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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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

中国社科院2011年发布的《2010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1年预测》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全国城市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不良因素。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为研究对象,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把握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特征,进而剖析其犯罪心理成因,并据此提出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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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犯罪预防

D9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官方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术语。新生代农民工系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0年2月1日举行的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表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大约1个亿。作为我国社会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众多新生代农民工留不下城市,又不愿回到农村,处于尴尬境地的他们易受外界不良影响,为享受更好的生活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特征

1.1认知水平较低

生活在城市里的新生代农民工,虽然与传统民工相比,受教育时间普遍更长,教育质量更好。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新生代外出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30岁以下各年龄组均在26%以上;年龄在21-25岁之间的达到31.1%,高出农民工总体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但绝大数仍然停留在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并且没有一技之长和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尤其这几年“读书无用论”的兴起和大学生就业一年比一年难的现实窘境更让众多出身农村的学子早早放弃了高考。受教育程度本身就不够,对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更加谈不上法制意识的形成,把现实中所存在的“权大于法”的个别现象无限放大,形成“找法不如找人”的错误认识。新生代农民工在教育上的落后与缺失,直接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在劣势情境下容易形成错误的认知观念,导致反社会意识逐渐增强。

1.2情感方面偏激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具有偏激的消极性情感体验。首先是病态的迷恋权力,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获取更高的社会地位,享受更好的生活,而在现实中又耳濡目染社会中的黑暗面,他们迷信权威却又想颠覆权威,憎恨不公平却又渴望成为不公平的既得利益享受者,在情感上具有一种病态的权力迷恋。其次是“自救式犯罪”的情感特征,由于之前产生了错误认识,觉得城里人是剥削自己的人,是阻挡自己享受优质生活的绊脚石,从而产生了“自力救济”的心态,异常偏激疯狂,在情感上具有“替天行道”的报复性偏执。

1.3意志品质薄弱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在意志上相对薄弱。首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自制力较差。犯罪人由于受错误意识的影响,认识能力低、经不起外界的物质引诱,极易因外界物质的诱惑、个体畸形需要的膨胀而缺乏控制力从而进行犯罪活动。其次,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心理。盲从的行为和在团伙中个人判断力和个性的丧失是意志薄弱的重要体现。有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单独作案的占21.4%,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75.8%,其中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46.3%。“从众”使个人具有一种归属感和安全感,能够消除孤单和恐惧等心理。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在明知某件事情是违法或犯罪的时候,一个人可能不会做,但如果一群人中有人已经做了,并且在当时能看到明显的利益的时候,这种从众思维会使人们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由此加入到犯罪中。

2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成因

2.1内部的驱动

(1)个人期望值过高。

在现实中许多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得到较体面的工作,只能干那些城里人不愿干的脏、累、乱、差的苦活。这必然使他们产生情绪上的愤懑与不平。即使他们找到了较好的工作,也时常受市场排挤、歧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当下社会并不少见。美国社会学学者J.布劳提出过相对剥夺论,与富人区相邻的穷人区的居民,由于看到富人的富有,自己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自己所期望得到的财富,于是感到社会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感会导致穷人气愤,最终可能使他们诉诸犯罪手段去夺取他们应得的财富。相对剥夺感是人们在比较中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失衡,长期积累的这种不适情绪得不到正确的宣泄和释放,就会逐渐形成一种仇视社会的心态,促使新生代农民工发生行为上的越轨乃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2)文化归属感缺乏。

从犯罪心理学上讲,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的心理较容易导致犯罪。新生代农民工在由农村向城市的流动的过程中,其转变一方面表现为生活场所、职业、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改变,另一方面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也需要改变。但由于社会

生活的制度性认同和城市居民的习惯性认同,他们的社会身份仍然是农民。因此,涌向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自身的性质、特点,难以融入城市社会,成为城市之中徘徊的边缘人。渴望被认同是人的天性,新生代农民工得不到城市的认同,必然要寻找老乡、工友的认同,这就形成了亚文化圈,极易导致犯罪的发生,并且往往具有集团性和扩散性。深州曾出现的温江村老乡组成的“砍手党”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城市认同的缺失,归属心理的需要,易导致新生代农民工拉帮结伙组成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2.2外部的诱因

(1)社会公众的偏见。

因衣着褴褛不让进酒店、上公车见农民工就闪躲、在地铁上故意刁难农民工的新闻在报端上屡见不鲜,城市的市民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对立情绪日益加重,例如发生在上海的“占海特事件”引起了市民与外来人员线上线下的激烈骂战。据对京沪汉抽样调查,有16%的城市居民对外来人有“讨厌、看不起的感觉”,有18%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感到当地居民的强烈歧视,而45%的外来人员感到有时会受到歧视或受到某些城里人歧视,多达三分之二的外来人员表示他们不敢也不愿与城里人交朋友。从近几年出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体情况来看,不公正的待遇、身份的不被认同,来自群体性的偏见与歧视,使他们的人格受到了伤害,价值观发生改变,进而强化了他们对城市的不满,容易对城市产生对立情绪。理想与现实生活的巨大落差常常使他们措手不及,因此很容易出现失范行为,甚至以犯罪进行抗制,发泄其不满情绪。(2)社会制度的缺位。

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工的城市生活“边缘化”,在起点上即受不公平待遇。户籍制度使新生代农民工天生矮人一等,其与城市市民在同一城市生活,干着同一份工作,却不能和市民一样为城市所接纳,得不到制度的认同,“不患寡而患不均”。其次,在劳动保障方面,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新生代农民工往往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沟通的资本。很多农民工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不懂得通过正常的途径和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有的选择忍气吞声,有的选择过激行为乃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预防

3.1加强社会改革

(1)倡导文化的包容性。

社会排斥是新生代农民工最为敏感和直接的社会体验,不同于传统农民工更注重物质上的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往往非常注重他人的尊重与认可,文化上的排斥会极大损害他们的自尊心。社会应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进行正面的积极舆论引导,例如可以开展访谈类节目,让农民工与市民直接面对面交流,文化的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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