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A.条例B.规定C.办法D.实施细则2.下列属于行政处分种类的是()A. 警告B. 取消公务员录用C. 罚款D. 辞退3.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者废止,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A. 拘束力B. 执行力C. 确定力D. 公定力4.我国中央部门规章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是()A.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B. 行政拘留C. 没收违法所得D. 一定数量的罚款5.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了延续申请。
如果该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
A.视为要求被许可人重新办理行政许可B.以后不得作出拒绝延续的决定C.视为准予延续 D.视为拒绝延续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对()进行审查。
A.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B.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C.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D. 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7.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B.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C. 行政指导行为D.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8.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A.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B.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C.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D.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9.吴某因打架被某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吴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吴某认为处罚过重,在拘留执行期间与民警发生争执,吴某不慎被殴打致死。
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 吴某的学生B. 吴某的女友C. 吴某的父亲D. 人民检察院10.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认为当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国务院某部委制定的规章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A. 由该基层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B. 由中级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C. 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D.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
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
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案例(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
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
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
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命名 “重庆市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命名“重庆市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命名“重庆市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近年来,全市各区县司法局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司发[2004]6号)和《重庆市规范化司法所评定办法》(渝司办[2005]75号)的要求,大力开展了争创规范化司法所的活动,进一步推动了全市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提升了司法所地位,有效发挥了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今年以来,共有36个区县司法局对195个司法所进行了申报。
市司法局对申报的司法所逐一进行了复核验收,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对万州区司法局天城司法所等158个司法所命名为“重庆市规范化司法所”。
希望受到命名的单位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
努力在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业务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上下功夫,使我市司法所组织机构巩固健全,队伍得到充实加强,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办公条件得到有效改善,为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奠定更好的条件。
全市各区县司法局要以此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目标,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为重庆导航定向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有关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文件精神,大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建设平安重庆、和谐重庆作出更大的贡献!附件:重庆市规范化司法所名单重庆市司法局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重庆市规范化司法所名单(158个)万州区司法局:天城司法所高梁司法所甘宁司法所黔江区司法局:濯水司法所石会司法所石家司法所两河司法所涪陵区司法局:南沱司法所百胜司法所李渡司法所马武司法所珍溪司法所山窝司法所龙潭司法所蔺市司法所义和司法所焦石司法所青羊司法所龙桥司法所清溪司法所新妙司法所惠民司法所聚宝司法所渝中区司法局:上清寺司法所大溪沟司法所两路口司法所望龙门司法所菜园坝司法所大渡口区司法局:跳磴司法所九宫庙司法所八桥司法所建胜司法所沙坪坝区司法局:新桥司法所土湾司法所小龙坎司法所虎溪司法所天星桥司法所九龙坡区司法局:铜罐驿司法所金凤司法所含谷司法所西彭司法所黄角坪司法所南岸区司法局:海棠溪司法所南山司法所南坪司法所花园路司法所弹子石司法所北碚区司法局:天府司法所天生司法所万盛区司法局:金桥司法所石林司法所万盛司法所关坝司法所渝北区司法局:石船司法所玉峰山司法所龙兴司法所统景司法所华莹山司法所巴南区司法局:接龙司法所跳石司法所一品司法所安澜司法所姜家司法所长寿区司法局:葛兰司法所长寿湖司法所新市司法所江津区司法局:李市司法所中山司法所夏坝司法所慈云司法所石门司法所塘河司法所合川区司法局:龙市司法所云门司法所大石司法所燕窝司法所永川区司法局:陈食司法所何埂司法所南大街司法所吉安司法所板桥司法所南川区司法局:大观司法所古花司法所铁村司法所石墙司法所神童司法所合溪司法所双桥区司法局:通桥司法所綦江县司法局:郭扶司法所潼南县司法局:玉溪司法所别口司法所太安司法所卧佛司法所铜梁县司法局:旧县司法所大足县司法局:季家司法所中敖司法所金山司法所拾万司法所高升司法所三驱司法所荣昌县司法局:广顺司法所古昌司法所盘龙司法所昌元司法所路孔司法所璧山县司法局:三合司法所正兴司法所广普司法所城口县司法局:巴山司法所庙坝司法所高院司法所丰都县司法局:董家司法所十直司法所虎威司法所镇江司法所许明寺司法所垫江县司法局:三溪司法所杠家司法所包家司法所高安司法所鹤游司法所白家司法所黄沙司法所新民司法所太平司法所裴兴司法所砚台司法所武隆县司法局:桐梓司法所白马司法所鸭江司法所火炉司法所长坝司法所忠县司法局:新立司法所白石司法所汝溪司法所石宝司法所马灌司法所开县司法局:镇东司法所丰乐司法所云阳县司法局:盛堡司法所红狮司法所龙角司法所南溪司法所凤鸣司法所关市司法所奉节县司法局:竹园司法所巫山县司法局:官渡司法所福田司法所石柱县司法局:黄水司法所沙子司法所悦崃司法所秀山县司法局:梅江司法所彭水县司法局:桑柘司法所黄家司法所鹿角司法所太原司法所连湖司法所保家司法所。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司律字[98]21号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司律字[98]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93f2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c1.png)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1998年5月14日司律字(9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在今年4月份开展的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我司发现,少数地方的律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仍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少数律师利用名片作不切合实际的宣传,社会上个别不法分子也利用名片假冒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这些现象严重损坏了律师的社会形象,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根据《律师法》以及部颁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问题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见司法部令第36号)。
各地根据需要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名,如:“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不得出现“省”、“自治区”、“市”的字样。
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包括前加地名的字号)在全国不得重复,凡未经我司检索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核定的字号相同。
二、律师的名片式样应庄重、简洁。
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加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
如因特殊需要另作他用的,不在此限。
三、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进行清理。
具体要求是,在今年年检注册结束后,将律师事务所的名单(须含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电话、电传、邮编)报送我司检索核定,经检索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更名。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0号)要求,市司法局牵头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经市政府职转办同意,现将我市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重庆市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1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司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律师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公示律师行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经信息公开审查后,在本级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规范。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完整录入至信用中国(重庆)平台、司法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12348重庆法网律师业务管理系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限期撤销公证机构办证点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限期撤销公证机构办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7.03.23
•【字号】渝司办[2007]39号
•【施行日期】2007.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限期撤销公证机构办证点的通知
(渝司办[2007]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严格贯彻执行《公证法》,确保全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公证服务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公证机构办证点进行一次清理,并限期撤销办证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主管司法局不得再批准设立办证点。
二、在4月底以前,各单位应对公证机构办证点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和程序的,应立即予以撤销;对本通知下发前依照《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构办证点管理办法》设立的,须报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备案。
三、全市公证机构办证点务必在2008年3月1日前全部撤销。
四、办证点撤销后,各区县司法局应及时收回挂牌,并将相关文件报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备案。
五、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妥善处理好房屋退租等事宜,积极做好撤销前的各项准备,严格规范公证机构执业行为。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构办证点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公证机构办证点清查备案表(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3.10.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付信前律师:
你申请成立“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设立“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
该所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付信前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6号3楼。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