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思考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背景介绍: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刑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假释或减刑的罪犯。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状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犯罪率高、犯罪内容严重、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
犯罪率高: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仍然以犯罪行为为生,成为社会的顽疾。
犯罪内容严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出现了严重性的倾向,危害社会治安。
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有统计显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矫正后不久,再次犯罪。
问题思考: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与多种因素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以下,笔者将从刑罚政策、人员配备、矫正措施等方面展开思考,以寻求改进之道。
刑罚政策的合理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反映了刑罚政策的合理性。
刑罚政策应该关注刑罚的适用性和效果性,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接受合适的矫正措施,从而减少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人员配备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指导和管理。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中人员配备普遍存在不足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缺乏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员,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矫正。
矫正措施的科学性:社区矫正措施是减少犯罪问题的关键环节,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科学的矫正措施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正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导致矫正的效果不佳。
改进方案:为了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并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
刑罚政策的改革:建议政府加大对刑罚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力度,确保刑罚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刑罚政策应该注重以人为本,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
人员配备的提升:社区矫正机构应增加专业化人员的配备,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某一人在主观上有过失行为,但因不能起到犯罪效果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情形。
对于犯罪过失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若干有待探讨的问题,其中包括:
一、犯罪过失的定义。
犯罪过失是否应当被定义为由于过失而使他人受到损害,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犯罪过失的判断依据。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划分其正常行为和违法行为?如何界定行为的量程?
三、犯罪过失的相应责任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在犯罪过失行为中,是否可以减轻其责任?
四、犯罪过失的处罚原则。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去判断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犯罪过失的社会关系。
如何更好地保护犯罪过失行为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更有效地引导个人履行社会关系义务?
答案:以上探讨了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由此可见,犯罪过失的处理要综合运用刑法的规定,考虑到行为人的过失性、伤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既要保护受害者,又能有效地引
导履行社会义务,充分发挥法律惩罚在道德上约束和社会教育上起到作用。
关于犯罪的思想报告

关于犯罪的思想报告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在这篇报告中,我将探讨犯罪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一些应对犯罪的思考与建议。
一、犯罪的原因1. 社会原因社会制度不完善、社会贫富差距过大、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等社会问题,都是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社会的不公正会导致一部分人陷入绝望和无助的境地,从而产生犯罪的冲动。
2. 经济原因经济因素也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济贫困、就业机会不足、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使得一些人迫于生计而选择了犯罪行为。
3. 心理原因心理因素在犯罪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些人因为内心的扭曲和缺乏社会适应能力,选择了通过犯罪来获取自身满足感,满足自己的欲望。
二、犯罪的影响1. 对个人的影响犯罪行为给个人带来了长期的负面影响。
犯罪者不仅可能面临刑罚,还会背负着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谴责,生活将陷入无尽的困境和挣扎。
2. 对社会的影响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社会的安宁与秩序,还会损害社会信任度,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此外,犯罪还导致了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三、应对犯罪的思考与建议1. 加强教育教育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普及教育和素质教育,培养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完善社会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制度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加大财富的分配公平性、改善社会福利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与帮助,可以减缓社会矛盾,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3. 增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应建立高效的执法机构,提高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警民合作,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4. 关注心理健康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关注心理健康问题,可以帮助那些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及时发现问题并得到有效治疗,减少犯罪的发生。
五、结语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分析与改善方案思考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分析与改善方案思考一、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的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指的是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
他们犯罪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个方面。
1.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指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影响。
社会不公平、经济压力、教育不平等等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首先,社会不公平是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贫富差距过大、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都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导致一些人选择违法犯罪以满足自身利益。
其次,经济压力也是一大社会因素。
当前社会经济竞争激烈,就业难、收入不稳定等问题使一些人陷入经济困境,他们可能为了生计而选择犯罪。
最后,教育不平等也是社会因素中的重要原因。
优质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使得一些孩子没有获得良好的教育,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2. 个人因素个人因素是指每个犯罪分子自身的特点和行为习惯。
这些因素包括心理问题、家庭背景、社交环境等。
首先,心理问题对犯罪行为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心理扭曲、自尊心低、情绪不稳等都可能导致个体产生犯罪倾向。
其次,家庭背景也是个人因素中的重要原因。
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暴力等问题容易对个体产生负面影响,使其违法犯罪。
最后,社交环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与犯罪团伙或者有犯罪倾向的人交往,容易使个体受到外部不良影响,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二、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改善方案思考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改善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下面从多个角度提出一些改善方案。
1. 加强社会公平为了减少社会不平等带来的压力和不满情绪,政府应加大社会资源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教育机会,确保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完善经济政策经济问题是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同时,加大对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就业机会,减轻个体经济压力。
3.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是个人因素中一个重要的犯罪原因,因此,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尤为重要。
犯罪对象相关问题探析

法学研究犯罪对象相关问题探析□徐光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两者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既然犯罪客体是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的,那么犯罪对象在任何犯罪中也应必不可少,这是认识犯罪对象的出发点。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其具有具体性、法定性、主体选择性、客体制约性、表象性等特征。
犯罪对象的范围包括人、物、行为规范、信息等,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划分为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数犯罪对象、法律直接规定的犯罪对象与根据法律推定的犯罪对象、直接的犯罪对象与间接的犯罪对象、影响定罪的犯罪对象与影响量刑的犯罪对象。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08-03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及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重犯罪客体研究轻犯罪对象研究的现象,对犯罪对象的认识研究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将犯罪对象视为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可有可有的东西。
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观点,即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之一,有些犯罪并没有犯罪对象。
这种观点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是相矛盾的,究其实质,是对犯罪对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进行正确的认识所致。
理论上关于犯罪对象的概念、范围等,理论界争议颇大,笔者试从犯罪对象的界定、特征、范围、分类等几个基本问题入手,对相关概念进一步阐释清楚,从而明确犯罪对象的应有地位,并借此进一步引起更多的学者关注犯罪对象理论。
一、犯罪对象的界定科学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是研究犯罪对象及相关问题乃至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和基础。
中外刑法学者对于犯罪对象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外国刑法理论中的关于犯罪对象的观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称为行为客体或攻击客体,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保护客体”一词的内涵则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
对《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对象适用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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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研究

犯罪对象影响犯 罪动机的强度和
方向
犯罪对象与犯罪 动机相互作用, 共同影响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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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和犯罪 动机的变化会影 响犯罪行为的变
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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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对象是 犯罪行为的 核心要素之 一,决定了 犯罪行为的 性质和严重
程度。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智能图形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暴力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性格特点:冲动、易怒、缺乏自制力 行为模式:倾向于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心理因素:可能存在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社会环境:可能受到不良家庭环境、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职务型犯罪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企业高管等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特征包括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行为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心理特征包括贪婪、自私、缺乏道德约束等
犯罪对象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影 响有影响,一些犯罪对象可能 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影响。
不同类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03
财产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犯罪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现金、珠宝、电子产品等 犯罪手段多样,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 犯罪地点和时间不固定,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和时间 犯罪分子可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善于隐藏和销毁证据
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对打击犯罪的意义
犯罪对象研究有 助于了解犯罪行 为的特点和规律, 为打击犯罪提供 科学依据。
通过研究犯罪对 象,可以制定更 有针对性的预防 和打击犯罪的策 略和措施。
犯罪对象研究有 助于提高执法部 门的工作效率, 降低犯罪率。
犯罪对象研究有 助于增强公众的 安全感和法律意 识,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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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思考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及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存在重犯罪客体研究轻犯罪对象研究的现象,以至于对犯罪对象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众多分歧,其中,有些分歧甚至是不符合逻辑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
要正确认识犯罪对象这一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应当明确: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具体与抽象、一一对应的关系;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人和物,还应包括行为规范、信息;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是存在区别的,二者的性质、范围及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程度均存在诸多不同。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关系辨析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却未必有犯罪对象。
我国现行的刑法学教科书几乎都赞成这一观点:即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应当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应该存在犯罪对象,因为犯罪行为不可能仅仅侵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对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害。
此外,既然任何犯罪行为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那么作为其具体体现者的犯罪对象也必定受到侵害。
传统观点的缺陷在于,将犯罪对象仅仅限于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人和物,而没有将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者的范围相应扩大,以至于得出了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却未必的结论。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认识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这种越过具体的犯罪对象而直接认识抽象的犯罪客体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认识规律的,极易导致认识上的错误。
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性的规定,要达到对其的正确认识,对于作为其客观表现的犯罪对象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任何犯罪都是存在犯罪对象的,这是我们在刑法中必须认可的。
在刑事立法中,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不单是为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关系的客观表现,即具体的犯罪对象。
在任何犯罪中,犯罪对象都受到了侵害或威胁,不少学者经常举例论证在有些犯罪行为中,犯罪对象没有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必定受到侵害,如甲盗窃乙的财物,结果后来被追回,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客体受到了侵害但犯罪对象——财物很可能没有受到任何侵害。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既然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财产所有权关系受到了侵害,不可能没有具体的体现,但此时受到侵害的不是财物本身的性状发生了变化,而是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占有事实或所有的事实被侵犯了。
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在任何犯罪中都是存在的,任何犯罪在侵害犯罪客体的同时,必定侵害了犯罪对象。
如上所述,造成传统观点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过窄而造成的,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犯罪对象的范围。
二、犯罪对象的范围的界定(一)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的界定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提出了犯罪对象的概念,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深入,只是在研究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
加之当时我国主要是接受、移植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和犯罪对象理论,很少有人对一些传统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理论有过怀疑,到80年代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探讨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反思原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这其中也包含了对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关系的各种通说的反思。
归纳起来,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1.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其中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而物则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承担者,这是我国关于犯罪对象概念的传统观点。
这种观点将犯罪对象作为与犯罪客体有密切联系的事物,认为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
2.犯罪对象也称行为对象,是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不属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素,而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要素。
3.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指的是具体的人或者物,犯罪对象应该与行为、结果紧密联系在一起。
4.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物。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也不一致:犯罪对象的范围是仅仅包括人、物还是包括其他,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如何等。
(二)犯罪对象的界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犯罪对象的特殊性使犯罪对象与一般意义上的对象区别开来,同时对于确定犯罪对象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犯罪对象作为对象的一种,与一般的对象具有共性。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确立犯罪对象的概念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犯罪对象属于客观存在的现象范畴,应以犯罪行为能作用到的范围为限。
(2)犯罪对象在受犯罪行为作用之前,还不是犯罪对象,只是客观的自然存在或社会存在。
(3)犯罪对象在受犯罪行为作用之同时,会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
(4)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之间应是相对应的关系,不存在无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反之,客观世界任何事物,如果不受犯罪行为的作用,也就不是犯罪对象了。
(5)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外在表现,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形态。
(三)犯罪对象的界定如果仅将犯罪对象界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人或物,必定会得出有些犯罪不存在犯罪对象的结论。
笔者认为,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辩证关系出发,凡是能具体体现抽象的犯罪客体的具体事物,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对象,而不应局限于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人和物。
综上,笔者将犯罪对象的定义界定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构成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
犯罪对象的外延(种类)应包括如下方面:1.人。
作为犯罪对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人的集合体——单位。
作为犯罪对象的自然人,集多种人身权和其他权利于一身,对人的人身权与其他一些权利的侵犯最终还是体现在对犯罪对象——自然人的侵犯。
人的集合体包括各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从更高层次上讲,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集合体,在很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如《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等,其犯罪对象都是作为人的集合体。
2.物。
物的外延是将物界定为犯罪对象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
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比民法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围更加广泛,它不仅是指那种能够被人们实际支配和利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而且由于刑法研究作为犯罪对象的物并不是着重物体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当然在财产关系受到侵犯时,其经济价值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是注重于研究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因此,一些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体,往往也具有犯罪对象的意义。
3.行为规范。
主体和客体是实践活动的两极,而实践是使主体和客体这对立双方联系起来的桥梁,实践活动本身有其独立性。
行为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行为规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良好的行为准则。
行为规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体现出多种社会关系,有其特殊性,因而应将其独立地划归为一类.但是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规范显然只能是合法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作为犯罪对象的主要是一些经济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如逃避追缴税款罪、走私毒品罪等。
行为规范具体包括:(1)国家的一些政治、经济、行政、司法活动。
例如选举、海关管理、税收、金融、外汇、工商管理、犯人的监管改造等。
(2)国家为维护自身、社会以及公民的安全等秩序所进行的一些活动,如国防、军备、治安等。
(3)自然人、法人(单位)的教学、科研、生活、生产、交换活动。
4.信息。
一般认为,“信息是客观世界中物质和能量运动的形式,以及自组织系统对这个形式的能动的反映”。
信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信息的载体,当然是一种物质的存在,如光盘、磁盘等。
信息必然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信息本身并不是社会关系,而只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但我们却不宜说信息的表现形式是光盘等,因为信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然其载体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作为其载体的物质的价值相对来说是十分有限的,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信息而非其载体。
有学者认为,在盗窃国家秘密时,盗窃的对象就是信息。
现在许多计算机犯罪的行为对象,其实也是信息。
因此把信息列为行为对象,更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要求。
也有论者将信息视为物的一种,从而也将其认定为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信息除了前述的一些特殊性之外,从法学理论上讲,物的范围也是不包括信息的。
因此将信息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对象是有利于法律学科中的有关概念的统一规定,也有利于对信息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
三、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所得出的一些存在诸多困惑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将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混同所造成的,有必要正确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行为对象”概念的提出“行为对象”一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少有提及,即便有些曾经使用过行为对象一词,其意也如同传统意义的犯罪对象的代名词而已。
何谓行为对象,笔者将通过具体的罪名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对于伪造货币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观点,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由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可知,作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的承担者不可能是假币,而只能是真币。
只有真币才能体现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真币才是我国刑法设立该罪需要保护的对象。
犯罪分子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最终也是为了用假币冒充真币。
这与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一般观点有所不同,按我国刑法理论目前的观点,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币。
显然,根据以上分析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也认为:“行为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使用就是让假货币冒充真货币,即以假货币作用于真货币。
所以,真货币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真货币才体现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对于假币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应该给予何种的地位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正在流通的货币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很显然,假币属于该罪成立中客观方面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但却不是犯罪客体的表现,既然不是犯罪客体的表现,当然也就不是犯罪对象。
笔者在此将其界定为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构成一些犯罪不可或缺的,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客观事物,其功能在于界定行为,使其成为某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特定行为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