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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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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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程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公共行政与行政法1. 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行政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目的性:行政活动旨在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

- 权力性:行政活动依靠国家行政权力进行。

- 普遍性:行政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程序性:行政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 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运用公共权力和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公共行政的特点包括:- 公共性: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 权威性:公共行政活动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

- 服务性:公共行政的核心在于提供公共服务。

- 效率性:公共行政追求行政效率和效果的最优化。

3.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范畴包括:- 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组织、编制、活动原则等。

- 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效力等。

- 行政监督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救济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二、行政法的概念、渊源、类型、特征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基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法学概论(第四版)课件:行政法

法学概论(第四版)课件:行政法
(一)行政司法行为的概念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 争议和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 裁定和处理的活动。这一活动有以下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民 事纠纷和行政争议;
3、行政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司 法性质。
(二)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5、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 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以及遵纪守 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和制度。它有这样 几个特征:
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2、监督内容的全面性; 3、监督结果的严肃性。
专门行政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
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 关以外的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所实施的监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法制监督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行政是指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国家行政主
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活动。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
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总和。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 政主体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 申请,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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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 智力成果——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
认识到了贫困户贫困的根本原因,才 能开始 对症下 药,然后 药到病 除。近 年来国 家对扶 贫工作 高度重 视,已经 展开了 “精准 扶贫”项 目
❖ (四)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出现后,在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条件:
❖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同 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 (二)限制条件

存在危急情况
❖ 非法定机关行使的,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 必须受到监督
❖ 适当行使,要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之内
认识到了贫困户贫困的根本原因,才 能开始 对症下 药,然后 药到病 除。近 年来国 家对扶 贫工作 高度重 视,已经 展开了 “精准 扶贫”项 目
认识到了贫困户贫困的根本原因,才 能开始 对症下 药,然后 药到病 除。近 年来国 家对扶 贫工作 高度重 视,已经 展开了 “精准 扶贫”项 目
❖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 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
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
摩梭族的走婚制
认识到了贫困户贫困的根本原因,才 能开始 对症下 药,然后 药到病 除。近 年来国 家对扶 贫工作 高度重 视,已经 展开了 “精准 扶贫”项 目
第二节 行政关系
❖ 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包括:
❖ 行政权力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 在行政管理中与相对人的关系 ❖ 在监督过程中的监督行政关系 ❖ 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

第一编行政法

第一编行政法
(2)权利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事实
(一)、定义: 由行政法律规范 所规定的能够引 起行政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消 灭的客观现象或 事实。 涵义: 1、客观存在 2、存在能引起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后果 3、事实必须是法 律规范规定的。
2
行政法律关系
(二)、分类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
从前述现象中我们能归纳出行政主体的如下特征: 1、是一种组织,而非个人 2、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组织 3、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4、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5、独立承担自己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定义: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依法拥有独立的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 组织。
国家权力机关主要针对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对政府

组成人员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审判对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主要对公务员的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监督。 在这一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2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 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和 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 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
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否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
1、B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该案件,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据此,此案应由A区的人民法院管 辖。B区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冻肉厂,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 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2、此案被告不正确,B区卫生检查队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相对人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卫生检查队是由市卫生局委托的 人员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不能 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其执法活动的后果由市卫生局承担。所以本案被告应为市 卫生局。

行政法整理

行政法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

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

4、行政权的特点:直接性与主动性、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优先性与受益性。

其中优先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包括推定有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受益性体现为行政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

5、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权(如行政许可权、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强制权)、行政司法权6、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多样②内容上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变动性较强;行政法中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

8、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权来影响公民权利。

行政职权的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职权来自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设定;二是职权来自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

行政权利来自法律,由法律设定或授予,也要服从法律。

9、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与协定。

10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行政关系是一种非法律关系的事实关系。

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权

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权

三、行政的分类
1.按领域分 公安 海关 工商 税务 卫生 教育 文化 2.按范围分 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 城市行政与农村行 政 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3.按涉外因素分 国内行政与国外行政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托马斯.杰斐逊像
一、内部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是对国家和社会事务 进行组织和管理。为了实现其职能,它 首先要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 这种对自身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就是内 部行政。所以内部行政主要是指行政机 关为履行对社会管理的职责而对其自身 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
三、划 分
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构成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完整内容,它们是密切联系、 相互促进的。但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它们在许多方 面是有严格区别的。 1.主体。根据管理涉及的范围,行政主体有内部主体与外部主体之分。 内部行政由内部行政主体实施,外部行政则由外部行政主体进行。 2.范围。从范围看,外部行政较内部行政范围大。因为内部行政只限于 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所以它实质上是国家的自身管理;而外部行 政则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 3.依据。行政行为需依据一定的规范进行。内部行政依据内部行政规范, 外部行政依据外部行政规范。但两种规范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内部规范 可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一般适用行政程序;外部规范一般则必须由相应的 权力机关制定,适用立法程序。 4.方式。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在方式上一般是不同的。如行政 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的方式,而行政处罚则是外部行政行为的方式。 5.法律效果。内外行政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内部行政对行政机 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成员不发生直接影响。 6.争议处理方式:"内部行政不受司法审查"与"行政机关自己不能做自己 的法官"分别适用于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行政与行政法概述导言行政与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的特点及其重要性等方面对行政与行政法进行概述。

一、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和处置事务的活动。

行政的基本特点是权力性、强制性和专业性。

行政活动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府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合法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

二、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是行政法的主体,二者密不可分。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行为的要件、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

行政法的作用是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三、行政法的特点1. 公法性: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2. 动态性:行政法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它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3. 强制性:行政法是以强制手段来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制度,具有明确和强制性的规定。

4. 基本性:行政法是一门基础性法学学科,它为其他法律学科提供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四、行政法的重要性1. 维护公民权益: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

2.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程序,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3. 促进社会发展:行政法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合法性保障,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4. 构建法治国家: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治观念的引导。

五、行政与行政法面临的挑战行政与行政法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中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方面,行政权力的扩大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行政法的监督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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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与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在行政法中,行政也叫公共行政,对于行政法中的行政的含义,各国学者都有不同理解。

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我们先来了解法国关于行政的概念。

1、法国。

法国中世纪属于集权制国家,因此,行政开始时指全部的国家权力,但是18世纪,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和政治民主化运动推动下,行政的概念缩小了,行政是国家的一种权力,一种职能,但是国家除了行政职能以外还有其他职能,究竟什么职能属于行政职能呢?法国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一致的看法。

大多数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回答,一是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不论是何种国家机关,只要行使的是国家执行、管理的职能即为行政,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事务);二是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只要是行政机关的职能运作,无论其内容如何均为行政,无论是制订规则、执行规则还是适用规则都属于行政)。

由于对国家职能的分类也是众说纷纭,实质意义的行政也是有不同说法。

第一种把国家的职能区分为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活动,和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活动(执法和审判都包括)。

前者称为立法职能,后者称为行政职能(L·狄骥和卢梭)。

第二种把国家的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立法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活动,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司法是适用法律解决争端的活动。

第三种分类把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和统治四种,即区别行政职能和统治职能,缩小了行政职能的范围。

形式意义的行政又称机关意义的行政,是根据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区分国家的职能。

国家的机关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法职能是立法机关的活动,司法职能是司法机关的活动,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不论活动本身的性质如何,一律根据机关的性质区别国家的职能。

因此,行政职能的意义归结为如何确定行政机关。

对比这两种概念,我们发现,依据实质意义的行政的概念,行政立法和司法不是行政,而依据形式意义的行政概念,行政立法和司法活动属于行政。

2、英美英美学者对行政往往采用归纳的方法而不采用概念、演绎法。

例如:古德诺的《比较行政法》提出了三种行政法定义:第一,行政是政府的全部行为、除去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执法行为、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

第二,行政是执法职能,行政组织是执法和权力的全部,除了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执法行为、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

第三,行政是外交、军事、司法、财务和内务五个方向的全部政府活动。

不过,同样是英美法系,行政呈现的特点也不尽相同,英国行政概念的适用侧重于性质,美国从形式上理解行政,把行政理解为由行政机关进行的国家作用,因此,行政不仅包括法的执行作用,也包括规则的制定与具司法性质的裁决。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行政的概念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定义,不过,一般都是把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结合起来适用,只是由于各国文化背景不同,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在行政结构和运行中所占的比重和侧重点不同。

例:法国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从形式上说都是行政职能。

从实质上说可能属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或司法职能。

在实质的行政职能和形式的行政职能不能吻合的情况下,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究竟属于哪种意义的行政呢?行政法原则上是调整行政机关全部活动,所以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形式意义的行政而言。

实质意义的行政,就行政法的观点而言还有没有作用?这种见解不完全正确。

实质意义的行政在行政法上,并非完全没有作用。

首先,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

在过去,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不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而现在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果在实质上属于行政职务,也逐渐适用行政法的规定。

不仅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此,私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活动时,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于行政职能,而在实质上具有行政职能的某些特点时,也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

实质意义的行政可以扩张形式意义的行政范围。

二、行政法的概念1、法国。

从广义说,包括调整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

狭义:(1)行政法是国内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内关系的法律,行政法由国家制定,根据属地管辖权的原则,外国人在国家内部也必须遵守所在国的行政法,只在条约另有规定,或依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时例外。

行政法虽然原则上只适用于国家内部,但本国驻外国的机关和本国在外国的侨民,在其与本国政府发生关系时,仍然受本国行政法的支配。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

调整行政活动是指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受到一定的制裁,例如引起无效、撤销或赔偿责任的结果,这是行政法的根本意义,称为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思想的一种表现。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所谓行政活动是指形式意义的行政而言。

由于现代行政扩张的结果,在少数情况下,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也包括实质意义的行政在内(3)行政法是公法。

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的活动,当然属于公法。

在法国,公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原则上不适用私法中的规定。

行政法和私法的不同,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二、行政活动有时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例如行政机关雇用人员、缔结合同、处理财产、没有私人所享有的自由,行政机关活动的目的受到法律规定,不能由自己决定。

2、英国。

(1)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学者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官吏特权的制度。

这是英国传统行政法观念。

传统的行政法的错误在于:①行政法就是行政诉讼。

②对法国行政法院存在错误认识。

③过分强调普通法的平等原则,而忽略其中的缺点。

(2)现代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全部法律,是公法的一个部门,内容不以行政诉讼为限,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义务、权利和责任。

3、美国传统观念:美国传统观念认为行政权研究属于宪法学范畴。

从19世纪70年代后,成立了很多独立的行政控制机构控制某些经济活动。

这类机构与传统行政机关不同,除行政权外还有很大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这种情况引起学术界关注和研究。

因此,美国最初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独立的控制机构的法律,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美国独立规制机构肇始于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ICC),此后,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管理和规范银行业,控制国家的货币供应;于1915年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以防范虚假和欺诈的商业活动,和司法部共同实施反垄断法;于1934年建立了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对国家电话、广播和电视产业加以规制;于1935年成立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对劳资关系加以管理。

国会于1977年建立了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FERC),在1983年认可了公民权利委员会的独立地位。

几乎在每届国会上,都会提出创设新的独立规制机构,或强化已有规制机构独立性的动议。

现代观念:有两种:首先是流行最广的狭义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活动的实体法在内。

实体行政法和内部行政法都不是行政法,因为它们不是行政机关对人民行使权力的法律。

狭义行政法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力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其次是代表新观念的广义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4、法英美的比较:欧洲在行政主体的行为中认为,只有执法行为才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调整,而美国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一切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行政法另狭义的美国行政法与欧洲的普通行政法接近,但是仍然包括行政组织、文官组织、公产管理、行政合同和公共工程。

三、各国行政法的特征(一)法国1、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法支配行政活动,行政活动不能违反法律,因此首先必须解决由谁决定行政活动是否违法。

在法国,解决行政活动是否违法的争端不由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法院管辖。

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系统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审判系统。

某一诉讼究竟属于行政法院管辖还是普通法院管辖有争议时,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是法国行政法的显著特点,也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共同特点.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在法国,行政活动原则上适用和私人活动不同的法律。

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这是法国行政法和英美行政法明显的不同,也是罗马日耳曼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不同。

在罗马日耳曼法系,行政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除由于罗马法的传统影响以外,一方面由于行政上的需要,另一方而也由于法国独特的历史背景。

行政活动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私人活动以满足私人利益为目的,二者目的不同,需要具有不同的法律手段。

因此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和支配私人活动的法律规则也随之不同。

又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法国行政活动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法院管辖(看后面行政审判)。

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适用民法的规定,而是根据行政上的需要解释成文法的规定,或者创造适合行活动的规则。

法国独立的行政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结果。

3、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没有英美法律制度中的遵守先例原则(staredecisis),然而在行政法上,法国非常接近英美的遵守先例原则。

先例在法国其他法律中只有次要作用,在行政法中却占重要地位。

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和英美行政法一样,几乎都由判例产生。

这是因为行政事项繁多而复杂,行政法的规定往往只是针对特殊事项,不能适用于其他事项。

行政法院法官常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不能不在判决中创造决定案件所依据的原则,从而使行政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重要原则几乎都由判例产生。

例如行政行为无效的理由,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行政合同制度,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等重要法律原则都由判例产生。

判例中的重要原则,有的后来已经由成文法接受,有的仍然处于判例状态。

4、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行政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每一类行政都很复杂。

单就某类行政事项编成一个有系统的法典,已经很难,要想像民法和刑法一样,对全部行政活动制成一部完整的协调一致的法典,更加困难。

因此,立法规定往往只有片断性质,很难系统概括。

不可能有一部行政法总则和分则,适用于全部行政活动。

此外,行政事项变更迅速。

也不宜编成长久性的法典。

一般所谓行政法法典实际上是行政法规的分类汇编,不是法典。

近年来,为了学习和实用方便起见,法国对某些行政部门开始编制法典,例如市镇法典、矿业法典、邮政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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