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缕 , 在人事 和财政 上受 地方政 府 的支配 。 且 案件在 一个 比较 小的 造 成法 官人才 流失 。 司法 考试中 人为 降低西 部地区 的合格线 , 在 区域里 形成终 审局面 , 难摆脱 他方 的干预 。 很 也 在政 策上 的造成 了司 法工 作人 员的 素质 下 降 。这与 审级 制度 ‘
( j 国二 审终 审制的特 色 一 我
关事实 和适用 法律 进行 全面审 查 。 由于我 国 事人 只要 对于地 方 备级 人 民法 院作 人 民法 院和 屣高 人民法 院部可 以成 为上 诉审法院, 同法 院 理 .
出的未生 效第一 审判 决不服 , 可向上一级 人 民法院 上诉 , 就 而上 解和适 用法 律上难 免有 出入, 使得法 律 的适}无 法达 到统一 手 1
L aS e A dS ee  ̄ll  ̄tm n o i W
2 1 0 D年 1 己月 ( ) 中
制占 轧金
论我 国民事诉讼 审级制皮之利弊
陈 晗
摘 要 近 年来 , 诉讼 法学界部 分 学者认 为两 审终审制 存在 诸 多弊 端 , 加 以改 革。并有 学者提 出变两审终 审制 为三 审 需要 终 审制的设 想 , 在三 审终 审制是 否适合 我 国国情 . 否见到预 期效 果等 问题上 , 同样存在 着针 锋相 对 的观 点 本 文第 但 可 也 部 分将对 我 国现 行 审级制度 优劣之 处逐 一进 行阐述 ,在 第- 4分 中基 于上述现 存 实践 与现 存理 论 的基础上 认 为维持 并 =1  ̄ 完善 两审终 审制较 建立 三审终 审制 或有 限三审 制为佳 。
一
级 人 民法 院作 出的终 局判 决就是 生效 判决 , 允 许再次上 诉 。 不
目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

目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摘要:审级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审判制度中更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两审终审在我国却存在着诸多弊端,本文从行政依赖性、司法独立受限、死刑复核过于行政化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完善措施审级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可以使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后得以解决,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并纠正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然而近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却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
一、审级制度的概述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群众参与诉,当事人能够在其当地法院参与诉讼,从而减少诉参与人的讼累;也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处理件。
二、我国目前的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一)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严重行政依附趋向。
首先,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建构,导致中级法院权力过大不受制约以及基层法院自决权丧失,审级独立荡然无存,司法独立更是无从可言;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加剧了行政依赖性,下一级法官为了免受处罚,就会请示上一级的领导。
(二)法院过度依赖地方政府。
地方法院的人事、财物、编制、经费等都有赖于同级政府来解决。
这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为审判不公埋下了祸根。
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却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权赋于了尚属于地方的地市一级法院,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终审判决提供了机会与可能。
(三)死刑复核程序过于行政化。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实行内部监督的一种程序,它强调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是权力型程序。
由于它没有考虑权利主体的参与,其价值也就受到很大的局限。
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是行政化的,其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秘密审。
这种行政审批式的运作方式难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
(四)再审程序无限扩张。
首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却备受质疑,因为其违背了诉讼法理,如司法的被动性、应答性,“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有所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等;其次,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也是重要的动力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100-02摘要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许多学者提出审级较少,建议采取三审终审或者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所显示出的弊端主要原因并不是审级较少,而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
本文通过介绍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缺陷一、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考察目前,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三审终审(包括有限的三审终审),下面简要介绍各国情况:德国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在德国由普通管辖法院管辖民事案件。
普通管辖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
地方法院作为最低一级的法院,只处理涉讼金额在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以及有关婚姻法、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争议。
对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的,若民事争议涉讼金额在1500马克以上,才可以控诉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终审法院;有关婚姻法的案件可控诉到高等地区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除审理来自地方法院的控诉外,还是所有地方法院不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对地区法院在控诉审中作出的终局判决不服,又可上告到联邦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
虽然普通法院体系有四级,但个案的审理通常不超过三级。
美国审级制度采取三审终审制。
美国的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都实行三审终审。
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包括以联邦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为二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的三级法院系统。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基层组织,主要是进行事实审,当事人如果对联邦地区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主要进行法律审,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认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
如果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上诉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从总体上根据上诉所涉及法律问题的一般重要性以及具体案件的公共重要性,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上诉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李进平
摘 要 我 国现行 的两 审终 审的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在设立之初是适应我 国国情的,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一制度在 但 这 司法实践 中的缺陷和弊端 日益凸显,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 一 各级法 院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划分不明确 也不科 学; 二、 现行 审级制度 不利 于法律适用 的统 一;、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现状 弊端分析
可在 当事人所在辖 区解决 , 一方面可 以方便诉讼 , 减少 诉累 ; 另 人环境 中, 往往 与案 件的当事人存 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 不利于杜 方面也使高级人 民法 院或最高人 民法院摆脱 审判具体案件 的 绝法院与 当事人之 间存 在某种不利 于公正 审判的关 系和活动 , 负担 , 中精力搞好审判业 务的指导 、 集 监督 【 1 _ 。诚然 , 两审终审 的 法院容易受到 当地行政机构的影响。 再加上 , 法院 的人事 、 财务 、 审级制度在设立之初确实是适应 了我 国国情 的 ,既利于当事人 编制 、 经费等都有赖 于地方政府 的解决 , 这就不可避免地 为地方 参加诉讼 , 也便 于人 民法 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 节省司 保护 主义 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 15 ( 民法 院组织法》 94 人 ( 的制定 法资源。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但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 开始 , 我国建立 了以行政 区划 为依据 , 司法与行政辖 区相重合 的 立和发展 , 人们 的法律 意识 不断加强 , 通过诉讼 的方式解 决民事 法 院组 织体系 , 各级法院 的人事任 免 、 经费开支 、 制都掌握在 编 纠纷 的情形迅速增加 , 案件 的类 型多样化 , 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明 地方党政机关手里 , 地方法 院也实 际上受制于地方政 府 , 这就不 显增加 , 在这些新情况下 , 现行 的两审终审制 的缺陷与弊端 日益 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 ,造成 了地方党政领导控制 司法 凸显。 权 , 大地影响 了司法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极 由此而产生 的地方保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近年来,我国司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引入了两审终审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
首先,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这一制度下,所有案件一律要经过两审,无论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如何,都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然而,实际上,大部分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两审,因为在初审阶段就可以明确事实与证据,做出正当的判决。
然而,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院仍然需要进行两审,这无疑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其次,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
在这一制度下,判决结果取决于两个不同法官的判断,而不同的法官之间对于证据的评估和法律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意味着,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同样的案件可能获得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这种不公正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再者,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由于需要进行两次审理,当事人不仅需要支付两次律师费用,还需要耐心等待两次审理过程,这无疑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变得特别沉重。
因此,两审终审制度可能会加大社会的不公平。
此外,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中却可能产生反效果。
由于需要进行两次审理,案件的审理周期被拉长,当事人需要等待更久才能得到审理结果,这无疑会减缓司法实践的节奏。
而且,由于两次审理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司法机关可能会面临案量过大、办案周期过长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效率的下降。
最后,两审终审制度可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
在这一制度下,法官需要在两个审理阶段做出判决,这会使得他们面临更大的压力和干扰,尤其是在二审阶段,因为他们的判决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终局。
这种压力和干扰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他们在判决过程中过度考虑外部因素,而不是真正遵循法律和证据。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两审终审制利弊是怎么样的?

两审终审制利弊是怎么样的?▲一、两审终审制利弊1、有利因素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确立多级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述程序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继续审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中的不当,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时、准确、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审及制度。
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绝大多数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
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了上诉权,第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审查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
通过这种审查,或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或纠正错误的裁判。
第二审程序实际上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保证审判者认识的往复性,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统一法律适用,通过程序的复合装置,保障裁判正确,实现诉讼公正。
2、不利因素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足和司法执法的不当等原因,第二审程序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完全的得到实现。
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两审终审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许多案件虽然已由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了”。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坚决勇敢的拿起这一有力武器。
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997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97件,均比上年上升了18.9%和19.39%。
1998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8694件和25047件,又比1997年各上升了8.83%和21.02%。
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

东方企业文化·东方智慧 2012年10月193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张 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 要: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需要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来保障。
在民事诉讼中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是我国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
出于对我国的基本国情的考虑,两审终审制最终被确立为我国的审级制度。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两审终审制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不断显现,其正当性基础正在发生蜕变。
两审终审制的重构与完善将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 弊端 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93—02 一、审级制度的作用和目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保障机制。
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级制度的确立,能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保障司法的正确性,协调司法的终局性和正当性。
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审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审判质量和效率。
没有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公正和效率就无从谈起。
保证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目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或人身关系争议的一种活动,实际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过程,它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
人们寻求司法救济,不仅是为了平息纠纷,而且是为了将扭曲混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公正的程序中回复到有序状态。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生命和灵魂,是人们永久追求的目标。
审级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其首要的价值目标无疑是公正。
(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民事诉讼致力于将当事人之间错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复正常,从而实现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目的。
上述目的的实现必须以诉讼的效率为基础。
因此,司法效率成为审级制度在设计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
说到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首先想到的是一句话:“两审终审,一审再审……”。
这句话反映了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缺陷,那就是两审不终审,同一案件不断的启动再审程序。
这样,不仅浪费了我过的司法资料,也浪费了当事人的财力物力,且造成司法的不公不正,纠缠不清。
现在民事诉讼这样的局面,完全违背了当初建立两审终审制度的目的,学者界现在对这个制度议论纷纷,所以本人就收集一下各位学者的观点来论述下目前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弊端以及学者对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两审终审制的历史渊源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个根据地法院,审级制度不统一,有的实行二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
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案件允许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国家在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时,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实行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的规定,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管辖、上诉、审判监督等程序又作了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实行,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及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再多说那个是的情况下,制定两审终审制是有历史原因的:一,
我国刚刚建国,国家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国家资源紧缺,实行两审终审制制度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财力物力。
二,但是国家交通不便,如果实行多审制度,会造成当事人的不便,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三,减少了一些当事人缠讼的现象。
以上三点是我国当初建立两审终审制度的原因,本人除了赞同一,二两个原因之外,对于第三个原因持反对。
首先,司法的目的就是要吸收的当事人的不满,当一个制度并不能有效的达到这个目的时,这个制度应该就是有缺陷的制度。
出现缠讼现象,说明了一审、二审当中出现了问题,这个问题不能有效解决,那么缠讼是必然的现象。
其次,两审终审之间只跨越一个审级,在现实中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之间的距离比较近,容易形成一个关系网,这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很容易对一审法院审判的案件碍于情面或先入为主等因素维持原判或对当事人不利。
当然,对于两审终审制度,法律建立了再审程序的补充。
但是,我们观看再审启动的条件,就会发现再审启动几乎是只要当事人不满就可以。
这样做是减少不公的案件,但却同时违背了建立两审终审制的目的。
再审的启动门槛过低,结果当事人都纷纷启动再审程序,造成一案审之再审,这样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初设立两审终审制度的目的相违背了。
二,小议审级制度的变革
马克思说过与时俱进这个道理,当初我们建立两审终审制度是基于当时的国情,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时代的进步和变化。
现在我国的交
通建设增长速度处于世界第一位,交通已经不再是上述的阻碍了。
尽管我国司法资源还是紧缺,但是个人认为司法的第一任务是公正,这是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不能忽视的。
而当初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而建立两个审级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为了司法效率并不意味着能够放弃公正,相反公正需要排在效率之前。
当初我国建立两声终审制度的历史原因都已经不存在了,我们的司法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纵观各国司法制度,现在学者建议的是建立三审制度,本人粗略的构建方案如下:
一,有限的三审制。
二,三审分别基于不同的条件启动和审视不同的方面。
二审是事实审,三审是程序审,不同于我国现在
阶段的二审是全面审。
二,允许越级上诉。
相连接的两个审级法院有因为“交往过密”,很有可能对案件先入为主,再加上我过司法人员素质不一,
往往是底层的法院的素质不如上一层,所以为了吸收当事人
的不满和案件的公正,应该允许越级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