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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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2011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危害公平正义,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办案机制,重视犯罪预防,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法制建设,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浅析反渎职侵权部门强化诉讼监督途径的难点和措施

依法 提 出的立案监 督、侦查 监督和刑 罚执 行监督事项 ,应 当 严格 按照法 律规定 履行职责 ,不得推诿 、应付或 不作为 。法 院对 检察 院依法提起 的刑事抗 诉案件和 民事抗诉 案件 ,应 当 依 照程 序及时审理 ,原判 决、裁定确有 错误的 ,要依法纠正 。
( )加 强 与公 安及 法 院 的 联 系 配 合 三
钱抵刑 ,以刑 事手段插手经济 、 民事纠 纷,刑讯逼供 、滥用
职 权,放纵犯 罪分子,甚至成 为黑恶势力的 “ 保护伞 ” ,为害
一
极性 。如 《 刑法 》第 4 0条第三款 “ 0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案 ” 中 的 “ 押 人 员 ”如 何 理 解 ? 在 又如 《 法 》 第 4 0条 “ 刑 1 非
职权 等犯 的危 害结 果 如贪污 、受贿等犯 堆的危害结 果
直 接 和 容 易 引 起 公 愤 ,甚 有 的 人 认 为 玩 忽 职 守 等 犯 { 是所 旧的 “ 1 卜的 _作 . 所 造 成 的 ,主 观 卜 为 了 把 情 办 好 ” 是 ,
各 界和 人民群众 了解 渍职侵权柃 察职能 ,掌握 案标准 ,主 动 向柃 察机父提供线 索 ,另 来在保护 和奖励举报 有功人 员 面的成功做 法 ,切实提 高人 民群众对 渍职侵权犯 社会危 害性 的认 ,增强群众 与渡职 J, 作斗争的意 和 信心 ,激 发人 民群众 的举报热情 ,苻造 fl '  ̄
浅谈渎职罪刑罚完善

静 高 校 论 坛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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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处罚 . 做到 “ 罚 当其 罪” . 以体现 “ 严 打
击并从重处罚” 的刑法原则 综上所 述 .进一步研究 和探讨渎 职罪刑
摘要: 随 着新 刑法的 实施 。 渎职罪刑 事立 法表现 出来的不足越 来越 明显 .突 出地反 映 在渎职 罪罪过形式有 失妥 当、 “ 徇私”犯 罪刑
贯穿于师范生培养 的全过程 . 将教师教育思想
和理念体 现在 学生管理 、 班级 工作 、 学生 社团
以培养教 师为 目的 , 鼓励 学生参与 . 将 教
师职 业精 神训练融合在课 堂教学和 日常管理 中. 突出教师教育办学 理念 和办学特色 . 使教 师专 业教育成为学科专 业厚实学习基 础上 的 二次选择 . 促使教师教 育专业化 . 形成 全员塑
罚种类单一、 渎职犯罪刑 罚态度前后混乱 因
此. 渎职 罪罪过形式 明晰化、 徇私犯 罪刑 罚种
罚的立法完善 , 既是 修改和完善刑法 的需 要 .
也是 当前继续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
一
类 多样化 、 罪刑处 断协调 化 . 是我 国现行 渎职
、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
罪刑事立法完善的重要 方面 关键词 : 渎职犯罪 刑 罚 完善
员.其犯罪意图的主观 恶性比其他职 务犯罪
更加严重
刑法规 定的渎职犯罪 主体 是特殊犯 罪主 体 即只能是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法律 法规 已 经明确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应 当具 备的条件和 应当履行 的义务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就职 之前就对如何行 使职务上 的权 力以及基于权 力、 地位而产生 的职务行为后果 、 社会效应有
渎职侵权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济生活 中则表现 为对权力 的崇拜和 对金钱 的贪 婪 , 种“ 这 官本位” 法 , 在对 待工 作时 能够 认真负 责 , 即使 身处滋 生渎职犯 罪 的土 壤 和“ 利欲 熏心” 的官僚主义直 接导致 了一部分公 职人员 目 法律 , 中仍 能将腐 败拒 之 门外 , 国家和社 会奉献 终生 ; 无 为 而有 的人则 贪
乏 必要 的监控 和监 督机 制,一 些不 正之风 孕育 了渎职 犯罪 的萌 用 , 首先表现 为一 些发案 单位 隐案不报 , 这 滨职犯 罪不容 易发现 ;
( ) 四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个人 素质 因素
公职 人员 个人 素质低 劣是 渎职犯罪 的主观 原因 。 同教育、 不
我 国经历 了漫 长封 建社会 和很短暂 的资本主 义社会 , 就进入
生活和 工作 背景 , 不 同的素质 , 造就 它直接 影响国家机 关工 了社 会主义 , 我国就是在 这样一种 意识形态 的不完 全进化 的背景 家庭 法律赋予 的职权 和职 责不认 真履行 , 对 或者 随意滥 极不完 善 的状态 。 然改 革开放 使得我 国的立法 活动 步入正 轨, 虽
公职 我们实 行 了 2 多年 的改革 , O 为社 会增加 了活力 和财富 , 让人 行 政管理和 其他 公共事 务管理 法律制度不 完善 , 人员在 履行
不能够 适应 打击 渎职犯罪 的形势 要求 ; 后是打 然 之 人钻 了空 子, 自己谋求 不法利 益找 到机会 。 为 同时 由于政 企分 法律 不够 周密 ,
无法形成 全国性 的强 有力 的 开无法解 除政 治与 经济之 间的相互影 响和作用 , 经济和 权利的结 击和 预防渎职 犯罪 的法律 保障不足 , 合 , 力 与经济 互相转 化的现象 普遍 而且严 重 的存 在着 , 权 因为缺 预 防渎职 犯罪 体系 。 司法机 关惩 治渎职 犯罪缺 乏有 效的震 慑作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Legal Syst em A n d S oc i at V 翌至翟翟警盘。
一竺堡型!!f叁墨I』圭垒金试衍三囊职犯罪法律篷用箬干两题应慧博摘要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本文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关键词渎职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2003-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滨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i79696件209487人。
其中,查办渎职侵权案件34973件42010人。
按照案件管辖及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罪名几乎是反贪污贿赂部门管辖的4倍,而查办案件的结果却恰恰相反,反滨职案件只是反贪污贿赂案件的1/4。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查办滨职侵权案件困难,但究竟难在何处?通常认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处理难,阻力大”,即“三难_大”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过于表面化。
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相比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更多、难点更难。
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笔者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一、渎职犯罪客体方面——如何区分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
研究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对于正确认识渎职这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是哪一类社会关系,进而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关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刑法理论学界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1.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蕾2.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勤政性、正当性、公正廉明性。
2 3,认为滨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完善职务犯罪立法的若干思考

完善职务犯罪立法的若干思考[摘要]腐败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焦点。
其中,刑事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根据我国职务犯罪立法实践,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发,对我国职务犯罪立法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立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近几年来,腐败问题已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现行《刑法》虽以专章形式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但其实施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
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刑事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导致了司法上和理论上的一些困惑,比如,我国刑事法在设定职务犯罪具体构成要件方面的欠完善以及在操作程序、适用刑罚方面的欠合理,对遏制现今的职务犯罪行为造成不利,直接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和力度。
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可从以下几方面研究解决。
一、按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重构我国刑法受贿罪构成要件,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当前行贿受贿,规避法律的方法越来越多,从一个侧面讲,与刑法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关。
比如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感情投资行为”,贿赂以私交友好的赠予或因非公务上事情接受酬金的方式出现,使得握有权力的官员往往能在婚丧年节收到大笔的礼金。
有些地方的个别官员,逢年过节还能收到企业或经济组织送来的“顾问费”,有的官员还可以借参加企业的剪彩或为企业题字、题词之机,而得到企业给予的丰厚报酬;有的甚至通过各种娱乐活动来巧妙接受他人故意输与的钱财。
由于这类做“长线投资”的相对人向政府官员赠送厚礼或输送利益时并无明确的职务行为要求,而仅是联络感情,图将来办事方便,或多予关照,因此,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只要受礼人尚未为相对人谋取利益,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受贿罪则是指“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法律思考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法律思考[摘要]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正因为身份的特殊,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主体在量刑上存在着种种问题,特别是轻刑化日益明显,有违司法公平公正,引起社会和大众的质疑和不满。
如何在立法和制度层面减少、杜绝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是我们当前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渎职犯罪;轻刑化;量刑渎职侵权犯罪反映了权力与责任脱节,权力的失用或滥用,严重违背了公务员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勤勉性,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腐败的查处力度,两高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作为指导,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渎职侵权犯罪量刑轻刑化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合计占到85.4%。
[1]缓、免刑率之高,远远超出普通刑事犯罪。
究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立法和制度方面的缺失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本文试图从这方面做一粗浅探讨。
一、我国相关渎职侵权犯罪法定刑偏低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
一方面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普遍偏低。
40多个渎职侵权罪名中,除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6类案件可以依照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判处死刑外,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的是有期徒刑10年。
这就是说,即使行为人的渎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数以亿计的损失或者数十数百人的伤亡,最高也只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这种单一的刑种、偏低的量刑幅度让大多数的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了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具备了适用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量刑条件的规定过于含糊,如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就有15处将“徇私舞弊” 作为渎职侵权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并将“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作为量刑的依据,对这一危害后果怎样界定,刑法没有明确尺度,2006年7月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只是一个立案标准,并不是法院量刑的依据,最高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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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确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范围。在刑法 总则 中增 加对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范 围的 明确 规定 ,
解决 司 法实践 中无 法确 定 主体范 围 的问题 ,这也 是 刑 法罪 刑法定 原 则 的重 要体 现 。
事实上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 的,
从 损失 上来 看 ,可 能 比贪 污贿 赂犯 罪还 要严 重 。据 统计 ,20 年 至20 年 ,全 国检察机 关 立案 侦查 各 03 05 类 渎 职侵 权 犯 罪案 件 2 5 3 ,渎 职 侵 权案 件 给 国 15 件 家造 成 直接 经 济损 失 2 1L ,造 成 重伤 16 人 , 94元 23 死亡 8 2 人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检 察 院 曾发 布 统 计 数 72 字 ,认 为就 个案 而 言 ,渎 职侵权 犯罪 给 国家造 成 的 损 失 竟 然 是 贪 污 贿 赂犯 罪 的7 。l 然 渎 职 侵 权 倍 3 虽 犯 罪 给 国 家造 成 的损 失 如此 之 大 ,但 是 刑 罚 要 比
西班 牙刑法 。我 国的渎职侵 权犯罪 的相 关规 定 比较
刑法分 则 第 九章渎 职侵权 类犯 罪 的各罪 名 中 , 均将 主 体 限定 为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员 ,仅 有 第 38 9 条
“ 意泄 露 国家秘 密罪 、过失 泄露 国家秘 密罪 ”规 故
复 杂 ,为 了突 出对贪 污贿赂 的打 击力 度 ,我 国刑法 将 贪污贿赂 犯 罪从渎 职侵权 犯 罪 中独 立 出去 ,形 成 了独立 的一章 ,同时将玩忽 职 守 、徇 私枉 法等渎 职 侵 权犯罪 行 为列为专 门的一章 ,在刑 法分 则 的第 九 章 中进行 了规 定 。另外 ,在其他 章节 如侵 犯人 身和
( )渎职侵 权犯 罪量 刑情 节标 准模糊 三 通 过对 我 国 19 年刑 法典 的研 究 ,我们 可 以得 97
责任 的追究 。
罪名 进行 了分 别规 定 ,这也 充分说 明了两者 不是 等
同的 。
出如 下 的结 论 :在渎 职侵权 类犯 罪 的4 个罪 名 中 , 2 从刑 事责任 的 规定上 看 ,很 多 罪名都将 刑 罚分成 了
员 出入 境证 件罪 ,放行 偷越 国边 境人员 罪 ,非法批
第 三 ,主体 限定不 符合 实 际 。刑 法分则 第 九章 中 的一 些罪 名例 如招 收公务 员 、学 生徇 私舞弊 罪 的 主体 限定为 国家机 关工作 人 员 ,但 是实践 当中这类 行为 的实施 主体 多为学 校等 事业单 位人 员 ,这 种 主 起 不 到控制 和预 防犯罪 的作 用 。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 PLERAL TY UICIN W UO BS T D N C UY A
司 、证 券职权 罪 ,徇私 舞弊 不征 、少征税 款罪 ,徇
不够的。
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违法提 供 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环 境 监 管 失 职 罪 ,传 染 病 防治 失 职 罪 ,放纵 走 私 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
(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法 定 刑 偏 轻 四
贪 污贿 赂 犯 罪 轻很 多 ,这 与 其造 成 )渎职 侵权犯 罪立 法未规 定 附加 刑 五
我 国刑 法 中对 于渎 职侵 权犯 罪 的刑罚 种类 仅 限 于拘役 和有 期徒 刑 ,没有 关 于附加 刑 的规定 。但是 家造成 的损 失是 巨大 的 ,分析 我 国的现行 刑 法 ,有 差不 多三 分之一 的罪名都 规定 有罚 金刑 ,主 要分 布 在 破坏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罪和 妨碍社 会 管理秩 序罪 中 ,在贪 污贿赂 罪 、危 害公共 安全 罪 、侵犯公 民人 身权 利及 民主权 利罪 、侵 犯财 产罪 和危 害 国防
第 二 ,主体 范 围过 于狭 窄 。将 渎职 侵权 犯罪 的
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无法追究国家机关 几个 量刑档 次 ,即包 括情节 特别 严重 ,造成严 重后 T _作人员 以外 的国家工作人员 的渎职行为 ,事实 果 和致使 国家 利益遭 受特 别重 大的损失 。这 些标 准 上,这类渎职行为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对 是 司法 实务 中衡 量行 为人 应受 的法定刑 范 同 内的刑 法 益造 成 的损害 并不 小于 国家机 关工 作人员 的渎职 罚 大小不 同 的重要依 据 ,是 刑罚 体 系合 理 、公平 的
( ) 理 限定 渎职侵 权 类犯 罪的主 体 范 围 一 合
明 , 06 2 0 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69 ,已经对30 2人 7 人
作 出刑 事处 理 ,其 中检 察机 关 决 定不 起诉 的 8 。 人 法 院作 出刑 事 判决 的有 29 ,其 中判决 免 于 刑 事 4人 处 罚 的 1 1 , 占判决 总数 的5 .% ;宣 告 缓 刑 的 3人 26 1 7 , 占判 决 总 数 的4 % ;判 决 无 罪 的 2 , 占 0人 3 人 判决 总数 的08 ;判 决 实刑 的9 , 占判决 总 数 的 . % 人 36 .%。[ 已作 出的刑 事判 决 中 ,渎 职侵 权犯 罪 免 2 在 于刑事 处罚 和宣 告缓 刑 的 比例 高达9 .%。 5 6
民主权利 这一 章 中也 规定 了报 复陷 害罪 ,非法 剥夺
定 了 “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犯前 款罪 的 ,依照前 款 非 的规 定酌 情处 罚 ”。这种 主体 范 围上 的限定不 仅使 得 对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员 以外 的其他 国家工 作人 员 的 渎职类 犯 罪 的追 究失 去 了法律依 据 ,而且 也加 大 了 检察 机关查 处 渎职侵 权犯 罪 的难度 。其不 合理 之处
第二 ,扩展主体范围。正如上文所述 ,将渎职 侵权罪主体的范围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无法
对 国家 机关工 作人 员 以外 的 国家工作 人员严 重 的渎 职行 为 追究刑 事 责任 ,因此 ,有 必要 以立 法形 式将 渎 职侵权 犯罪 主体 扩展 至 国家工作 人 员 ,这 样 在司 法 实践 中追究 那些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以外 的 国家工
同时 ,渎职侵权犯罪事实上也是利用了 自 身的职务 便利 ,是 对 国家机 关工作 人 员廉 洁性 的侵犯 ,在 实
施犯 罪后 ,如 果不 剥夺 他实 施犯 罪 的资格 和条件 , 其仍 然有 机会 继续 犯罪 。并且 ,在 很 多情况 下 ,渎 _ 职侵 权犯 罪是 同贪 污贿赂 罪 混合在 一起 的。我们 知
职 被骗 罪 ”与 “ 订履 行合 同失 职被骗 罪 ”这两个 签
利 于渎 职侵 权犯罪 内部 结构保 持统 一性 和完整 性 , 而且也 缺乏严 谨性 和 明确性 ,容易 造成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 和最 高人 民法 院确 定 渎 职 犯 罪 司 法解 释 不统
一
,
不利 于渎职侵 权犯 罪 的查处 和对相 关人 员刑 事
…
…
…
…
・
贵州蕾官职业 学院学报 … … … ・
J盹 H FUZOP COf 强VCTOACLEE O 儿OG l UOIEfI O ^INLOLG H L C
法解 释 ,但是 对于 渎职侵 权 犯罪 中 的量刑分 成 的各 档标 准 ,立法 上并 没有 明确规 定具 体 的标 准 ,从 而 造成 了 司法办 案 中无法 可依 的两难 境地 。由于 没有 明确 的法 律规 定 ,法 院和检 察 院的标 准不统 一 ,导 致对 于相 类似 的犯 罪事 实 ,检察 院 的起诉 和法 院最 法 无据而 无法 有力 地进 行审 判监督 。事实 上 ,在我 国刑法 中 ,明确 的量刑 标准 也是 大量 存在 的 ,例 如 贪 污贿赂 罪 ,就采 用 了具体 的数 额方 式 明确 了量刑 的尺度 和标 准 ,这 不仅 使得 司法 人员 在刑 罚裁 量 时 有 法可依 ,也 能够 防止主观 上 的偏差 而造 成 同罪不 同判 的结果 。
( )渎职侵 权犯 罪立法分散 二
私舞 弊罪 ,动植 物检疫 失 职罪 ,办理偷 越 国边境 人 体 的限定不 仅无法 追究 这类 行为人 的刑 事责任 ,也
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
权 罪 ,放纵 制售 伪劣 商 品犯 罪行 为罪 ,不解 救被 拐 卖 、绑 架 妇女 、儿 童罪 ,阻碍解 救被 拐卖 、绑架 妇 女 、儿童 罪 ,帮助犯 罪分 子逃避 处罚 罪 。
侵 权犯 罪行 为 ,其使 国家 遭受 了 巨大 的损 失 ,造成 了恶 劣的影 响 。虽然 在刑 法分则 的其 他章节 对一 些 国家 作 人员 的渎 职行为 进行 了规定 ,但 这是 远远
重要 体 现 。
在经 过 了学术界 和 实践部 门几 年 的争议 和辩 论
后 ,刑法 出台 了关 于渎 职侵权 犯罪 的立 案标准 的 司
■ 主要体 现 在 :
公 民宗教 信仰 自由罪 等渎 职犯 罪行 为 。 从保 护法 益 的角度来 看 ,刑 法分 则 中将 一 些渎 职 犯罪行 为规 定在其 它 章节是 有一定 道理 的 ,但是
第一 ,主 体范 围规 定不 明确 。虽 然刑 法典 分则
第 九章将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限定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 从 刑事 立法 的科学性 和刑 事 司法 的统 一性 来看 ,这 员, 但是却没有 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 种 立法模 式是 存在 缺 陷的 。分 散 的立 法模 式不 仅不
根 据我 国刑 法 的规定 ,渎职侵 权 犯罪 的量 刑一 般 是3 以上有期 徒刑 ,最 高刑 期大 多数 只有 7 年 年有 期 徒刑 。在量 刑 幅度具 有法 定 的减轻 情节 时 ,又符 合 了适 用 缓 刑 的 条件 ,因此 ,在 实 际 的 司法 实践 中 ,对 于渎 职 侵 权 犯 罪 的处 理 往 往 会 出现 三 高 一 低 的轻 刑化 特点 ,即不起诉 率 高 ,判 缓刑 率 高 ,判 免 于刑 事 处 罚 率 高 和判 实 刑 率 低 。据2 0 年 6 ] 07 月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渎 职侵 权 检 查 厅 发 布 的报 告 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