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元朝的兵役制度一
元朝的兵役制度

元朝的兵役制度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
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
”(《元史·兵志一》)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
中统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
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
”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①。
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
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
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②。
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③。
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④。
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
元朝的军事制度-PPT

主要措施
削弱私家权力 取消世侯封邑 易军而将 设置监战万户和统军司 扩大Hale Waihona Puke 子军4削弱私家权力
中统三年颁发新制,规定汉人将领“一门不可兼掌兵、民之柄”,身兼兵、民职者, 可自选一职任之。掌军的 将领,子弟不得再任军职。此令下后,史天泽一家“即日解兵 符者十七人”,张弘略、张弘彦、严忠范、严忠嗣、玉文干、 郑鼎、李毅、刘元礼、张 宏等20余名汉军万户也先后交出兵权。汉人世侯兵权既除,所统军队即不再为私家所有, 各地汉军乃由 原来汉人世侯的私屑武装转变成蒙古国家控制的军队。 罢世侯,置牧守以 前汉人世侯父死子继,世代相承,自置 僚属,自建统治机构,实际上成为霸占一方的独 立王国。为打破世侯的传统势力,至元元年(1264年)十二月,忽必烈下令“罢诸侯世守, 立迁转法”,规定世侯死后,子孙“荫而不世”,届下官员均由中央迁调,“遂使天下大官、 小职,咸知名器自朝廷出”。废罢世侯,加强了中央集权,也使许多地方的民众摆脱了世 侯的欺压。“至元之罢侯守,民盖有视其故侯如路人,甚至迫咎怒骂如仇者”,可见这一 作法很受人们欢迎。
元朝军事体制
1
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各部,把卫队扩充至万人, 编成名为“怯薛”的禁卫军,平时轮番值宿,战时充“大中军”,随大 汗出征;并将各部落按千户、百 户统编,成年男子均有出军 之义务,上马备战斗,下马屯聚牧养,实行兵牧合一的制度, 使军事组织与社会组织融为一体。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即 位,政治重心南移,军事制度也深受中原前代王朝的影响,加 强中央集权,组建侍卫亲军,但仍保留了蒙古部族军队的许多
1.筹划军事部署。建立全国军事镇(和谐)戍体系,布置和调整各地戍军,设置地方军 府,调集军队抵御蒙古叛王的攻扰,真(和谐)压各地人民的反抗和发动对外战争,是 枢密院议决军政的主要内容。
中国历史朝代的军事制度兵役制度的变迁

中国历史朝代的军事制度兵役制度的变迁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更替,不仅带来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变革,也对军事制度和兵役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及宋元明清时期三个时期,介绍中国历史朝代的军事制度兵役制度的变迁。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军事制度和兵役制度的变革。
他建立了严密的中央集权制度,实行军功爵制,并将军队分为三军:步卒、骑兵、车兵。
在兵役制度方面,秦始皇通过实行严格的徭役制度,强制士兵服劳役,并建立了兵籍制度,对士兵进行了管理和编制。
这些制度的实施,不仅加强了中央集权,也为后世的统一和治理提供了经验。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动荡的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军事制度和兵役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在这个时期,政权分裂,地方势力强大,军队趋于私人化,形成了兵权割据的局面。
军事制度方面,各个政权都有自己的军队编制和组织形式,并且普遍采取招募士兵的方式,兵役制度松散,面临许多问题。
宋元明清时期,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军事制度和兵役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完善。
在这个时期,宋朝建立了重镇制,规定了军队编制和职责分工,实行了兵田制,将军队与土地结合起来,提高了士兵的战斗力。
元朝除了继承宋朝的制度外,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设立军卫、设立蒙古和汉军等,兵役制度也有所调整。
明朝时期,设立了都指挥使、千户所等军事职务,建立了规模更大的军队,兵役制度更加完善。
清朝则继承了明朝的军事制度,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如设立了抚军和绿营等。
总的来说,中国历史朝代的军事制度兵役制度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变化。
从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兵权割据,再到宋元明清时期的军事规范和兵田制度,这些变迁反映了中国历史的发展和制度的变革。
这些制度的变迁和发展,既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也反过来对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今天,我们可以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为现代的军事制度和兵役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元代的军事制度与边防建设

元代的军事制度与边防建设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军事制度与边防建设对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元代的军事制度与边防建设既有传承之处,也有创新之处,这一时期的发展对于后世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元代的军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宋朝和金朝的军事制度,但也有一些独到之处。
元代设置了以漕运为基础的军事组织——水军,这是一种中国古代军事史上的创举。
水军主要负责海洋和河道的安全,保护航道畅通和商贸发展。
此外,元代还继续了宋朝和金朝的土地兵制度,即将兵士编为职业军队,保证其每年定期训练,以保持战斗力。
这些制度的设置为元代的军事保卫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边防建设是元代致力于保护国土和安全的重要一环。
元代的边防建设主要集中在西北边疆地区,对西南和东南地区的边防相对较少。
西北地区是当时中国面临的重要威胁来自蒙古以及西北部的其他民族。
元代通过修筑城堡和壕沟,布置军队,设立边防司令部等方式加强边境防御。
此外,元代还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如修建驿站、邮局等,加强了西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和边境地区的防御能力。
边防建设不仅仅是军事设施的建设,还需要考虑边民的生活和治理问题。
元代不仅在边境地区修建驿站和邮局,还建立了边防卫所,为当地边民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助。
同时,元廷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边民管理和边境赋税的法令,加强对边民的管理,维护边境地区的稳定。
元代的军事制度与边防建设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了国家的领土安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它对后世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元代的军事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保证了军队的战斗力。
这给后世的军事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其次,元代在边防建设方面注重综合治理,注重保护边境地区的稳定和边民的生计。
这为当今世界国家边境地区的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总之,元代的军事制度与边防建设对当时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的传承与创新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对于对军事制度改革和边防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元朝的管理措施

元朝的管理措施元朝的管理措施1. 简介元朝(公元1271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由外族统治的一个朝代。
元朝建立后,为了巩固统治和改善国家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元朝的管理措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
2. 政治管理措施2.1 建立行省制度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四个行省,并在每个省设立行省吏治,负责管理行省事务。
此举使得地方行政更加规范和有序,提高了行政效率。
2.2 设立监察机构元朝设立了宣慰使、行都宣慰司等监察机构,用以监督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廉洁程度。
这些监察机构对于地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了行政管理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2.3 官员选拔制度改革元朝改革了官员的选拔制度,取消了科举制度,改用举荐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官员。
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科举考试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3. 经济管理措施3.1 实行均田制元朝实行均田制,将土地公平分配给农民,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计。
均田制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福利,对于增加国家财富和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3.2 发展手工业和商业元朝积极发展手工业和商业,扶持工商业者,降低关税,鼓励商人进行贸易活动。
这项措施促进了手工业的繁荣和商业贸易的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3.3 建立邮驿制度元朝建立了邮驿制度,修筑了驿站和驿道,专门用于传递政府文件和交通联络。
邮驿制度的建立加强了交通运输的畅通,促进了商业活动和政务管理的发展。
4. 文化管理措施4.1 举办科举考试尽管元朝取消了科举制度,但仍举办科举考试,提供了一种选拔人才的途径。
这对于培养人才、推动文化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2 保护和发展蒙古文化元朝是由蒙古族统治的,他们重视保护和发展自己的蒙古文化。
元朝扶持蒙古文化的发展,同时也在文化交流中融入了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了文化多元性的形成。
5. 军事管理措施5.1 建立兵役制度元朝建立了兵役制度,实行兵员动员和征兵制度,确保了边疆的防卫和军队战斗能力的提高。
元朝的军事制度打造高效的军事力量

元朝的军事制度打造高效的军事力量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军事制度的建设对于打造高效的军事力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元朝的军事制度主要体现在征兵制度、兵员编制、军队组织管理以及军事训练等方面,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使得元朝得以建立并维护自己的统治。
一、征兵制度元朝的征兵制度源于蒙古帝国时期,实行“八骑一牛”的征兵法。
根据这一制度,每八名士兵配备一匹坚韧的战马,形成了快速机动的骑兵队伍。
这种征兵制度强调了士兵和战马的配合能力,提高了军队的整体战斗力。
此外,元朝还通过设置军籍制度来管理士兵。
每个士兵都有一个特定的军籍,有针对性地实施军队管理和军事动员。
军籍制度的实施使得元朝得以随时调动兵员,加强了对军队的控制和管理。
二、兵员编制元朝的兵员编制也是其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元朝设立了行省、郡县制度,将全国划分为一系列行省和郡县,并编制了相应的军队。
行省设有都统衙门和都指挥使等职务,负责军队的组织和训练,确保军队的高效运作。
在兵员编制方面,元朝采取了军、都、千、百、所的制度。
军设有统帅,负责指挥全军行动;都是军队最小的编制单位,由100至500人组成;千、百、所则负责指挥更小范围的作战行动。
这种层级编制的军事制度,使得元朝的军队具备了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特点。
三、军队组织管理元朝注重军队的组织管理,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和作战效率。
元朝设立了中军、前军、后军等组织单位,中军由皇帝直接统领,负责全军的指挥和调度;前军、后军则由具体的将领指挥,负责实际作战。
这种组织结构使得军队的指挥链条清晰,减少了指挥层次的复杂性。
同时,元朝还对军队进行了详细的编制和管理。
军队编为卫,每个卫设有统领、都指挥使、千户等职位,层级分明,职责明确。
这种细致入微的管理体系,使得军队的纪律和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四、军事训练军事训练是元朝军事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军队的作战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元朝注重士兵的体能训练和战斗技能培养。
元朝的军队组织与兵役制度

元朝的军队组织与兵役制度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王朝,其军队组织和兵役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影响。
本文将从元朝军队的组织结构、兵役分级、编制制度以及对边疆地区的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揭示元朝军队组织与兵役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对中国历史的影响。
一、军队组织结构元朝军队的组织结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元朝时期,军队按照军额(以千为单位)的大小划分为军、千户所和所三级制度。
其中最高一级的军由指挥使统领,军下分为十个卫,每个卫下辖一千人,由千户所统率。
千户所又下辖十个所,每个所下属百户。
所是最基层的单位,由百户掌管。
这种三级制度实现了从总体到局部的层级管理,保证了军队的统一指挥和战斗力的发挥。
二、兵役分级元朝兵役制度对兵员按照其贵贱和地位划分等级,形成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元朝将军队分为骑兵、步兵和弩兵三类,对其进行不同级别的编制和管理。
其中,骑兵是最高级别的兵种,他们装备精良,战斗力强大,主要用于边防和对外征战。
步兵是主要力量,负责守卫边境和镇压叛乱。
弩兵则专门负责弩箭的生产和作战,是一种重要的远程火力。
三、编制制度元朝军队的编制制度也是其军事实力的核心所在。
元朝实行了严格的编制制度,军队的规模和编制清晰地划分为前军、中军和后军三个部分。
前军负责先锋进攻,中军则是主力部队,后军负责后卫和后勤保障。
这种合理的编制制度不仅体现了元朝军队的灵活性和战斗力,同时也有利于指挥和调度的统一管理,提高战斗效果。
四、对边疆地区管理元朝对边疆地区的管理也是其军队组织与兵役制度的重要方面。
元朝时期,为了巩固疆域稳定和对外扩张,对边疆地区实行严格的军事管理和控制。
元朝驻扎在边疆地区的军队主要由将领和士兵组成,他们把边疆地区视为重点防线,通过加强军事力量的部署和管辖,有效地保障了边疆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元朝的军队组织与兵役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通过对军队的组织结构、兵役分级、编制制度以及对边疆地区的管理等方面的探讨,可以看出元朝军队组织与兵役制度的独特性以及对中国历史的影响。
元代的管理制度及内容范文

元代的管理制度及内容范文元代的管理制度及内容元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管理制度影响深远。
在元代,蒙古帝国建立了庞大的统治体系,实行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本文将主要介绍元代的管理制度及其内容,包括中央政治制度、地方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和法律制度。
一、中央政治制度元代中央政治制度由大汗、皇帝和宰相组成的三管齐下的体制。
大汗是蒙古帝国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则是大汗的内廷统治者。
宰相则是元代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国家的内政和外交事务。
1. 大汗制度大汗是元代最高统治者,享有国家最高权力。
大汗制度是采用“汗”这一蒙古民族习惯来命名的。
大汗拥有宣传、赏罚、命令和裁决等权力,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
元世祖成吉思汗称汗位为“合撒汗”、“可汗”,其后裔也称“汗”。
包括元世祖成吉思汗、元太宗Ögedei、元宪宗Karakorum等,终于至元世祖忽必烈,满洲入主中原后改号为“皇帝”。
2. 皇帝制度皇帝是大汗的内廷统治者,拥有国家内政权力。
元太宗制定了一系列皇家令旨,规定了皇帝的权力和职责,包括册封诸王、册封天子等。
皇帝还设有六部和中书省等官署,具体负责行政和审判事务。
3. 宰相制度元代的宰相是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国家的内政和外交事务。
宰相由皇帝任命,职务相当于元代的总理,具有权力审查和决定各级官员的选拔、任命和罢免。
元代的宰相通常是由世家出身的文化达人担任,如汪直、李璮等。
二、地方行政制度元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包括行省制和路、州、县制。
行省制是元朝实行的最高地方行政单位。
行省由省、道、州、县等级组成,每个行省下设多个州、县。
行省制被应用于全国范围,其中重要的行省有京畿行省、山东行省、江淮行省等。
行省制使得元朝能够有效统治广大的疆域,加强了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
三、军事制度元代的军事制度在统一蒙古草原和中原地区起到了重要作用。
元朝的军事制度包括兵制和兵役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巩固政权和保卫领土。
1. 兵制元朝的兵制包括忽里木制和练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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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元朝的兵役制度一
各级军官一般实行世袭制,但朝廷能调动和另行任命。
被划为出军当役的人户称军户,父子相继,世代相袭,不准脱籍。
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军户,占田地4顷以内的可免交地税,一般可免除科差杂役。
对上述3种军户,分别设立专门的管领机构,称为“奥鲁”,负责监督军户出丁当役,保证战时有充足的兵源,并要向军户征发其当役亲属所需的钱物。
蒙古军、探马赤军的家属多随军迁徙,与屯驻地点相隔不远,其“奥鲁”隶属于当役军人所在的万户府、千户所之下。
汉军出征,家在乡里,其“奥鲁”由所在州县管民官兼领。
新附军多未设置“奥鲁”,军户由所在地区管民官与本军协同治理。
元朝极其重视对马匹的管理。
中央设太仆寺专掌马政,在水草丰盛地区设养马千户所监牧。
民户养马30~100匹,须抽取1匹入官。
此外还经常强征民马。
成吉思汗建国后,蒙古各部的兵役制度基本定型。
窝阔台、蒙哥汗时,又对汉人的兵役制度作出了规定,为以后元朝实行的军户制度奠立了基础。
蒙古人成年男子皆兵
蒙古各部的成年男子(满15岁者),不分贵贱,也不管家中人口多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他们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发生,就要随时准备出征。
蒙古政权根据需要,或则“空营帐而出”,举国皆兵;或则抽调其中一部人出征,如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或十人抽三,等等。
被抽调出征人的奴仆也要随军出征。
定宗贵由汗二年(1247年),派遣野里知古带率军西征,命令所有蒙古宗王和各部,“每十个人中,抽出三个人,组成远征的军队。
这三个人的奴仆(这些奴仆是从处于他们统治之下的领域带来的),也随军出征”,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征发出征军人时雷厉风行,决不允许任何拖延或逃避的行为发生。
13世纪的波斯史家志费尼对于蒙古军队征发时的效率感到惊奇,他指出,蒙古军队的“检阅和召集,如此有计划,以致他们废除了花名册,用不着官吏和文书”,只要接到出征的命令,立刻按时赶到集结地点。
蒙古人的这种“其军即民之年十五以上者”的成年男子皆兵的兵役制度,是由蒙占人的游牧生活方式决定的。
蒙古人“生长鞍马间,人自习战,自春到冬,旦旦逐猎,乃其生涯”,在游牧民与战士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
在游牧过程中,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全体应战,不可能有前方、后方的区别。
在蒙古以
前的许多游牧民族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兵役制度。
长期的战争造成厂蒙古军的严重减损,统治吉不得不在军人后代身上打主意,征调未成年(15岁以下)的少年从军,蒙古话称为“怯困都”(意为“渐长成丁”)军,汉语称为“渐丁”军。
证调未成年者从军,可以让他们早日熟悉军旅生活,成为合格的战士。
成吉思汗时已合渐丁军,南宋使者曾在蒙古草原上看到不少十三四岁的孩童西行,“问之,则云此皆鞑人,调往征回回国。
三年在道,今之年十三、四岁者,到彼则十七、八岁,皆已胜兵”。
这种以童子作为蒙古军后备力量的做法,一直沿用到了元朝。
定立汉军军耪成吉思汗时期,中原汉地的“投拜人户”,没有统一的户籍管理。
太宗七年(乙未,1235年),检括户口,定立户籍(乙未籍),听从真定万户史天泽的建议,兵、民各立尸籍,原来汉军将领所学军士(旧军)均定为军籍。
宪宗二年(壬子,1252年),再次大规模检括户口,验定户籍(壬子籍),将太宗朝从中原实有民户72万余户中签发出来的10余万军士定入军籍,也就是所谓的“初籍新军”。
以后继续签发的兵士都依例定为军籍。
不许随意更改。
由于壬子籍是乙未籍的验证和补充,所以在后来的20余年内,户口的区别大多以壬子籍作为依据。
某些地区因乙未、壬子籍军、民户划分较乱,经常引起争端,“不见委的凭
准是何年分军籍归断”,到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七月特别作出规定,“西路(当指陕西诸路)凭乙卯年(1255年)军籍,山后(今河北太行山、军都山这北地区)凭丁巳年(1257年)籍,山前(今太行山、军都山、燕山逸南燕京路内各州)凭己未年(1259年)查定军册”。
调到中原镇守的探马赤军人,“若王寅(1242年)、甲寅(1254年)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不管乙卯绪定为民户还是军户,以后一律视为军籍。
军驱附籍
在战争中俘获的人口,被抑逼为奴,以供驱使,称为“驱口”。
蒙古国时期,不但蒙古各部大量占有驱口,汉人地主等也占有不少驱口。
太宗六年(甲午,1234年)作出规定,“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直、汉儿人等,如是军前虏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
宪宗二年查定户籍时,“另籍蒙古牌甲驱户”,验证蒙古各部的驱门数额造籍,仍然归屑于蒙亩各部,已逃亡或在外住坐驱口,则作为漏籍户或随处附籍户,列入国家户籍,“主人不得识认”。
中原地区军户届下的驱口,称作“军户驱”、“军驱”,规定在军籍下附报,作为附籍人口。
如果乙未、壬子二年查户时均末附报,以后“各年
军籍内不曾搬报”的驱口,则不再视为附藉军驱,而列为一般户籍。
乙未、王子二年漏籍人口,以后由军户“于军籍内作驱攒报之人”,则要放驱为良,作为军户的贴军户计。
这些规定,是为了限制蒙古各部的驱口和军驱数量的无限增长,遏制抑良为奴的恶习,但是收效显然不大。
到忽必烈即位之后,军驱问题才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