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也被称为启动再审的主体,在我国只有两家:法院或者检察院。
【注意】1.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别的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最高检除外,最高检可以对最高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提起再审抗诉。
2.二审抗诉是向上一级法院抗诉,再审抗诉是向同级法院抗诉。
3.能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下级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的权利。
4.能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检察院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
【典型真题】【例题单选题】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0-2-38)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审判监督程序。
选项A.B做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选项C做法正确,选项D做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据此可知,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提起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例题单选题】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2003-2-20)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申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 (2)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 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 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 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③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 同级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再审和提审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一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
(2)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其审判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生效的审级以及适用提审还是再审而 有别: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 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而现在是提审的,适 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的,那么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均 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民事诉讼法》 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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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 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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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 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该判。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 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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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 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判决得
到正确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 无罪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做到实事求是,不 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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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体现"有错必纠"原则。 2.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3.上级司法机关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重复形式。 4.群众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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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监督程序及其它审判程序的区别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法院级别不同。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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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审理的目的不同。 3、审理的依据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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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序号 1 2 3
4 5 5
案件的不同情形
处理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 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 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裁判 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 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提起期 限
① 具有两重性。人民法院的 受法定的上诉、 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
判决、裁定生效后,如发现 抗诉期限的限制。 决、裁定后,应在上
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抗诉期限届满后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不管什
或二审判决裁定后10
么时候,都可以提起。
日内立即报最高人民
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
②提起次数不受限制。依据 本程序重审过的案件,只要 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还可以再提起本程序,不受 次数限制。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 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由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 审法院审理。
•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分两种情况:
• 原判无误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说服教育 申诉人或书面通知驳回;
• 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依据审判 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理法院(一)法院启动再审1.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则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交给其再审。
【注意】5种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再审审理程序1.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2.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注意】不开庭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司考】考点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同时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督促程序(一)适用条件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注意】劳动者提出的就劳动报酬的纠纷,是金钱关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务,不是金钱关系。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注意】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不适用公告送达。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5.收到申请的法院具有管辖权;6.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支付令的相关程序事项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法院辖区的,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永远基层法院管。
2.审查形式:审判员1人审查;(1)形式审查:接到申请人申请书5日内审查结束,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其申请;(2)内容审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15日内裁定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不可上诉。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4.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5.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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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和审理程序,因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对象:申诉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申诉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没有限制,对抗诉理由作了限制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主体不同:最高院、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只能由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程序只能按照二审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诉法均未确立1.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1.申诉的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最主要形式)。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2)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3)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上述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定的理由。
2.申诉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3.申诉受理机关:法院、检察院。
4.申诉的效力(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5.申诉的审查处理(1)向法院申诉应提交相关的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2)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①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即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也可以由准许撤诉的二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②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3)对申诉的处理:两级申诉原则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4)受理申诉后的处理期限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诉引发再审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这里“新的证据”是指:①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②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③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④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5)认定罪名错误的;(6)量刑明显不当的;(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院和上级法院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3.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1)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院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⑤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⑥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⑦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⑧量刑明显不当的;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⑩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①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②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检察院;③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4)对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检察院。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
(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
(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的。
另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也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1.决定再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2.指令再审是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3.决定提审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4.提出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再审和提审1.再审: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
(1)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