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重庆刘明律师事务所由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渝司发〔2020〕14号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正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司法局,市公证处:为切实加大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执业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司法局就办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查处打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增长。
公证法律服务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健全社会信用、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违法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假冒权利人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正常公证执业秩序,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鉴于此,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对于依法遏制和惩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二、正确适用法律,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一)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1.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2.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3.一年内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行政处罚的;4.二年内3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5.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3件、本、枚、份以上或者不到3件、本、枚、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7.其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8.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8年11月23日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
对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投诉查处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五条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二)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转给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2次以上不予受理决定的同一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给予重复答复。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渝司发〔2020〕71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12月21日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在审核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四)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未经委托方确认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通过委托方组织实施。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渝司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局机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率,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重庆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及时、服务、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严肃、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政务公开实行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向社会公开:(一)监狱管理工作1、向社会公开有关监狱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罪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减刑、假释、重新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及其亲属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法律要求;2、向罪犯及其亲属公开罪犯记分考核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罪犯同居、同餐、离监探亲的条件、程序,罪犯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其他与罪犯权益有关的事项;3、向罪犯公开罪犯日常计分考核情况,罪犯生活卫生管理,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罪犯教育改造的有关规定,罪犯同居、同餐、离监探亲的结果,罪犯保外就医的结果。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公处关于律公处、市律协、市公协办公室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公处关于律公处、市律协、市公协办公室调整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公处关于律公处、市律协、市公协办公室调整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协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律公处、市律协、市公协对部分办公室进行了调整,市公协从1号楼(市司法局办公楼)3楼调整到4楼,市律协业务培训部、会员部(投诉惩戒)和律师档案室从1号楼4楼、6楼调整到4号楼(市司法局大楼右侧)7楼,办公电话均不变,其他部门及人员的办公室不变,调整后的办公室分布如下:一、律公处503(1号楼)陈治元505(1号楼)吕文建407(1号楼)彭建军405(1号楼)廖小燕507(1号楼)黄红506(1号楼)余胜金508(1号楼)陈一凡王思丁二、市律协402(1号楼)唐榜贵崔明强党办507(1号楼)林然玉行政部408(1号楼)邓磊蔡璐韩404(1号楼)王梅袁娇706、708(4号楼)王帅肖蜀豫502(1号楼)李正权504(1号楼)石永华黄涛会员部406(1号楼)吴曦李春晌704(4号楼)邱宇涵任静710(4号楼)投诉接待室4号楼办证大厅谭小红业务培训部701(4号楼)汤琼703(4号楼)鲁李锦蓝贺佳4号楼办证大厅张洁信息宣传部412 (1号楼)程丽李早黄菁菁卢清周虹余赵梦婕三、市公协办公室410(1号楼)廖林411(1号楼)李丽张津张驰周蕾何雨倩姜念一4号楼办证大厅楚平律公处2013年10月18日——结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司办通〔2023〕81号)要求,我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各区县司法局初选推荐,市司法局审查核实,拟推荐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
现特向社会公示推荐对象名单及事迹简介。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
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书面反映要求署上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受理部门:市司法局组织宣传处、人事警务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联系电话:023—67086279、67086180、60390711来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邮编:401147)重庆市司法局2023年10月30日附件评选推荐对象一、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简要事迹:2019年以来,该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973件,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248.208万元,提供法律咨询10000余人次,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活动200余次。
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共指派律师参与值班1040余人次,办理刑事案件660件,提供法律帮助1512件次。
2021年,被司法部评为“‘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表现突出单位”。
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简要事迹:2019年以来,该所共办理案件数量753件,共提供法律咨询3000人次,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活动30余次。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
过人员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01.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19年12月28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附后)。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对象或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书面向市司法局反映。
受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
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来信要签署真实姓名以及准确的联系方式,不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部门: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
联系地址: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人:蒲倩
联系电话:67086031(电话、传真)
附件: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2020年1月2日附件。
陶治军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陶治军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1)渝04民终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冉景红何洪波郑斌【审理法官】冉景红何洪波郑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陶治军;刘明【当事人】陶治军刘明【当事人-个人】陶治军刘明【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玉金【代理律所】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陶治军【被告】刘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陶治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5:36陶治军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30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治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
审理经过上诉人陶治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陶治军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陶治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冉景红审判员何洪波审判员郑斌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记员喻雷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