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2021年1月6日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2024年广告店规章制度

2024年广告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店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广告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告店的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广告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广告服务。
第四条广告店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行业责任,推动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广告店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广告店应设立规范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广告店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对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和道德性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广告店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广告店应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优质的广告服务。
第九条广告店应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条广告店应建立健全的制度监督机制,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十一条广告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自律准则,规范广告内容,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消费观念。
第十二条广告店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和道德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广告店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散布谣言,严禁发布含有欺诈、诋毁他人、违背社会公德的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店应注意广告的技术性和科学性,不得发布误导性、夸大宣传的广告。
第十五条广告店应加强对广告保密工作,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和广告创意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广告店应加强对广告的文化和艺术价值的保护,尊重著作权及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广告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广告店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广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广告店不得恶意竞争,尊重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建立良好的行业信誉。
第十九条广告店应确保广告创意的原创性,不得抄袭他人的广告创意。
晋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晋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一、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的计划和管理,保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牌、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报刊亭、门面招牌、标志牌、口号、条幅等广告和宣传及标志性设施。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的建筑物或空间和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类形式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四、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计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利用”的原则。
五、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违法设置的惩罚。
并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的记录、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中心市区计划控制区之外各镇人民政府受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计划、交通、民政、公安交警、供电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六、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由市政部门会同计划、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心市计划控制区之外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计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及《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定(试行)》;(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三)户外广告利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置第四章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第五章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体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广告。
不包含招牌及已建、新建商业楼体预留的宣传画面。
第三条凡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2019年12月20日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

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门店广告张贴管理,规范门店广告活动,维护门店形象,提升品牌效应,特制定本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门店经理是门店广告张贴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门店广告的规划、设计、执行等工作,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广告张贴工作。
2. 门店广告部门应加强对门店广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广告张贴情况,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
三、广告张贴准备1. 门店广告需提前制定广告方案,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时间、地点等,经门店经理审核后方可执行。
2. 广告张贴需提前准备好所需的广告材料和工具,并按照广告方案的要求进行准备。
四、广告内容1. 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虚假、欺诈等内容。
2. 广告内容应符合门店形象,不得损害门店的声誉和形象。
五、广告形式1. 广告形式包括海报、橱窗、展示柜、户外广告等形式,应根据广告内容和广告场地的特点进行选择。
2. 广告形式应符合门店的装修风格和品牌特色,提升门店形象。
六、广告执行1. 广告执行应按照广告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私自篡改广告内容和形式。
2. 广告执行人员应做到精心制作、规范张贴,保证广告的美观和效果。
七、广告监督1. 门店广告部门应定期检查广告张贴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2. 对于违规广告张贴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广告效果评估1. 对于门店广告活动的效果应进行评估,包括广告的曝光率、点击率、转化率等指标。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广告策略,提升广告效果,实现广告的最大化效益。
九、附则1. 本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门店经理所有。
以上为门店广告张贴管理制度,望广告执行人员认真执行,做到规范广告活动,提升门店形象,提高品牌效应。
广场管理制度

广场管理制度广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休闲、娱乐、社交和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障广场的正常使用,维护良好的秩序和环境,特制定以下广场管理制度。
一、广场开放时间广场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具体时间至晚上具体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重大活动或恶劣天气,开放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届时将提前发布通知。
二、广场使用规定1、禁止在广场内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打架斗殴、贩卖违禁物品等。
2、禁止在广场内乱涂乱画、张贴广告、破坏公共设施。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3、禁止在广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以确保公共安全。
4、禁止在广场内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等设备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和正常活动。
5、禁止在广场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6、禁止在广场内进行商业性的宣传、推销活动,除非事先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
7、禁止在广场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如需举办临时活动,应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
8、禁止在广场内遛狗时不栓绳,宠物粪便应及时清理。
三、活动管理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广场内举办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应提前向广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相关资料。
2、活动组织者应遵守广场管理规定,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3、活动期间,组织者应负责活动现场的秩序维护和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
4、对于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
四、设施管理1、广场内的公共设施,如路灯、座椅、垃圾桶、健身器材等,由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使用者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或私自挪用。
如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3、对于因自然损耗或人为损坏的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绿化管理1、广场内的绿化植物由专业人员进行养护和管理,定期修剪、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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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