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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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

即: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

其含义是: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

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例外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是什么意思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于仲裁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仲裁是什么意思1、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

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2、《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1)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2)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3)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仲裁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双方协商并由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国内外的仲裁制度在相应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机制和演变情况。

一、国内仲裁制度在国内,仲裁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解决争议,庭审程序较为简洁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的仲裁制度还有很多特点,比如保密性强、费用较低等。

国内的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一些仲裁员存在主观意识、权力寻租等问题,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仲裁结果的执行问题也是在国内的仲裁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仲裁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事纠纷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仲裁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仲裁过程,确保公正公平;仲裁员素质高,专业性强,能够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国际组织也推动了国际仲裁发展。

比如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提供了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全球企业和机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国内外仲裁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国内的仲裁制度受到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较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一定难度。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依赖于专业机构和专业仲裁员,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内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相对复杂,费用较高,执行难度大,影响了其效率和效力。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更加简洁高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仲裁规章制度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仲裁与诉讼管理制度

仲裁与诉讼管理制度

仲裁与诉讼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明确仲裁与诉讼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员工及与企业有合作或合同关系的外部单位。

二、基本原则1.公正性原则:仲裁与诉讼管理过程中,要坚持公正、中立、平等、保密的原则,依法公正裁决。

2.自动解决原则:优先采取解决纠纷的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尽力避开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3.快速高效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4.合法合规原则:依法办事,确保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仲裁管理程序1.发起仲裁:当发生与企业合作方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员工应向企业高级管理层提出仲裁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2.确定仲裁机构:企业高级管理层将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提交仲裁申请:员工应将仲裁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选定的仲裁机构,并抄送企业高级管理层。

4.答辩与反诉:被申请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看法和相关证据料子;如有反诉,应在答辩中提出。

5.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仲裁庭,审理相关事务并作出裁决。

6.仲裁结果执行:双方应遵守仲裁裁决,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诉讼管理程序1.发起诉讼:当无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员工应聘请律师,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2.受理与审理:法院将在收到起诉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受理和审理。

3.答辩与反诉:被起诉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看法和相关证据料子;如有反诉,应在答辩中提出。

4.证据交换:双方应依照法院要求,及时、准确地交换证据料子。

5.庭审与裁决:法院将布置开庭审理,并依据证据和法律判决案件。

6.判决结果执行:双方应遵守法院判决结果,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五、纠纷和解与调解1.强制和解:当双方存在争议且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采取强制和解措施,将双方调解解决纠纷。

集体劳动仲裁流程规章制度

集体劳动仲裁流程规章制度

集体劳动仲裁流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劳动纠纷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劳动保护纠纷等。

第三条集体劳动仲裁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公平公正处理,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关系稳定。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是集体劳动仲裁的主体,承担组织仲裁、调解、裁决职责。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选择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资格,能够独立行使代表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实施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每年定期组织劳资关系培训,提高仲裁员和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第二章仲裁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及材料。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仲裁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

第十三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主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及时了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诉求,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调取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仲裁程序流程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依法主持听证会,当事人不能前来的,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参与。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证据,并有权质证对方证据。

第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仲裁调解与执行第二十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中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消除矛盾,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调解纠纷,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送达仲裁委员会备案。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处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人对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方法,常见于商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

为了保障公正和高效的仲裁过程,实行了一系列制度。

首先,仲裁实行公正的制度。

一方面,仲裁人必须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接受相应的道德约束。

他们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另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对仲裁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并在仲裁程序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如果仲裁人被发现存在不公正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撤换仲裁人,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仲裁实行高效的制度。

为了缩短纠纷解决过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仲裁程序的时间和地点。

仲裁庭会尽力避免不必要的延期,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和裁决。

同时,仲裁庭还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协议,以更快速解决纠纷。

此外,仲裁庭还可以制定一些流程规则,如提交证据的期限、口头辩论的时间等,以确保程序的高效进行。

再次,仲裁实行保密的制度。

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和仲裁人对案件的所有细节和材料保密。

这有助于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企业声誉的受损,同时也保护了个人隐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特定信息进行保密处理,而不予公开。

这种保密制度有助于建立起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使得他们更愿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最后,仲裁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最终和终局性,不受上诉的干扰。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争议的持续时间和成本,并提高仲裁裁决的实质性效力。

同时,一审终审的制度也鼓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积极参与,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确保仲裁庭能够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总之,仲裁实行公正、高效、保密和一审终审等一系列制度,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独立、中立和有效的机制。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纠纷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下得到解决,并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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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 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解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 协议为前提。
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一 种。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和裁决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
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 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在 仲裁程序进行中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裁决书的效力
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 讼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可以得到承 认和执行。
2.独立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但是,当事人 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 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1.合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 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 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法院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
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
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 门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仲裁的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我国根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
海事仲裁委员会。
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 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 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和承认。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作 出的仲裁裁决。
被申请执行人所属国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的,如果双 方存在双边条约或协定,则根据双边条约或双边协定中订立的有关相互承认和执 行仲裁裁决的内容执行
谢谢!!!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
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 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中仲 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开庭和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仲裁应当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这 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但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 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书面审理方式
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 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 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 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 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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