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法院进行两次审理,并由最高法院进行终审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审判公正、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也是对审判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机制。
一审
•一审是指诉讼案件在基层法院首次受理并审理的阶段。
•在一审阶段,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原告和被告的辩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最终作出判决。
二审
•二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审的阶段。
•在二审阶段,上级法院会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查,包括对证据的重新审视和重新评估,可以重审一审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最终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决。
终审
•终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二审裁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阶段。
•在终审阶段,最高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内容,并最终做出最终
判决。
审判公正
•审判公正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关系的影响,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
平等权利,受到公正待遇。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指对同一法律问题的处理在各级法院之间保持一致,以确保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审判错误的纠正
•审判错误的纠正是指对于可能存在的审判错误,通过二审和终审的程序,及时纠正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包括一审、二审、终审、审判公正、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审判错误的纠正等。
这一制度在司法
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两审终审制名词解释

两审终审制名词解释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对案件审理采取的⼀种制度,除少数案件之外,其余的案件审理在⼆审之后就不能在进⾏上述,这是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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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名词解释
两审终审制,是指⼀个案件经过两级⼈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对地⽅各级⼈民法院审理的第⼀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民法院对案件进⾏第⼆次审判;经第⼆审⼈民法院对案件进⾏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
1、可以使错误的第⼀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法律效⼒之前得到纠正,从⽽保证办案质量;
2、上⼀级⼈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得到发挥,改进审判⼯作;
3、可以防⽌诉讼拖延,节省⼈⼒、财⼒、物⼒,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
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得改变,如果确有错误,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上诉审程序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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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社会主义公务员两审终审制度一、背景1、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是为把公务员聘任和安排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是国家依法管理和使用公务员的基础和基本准则;2、公务员担任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特定的本职工作,尤其是办公室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职工作,部门机构的相应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本职工作等。
二、原则1、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原则即搭建适合条件的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法律制度;2、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来确定社会主义公务员聘任与安排工作,科学规范任免公务员工作,从根本上建立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规范制度体系;3、建立适应条件的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全面合理制度,坚持两审终审机制。
三、两审终审机制1、招聘复审:由机关本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复审,及报送本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的机制;2、安排工作终审:由机关人事部门、本部门负责组织讨论终审,安排工作报送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批的机制;3、依法把握审定和审批行政效能:未报送本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的招聘工作,以及经本部门审批后符合要求,未报送本部门本职职能授权审批的安排工作,均视为无效的公务员制度。
四、责任1、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应由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及它们所属直属机关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管理;2、各主管部门、机关及它们的直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运用有关法律,严格执行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3、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4、负责组建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
五、结论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是国家依法人事管理的基础体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国家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拒绝行政中介地位,强化两审终审机制,确保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审终审制对判决结果不服怎么办?

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二审终审制对判决结果不服怎么办?导读:如果对二审终审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是进行申诉也是可以的,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向法院抗诉也是没有问题的,认为判决是错误的,是可以申请抗诉和申诉的。
一、二审终审制对判决结果不服怎么办?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1.二审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是进行申诉,申诉指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类似申请再审,或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2.《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二审改判的几率有多大?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改判几率不大。
1.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意思是二审就是终审,不可以再上诉。
对于案件二审的改判几率有多大,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掌握新的有利证据,那么二审改判的几率并不大。
只有掌握新的有利证据,二审改判的几率才会大大提高。
且如果对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如果要上诉,一般二审法院会驳回其申请。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论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

论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已经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定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再次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再审程序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改正原审判决和裁定中的错误。
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
再审程序的设立丰富了审判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原审判决和裁定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如果没有再审程序的存在,这些错误将无法得到及时改正,导致司法不公。
而有了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再审申请,主张原审判决和裁定存在的错误,从而获得重新审查的机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审程序的设立丰富了审判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审程序的存在提高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再审程序可以帮助纠正原审判决和裁定中的错误,提高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设立再审程序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申请提出证据、理由,要求重新审查案件,从而帮助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
与此再审程序的设立也可以推动法院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认定,减少错误判决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再审程序的审查,原审判决和裁定中的错误可以得到及时纠正,避免案件反复审理的情况发生,有利于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在于增强了理由重审的功能。
理由重审是再审程序的一个核心特点,即再审审理过程中,不仅对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还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行重新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程序的设立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对案件的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的全面审查,避免了原审判决和裁定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再审程序的存在增强了法院进行理由重审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
再审程序的存在也对两审终审制度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近年来,我国司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引入了两审终审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
首先,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这一制度下,所有案件一律要经过两审,无论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如何,都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然而,实际上,大部分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两审,因为在初审阶段就可以明确事实与证据,做出正当的判决。
然而,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院仍然需要进行两审,这无疑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其次,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
在这一制度下,判决结果取决于两个不同法官的判断,而不同的法官之间对于证据的评估和法律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意味着,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同样的案件可能获得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这种不公正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再者,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由于需要进行两次审理,当事人不仅需要支付两次律师费用,还需要耐心等待两次审理过程,这无疑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变得特别沉重。
因此,两审终审制度可能会加大社会的不公平。
此外,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中却可能产生反效果。
由于需要进行两次审理,案件的审理周期被拉长,当事人需要等待更久才能得到审理结果,这无疑会减缓司法实践的节奏。
而且,由于两次审理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司法机关可能会面临案量过大、办案周期过长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效率的下降。
最后,两审终审制度可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
在这一制度下,法官需要在两个审理阶段做出判决,这会使得他们面临更大的压力和干扰,尤其是在二审阶段,因为他们的判决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终局。
这种压力和干扰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他们在判决过程中过度考虑外部因素,而不是真正遵循法律和证据。
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考量——以国外审级制度比较为视角

意义, 而且 在审判 制度 中更有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科学 合 理 的审 级制 度可 以使案 件 经 过诉 讼程 序 后得 以 解决 , 有利 于查 明案件 真实 , 并纠 正下级 法 院判决 和裁定 中可 能发生 的错误 , 保证 法律 得到 正确 的适用 。 同时还可 以缓解 和化解 当事 人 的不 满情绪 , 高判 决 、 定 的信 服 度 。然 而近 年来 , 少 学者 对 两 审终 提 裁 不 审制 度提 出质疑 , 认为 我 国现行 的两审终 审制 度 已不 适应 现实 审判 的要求 , 存在 种种 弊端 , 予 以改革 , 应 主 张改现行 的两 审终 审制为 三审终 审制 。对 于是否 应将 两 审终 审 制度 改 为三 审终 审 制度 , 从 比较 法 应
废 除。
关键词 :审级 制度 ;两审终审 ; 三审终审
中 图分 类 号 : 9 1 1 D 2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65 2 1 ) 1 0 6 0 10 5 4 (0 1 0 — 0 3— 5
0 引 言
审级 制度作 为 审判制度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和诉讼 中的一 项重 要 制度 , 但 在实 践 层 面上 具有 重 要 的 不
据进行 重新调查 , 根据 重新调查 的结 果做 出维持 原判或 做 出新 的判 决 。 并
13 两 种 审级 制度模 式 的 比较及 成 因分析 . 两 种审级 制度模 式 的主要差 别在 于不 同审级在 审理事 实 和法律 的适用 上 的不 同。三审终 审制 的三 审 区分 为事实 审和法 律审 。所谓 法律 审是指 上诉审 法 院只 审查 原审 裁 判在 法 律适 用 上是 否 正确 , 不 而 审查和 重新认定 事实 问题 。3 [I 】 对事 实 的审查主要 由一 审法 院通过 组成 大陪 审 团对检 察 官提 出 的被 告 人 的罪证是 否成立 进行 审查 , 决定是 否提起 公诉 , 由小 陪 审 团对 案件 进行 评 议 , 并 再 再对 被 告人 是 否 有 罪做 出判决 。4 即主要 由一 审法 院负责对 案件 事实 的认 定 和 审查 , _ ” 而二 审 、 审法 院 只进 行对 法 律 三 适 用 的审查 。两 审终 审制度 模式 的两级 法 院对 事实 审 和法律 审 没有 职 责和 权 限 的分 工 , 审 法 院既 审 二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6条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6条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几项基本制度的规定。
一、合议。
审理行政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依靠集体智慧,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审理。
合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应当分别组成合议庭。
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要区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情况,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合议庭组成的规定,组织合议庭。
2.不论在哪个审判阶段,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4.合议庭应当接受和服从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回避。
回避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两种。
一种是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另一种是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这两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的各种诉讼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以外,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案情和审判情况。
行政诉讼中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二审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以外,应当按照第一审的办法进行。
四、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是指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当事人如果在法定上诉期间不提起上诉,那么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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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审终审制度的探讨
摘要: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审终审制在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打击犯罪稳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它已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近几年再审案件的增多,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说明我国司法制度存在不少缺陷。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便是缺陷之一,必须尽快改革。
关键词:两审终审概述;改革与完善
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目前我国设立四级法院,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所谓两审终审,是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
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
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
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
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二、关于两审终审的学说观点及存在的缺陷
1、刑事审级制度上,陈光中认为,”增加一个审级不仅会大大增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负担,而且随着审判周期的延长,诉讼参与人也难以承受,所以两审终审制仍然是我国当前的最佳选择”。
樊崇义认为,”我国是地域辽阔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交通不便,人力、物力资源都不算充足,用于刑事司法的资源相应更为不足,表现为办案人员、经费长期缺乏,因而提高效率显得尤为重要,若审级过多,势必在一个案件中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也会给当事人、证人等增加负担。
而且审级越多,诉讼时间越长,久拖不决,也难以及时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
社会秩序的稳定”。
王新清认为,”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意义在于: 可以防止诉讼拖延,保
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分子,节省人力、财力,便利公民诉讼“。
王国枢认为,”实行两审终审制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又可以方便群众,节省人力和物力”。
我国主流观点认为,从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来看,不需要增加更多的审级,实行两审终审足以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
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第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既审查初审程序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无错误,也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同时第二审程序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基本上可以纠正一审裁判可能出现的错误;第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较为完备的级别管辖制度和审查起诉制度,能够保障刑事初审案件的质量;第三,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单独规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复核程序,能够防止错杀,保证死刑案件获得正确的处理;第四,即使少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出现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和纠正。
但是有学者对二审终审制进行了反思,认为该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有:实践中大量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控辩双方无法同时参与审理活动,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者参与裁判制作的机会被剥夺;合议庭的审理很可能流于任意化和随机性,甚至出现严重的”暗箱操作”;二审合议庭成员还会失去对一审判决审查的独立自主性,不可能得出与一审法院完全不同的结论;二审法院对上诉和抗诉案件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会使控辩双方受到不平等对待,影响
二审程序的公正性等等。
2、民事审级制度上,我国有学者认为,审级制度要求上级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要承担”勘误”的职责,要审慎地对待下级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要通过司法权运作的过程达到纠错与救济的双重功效。
但事与愿违,审级独立的缺失使得中国的上诉审法院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但目前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异化,行政化的倾向十分严重。
遵循行政化的方式来建构司法体制,使得法院行政机关化,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层级化。
还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一方面避免因审级过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便利了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减轻人民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负担,同时便利人民法院及时结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上诉审制度的缺陷日益凸现。
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诉审法院级别过低,审判质量不高;二是一、二审法院之间,缺乏有效监督;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上诉审功能的发挥设置了重重障碍。
总之,以上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诉讼中各学者的观点都反映出了两审终审制度不免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最重要的则是如何改革或改善这一审级制度。
三、对两审终审制的改革及完善
我认为当前要完善两审终审制度,并采用三审和一审补充结合的多元化审计制度于一体。
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轻重不同,
给予当事人不同的声明不服的机会:
1、小额请求案件,由小额法庭受理,实行一审终审。
司法程序复杂、费用高昂意味着对小额请求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使其无法接近司法救济。
有鉴于此,一些国家设立了程序最简化、运作成本最低化的小额请求法庭,向民众提供一种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以满足民众的需求。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同样存在着大量的小额纠纷,由消费、买卖、借款、交通事故等等原因而产生。
因此,我国也应当设立小额请求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向民众提供一种廉价、快捷、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法解决纠纷。
2、轻微民事、刑事案件由简易法院初审、地区法院二审,一般实行二审终审,但是对个别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上诉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予以三审。
将轻微民事、刑事案件由简易法院一审,主要是考虑到:第一,方便当事人诉讼。
因简易法院众多,离当事人居住地近。
第二,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国家的司法成本。
3、行政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民事案件、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初审,巡回上诉法院二审,一般实行二审终审。
然而,对于个别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上诉于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予以三审;但对于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无自由裁量权,必须予以三审,以三审终审制取代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
4、最高法院第三审实行法律审并严格限制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
审上诉的案件范围。
改革绝对的两审终审制,不仅对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而且对整个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总结本国司法经验、传承本国优良司法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国家的有益成果,进行改善。
参考文献:
[1]《公丕祥:设计”三审终审制”可以避免对司法公正的干扰》新华日报
[2] 《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陈瑞华
作者简介:王慧颖(1987-),女,辽宁铁岭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