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
2024年担保法在买卖协议中的应用实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担保法在买卖协议中的应用实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担保人1.4 担保物1.5 买卖协议第二条担保物的描述2.1 担保物的种类2.2 担保物的数量2.3 担保物的质量2.4 担保物的价值第三条担保的范围3.1 担保额度3.2 担保范围3.3 担保期限第四条买卖协议的履行4.1 出卖人的义务4.2 买受人的义务4.3 担保人的义务第五条担保的解除5.1 解除条件5.2 解除程序第六条担保的实现6.1 实现条件6.2 实现方式6.3 实现程序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7.1 变更条件7.2 终止条件7.3 变更和终止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地点9.3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0.1 生效条件10.2 修改条件10.3 解除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露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条件12.2 转让程序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出卖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即甲方。
1.2 买受人买受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即乙方。
1.3 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为保证买卖协议的履行,愿意提供担保的法人或自然人,即丙方。
1.4 担保物担保物是指担保人提供,用于担保买卖协议履行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1.5 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是指甲方作为出卖人与乙方作为买受人签订的关于货物或服务的购买与销售的具体协议。
第二条担保物的描述2.1 担保物的种类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房产、土地、存货等。
担保合同约定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债务履行,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合同。
在我国,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担保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的角度,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担保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担保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担保合同约定适用法律时,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立法目的原则立法目的原则是指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和宗旨。
在担保合同约定适用法律时,当事人应当考虑立法目的,确保所选择的法律能够实现合同的目的。
三、担保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担保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担保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四、担保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1. 适用法律的主体在担保合同中,适用法律的主体包括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2024年担保法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实例

2024年担保法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实例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1.1.1 担保法1.1.2 买卖合同1.1.3 担保人1.1.4 被担保人1.2 适用范围1.3 法律适用2. 担保人的义务2.1 提供担保2.1.1 担保种类2.1.2 担保额度2.1.3 担保期限2.2 担保物的交付2.3 担保责任的履行3. 被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3.1 履行合同义务3.1.1 商品交付3.1.2 质量保证3.1.3 售后服务3.2 接受担保3.3 权利的行使4. 买卖合同的履行4.1 商品描述4.2 价格与支付4.3 交付与验收4.4 质量问题处理4.5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 担保法的适用5.1 担保的设立5.2 担保的变更5.3 担保的解除5.4 担保物权的实现6. 合同的终止6.1 履行完毕6.2 提前终止6.3 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7.3 仲裁7.4 诉讼8.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8.1 生效条件8.2 修改条件8.3 解除条件9. 合同的附件9.1 担保物清单9.2 买卖合同副本9.3 其他相关文件10. 其他约定10.1 保密条款10.2 知识产权保护10.3 不可抗力10.4 违约责任11. 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通知11.3 转让后的合同效力12.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条件12.2 终止条件12.3 解除与终止后的处理13. 违约责任13.1 违约行为13.2 违约责任承担13.3 违约金的计算14.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程序14.2 签署地点与时间14.3 合同生效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定义1.1.3 担保方同意为买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卖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1.1.4 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自《买卖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买方履行完毕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之日止。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担保案件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担保合同、担保物、担保权利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为了规范担保法律关系,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担保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
二、担保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的保全、担保债权的实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法》第6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法》第7条规定:“担保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担保物合法、有效;②担保物价值大于或等于担保债权;③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3)担保物的保全《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行使,应当依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实现担保债权;②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保全包括:①担保物的查封、扣押;②担保物的转让、拍卖;③担保物的出租、抵押。
(4)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法》第22条规定:“担保债权到期,担保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实现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包括:①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②请求法院判决实现担保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1)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1条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抵押权《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抵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级经济法2024年协议担保法律实践手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中级经济法2024年协议担保法律实践手册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1.2 担保合同的范围2. 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2.1 担保人的资格要求2.2 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3. 被担保人的义务与权利3.1 被担保人的义务3.2 被担保人的权利4. 担保方式与担保物4.1 担保方式4.1.1 动产担保4.1.2 不动产担保4.1.3 权利担保4.2 担保物的要求5. 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5.1 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5.2 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6. 担保合同的履行与变更6.1 担保合同的履行6.2 担保合同的变更7.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7.1 担保合同的解除条件7.2 担保合同的终止效果8. 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8.1 担保人的违约责任8.2 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9. 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10.1 强制执行的条件10.2 强制执行的程序11.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注销11.1 担保合同的解除11.2 担保合同的注销12. 担保合同的效力范围12.1 对内效力12.2 对外效力13. 担保合同的法律法规适用13.1 国内法律法规13.2 国际法律法规14. 担保合同的签订与保管14.1 签订程序14.2 合同保管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2 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实现、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质物管理费等。
第二条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2.1 担保人的资格要求2.2 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024年担保法在买卖协议中的应用实例

2024年担保法在买卖协议中的应用实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卖方1.2 买方1.3 担保法第二条买卖商品2.1 商品描述2.2 数量2.3 质量标准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方式3.1 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付及交付时间4.1 交付地点4.2 交付时间第五条担保法在买卖协议中的应用5.1 担保方式5.2 担保期限5.3 担保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卖方违约6.2 买方违约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解除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签订、修改和终止11.1 签订11.2 修改11.3 终止第十二条合同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效力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合同的解释13.3 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卖方1.2 买方1.3 担保法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买卖商品2.1 商品描述2.2 数量商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__(具体数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2.3 质量标准商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要求。
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方式3.1 价格商品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3.2 支付方式买方应通过____________(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向卖方支付商品价款。
3.3 支付时间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商品价款。
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纠纷案件是指在担保关系中,因担保权利的实现、担保物的保管、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担保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对担保的定义、种类、设立、效力、变更、终止、担保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担保纠纷案件中,《担保法》是解决纠纷的基本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担保纠纷案件中,担保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物权的基本原则、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担保纠纷案件中,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担保纠纷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三、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在担保纠纷案件中,首先应当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6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判断担保合同效力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主合同是否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2)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担保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担保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担保物的保管担保物的保管是担保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8条规定,担保物由债权人占有。
在保管担保物时,债权人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如因债权人保管不善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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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担保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担保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篇一:时间维度下的法律适用: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例--兼评司法解释的是非功过(尚晨光)时间维度下的法律适用: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例--兼评司法解释的是非功过尚晨光上传时间:20XX-4-5法释(2000)44号司法解释(全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实行)为《担保法》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其原文如下: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彳丁以后因担保彳丁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彳丁以后因担保彳丁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本条规定,可以做如下分解:一、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本款规定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值得赞同。
法律为何不溯及既往,法学家有长篇累牍的论述,这里不必赘述。
唯须说明的是,法律不仅为裁判规范,亦为行为规范,当事人行为之际,只能以知悉的法律规范为框架行事,法律倘若溯及既往,当事人就无所适从。
担保法事关当事人利益,担保彳丁为的有效与否,直接决定利益的归属状态,所以担保法更应当贯彻不溯及既往之原则。
此款、大的方向没错,疑义出现在“担保行为”的界定。
何谓担保行为,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明确。
从法理上观之,担保行为应当包括担保合同及其他担保法施行之前的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切行为。
1、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一般一致,但是,也存在区别的情形,例如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成立在担保法之前,而合同的生效时间在担保法之后,如何适用?个人认为,应当以成立时间作为法律适用的标准。
也就是说,应当适用担保法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因为,虽然合同生效时间在后,但是,合同生效所附的条件和期限,均在成立时所设定,当事人设定的条件和期限是以合同成立时的所知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当然应当适用旧法。
2、担保合同之外的其他行为。
担保合同之外的其他行为有很多,以法发〔199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司法解释为例,除了担保合同之外,还存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变更主合同行为、债权人转让债权行为以及债务承担行为、保证人追偿行为、保证人的催告行为等等。
那么,如果保证合同在担保法之前成立和生效,而涉及担保合同的其他行为如何判定法律适用呢?我的观点是原则上应当以行为的发生时间来确定法律适用,但是必须结合案件的事实、法律的目的以及其他因素衡平判定。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催告通知函的法律适用。
案例:信达公司诉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5月27日,广西建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建信公司)与广西中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联公司向区建信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从1993年5月27日至1993年8月27日。
广西开发投资公司向区建信公司出具《担保书》,愿为中联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区建信公司将1000万元的借款转入中联公司帐户,但借款到期后,中联公司未能依约归还借款,且区建信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1999年12月1日,该笔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
令查明:1996年1月12日,建投开发公司向区建信公司送达了一份桂计投函字[1996]1号《关于协同做好中联还款工作的函,该函内容为:“广西建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三、从1995年12月25日来函得知,如中联开发总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前返还全部借款,贵公司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对此,我们表示理解,并希望贵公司行使诉讼请求权,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我们将尽可能敦促和协调中联开发总公司组织资金归还贵公司,继续发扬光大我们之间多年来形成的友好合作关系。
”区建信公司办公室人员签章。
本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1996年1月12日《关于协同做好中联还款工作函》的法律性质、签章真伪以及法律适用。
这里集中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即如果该函可以认定为法发〔199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第11条所规定的“保证人的催告通知”,那么,此函是否应当适用法发〔1994〕8号文呢?首先,本案件的担保合同订立于1993年5月,而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因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否,不应当适用担保法。
其次,本催告通知函于1996年1月12日作出,属于担保法生效之后的行为,那么,此行为的前后法律规定如何呢?按照法发〔1994〕8号文第11条规定“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如果适用11条规定,本案件中的保证人免责。
但是,新担保法并没有规定保证人的催告期限,所以,按照担保法规定,本催告通知函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保证人仍然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何去何从,需要慎重判断。
一审法院认定适用法发〔1994〕8号文,二审法院认定适用担保法、二审再审虽然维持二审原判,但仍然认为适用法发〔1994〕8号文,只不过认为该通知函非“催告通知函”,因为通知函的措辞为“希望”而非“要求”,最后最高院提审,双方和解结案。
案件最后和解,实际上并没有对上述问题作一个明确的判定。
那么到底如何看待呢?我的意见是应当适用法发〔1994〕8号文第11条的规定,原因如下:法律的价值取向之一在于避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稳定状态的长期存在,因为,这容易导致证据的缺失和诉争的增加。
例如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一旦超过一定期间,当事人的权利就会蜕变为自然权利,丧失了强制执行性。
乂如,执行期限制度,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为法院所确定,但是仍然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否则,过了执行期限,为法院所最终确定的权利也会蜕变成自然权利,丧失了国家公权的保护。
法发〔1994〕8号文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保证人就在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责任。
在这样的法律规则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就会变得遥遥无期。
也就是说,只要债务有效存在,保证人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显然,这种状态是法律所尽力避免的。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法律赋予保证人的催告权,以便让不稳定的状态及时确定下来,为此,法发〔1994〕8号文第11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样,保证人可以及时行使催告权,从而确保自己的保证责任能够确定或者免责。
“不稳定的状态”对于保证人最为不利的,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对象,可以说是双重保证,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债权人毕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对于保证人来说,一旦债权人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自己只能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法律赋予保证人催告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人的利益维护。
担保法没有规定保证人的催告的问题,这是因为担保法规定了严格的保证期间的概念,从而使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及时得到确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而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正是由于担保法规定了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的问题,保证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从而使保证人的催告已经变得没有意义,所以,担保法没有规定保证人催告的问题。
本案件中由于担保合同在担保法之前订立,不应当适用新法,这样保证人就必须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保证人发布催告函的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但是,必须适用旧法,否则,保证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维护。
催告函适用旧法,其合理性就在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适用的旧法而非新法,如果适用新法,保证期间就应当为六个月,保证人利益得到保护,不应当催告,而如果适用旧法,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就是被保证人的责任期限,就必须赋予保证人的催告权,这样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够对称。
—、担保法施彳了以后因担保彳了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本款实际上分为两款,但是由于说明的是一个问题,因此,把它们放在一起来说明。
1、担保法施彳了以后的因担保彳了为发生纠纷的案件的法律适用。
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施行,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因担保行为发生纠纷的案件”是否包括担保法施行之前的担保行为案件。
从文义解释来看,本文义应当包括担保法施行之前发生的担保行为但在担保法施行之后发生纠纷的案件。
如果这样理解,则可以发现本款规定和第一款规定出现矛盾。
因为第一款要求担保法施行之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法之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因此,本款的真实意义不应当包括担保法施行之前的担保行为,而仅指担保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发生纠纷的案件。
所以,本款的措辞不够严谨,应当表述为“因担保法施彳了之后发生的担保彳了为发生纠纷的案件适用担保法和司法解释。
”2、司法解释的溯及既往力。
本款规定“担保法施彳丁以后因担保彳丁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实施担保行为之际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是,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只要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就应当适用司法解释。
这实际上赋予了司法解释的溯及既往的能力。
司法解释是否应当溯及既往,有不同的解说,而这涉及到对于司法解释(本文主要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涉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但两者很多方面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