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功能区划定第二条中山市根据水资源分布、水质状态、生态环境需求等因素,划定了中山水环境功能区。
第三条中山水环境功能区分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保护区、生态景观区、重要渔业区等四个功能区。
第三章水质保护措施第四条在水源涵养区,禁止采矿、开发建设等活动,保障水源涵养功能的完整性。
第五条在饮用水保护区,对区域内的水源地进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在生态景观区,加强对水体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质清洁,维护生态景观的完整性。
第七条在重要渔业区,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中山市水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环境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对功能区内的水体进行定期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中山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图2.中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质:指水体中各种物质的性质和含量。
2.水资源:指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可利用的水体。
3.生态平衡:指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4.水源涵养区:指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地区,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积蓄和补给。
5.饮用水保护区:指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为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所设立。
6.生态景观区:指以水环境为主要要素,具有重要生态景观功能的区域。
7.重要渔业区:指渔业资源丰富,对当地经济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区域。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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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做好迎接2008年度珠江整治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整治珠江2008年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粤珠办〔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印发给你们。
请各镇区认真做好考核、检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检和总结材料准备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二十日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单位河涌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厂设施养殖场的整顿河流两岸生态、景观整治重点河段达到水质目标工业污染防治其它火炬区完成珊洲上村涌、江尾头涌等河涌整治,推进小隐涌、下顷九涌整治,整治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重(劣于Ⅳ类)的河涌,并收到成效。
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验收;按市政府要求规划建设辖区内纳入珍家山服务范围管网建设;按市政府要求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达标排放;防止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加强农村污染防治。
对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防止饮食店(摊档)回潮;整顿河流与河涌两岸违章搭建的窝棚与简易平房;清运所有位于河流沿岸的垃圾堆放点。
各河涌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
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全面达标排放,对提出的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项目要严格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新建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化产业结构。
《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

《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中山,这座位于珠江三角洲的美丽城市,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人文景观。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打造一个生态宜居的中山,制定一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山的环境现状中山市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环境挑战。
1、空气质量方面,工业排放、机动车尾气和扬尘等因素导致部分地区空气质量不佳,尤其是在冬季和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气时有发生。
2、水资源方面,虽然中山市水资源相对丰富,但水污染问题仍不容忽视。
部分河流和湖泊受到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水质下降,水生态系统受到破坏。
3、固体废物方面,随着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垃圾处理压力增大。
同时,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
4、生态系统方面,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了自然生态空间的减少,森林覆盖率有待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挑战。
二、环境保护的目标与原则1、目标短期目标(1-3 年):显著改善空气质量,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提升重点河流和湖泊的水质,达到相应的水功能区标准;提高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中期目标(3-5 年):持续优化环境质量,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在较高水平;全面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恢复水生态功能;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长期目标(5-10 年):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将中山打造成为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让市民享受优美的生态环境。
2、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已存在的环境问题。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生态保护放在首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循环转变。
公众参与,社会共治: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1、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推进重点行业的废气减排。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市境内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政府负责本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促进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技能水平。
第八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资的力度,提高水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第九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制定有效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全面改善水质,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控,限制污染物排放和非法排污行为,控制水体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浓度,保护水环境质量不受严重破坏。
第十四条中山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推广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技术,促进水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范文精简处理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中山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工作,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一条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要求如下:
1. 维持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 禁止向水环境功能区排放和倾倒有害物质;
3. 禁止非法捕捞、捕杀水生动植物。
第二条
水环境功能区内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等,在投资建设之前,必须提交水质保护方案,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监测数据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水环境功能区的重要水源地、采石场、垃圾处理场等特殊场所,应当加强保护措施,严禁污染水质、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章监管与处罚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对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质保护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
水环境功能区的各类污染源应当自觉接受监管,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监测数据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对于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工作,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积极监督,共同努力维护水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中山市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于近期正式发布实施,对中山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次发布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共计有八章五十三条,从水环境保护的总则、水体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水环境监测与监管、水污染控制、违法行为与处罚、附则等八个方面详细阐明了中山市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行政责任、职责分工、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其中条款内容具体而细致,系统完整,可有效规范中山市水环境保护工作。
首先,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中山市水环境保护的总则,指出了保护水环境的基本原则和原则性要求。
该总则强调了“保护、治理、恢复、节约、科技为主、预防为主、重在管理、公众参与”等八项基本原则,并要求中山市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始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等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其次,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水体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该部分主要围绕水体的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两个方面展开,规定了水源保护、水龄控制、排放标准、水质检测、监测、取水和调度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中山市水体环境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三,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对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部分主要围绕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保护两个方面展开,规定了水资源管理责任、水资源管理计划、节水措施、供水规划、用水配给等多个方面内容,并要求各单位、个人在使用水资源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四,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对水生态保护和恢复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部分主要围绕水生态的保护、恢复和建设,规定了生态保护目标、生态保护重点、生态补偿等内容,并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管理,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的自然生境。
第五,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监测和监管的原则和要求。
该部分主要围绕监测机构设立、监测技术和标准等方面展开,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水环境监测和管理的监管措施,保证水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粤府函〔2020〕229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中山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定〈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中府〔2019〕106号)收悉,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古镇新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古镇镇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南部供水总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南部三镇取水口上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南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南头(黄圃)镇取水口迁移工程和黄圃水厂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内河涌型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应在相接主干河流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生效后方可生效。
三、中山市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各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开展河涌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附件:1.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2.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示意图及主要拐点坐标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5日。
中山市环评用水标准

中山市环评用水标准一、水质指标根据中山市的环境保护要求,环评用水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
具体来说,水质指标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等规定。
在环评报告书中,应详细描述评价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现状、变化趋势以及潜在的污染源,同时提出相应的水质改善措施。
二、用水效率为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环评用水标准要求采取合理的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具体来说,应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如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等,同时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的用水计量和统计制度。
在环评报告书中,应详细评估项目或企业的用水效率水平,提出相应的节水措施和方案。
三、用水计量为确保用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环评用水标准要求对用水进行计量管理。
具体来说,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设备,对用水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用水浪费问题。
在环评报告书中,应明确提出用水计量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
四、用水安全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环评用水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用水安全。
具体来说,应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同时对废水进行妥善处理和排放,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在环评报告书中,应明确提出用水安全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水资源保护为保护有限的水资源,环评用水标准要求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
具体来说,应加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调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的正常需求。
在环评报告书中,应明确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六、水生态保护为保护水生态系统,环评用水标准要求采取措施保护水生生物和生态环境。
具体来说,应保护和恢复河道、湖泊等水域的自然生态和水生生物栖息地;同时对涉水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保障水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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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1997年12月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7]115号文颁布)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河运、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造成水污染的,必须承
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分析情
况和年度综合报告书。
水利、建委、规划、卫生、防疫、公安、港监等部门应按
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工
作。
第五条中山市环境保护检测站具体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水质分析
报告。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水环境功能区,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的水区域范围内,根据水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
境容量)、水环境保护目标以及社会发展状况,将特定的水
区域划分为不同功能的环境单位。
第七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二类水环境功能区,三类水环境功能区,四类水环境功能区和五类水环境功能区。
第八条二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西江河中山河段:顺德均安与古镇交界处至坦洲大涌口。
小榄水道:莺歌咀至大南尾。
鸡鸦水道:汲水至大南尾。
桂洲水道:小榄水道以东, 鸡鸦水道以西流域。
水库:长江、金钟、马岭、石榴坑、长坑三级、田心、古
鹤、龙潭、马坑、横迳、莲花地、箭竹山、逸仙、蟾蜍塘、出水象、芙蓉山。
以上区域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
准值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九条三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横门水道、磨刀门水道、洪奇沥、桂洲水道(汲水以东
流域) 、黄沙沥、黄圃水道、横琴水道、海洲水道、浅
水湖、大魁河、田基沙沥、三宝沥、坦洲大涌、拱北河、
北台溪、大环河、东部排水渠、中部排水渠、西部排水
渠、沥心涌、分流涌、港口沥、含珠沥、含珠窖、木河
迳、南洋窖、三角新涌、坦洲涌、西干渠、二窖口沥.
以上区域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四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石岐河、北部排水渠、白濠沥、石龙涌、金鱼沥、仔涌、
沙朗涌、石基涌、狮窖河、赤洲河、张家边涌、八公里河
涌、大窖涌、石军涌、乌沙涌、独尾窖、民众沥、义仓正
涌、袷安涌、上浪涌、涌口门上涌、涌口门下涌、鸦岗运
河、申堂涌、三沾涌、灯笼涌、二沾涌、大沾涌、联石
湾涌、龙胜涌、波隆涌、鸡笼涌、白鲤涌、同安涌、四埒
涌、横沥涌、白里涌、十六顷排水渠、麻子涌.
以上区域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标
准值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一条五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古镇涌、曹步涌、三沙涌、花蓝沥、低沙涌、哦角涌、
横沙涌、小榄涌、小榄新涌、蚬沙涌、大崩涌、白沙湾
涌、石涌、濠头涌、沙边涌、四联涌、板尾涌、茅湾涌、
金钟涌、天字号涌、阜圩涌、大有涌、猛流涌、苏埒涌、
马鞍窖、横档涌、南头涌、低沙涌、布刀涌、尤鱼窖、
高沙涌、生生涌、龙丰涌、接源涌、鸭尾窖、何五顷涌、
及各镇区的内河涌。
以上区域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Ⅴ类标
准值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二条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环境功能区的,依最高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在水环境功能区内新设排污口的,应按照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89)的一级排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水环境功能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设臵水污染防治设施,其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与主体工
程统筹安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
收达到要求后同时投产使用。
水环境功能区内的污染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排
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
逾期无法治理的,责令其
停业或关闭。
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作出防治计划
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市环保局应对限期治理项目进
行检查和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向水环境功能区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须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发给排污许可
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水环境功能区水体排
污。
第十六条严禁在二类水环境功能取内新办下列企业:
(一)生产农药、铬盐、钛白粉、氟致冷剂的企业;
(二)漂染、电镀、冶炼、制革、化学制纸浆、拆船和氰化法提炼产品的企业;
(三)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材料的企业
(四)设臵油库和化工原材料堆放点的企业。
三类和三类以下水环境功能区在容量承受能力内,可适当
考虑一些有污染的项目,但必须做好容量分配和总量控
制。
第十七条禁止向水环境功能区水体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下列物质:
(一)含汞、砷、镉、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废渣和农药;
(二)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费液;
(三)工业废渣、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含病原体污水。
第十八条禁止在水环境功能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船只、容器。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钻孔排放、倾倒含有毒
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输送、贮存上述
物资。
第十九条在水环境功能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或容器等防污染
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和港务监督
部门规定的防污文书和记录文书。
装卸、运输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船舶,应按照有
关规定采取严格防溢漏措施。
第二十条在水环境功能区沿岸新建港口、码头,应设臵接处、
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
设施。
未设臵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水环境功能区内开办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环保措
施,严格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颁布后,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特殊用水保护区,其
指定功能和水环境目标纳入区域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水环境功能区的区界,除本规定有直接标明起止地点的河道外,其余一律按《中山水利志》主要河
道情况表中的起止地点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