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二审制度
法院第一议题制度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首先对被告进行一审判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法院都会进行一审裁判,以初步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一审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可以对判决不满意时,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二审裁判。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审裁判作为整个司法程序的开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查明,并根据法律进行适用,使争议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和裁决。
在一审裁判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同时还可以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做出一审判决。
通过一审裁判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一审裁判也为二审裁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审查和审理案件。
总之,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代码:252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代码:2528)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2.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3.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4.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o5.谏净谏净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君主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谏净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6.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7.国民请求监察制度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
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这一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8.公民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 的监督。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
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一二审换人证明同一件事

一二审换人证明同一件事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其中一二审换人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
换人制度的出现,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平,使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本文将围绕一二审换人证明同一件事进行探讨,分析换人制度的意义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审和二审换人背后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官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参与二审审理,如生病、调离岗位等。
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连贯性和公正性,换人制度应运而生。
这种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享有公正的审判权利,使案件能够在不同法官之间得到公正审理。
其次,换人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换人可以引入新的审判思路和观点,有助于发现案件中的一审可能忽略的问题,从而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换人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偏见的担忧,增强司法公信力。
然而,有人担忧同一件事在不同法官审理下可能出现不同结果。
实际上,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换人背后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在努力推进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精英化,换人制度正是这一改革的重要举措。
通过培训和选拔,我国法律职业群体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统一的法律观念和裁判标准。
在换人过程中,新法官会遵循这些标准和前一位法官的判断,确保案件审理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一二审换人证明同一件事,实际上是对法律公正性的有力体现。
换人制度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平,又使法律职业群体不断壮大、
提高专业素质。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制度

劳动争议“⼀裁两审”制度01劳动争议“⼀裁两审”的含义劳动争议“⼀裁两审”,是指劳动争议处理解决流程的⼀般情况。
也即⼀般情况下的劳动争议,当事⼈需⾸先提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审诉讼;对⼀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审)。
02劳动争议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吗?⼀般情况下不可以。
2.1通常情况下,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但法律法规及最⾼⼈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单位和员⼯发⽣劳动争议,当事⼈可以协商或者请⼯会或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
2.2“仲裁前置程序”完成的判断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完成有两种表现形式:(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实体的仲裁裁决;(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未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的仲裁裁决,但以当事⼈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了申诉期限、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要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般答复⾏为和法定的裁决⾏为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答复⾏为,不属于正式的法律⾏为,不具有将案件直接推进到诉讼程序中的作⽤。
03“⼀裁两审”不必然需全部经过3.1未及时提请下⼀步权利救济的情况劳动争议“⼀裁两审”中的劳动仲裁和⼀审后,若当事⼈对裁决或判决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上诉。
逾期的,法院不予受理。
逾期或未提起诉讼或上诉的,原裁决或判决⽣效,后续环节⽆需再经过。
3.2终局裁决的情况(1)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之⽇起发⽣法律效⼒: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0.09.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审制度内容

二审制度内容
二审制度,即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一审终审、二审终审、三审终审制。
我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两审终审制,即两审终审制。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地方各级法院对其审理的第一审(一审)案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同级检察院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法院有权受理不服下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有权在审理第二审案件后改变或者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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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二审制度
篇一:国际商法第2次作业
篇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制度。
a.一
审终审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20xx年4月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二次作业
20xx年4月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二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分,共20小题,每小题3分)
1.()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竞争方式。
a.推荐
b.考试
c.学历
d.资历
2.国家公务员在下列各种情形中其职务属于自行免除的是()
a.被劳动教养的
b.挂职锻炼的
c.转任的
d.轮换的
3.国家公务员辞职与行政处分关系不包括()
a.国家公务员立案审查期间不能辞职
b.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考验期间不权申请辞职
c.辞职与行政处分可以相互替代
d.辞职与行政处分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
4.国家公务员考核的范围原则上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
a.所有工作人员
b.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c.除文秘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d.除党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5.不属于违反国家(一裁二审制度)公务员有关经济秩序纪律的是()
a.私设“小金库”
b.扰乱证券交易市场
c.走私、贩私
d.偷税、欠税
6.从行政系统之外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途径有录用和()
a.调任
b.委任
c.选举
d.竞选
7.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的经历是在下一级职位上任职()
a.一个以上
b.两个以上
c.三个以上
d.四个以上
8.国外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包括法国采取()
a.公开聘任方法
b.公开竞争考试方法
c.竞选方法
d.演讲自荐的方法
9.职务级别相同的国家公务员,适用的任免制度()
a.相同
b.可以不同
c.大体相同
d.都不同
10.当国家公务员在复核、申诉期间,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
a.时限“中止”,即无限期停止
b.时限“中止”即暂时停止
c.时限“中断”即不再进行复核、申诉
d.时限“中断”即永久搁置
11.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确10%以内,最多不超过()
a.15%
b.20%
c.25%
d.30%
12.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执行职务的义务是指()
a.权利
b.责任
c.权力
d.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