省确定拟新设的国控专业(次年招生)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确定的当年拟招生专业(含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及相关信息,通过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工作平台报送教育部,实现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对接。

教育部对各地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年度统计汇总,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高职高专院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应及时撤销。

未经批准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五章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对人才培养定位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连续三年达不到本区域内平均就业率或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录取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拨款标准、评估认证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量化指标。

第十六条各地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职高专院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教育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门评估机构等,定期对专业办学水平进行认证、评估和
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各省份、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国家重大项目、核定年度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区域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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