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现将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合同管理办法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附件: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合同法》、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以下所称公司(简称)特指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合同所规定内容适用于。
第三条本办法管辖合同范围为:(一)购销合同。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三)加工承揽合同。
(四)运输合同。
(五)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六)仓储合同。
(七)财产租赁合同。
(八)设备安装合同。
(九)技术合同。
(十)劳务合同。
(十一)其他特殊经济合同。
第四条凡单次经济业务发生金额在伍万元以上的均需订立相关经济业务合同。
第三章合同订立的要件第五条合同订立的必备要件:(一)合同立项申请表。
(二)合同谈判登记表。
(三)合同签订审批表。
(四)合同文本(含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或授权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五)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公司合同正式文本统一归口综合部管理,财务部留存一份原件,合同相关业务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综合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一)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二)参与并核查合同的订立和履约情况,并对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负责。
(三)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四)对公司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合同的经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产、经营状况以及资质状况等。
(二)资格审查:合同当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履约能力。
(三)起草合同:有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的由经办人按合同文本规范结合具体合同事项进行完善。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8日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县级政府(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基于特定目的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54e6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2f.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监督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海大办〔2018〕16号校内各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海事大学2018年1月20日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1月20日印发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授权的部门或个人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书、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
第三条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核、订立、履行、信息管理、争议处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七条未经学校特别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八条合同内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重大合同,应当遵循相关决策程序。
第九条学校实行一般合同与重大合同区别管理。
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装饰、维修工程项目合同;自然科学类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人文社科类项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合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1b06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17.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建设诚信政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先导区管委会。
第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执业律师。
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受委托人签发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熟悉所签订合同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
第六条行政机关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订立合同:(一)市场调查。
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
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9.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日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2.合同审查表
3.合同管理工作流程
(定稿)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政厅
2024年9月4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0月11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威政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2〕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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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现将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同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附件: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合同法》、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以下所称公司(简称)特指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合同所规定内容适用于。
第三条本办法管辖合同范围为:
(一)购销合同。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三)加工承揽合同。
(四)运输合同。
(五)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六)仓储合同。
(七)财产租赁合同。
(八)设备安装合同。
(九)技术合同。
(十)劳务合同。
(十一)其他特殊经济合同。
第四条凡单次经济业务发生金额在伍万元以上的均需订立相关经济业务合同。
第三章合同订立的要件
第五条合同订立的必备要件:
(一)合同立项申请表。
(二)合同谈判登记表。
(三)合同签订审批表。
(四)合同文本(含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或授权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五)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公司合同正式文本统一归口综合部管理,财务部留存一份原件,合同相关业务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综合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一)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二)参与并核查合同的订立和履约情况,并对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负责。
(三)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四)对公司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合同的经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产、经营状况以及资质状况等。
(二)资格审查:合同当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履约能力。
(三)起草合同:
有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的由经办人按合同文本规范结合
具体合同事项进行完善。
没有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的由经办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合同事项起草合同,做到:
1.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2.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以及对经办人的授权范围。
3.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4.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四)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
(五)督促合同按约定履行。
(六)向上级通报履约情况。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务主管者,承担合同事务主管的职责:
(一)参与合同谈判和审查合同当事人资格。
(二)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所起草合同的审核。
(三)督促合同按约定执行。
(四)向上级报告合同履约情况。
第十条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一)负责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审核、签定。
(二)负责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定合同。
(四)向授权人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合同谈判和签定程序
第十一条参加合同谈判的人员组成:
(一)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
(三)合同经办人员及合同所涉及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四)公司综合部负责人。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人必须如实祥细地记录谈判的内容和过程,并填写《合同谈判记录表》(见附件1),双方参加人员应当面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需签订合同的事项必须按以下流程进行:
申请立项(见附件2《合同立项申请表》)→起草合同→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审定→上报批准→签订合同(见附件3《合同签订审批表》)。
公司所有合同在签订或上报前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按程序上报来凤项目领导小组或集团。
需按程序上报的必须待程序完毕后才能签定正式合同。
第十四条以上合同要件需附在正式的合同文本首页交综合部。
综合部凭此建立合同台账并存档。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原则上由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执行。
合同经办人应时刻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并随时向合同事务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款项支付的必须在应支付款的上月25日前拟定支付计划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合同条款认真进行复核审查。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中支付款项时必须严格按照《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
第十九条合同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
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和公司总经理,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二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合同事务主管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章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二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由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综合部保存,经手人留存合同复印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
第二十六条合同事务主管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
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八章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给予5000元—50000元的处罚:
(一)未按合同管理程序操作的。
(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三)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职尽责的。
(四)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
(五)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补充。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颁发执行。
附件:1.合同谈判记录表
2.合同立项申请表
3.合同签订审批表
附件1:
合同谈判记录表
编号:
附件2:
合同立项申请表
编号:
附件3:
合同签订审批表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来凤项目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申报部门: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履行期限 款方式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违约责任:
对方资料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经办人
主营范围
注册地址: 公司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经办人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业绩
信誉情况:□一般,□较好, □好, □不清楚, □较差 信誉来源 以往合作情况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综合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