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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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质量体系管理

地质勘查质量体系管理

审 的地质 勘查设 计进 行施 工 , 对产 品实 现 中设计开 发章 节进 行删 节 。程 序文 件 的编 写 应 符 和地 质 勘 查作 业 流 程 和工艺 流 程 的要 求 , 关 键 点 的控 制 要 有 详 细 的规 对
定 。程序 文件 的编写 , 既要 简 单 明 了 , 又要 对 地 质勘 查
21 年 第 7 02 期
西 部探矿工 程
25 0
生产资料有机结合 , 进而保 证和提高产 品质量。而机 、 物 、 的 管理 和控制 , 环 又是通 过人 的活动 来实 现 的 , 的 人 因素 是提 高企业 质量 管理 水平 的关键 。因此 , 地质 勘查 单位应 在 部 门 、 岗位 职能 分析 的基 础上 , 明确部 门 、 岗位 职责和权 限, 并对职 责和权 限做 出相应的规定。按部 门、 职工岗位职责分配质量管理体 系要素 , 以保证 组织 质量 管理 体系运 行 的持续 有效 。 3 加强 人员 的教 育培训 人员 培训是 质量 管理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 通过对 质量 体系相关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系统培训 , 增强他们 的质 量意识 , 提高从 事质 量 活动 的技术 和管 理 水平 , 质量 是
质量 是企业 生 存 和发 展 所要 解 决 的 首要 问题 。质
量管 理从 2 O世 纪 初 的检 验 质 量 管 理 , 展 到 2 发 0世 纪 4 代 以后 , 计 质 量 管 理 在 企 业 中得 到 广 泛 运 用 。 O年 统 全 面质 量管理作 为 一种 新 的质 量 方 法很 快 在 全世 界 范
24 0
西部探 矿工程
21 02年第 质 勘查 质 量体 系管 理
苗 立
( 甘肃煤 田地质 局一 四五 队, 甘肃 张掖 74 0) 30 0 摘 要: 结合 多年质 量 管理 工作 经验 , 索质 量体 系文 件 建设 、 责和 权 限 、 探 职 员工教 育培 训 、 管理 评 审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填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142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填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142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填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填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142号)各项目承担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基础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为系统了解和准确掌握各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最新情况,推进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健康发展,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工作,我局印制了地调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附件1),请各单位按现状如实填报,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总工室监督管理处,并请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已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的单位应同时报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报告和上年度管理评审报告;尚未建立或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应同时报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另外,为便于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我局需了解掌握各单位注册审核员情况。

你单位若有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含实习审核员、审核员、高级审核员),请其本人以自愿原则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登记表”(附件2),一并寄至中国地质调查局总工室监督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45号院中国地质调查局总工室监督管理处邮编:100037 传真:010-58584651联系人:韩志军电话:010-58584638 58584637E-mail:****************附件:1.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2.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登记表二○一一年五月四日附件1地调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单位名称邮编通讯地址质量管理主管领导职务电话:手机:E-mail:质量管理具体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E-mail: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现状(选填)□质量管理体系尚未认证,计划于年月开始启动相关工作,年月进行初次认证。

浅谈地质勘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方法

浅谈地质勘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方法
管井 等 ,属 有 形 产 品 。
32矿 产 地 质 调 查 及勘 查 .
矿 产地 质调查是在 一定地 区内 ,为寻 找和评价所 需矿产 而进行 的 地 质 调查 研 究 。“勘查 ”则是 预 查、 普 查 、详 查和 勘探 四个 工作 阶
语 》
地质 勘查行业 是国家建设 的先 期工作 ,为国家发展提供矿 产资源
和 国 土 规 划 的 依 据 。 地 质 工 作 是人 门 应 用 现 代 地 质 科 学 理 论 、 技 术 手
段和 方法 ,对地质客体进行 调查研 究,经济有效 地查 明地质情 况和探 明矿产 资源储 量 ,满足人 类物质 生产 和生 活需要 的社会 实际活 动 。 地质勘 查单位 ,是 我国国 民经济 中从事地 质调查研 究和矿 产勘探 及 经营管 理的基本单位 。地质勘查单 位按专业 区主要有 :区域地质 调 查 队 、地质 普 查勘探 队、地球 物理 及化 学探 索矿 队 、水 文地 质工程 地 质队 、测 绘队及探矿工程 队等到 。地质勘查 队伍分布全 国各 地,有 综 合地质 大队和专业地 质大 队之分 ;长期从事野 外作业 ,其作业环 境 艰 苦 ,多 在 山区 、森 林和 较偏 僻 的地 域 ,施 工 战线长 ,勘查 矿种 繁 多 ,作 业 地 点 分 散 等特 点 。
A 2 0 — O 5 《 地质 勘 查 安 全 规 程 》 Q 0 4 2 O
国务院第 5 0号令 《 地质 勘查资质 管理条例 》 2
3 定义: 、
本 文 引用 了 G / 1 0 0 2 0 、 I0 9 0 :2 0 B T 9 0 — 0 8 S 1 0 0 0 5的 部分 术 语 外 并 给
4 2 2专 业 服 务 范 围 :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近几年来,在全行业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国土资源部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着力构建部省两级行业管理体系,加强服务,完善管理,严格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搭建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平台,提升了地勘行业凝聚力,规范和繁荣了勘查市场,促进了队伍的改革与发展。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的统筹协调。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优化地质勘查工作布局。

强化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类地质找矿工作的统一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

围绕国家重点成矿区带与紧缺和优势矿产,以地质矿产保障工程为依托,统一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找矿行动计划,统筹协调工作安排和矿业权设置。

建立地质勘查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地质找矿工作有序、高效发展。

二、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地勘单位的特点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明确行业发展方向,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跟踪调研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动态,及时发现、总结、推介能够切实促进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典型做法。

三、加强行业信息交流与服务。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1]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1]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1]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1]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质量检查项目 •部直属单位计划项目及工作项目 •行业地勘单位计划项目 •局属单位计划项目及工作项目
•行业地勘单位、院校工作项目 •地方地调单位计划项目工作项目 •本单位计划项目及工作项目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 查项目管理办法[1]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2021年2月19日星期五
• 1999年国土资源地质大调查实施以来,中
国地质调查局制定了一系列项目管理有关制
度,并汇编为《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规范的地质调查项目管理为五年来取得
丰硕的工作成果发挥了重要的保证作用。随
着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组建工作和国库集中
•附见件

• 评审意见 书
• 审查意见 • 15书日内
•组织审查单位
•会 审
•函审 •为主
•成果报 告评审
•附件 八
•报地调局业务主管部门 •和成果资料管理部门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1]
•第十章 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 交
•每季度开始10日内 上报汇交情况统计报 表
•中国地质调查局
•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 套
•(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
; •实施单位
•计划项目
•(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
•大区地调中心
•(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
量抽查。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六)参加•承实施担单单位组位织的工作项目•设工计作审查项和目野外验收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规范稿)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规范稿)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公司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为公司勘查院、相关部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1、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2、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3、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主要管理职责1、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和初审;2、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报)批;3、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4、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5、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6、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7、公司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1、协助总工办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2、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3、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4、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5、协助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终审;6、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实施方案审批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勘查项目预算投资大于20万元的,由公司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查;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院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公司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审查依据1、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查程序及要求1、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公司总工办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中国地质调查局技术标准地质调查工作项目质量检查要求

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要求一、为保证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提高成果报告的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规定检查的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范围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专业。

三、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工作依据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项目设计和地调局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地调局负责组织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

组织监审专家对局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国土资源部有关直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检查。

质量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5%。

五、大区地调中心负责组织监审专家对本单位和辖区内地方地调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及其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和院校承担的工作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辖区内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20%。

六、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工作项目野外原始资料组织进行项目组自检(100%)、互检(100%)和承担单位的抽检(30%)。

野外原始资料须结合野外实地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提倡承担单位按照GB/T 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把原始资料的经常性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

七、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每年定期组织监审专家对原始资料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八、原始资料检查的重点放在野外。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被检查资料的5~10%。

相关的专题研究及信息工程项目也应进行原始资料的检查。

九、原始资料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得当;搜集、记录到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地质实际情况;原始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日常整理、登记是否规范及时;阶段性的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等。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地调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七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一、为搞好野外验收工作,提高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质量,特制订本要求。

二、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等专业的地质调查项目执行本要求。

三、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其依据是项目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实施单位组织,部分工作项目可委托承担单位组织;大地区地调中心派人参加,重要项目的野外验收地调局派人参加。

五、承担单位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一个月,向实施单位提出项目野外验收申请(格式见附件7-1)。

六、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三)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七、实施单位在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野外验收组织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八、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九、项目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1.野外原始图件;2.野外记录本、原始野外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5.各类典型实物标本;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三)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含工作量);地质成果总结;质量总结;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十、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具体要求见“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要求”);(二)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三)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地勘资质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中地调函[2000]50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中地调函[2000]50号)第一条为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质量,要求在中国地质调查局申请地调项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地质调查工作的特点,建立质量体系。

第二条实施单位要首先制定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在质量方针和目标的指导下,建立质量体系。

第三条实施单位建立的质量体系范围可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及信息技术等。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结构主要由下列内容构成:一、组织结构二、程序三、过程控制四、资源第五条组织结构包括:一、专门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二、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三、管理部门的质量职能;四、管理部门工作接口及联系方法;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和权限;六、赋予与质量工作有关人员的特权。

第六条程序贯穿于管理和生产技术全过程,主要体现在质量体系文件中,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记录。

第七条质量手册的主要内容一、实施单位概况;二、实施单位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三、组织机构、责任和权限及其关系;四、质量体系要素概述;五、支持性文件(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第八条程序文件:编制管理性程序文件和技术性程序文件。

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的具体特点,确定各个一级要素为:立项、设计编制、施工、野外验收、报告编写、资料汇交、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统计技术、文件控制、质量体系、质量考核与奖惩等,都应编制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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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具体实施“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项目实施单位质量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属体系标准中的二方评定,是地调局通过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对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地调单位给予认可并颁发证书的制度。

 
第三条 地调局承认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二章 认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承担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的合法地勘单位均可向地调局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 认证依据为GB/T19001-ISO9001质量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认证的条件: 
1、取得承担国家地调项目合格证书的地调单位。

 
2、申请人已按GB/T19001-ISO9001质量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了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体系运行最少3个月以上。

 
第七条 申请过程 
1、申请人应向地调局提交正式的由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A 申请认证的专业工作范围。

 
B 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2、在现场审核之前,申请人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A 申请人简况:如组织性质、名称、地址以及有关的人力资源和
技术资源等。

 
B 质量手册和标准明示要求的文件化程序,并附程序文件和其它主要文件清单。

 
第八条 地调局接到申请方的认证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方。

对不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认证前的准备 
第九条 认证方的准备 
1、地调局任命审核组长(一般由具专业能力的国家注册审核员或资深质量管理人员担任),组成审核组(一般2-5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局聘专家)并发给审核组适当的工作文件。

2、文件初审:由审核组长亲自或组织组内成员审查申请方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和充分性,以确定受审核方是否具备认证条件。

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未满足标准要求之前,不能进行现场审核工作。

 
3、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结果及有关要求,审核组长负责拟定审核计划,报地调局批准后,审核组准备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征得受审核方同意。

 
4、在现场审核前由审核组长召集审核组会议,明确分工、熟悉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员按分工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并由组长确认,通过协调,保证检查表的内容覆盖所有需要审核的过程和活动。

 
第十条 受审核方的准备 
受审核方除配合审核组工作、准备好工作条件以外,还应进行文件和质量记录的准备。

 
第四章 现场审核和跟踪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 
1、现场审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收集客观证据,评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是否一致,证实其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作出审核结论。

 
2、审核组在离开现场之前,应与受审核方以会议形式交换意见,向受审核方提供关于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说明,给受审核方针对审核
-2-
结果和说明提供质疑的机会,向受审核方出示经确认的不符合报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3、审核组结束现场审核后一周内,向地调局提交说明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4、地调局将批准的审核报告提交给受审核方,要求其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制订、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并通知其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或在监督审核中再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追踪。

受审核方针对审核组提交的《不符合报告》中所列的不符合事实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的再次发生,并向认证方报告纠正措施执行情况。

认证方委托审核人员对纠正措施完成情况进行验证,并对其结果进行判断和记录。

整个跟踪过程应在现场审核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认证方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受审核方的纠正措施执行情况报告和纠正措施效果验证记录,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及是否给予认证提出初审意见,提供授权人员作出审定结论,即是否认可颁证的决定,并将结论及时反馈给受审核方。

 
第十四条 由认证方向通过审核的受审核方颁发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证书内容: 
1、单位名称和地址。

 
2、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3、批准的认证专业工作范围。

 
4、认证生效期和有效期。

 
5、发证单位。

 
6、授权人的签字。

 
第十六条 在现场审核结束以后至颁发证书之前期间,如受审核方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等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在未经证实已采取有效措施之前,暂不颁发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 地调局对认证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3-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应向地调局提交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受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核、确认后,视为有效。

 
第六章 监督审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负责组织对获证方进行监督审核和管理,首次监督审核在获证后九个月内进行,以后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每次监督审核均应事先编制监督审核实施计划,审核对象为获证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或活动。

受审核方应当向审核组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监督审核完成后,由审核组长向受审核方提出监督审核初步意见,监督审核工作后一周内向地调局提交监督审核报告,经批准后,由地调局提交受审核方。

审核组成员可以是原审核组成员,也可另行选派。

必要时可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审核,但对同一单位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历次监督审核,应覆盖获证方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过程。

内审、管理评审及对上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是每次监督审核必查的内容。

第三年的监督审核可与继续申请认证的复评合并进行。

 
第二十条 体系认证有效期届满时,根据获证方的重新申请,认证方将再次组织认证审核(复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地调局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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