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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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制度范本

工程签证制度范本

工程签证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程签证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

3. 工程签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签证内容及要求1. 设计变更签证: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建设方书面同意,并由设计方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2. 现场签证:涉及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调整或变更,应由监理方现场确认并记录,必要时需附上图纸或照片。

3. 隐蔽工程签证:在隐蔽工程施工前,施工方应通知监理方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4. 材料设备签证:进场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由监理方进行验收并记录。

5. 工程量签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由施工方申报,监理方审核确认。

三、签证程序1. 提出申请:施工方应在需要签证的事件发生后及时提出签证申请。

2. 审核确认:监理方应对施工方提出的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3. 签发签证:审核通过后,监理方应及时签发工程签证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归档管理:签发的工程签证单应妥善保存,作为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四、签证效力与责任1. 工程签证是确认工程事实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2. 未经签证或签证不实的行为,将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和工程验收。

3. 若因签证问题导致纠纷,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方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另行通知。

工程签证 管理制度

工程签证  管理制度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签证原则1. 工程签证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签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施工方法变动、工期调整等。

3. 签证应由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相关方共同参与,确保签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签证程序1. 提出签证需求:施工单位在遇到需要签证的情况时,应及时向项目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和内容。

2. 审核签证申请:项目管理方应对提出的签证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3. 签证决策:根据审核结果,项目管理方应决定是否批准签证申请,并将决策结果通知相关各方。

4. 实施签证:一旦签证申请获批,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受影响。

5. 签证记录:所有签证活动都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并保存备查。

五、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证内容执行工作,并对签证后的工程质量负责。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签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签证活动合规合法。

3. 项目管理方应对签证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及时解决签证中出现的问题。

六、监督管理本单位将定期对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修改。

房地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房地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房地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工程签证行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签证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工程签证的范围包括:(一)设计变更签证: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工程结构变化、材料品种及规格变更等产生的费用变化;(二)工程量签证:因工程量增减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三)施工条件签证:因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等;(四)其他签证: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签证项目名称;(二)签证原因及依据;(三)签证工程量及单价;(四)签证费用;(五)签证时间;(六)签证单位及签证人;(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签证程序第七条工程签证的提出:(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并附上相关依据材料;(二)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依据、工程量及费用等无误后,报建设单位审批;(三)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签证协议,并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签证的审批:(一)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签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二)建设单位审批不同意签证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四章签证费用管理第九条签证费用的确定:(一)签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签证协议的约定计算;(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签证协议没有约定的,签证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单价计算。

房地产公司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

大连**房地产集团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修订讨论版)二0一三年五月1.目的1.1为了加强变更及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地产集团及所有项目公司。

3.定义及内容3.1变更的定义及内容变更指从工程开始至竣工结束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工作。

一般包括设计类变更和非设计类变更两种。

1)设计类变更指营销部、物业部、工程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改变和修改。

2)非计类变更指除对原施工图之外的其他工程变更,如因现场施工条件造成的变更等。

3.2签证的定义及内容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一般包括变更类签证和扣款类签证两种。

1)变更类签证指因设计类变更或者非设计类变更产生的工程签证。

2)扣款类签证指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文件及现场管理规定,以一定金钱数额承担的相应的责任4.变更及签证处理原则4.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越权无效。

4.2一单一算原则:每个指令单(包括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并有相应的合同。

4.3时间限制原则:对于已经实施完毕的变更,承包商必须将办理签证所需的完整资料在7日内上报甲方工程部,逾期不予办理。

甲方从接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签证资料至工程签证生效,于7天内完成《工程签证单》的内部审批流程。

4.4一事一签原则:一份工程签证只能对应一份公司工作联系单,不能合并签证,更不得故意肢解签证。

4.5一月一报原则:每月30日前,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对本月已发生《工程签证台帐》、《工程变更台账》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至项目公司成本合约部审核备案。

4.6损失追索原则:如由于其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甲方、监理予以签证时,必须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扣款签证。

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签证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签证过程合规、透明。

第四条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应实行责任明确、工作细致、程序规范的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工程签证申请第五条工程签证申请应提前向负责工程签证的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现场照片、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六条工程签证申请需由工程施工方责任人签字确认,并由项目经理审核。

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通过后,应由负责工程签证的部门建立签证档案,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工程验收。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被驳回时,需提供明确的理由,并告知申请方改进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工程签证通过后,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确保签证的有效性。

第十条工程签证有效期根据具体情况设定,若需延长有效期,需提前向负责工程签证的部门递交申请。

第三章工程签证复核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工程签证的复核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核对、施工质量检查等。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复核结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复核结果应经工程签证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后续步骤。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复核结果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分类,确定后续处理方案。

第四章工程签证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签证管理的重要性意识,切实履行工程签证管理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工程签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部门了解并遵守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工程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程签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施行,若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重新经公司领导批准。

2024年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介绍(7篇)

2024年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介绍(7篇)

2024年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介绍(7篇)目录第1篇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2篇地产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流程第3篇新校区项目施工及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第4篇恒大地产工程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第5篇投资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6篇大学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第7篇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为严格控制工程签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经济签证实行四级(监理、工程部、总工程师、总经理)签认制。

二、工程签证指:施工合同中没有预见到的工作内容,或无法根据图纸进行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必须通过现场测量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临时发生的应向施工单位付款的人工、机械工作量,如,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

三、工程经济签证依据:l、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2、工程部的书面通知书;3、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4、经分管副总经理确认的会议纪要;5、监理单位拟定、工程部确认的现场书面指令;6、经监理单位审查、工程部审批的施工单位签证项目施工报告。

减变更四、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专业管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

签证内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查实。

五、签证工程量须经三方共同测量计量,并现场签字确认测量成果。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7日内,将经济签证单按规定格式报送监理单位,一式四份。

工程签证报送时应附有签证依据文件(见第三条)。

签证附件还应包括计算书、收放记录、测量图纸等资料。

七、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签证之日起7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位工程归类编号,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监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资料报工程部复核。

八、工程部在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签证后的7日内,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内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后报总工程师及总经理签认。

房地产公司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变更和签证管理。

第三条原则工程变更及签证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四条变更分类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其他变更。

第五条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申请的流程和责任人。

第六条变更审批设立变更审批流程,包括初步审查、专业评估、决策审批等。

第七条变更记录建立变更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变更内容、原因、影响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变更执行确保变更得到有效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跟踪。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第九条签证定义明确工程签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十条签证申请规定签证申请的条件、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签证审批设立签证审批流程,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签证执行明确签证执行的责任人和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签证记录建立签证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签证的申请、审批和执行情况。

第四章变更及签证的流程管理第十四条流程设计设计详细的变更及签证流程图,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限。

第十五条流程执行确保流程得到严格执行,对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流程优化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变更及签证流程。

第五章变更及签证的文档管理第十七条文档分类将变更及签证文档分为申请文档、审批文档、执行文档和记录文档。

第十八条文档保管建立文档保管制度,确保文档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文档查阅规定文档查阅的条件和流程。

第二十条文档归档明确文档归档的时间、方式和责任人。

第六章变更及签证的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建立变更及签证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核标准制定变更及签证的考核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明确考核结果的应用,包括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制度修订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修订,经公司高层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下发版)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规定DF-JT-ZDGC-2012009002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发起、审核及签证办理流程,为了严格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增项工程的签证及索赔的严肃性,明确签证及索赔人员的职责,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第三条职责一、集团行政办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二、技术研发部、工程项目部、预算部负责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工程变更一、设计变更(一)设计变更需由建设单位发起,由技术研发部主办,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经工程项目部交承包商施工的涉及结构功能、建筑功能、材料变动等内容的技术经济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A、经设计院修正的原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B、由于建设单位经设计院同意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C、由于技术研发部、工程项目部采用新工艺或其他技术措施,或由于营销部门应客户要求提出变更,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二、工程指令(一)工程指令是指建设单位发起,由工程项目部主办,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交由承包商施工的非设计变更类的技术经济文件。

按施工紧急程度分为一般工程指令与特急工程指令。

特急工程指令: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工程副总裁同意,可不采用事前审批而提前下发的紧急性工程指令;一般工程指令:是指按正常发起、预估、审批和下发的流程实施的工程指令。

(二)工程指令的主要内容A、已施工部位需要拆除;B、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如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变更事项;C、合同之外的零星用工事项。

三、签证(一)是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承包商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加强变更签证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项目变更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装备制造、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变更签证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户或设计单位要求变更原始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完成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技术要求、价格等各项内容。

第三条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公平、科学决策、及时处理、责任明确。

第四条各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变更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变更签证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应当与项目的投入和风险相适应,审批程序应当合理、规范、透明。

审批权限级别应当明确,审批程序应当简化。

第二章变更签证的申请第六条变更签证的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项目部门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包括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

变更签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二)变更的影响及后果;(三)变更的技术要求及标准;(四)变更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变更签证申请中所述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变更签证的价格应当合理,具有市场竞争性。

第八条项目部门应当对变更签证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实施要求。

初步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初步审查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同意变更签证申请。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项目部门反馈。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审批第十条变更签证的审批应当按照各级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确保审批结果合理、合法。

变更签证审批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变更签证申请,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审批部门接到变更签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制度

XX(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置业”)的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降低项目成本,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天津置业开发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天津置业组织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严格控制预算外费用的发生。

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程序,杜绝随意变更签证。

项目各类工程变更签证一律出具《设计变更单》或《工程洽商签证单》,写清变更签证事由,必要的附图说明。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四条施工单位将需要签证的工程内容汇报给监理和工程部,得到初步认可后,施工单位将书面的《工程洽商签证单》和此签证单内容对应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费用审批单》一同上报给监理。

第五条监理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工程部,工程部对此签证内容进行审核并委托造价公司审核此洽商签证预算费用,如果同意此洽商签证内容,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应资料上报给总公司工程管理部、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

第六条《工程洽商签证单》签署确定后由工程部下发给监理、承包方实施,并由工程部转发,造价工程师存留。

签证内容实际发生过程中,施工单位人员应会同监理公司、甲方公司,必要时还需有造价咨询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签证价款,如果与事先所报《工程洽商签证单》签证价款有出入,且签证价款(单次10万元以上),则报总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业务分管领导、职能分管领导审批。

最终签证费用以审计结果为准。

隐蔽工程施工时未通知签证有关各方到场监督察看,一律不予签证。

第七条需要洽商签证的工程内容完成后,如需重新办理《工程洽商签证单》,施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洽商签证手续,否则此洽商签证单视为无效,损失由施工方自负。

第八条每月要完成对需要签证的工程内容封闭。

对3个月不完成工程签证封闭的一律不予签证,视同由施工方自负。

第九条对于洽商签证工程质量低劣,不符合要求的,签证人可拒绝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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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
(1)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有关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签证单》 , 由设计管理部提出。 ①现场监理工程师对签证进行初审。 ②项目部主办人及成本管理部进行审核(有关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 签证单》 ,须经项目部设计负责人审核) 。 ③项目部负责人审核。 ④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⑤分管领导审批。 (2)当工程签证费用不超过 10 000 元时,经分管领导最终审核后直 接交施工单位实施。具体审核流程如图 6-1 所示。
开始
施工单位工程签证
监目经理审核
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施工单位施工
结束
图 6-1
工程签证费用不超过 10 000 元的审核程序图
(3)当工程签证费用超过 10 000 元(含)时,项目经理部填写《内 部联系单》上报,直至集团企业总经理核准后,完成签证,并发给施工单 位实施。 (4)经估算,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超过 50 000 元或超过 合同额 10%的属重大设计变更,应进行会审。评审会可邀请项目经理部、 造价部、设计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必要时 外请专家参与,并将会审结果报集团企业总经理批准。 第 5 条 工程签证的执行 (1) 《工程签证单》在签发后,由项目经理部专人统一分类并编号、 加盖印章。未盖章者均不予结算。 (2) 《工程签证单》经确认签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三天内予以回复, 否则均视为认可签证结果。 (3) 《工程签证单》均须进行二次签证的情况 ①若第一次签证时可以明确签证结算价的,第二次签证仅为确认执行 情况,最后由项目经理将本周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单》直接汇总并于次周 第二天提交至财务管理部。 ②若第一次签证时无法明确签证结算价的,施工单位必须先提供较为 准确的预估金额。施工完成后三天内进行二次签证,由施工单位上报准确 决算书,项目经理部组织进行第二次签证并明确签证结算价,同时确认执 行情况,第二次签证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将本周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单》 汇总并于次周提交至财务管理部。
房地产企业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执行部门 第一章 总则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编 监督部门 号 考证部门
第 1 条 目的 为规范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工作程序,确保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 有效性、可执行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要求,进而控制设计 变更、签证的费用,利于集团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有效管控,特制定本制 度。 第 2 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 第 3 条 职责 (1) 工程技术部是签证管理的部门, 确认签证及设计变更实施的情况 及工程量。 (2) 项目经理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 负责组织签证变更实施工作。 (3) 设计管理部是设计变更的见证部门, 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确认及说 明变更原因。 (4)造价部对设计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第二章 工程签证程序
则无须填写《工程项目结算审定表》 ,结算时间则在签证中明确。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
(4)财务管理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所有《工程签证单》汇总 并上报至集团企业总经理。 (5)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时,须约定签证人员的名单及 权限。 (6) 项目经理部应要求监理企业督促施工单位检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 证的执行,并定期(每月)汇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执行情况。 (7) 企业可签证人员需在财务管理部预留签字样章, 并由其签字方可 生效。 第 6 条 应急情况处理 由于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将造成工程停工的,为了确保工程工期,按照 应急情况进行处理。 (1)由项目经理部主办人编制书面《内部联系单》 ,经上述审批权限 或签发权限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先交施工单位执行。 (2) 以上未经过标准程序批准的文件为非正式文件, 有关经办专业工 程师(或主办人)应在七天内,按正式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 7 条 争议签证处理 对有争议的 《工程签证单》 , 可经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及项目分管领 导审核后先行处理,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按正式程序补办手续并注 明补办的原因。 第 8 条 工程结算 《工程签证单》属原合同增减部分的,则须在原合同的《工程项目结 算审定表》 中并入, 结算时间按原合同约定。 《工程签证单》 属独立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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