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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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

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

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

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

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

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3篇)

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1)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依据;(2)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侵害人主观过错的影响;(3)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五章“侵权责任”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规定。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1. 产品责任(1)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销售者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环境污染责任(1)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责任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必须承担的行为后果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责任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确定。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其中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详细介绍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个人也必须承担某种责任。

无过错责任通常是实质性责任,也就是说,在责任方面没有必要证明被告方的过错或疏忽。

通常无过错责任涉及到对第三方的损害,无过错责任可以由法律,政策或协定等命令。

无过错责任的例子可以是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无论肇事方有没有疏忽或过错,他们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有法律规定,致人伤亡的车祸不论是谁的过错都应负赔偿责任。

另一种例子是公司承包商的责任,即使公司没有疏忽或过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也必须由公司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法律上的假设,即一个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直到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必证明被告的过错或疏忽。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因为无法证明或明确责任方。

过错推定责任是法律推定的结果,因此被推定的人可以试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证明是非常困难的。

过错推定责任一般有两种形式:反推定和正推定。

反推定是指,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被告不能证明与起诉无关的行为或疏忽,则被推定有过错。

这种推定通常在药物滥用案件中使用,因为滥用药物很可能导致某些行为或疏忽,如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或从高楼上跳下。

正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法律规定或命令,而某些事情仍然发生,那么责任被推定给被告。

例如,根据英国法律,如果建筑工地在进行工作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安排信号灯,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过错。

总之,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都是法律领域中用于确定责任的重要原则。

无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需要在第三方间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交通事故。

而过错推定责任则适用于在案件中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情况。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体系中,责任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传统法律观念中,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观念也在不断更新,无过错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无过错责任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即使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突破了传统法律观念中对过错的要求,强调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 特点(1)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强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无过错: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后果1. 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经营损失等。

2. 损害赔偿的限额在无过错责任中,损害赔偿的限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对于超出限额的损害,行为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责任承担方式无过错责任中,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恢复原状: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受害人的原状。

(3)赔礼道歉: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对受害人名誉、荣誉的影响。

(4)消除危险: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咱们的生活中,责任这个词儿常常被提起。

有时候,责任的判定并不是那么简单明了,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先给您说个事儿,前阵子我去菜市场买菜,就碰到了这么一件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点关系的事儿。

有个卖水果的摊主,他把一筐苹果整整齐齐地摆在摊位前。

这时候,一个小朋友跑过来,不小心撞到了这筐苹果,苹果滚了一地。

摊主呢,啥也没说,赶紧先把苹果捡起来。

小朋友的家长赶过来一个劲儿道歉,还说要赔偿。

摊主却说:“没事儿,孩子也不是故意的。

”您看,在这个小小的场景里,如果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摊主可能就得承担这筐苹果受损的责任,哪怕小朋友不是故意的。

为啥呢?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说的就是,不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得承担。

比如说,在一些高度危险作业的领域,像高空作业、高压输电。

哪怕相关单位已经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可一旦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他们也得负责赔偿。

这可不是说他们做错了啥,而是因为这些活动本身就存在着很高的风险,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就这么规定了。

再比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我家邻居养了只大狗,平时都挺温顺的。

有一天,一个路人从他家门口经过,这狗不知道咋的突然发了狂,把路人给咬伤了。

邻居赶紧带着路人去医院,该打针打针,该赔偿赔偿。

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哪怕邻居觉得自己对狗一直管教有方,也得承担这个责任。

还有产品责任,要是您买了个有质量问题的东西,用的时候受了伤,厂家就算没过错,也得负责赔偿您的损失。

有人可能就说了,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是不太公平啊?其实啊,这恰恰是为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要是非得证明过错才能赔偿,那受害人可能就得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证据,还不一定能成功。

不过呢,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比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那行为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无过错法律责任__案例(3篇)

无过错法律责任_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对于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小区高空抛物事件为例,对无过错法律责任进行案例分析,以期对无过错法律责任的理解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小区居民张某,因家庭矛盾,于某日将其妻子李某从五楼扔下,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张某被警方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然而,李某的父母却因无法证明张某有过错,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无过错法律责任概述无过错法律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设立,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其妻子李某因张某的侵权行为而死亡,损害事实已经发生。

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紧急避险,而是故意伤害他人,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父母作为受害者,需要证明张某有过错,但由于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李某的父母无法证明张某有过错。

4. 法律责任承担由于李某的父母无法证明张某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李某的父母无法证明张某有过错,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引言民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和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无过错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判定侵权责任和赔偿金额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就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分别探讨其含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过错责任的概念及适用条件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错误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责任。

在民事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是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态。

对于判定侵权责任的过错,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点要素:1.主体过错:侵权行为需要由特定的主体实施,即必须是侵权方本人的过错。

如果他人替代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侵权方并不承担过错责任。

2.违法过错:侵权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或合同上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违法过错是指违反法定责任的行为,如交通事故、恶意欺诈等。

3.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并不构成过错责任。

上述要素共同形成了过错责任的框架。

只有当上述要素同时满足时,被侵权方才能主张过错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二、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需对损害结果负责的责任形态。

与过错责任不同,无过错责任是在当事人并没有实施错误行为的情况下,其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常见的无过错责任形态包括以下几种:1.绝对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过错,只要发生相关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便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发生意外的动植物园在动物伤害游客时,即使园方并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倒置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将证明过错的责任转移到被侵权方身上。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危险活动或危险品的使用中,例如火药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损害了周边民众的利益,即使厂方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责任:法律对特定关系中的当事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承担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典,承载着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规范。

其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公平合理的民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安排。

一、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与适用范围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行为或行为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规定的核心理念是,在确定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以保护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的无过错责任:当事人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中,无法预见并控制事故发生,此时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对于某些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因工作需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3. 地方和社会团体的无过错责任: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履行公益职能时,若无过错则不负法律责任;4. 受雇人的无过错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因雇佣关系引起的无过错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与限制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忠实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平原则和社会需求。

然而,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适用。

首先,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的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同时存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

此时,法律应根据权益保护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责任的适用。

其次,无过错责任亦不免除事后救济的义务。

虽然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其并不意味着对受损害方的救济责任消失。

相关法律仍为受损害方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此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受到合理预见和紧要防止义务的限制。

当事人在能够预见和防止危险的情况下,仍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他人受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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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过错责任p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归责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大工业发展的结果。

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剧增,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受到严重损害,而在这些情况下,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

于是,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在推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不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力图以法律上的衡平来矫正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之过错在所不问,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也做了确认,该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在性质上已不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含义,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都以过错为基础,从而体现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的作用。

因此,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职能的否定,因而不具备侵权责任原有的含义,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无过错责任具有几下几个特征:(一)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侵权责任法》第7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确定侵权责任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同时,无过错责任亦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或有无过错在所不问,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

(四)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

当损害后果和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侵权责任即可构成。

有因果关系者,构成侵权责任,无因果关系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相关责任原则之比较1.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虽都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而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不是对于具有“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致害行为道德上的非难和法律上的制裁。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除了法定抗辩事由以外,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应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是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的,大都是限额赔偿;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且对财产损害一般全额赔偿。

(5)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通常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特别责任的各种场合,通常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上,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自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即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

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是以惩罚过错而是以补偿损失为归责的目的,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公平责任不是—个归责原则,其理由有三:一是《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公平责任是归责原则;二是公平责任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三是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H。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它独立地调整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2)公平责任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都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也应对此予以认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则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即加害人主观上既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但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

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也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对此也无须予以认定。

(3)公平责任的适用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其适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4)公平责任存在分担损失的问题,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裁量;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不存在分担损失的问题,其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且常常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

(5)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决定责任归属的根据。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由于—个有效的抗辩事由可能导致侵权民事责任的减免,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原则增加了对加害方免责条件的限制,减轻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

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绝对责任,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无讨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要正确认识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对其免责事由进行明确。

(一)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29条亦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强化对受害者的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以牺牲加害方的公平为代价。

因而不可抗力仍然可以成为加害方免责的事由。

(二)受害人的过错或故意所导致的免责。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亦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时要权衡加害方与受害方的过错程度,侵害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若使受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一昧的加重加害方的责任,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方的过错不能成为加害方免责的当然理由,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加害方的赔偿责任可减轻或免除。

(三)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许多事故的发生,主体不仅仅限于加害方与受害方,往往还存在着第三人。

在加害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情况下,加害方可以免责。

(四)阻却违法性的免责。

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造成他人损失,由于行为的合法性,不具备违法性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0条和31条都有相应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其产生起就带有鲜明的时代使命感,它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而应运而生的,它的重要使命总在于处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的诸如高度危险作业、污染环境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其价值取向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社会弱者的调整规则,以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充分的救济和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

但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得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能以法官意志为转移,随意扩大或缩小其适用范围。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要把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正确区分开来,做到“罚当其责”。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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