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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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引言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系统,其核心是双重审判制度。

在这一制度中,采用的是独立审判原则和两审终审制度。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文书只有经过两个审判阶段并得到确认之后,才能成为最终判决书。

两审终审制度的意义两审终审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这一制度,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需要通过两个审判阶段,所以有了两审终审制度,可以保证民事案件审查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此外,两审终审制度还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有利于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两审终审制度可以防止一审判决不公正或错误的情况下,上诉受理机构就此而止,而是进入到第二审判阶段,通过根据既定的法律程序,进一步审核、审查和评估庭审程序、相关证据和法律适用,从而保证最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有利于确保法律的持续适用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需要将适用的法律条款、法规和制度等等进行综合考虑,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制度可能会有所变化,这时进行第二次审查,就可以使对该案件的判决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3. 有利于避免判决的误判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判断。

两审终审制度则使得在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书记官主导”、因证据缺失而误判的情况得以避免。

此外,如果第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二审判决就可以纠正该错误。

两审终审制度的不足实际上,两审终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比如说:1. 可能影响诉讼效率由于要经过两道审判程序,这样就意味着整体审判时间会相对较长,有些案件甚至可以一审就可以判决的,但必须要等到第二次审判。

这就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效率较低的问题,尤其在一些争议在证据清楚的情况下,需要快速了结的案件,比如婚姻案件等等。

2. 可能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由于需要经过两个审判阶段,二审的司法资源可能会相对一审而言更加紧张,因此可能会令一部分优秀的法官失去施展自己权力的机会,而且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浪费的问题。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法院进行两次审理,并由最高法院进行终审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审判公正、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也是对审判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机制。

一审
•一审是指诉讼案件在基层法院首次受理并审理的阶段。

•在一审阶段,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原告和被告的辩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最终作出判决。

二审
•二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审的阶段。

•在二审阶段,上级法院会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查,包括对证据的重新审视和重新评估,可以重审一审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最终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决。

终审
•终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二审裁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阶段。

•在终审阶段,最高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内容,并最终做出最终
判决。

审判公正
•审判公正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关系的影响,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
平等权利,受到公正待遇。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指对同一法律问题的处理在各级法院之间保持一致,以确保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审判错误的纠正
•审判错误的纠正是指对于可能存在的审判错误,通过二审和终审的程序,及时纠正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包括一审、二审、终审、审判公正、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审判错误的纠正等。

这一制度在司法
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社会主义公务员两审终审制度一、背景1、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是为把公务员聘任和安排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是国家依法管理和使用公务员的基础和基本准则;2、公务员担任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特定的本职工作,尤其是办公室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职工作,部门机构的相应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本职工作等。

二、原则1、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原则即搭建适合条件的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法律制度;2、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来确定社会主义公务员聘任与安排工作,科学规范任免公务员工作,从根本上建立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规范制度体系;3、建立适应条件的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全面合理制度,坚持两审终审机制。

三、两审终审机制1、招聘复审:由机关本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复审,及报送本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的机制;2、安排工作终审:由机关人事部门、本部门负责组织讨论终审,安排工作报送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批的机制;3、依法把握审定和审批行政效能:未报送本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的招聘工作,以及经本部门审批后符合要求,未报送本部门本职职能授权审批的安排工作,均视为无效的公务员制度。

四、责任1、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应由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及它们所属直属机关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管理;2、各主管部门、机关及它们的直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运用有关法律,严格执行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3、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4、负责组建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

五、结论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是国家依法人事管理的基础体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国家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拒绝行政中介地位,强化两审终审机制,确保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来源: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作者:商立刚,天津电大张胜利,天笫三,迳行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不利于保证终审判决的公正正确,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这个条款中的第二层意思是说,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等等,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的,不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参加并可以互相质证、辩论的情况下进行的,程序完全由审判人员操纵,审判活动缺少必要的透明度。

在这种审判人员无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审判人员能公正无私、秉公执法办案。

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现行的第二审程序难以充分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而在再审程序上,也存在种种问题,使本来能够弥补一、二审程序不足的重要渠道又遭到现实的挑战。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案件已经审结,而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行审理的案件。

再审程序的启动由三种方式: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以及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③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程应当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

具体包括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三种方式。

但提起再审共同的条件是原裁判确有错误,具体的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重大程序上的错误,但这种监督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如果存在包庇保护现象,这种无外力干预的监督方式就形同虚设了。

第二种监督方式是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第三种方式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这两种提起再审的方式,都要求原审法院在审判时有以下五种情况:(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论两审终审制度

论两审终审制度

论两审终审制度论两审终审制度论两审终审制度法学15班 18101512 李佳男内容摘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社会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公平正义,而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越来越越突出。

因此,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司法公正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定义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历史进程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在中华民国时期,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院也实行三审终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两审终审,但在例外情况下允许有第三审,可以对二审裁判上诉至最高法院。

1954年我国根据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了两审终审制,从此中国内地的民事诉讼完全实行两审终审,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仍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1.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败诉方不能提起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实行一审终审,如果上述条件不存在,可以申请撤销已行的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关于两审终审制度的探讨摘要: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审终审制在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打击犯罪稳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它已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近几年再审案件的增多,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说明我国司法制度存在不少缺陷。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便是缺陷之一,必须尽快改革。

关键词:两审终审概述;改革与完善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目前我国设立四级法院,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一、两审终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所谓两审终审,是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

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

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

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在我国,通常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除了那种一审终审制的案件,则一般都是适用的两审终审制,即原则上二审作出的判决会马上生效,而此时即使当事人不服,也是不允许再提起上诉了的。

那到底这个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

也就是说,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2、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审审判的案件,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问题;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仍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还需报最高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三、两审终审有哪些缺陷第一,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因为,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数量庞大,各个终审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往往千差万别、因地而异。

第二,一些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

第三,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

论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

论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

论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再审程序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使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对一审判决进行再审,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而两审终审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保证案件审理速度和效率的同时,也保障了公正、权利的平等和司法的独立性。

在这两项制度的关系中,再审程序的实施对两审终审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首先,再审程序增强了公正性。

再审程序的设立,可以使案件在出现意外状况或审判错误时,得到迅速而正确的纠正。

它为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利的平等提供了更强的保障,使人们相信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判决的可靠性,从而对司法系统产生更多的信任和尊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再审程序有利于提高司法质量。

再审程序的实施,可以为终审裁判服务,纠正一审或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的过错,促进法律正确、公正、权利平等的实现,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再次,再审程序有助于完善司法制度。

再审程序的实施,也强化了司法制度的完善。

发现错误并及时改正,就是完善制度的一种体现。

通过再审程序的实施,及时发现和更正错误,不仅可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增强司法公信力,还可以为未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参考。

然而,再审程序也对两审终审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为再审程序可能会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增加诉讼费用和司法成本,给司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同时,再审程序也可能出现再审的滥用,这样就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机关的负担加重。

综上所述,再审程序是当代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和改进了两审终审制度。

通过再审程序实现司法的公正、权利的平等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同时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再审程序的具体办法和规则,将给今后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有益的启示。

唯有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利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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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审终审制度
法学15班 18101512 李佳男
内容摘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社会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公平正义,而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越来越越突出。

因此,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司法公正
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定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历史进程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在中华民国时期,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院也实行三审终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两审终审,但在例外情况下允许有第三审,可以对二审裁判上诉至最高法院。

1954年我国根据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了两审终审制,从此中国内地的民事诉讼完全实行两审终审,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仍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
1.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败诉方不能提起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实行一审终审,如果上述条件不存在,可以申请撤销已行的判决。

(四)两审终审制度的实行依据
1.实行两审终审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我国地域辽阔,审级太多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同时,实行两审终审,使得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当事人所在辖区内解决,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2.实行两审终审制,可以让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①。

3.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弥补审级相对较少的不足②,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利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

我认为,中国在各个阶段实行不同的审级制度是由当时实际情况决定的。

从三审变为二审是因为当时的经济落后、社会不稳定,不适合实行三审终审,实行二审终审,可以节约资源。

当审级制度不适宜这一历史时期时,应当对其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如果只是一昧地不改变,那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弊端。

二、两审终审制的历史意义
(一)两审终审制的积极影响
1.两审终审制度能够保障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尽可能的减少错案的发生。

2.法院的审判是由法官来进行的,所以不同法官对案件的不同认识会使得其对案件的审判有所不同,这样就不能维持司法公正。

虽然法院内部有相应的审查制度,但是对案件的具体审判是由个别审判人员进行的,审查制度的作用很有限。

所以,设立两审制度,可以减少错判,树立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3.两审终审制避免了一个案件多次上诉的现象。

上诉原本是为了避免或减少错误的判决的,但是,如果不限制其次数,可能会是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繁重的诉讼事务,不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4.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符合我国国情,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

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得当事人减少讼累,方便正常生活和工作,有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但也可以保证审判的质量。

(二)两审终审制的消极作用
①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②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两审终审制度虽然有优点,但也有缺点,具体体现在:
1.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为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法院体系中级别较低,水平也较低,致使有错误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同时也造成了适用法律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使用。

2.一审法院的法官与二审法院的法官在情感上较为亲近,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容易先入为主地轻信一审法院的处理,尤其是一审在作出裁判前向二审法院作过请示汇报的案件,更无法通过上诉纠正其错误。

3.实行两审终审使终审法院靠近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终审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容易受到人情关系的干扰,不利于公正审判。

终审法院级别低,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

现在地方政府把发展本地经济作为重要工作,而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发展相关,一旦出现类似合同法的纠纷时,过度注重局部利益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会有失公平。

三、两审终审制的完善与构想
两审终审制度的合理性已经逐渐丧失了,在实践生活中已经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

我觉得,为了切实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院裁判中适用法律的统一,对现行的两审制进行改革,建立三审终审制是必要的。

(一)设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并不是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两次上诉,对三审终审制度应该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

关于上诉条件方面的限制,各国主要从上诉的案件范围、上诉理由、上诉主体、上诉期限等方面加以限制。

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③。

我觉得三审案件的适用可以是:1.诉讼标的额较大或者巨大的案件④;2.涉外的重大案件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取消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再审权,将再审权统一赋予三审法院。

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途径,必须是在当事人用尽了一切法定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公正判决之后才能申请再审。

实行三审终审制后,如果当事人充分行使了上诉权,那么案件的终审法院应该是省一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三)取消最高法院直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1.即使出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可以由省级法院作第一审,最高法院作第二审。

这样既可以由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又可以保持审计制度的完整性。

③王梓:《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4期。

④章武生著:《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

2.即使确有必要由最高法院作第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适用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将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调上来审理⑤。

我的观点在之前已经表明了,尽管两审终审制有其积极影响,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已经日渐突出,它给人们带来的已经不是纯粹的好处,反之,如果仍然沿袭,而不做一些改变,那么就很可能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甚至是社会秩序。

所以,在适当的时候,应当结合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对两审终审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将我国审级制度推上新的高峰。

结语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自身存在的缺陷,从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现实和社会对正义和公正、效率的追求的增长,两审终审制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目标的需求,并且影响了终审判决的确定性,影响判决效力的实现,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当其发展产生严重弊端时,对制度的重构便成为了必然。

因此,应当对我国的审级制度进行创新,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更好的纠正司法偏差,为判决效力的实现提供更充分的公正性资源⑥。

参考文献
1.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2.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3.王梓:《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4期。

4.章武生著:《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

5.李浩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6.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⑤李浩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⑥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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