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0.95 0.80 0.75
150 115 95
ASM502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ASM2540
1400 1150 850
Ⅲ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305 1305<RM≤1760 1760<RM CO(%)
HC(10 )
-6
200 160 130
3500 2600 2000
2
DB 44/592-2009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CO(%) ASM5025 HC(10 )
-6
ASM2540 (10 )
-6
CO(%)
HC(10 6)
-
NO(10 6)
NO(10 )
-6
CO(%)
HC(10 6)
-
NO(10 6)
-
0.95 0.80 0.75
150 115 9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1400 1150 850
5 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见附录 A(等效采用 GB 18285-2005 附录 B)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均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两用燃料车,要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 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 排放不合格。 具体检测结果按 7.1 和 7.2 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 7.1 快速判定 7.1.1 快速检查工况的 10 s 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 50%,则测试合格。 7.1.2 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 10 s 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 500%, 则测试不合格。 7.2 正常判定 未达到快速判定标准,而进行正常工况检测的车辆,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均低 于或等于规定的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工况测试合格;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超过规定 的限值,则测试不合格。 8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汽车行业)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汽车行业)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285-2000批准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1-07-01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xhaustsofpollutantsfromin-usevehiclesGB18285-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l 的在用汽车。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52-1994 轻柴油GB/T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T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17461-1999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GB/T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SY/T7546-1996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T7548-1998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在用汽车in-usevehicles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2轻型汽车lightdutyvehicles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 类和N1 类车辆。
3.3重型汽车heavydutyvehicles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车辆。
3.4M、N、M1 和N1 类车辆vehicletypeofM、N、M1andN1GB/T15089 中规定的车辆。
3.5基准质量(RM)referenc。
mass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工况运行60s。
1.4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
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旧。
残留量的检查。
2.6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7.1.2.2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的设计,应使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符合 本标准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不限于7.1.2.3.4条的规定。 7.1.2.3 辅助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7.1.2.3.1 发动机或车辆上可以采用辅助排放控制策略,但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经型式核准试验验证,仅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 运行,且满足7.1.2.3.5条的激活条件; ―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满足7.1.2.3.5条激活条 件时可暂时起作用,当激活条件不存在时,AECS应不再起作用。 7.1.2.3.2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 永久性的降低排放控制系统效率,可以在7.1.2.3.4规定的使用条件 下使用某种AECS,其采用的AECS与在排放试验中通常采用的ECS不相 同或有改动。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3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是为 了7.1.2.3.5条关于环保和其他技术方面所必需的最低策略,可以在 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使用某种AECS。在其他所有情况 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4 稳态和瞬态运行条件为: a)海拔不超过 1000 米(或相当于大气压 90kpa) b)环境温度在 275K 至 303K(2℃至 30℃) c)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在343K至373K(70℃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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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 EN 14078 液化石油制品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FAME)含
量的测定法 (红外光谱法) (二)第 3.31 条改为: 3.31 排放控制策略(ECS) 与发动机系统或车辆整体设计结合到一起的一个或一组设计元
素,以达到控制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包括一个基础排放控制策 略(BECS)和一组辅助排放控制策略(AECS)。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CAL-FENGHAL-(YICAI)-Company One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入)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口)GB 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整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测要求和限值.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测要求和限值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from vehicles equipped ignition engine(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目录前言 (Ⅲ)引言 (Ⅳ)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检测方法要求 (3)5尾气排放限值与合格要求 (2)附录A双怠速测量程序 (6)附录B简易瞬态工况法程序 (7)附录C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法检测报告 (13)附录D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 (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国家已经发布了针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环保部门也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限值和尾气排放测量设备制定了HJ/T 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与HJ/T 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标准。
为了使尾气检验工作在河北省顺利展开并执行,本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与细化,结合我省在用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规范了各种测量方法的实施对象,细化了检测系统应具备的功能,依据逐步实施逐步加严的原则,制定了尾气排放污染物检验标准限值。
17691-2005法规解读材料

标准中的若干问题
耐久性问题(第7.4条)
第7.4.1条:自第Ⅳ阶段开始,应保证车辆(发动机)正常 寿命期内排放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转,并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 认; 欧洲指令对第Ⅲ阶段没有耐久性要求; 根据国内企业生产情况,规定了第7.4.2条
在实施表1、表2的第Ⅲ阶段标准时,如果发动机采 用了催化转化器或(和)颗粒物捕集器等排放后处 理技术,制造企业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在 车辆(发动机)的正常寿命期内有效工作,在型式 核准时给予确认。
1
目 录
与GB 17691-2001相比的主要 变化 标准中的若干问题 标准实施日期 环境效益分析 燃油可行性分析
2
制订标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柴油车排放污染物,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短时间接触引起的急性身体不适症状; 长时间接触引起的慢性非致癌性呼吸系统疾病; 最严重者导致肺癌; 尤其是那些技术较为落后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 严重,影响更为明显; 美国对柴油机所排放的细微颗粒的风险评估研究 表明,环境空气中每增加10微克/m3,由此所引发 的癌症可能增加死亡率1% ; 这些细微颗粒物在环境空气中的浓度没有一个安 全的阈值。
先进技术柴油机(第IV、V阶段或EEV) ESC、ELR和ETC
18
与GB 17691-2001相比的主要变化
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装备车载诊断 系统(OBD)的要求
欧盟指令提出第Ⅳ阶段开始均应装备有车载 诊断系统;
技术内容中没有写出具体检查的规程; 有待于欧盟委员会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完善;
截止至最新修订版2001/27/EC。
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691-2005 (2005-05-30发布 2007-01-01 实施) 代替 GB 17691-2001 部分代替 GB 17691-2001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保护环境,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 (EU) 指令 88/77/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柴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修订1999/9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以及随后截止至最新修订版 2001/27/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第Ⅲ、Ⅳ、V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对 GB l7691—2001 的修订,与 GB l7691—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 ESC(稳态循环)、ELR(负荷烟度试验)和 ETC(瞬态循环)工况所构成,针对不同车种或不同控制阶段,用不同的试验工况;——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 OBD )或车载测量系统( OBM )的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增加了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的型式核准规程;——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其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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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9 车载诊断(OBD)系统
AA.9.1 按照 HJ 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
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有关要求提交 OBD
相关资料。
(六)增加 AA.10 条:
AA.10 扭矩限制器
AA.10.1 扭矩限制器启动的描述。
AA.10.2 全负荷曲线限制特性的描述。
一、正文修改如下: (一)第 2 章增加以下条款: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 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 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 (紫外荧光法) ISO 16183 重型发动机——瞬态试验条件下测量原始排气中气 体污染物和采用部分流稀释系统测量颗粒物排放的方法 ISO 16185 道路车辆 用于重型汽车认证的发动机系族——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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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5 当下列条件出现时,AECS被激活。 a)为保护发动机系统(包括对气动装置的保护)和(或)车辆 避免毁坏,且仅通过车载信号激活; b)为操作安全、排放默认模式和跛行回家策略; c)为冷启动、暖机或防止过量排放; d)对于存在问题的发动机,如果在特定的环境或运行条件下, 为了使其他所有污染物排放达标,而放弃对某种污染物控制。 (四)增加 7.1.6 条如下: 7.1.6 扭矩限制器的要求 7.1.6.1 如果使用扭矩限制器,则应符合第7.1.6.2条或HJ 437- 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 系统技术要求》第5.5.5条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失效策略。 7.1.6.2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发动机或车辆上可以安装扭 矩限制器: 7.1.6.2.1 扭矩限制器只能由车载信号激活,其目的是保护动 力系统或车辆结构免于损坏、车辆安全、车辆固定状态下取力器的 使用,以及确保降氮氧化物(deNOx)系统正常工作; 7.1.6.2.2 扭矩限制器只是暂时起作用; 7.1.6.2.3 扭矩限制器不改变排放控制策略; 7.1.6.2.4 当使用取力装置或动力系统保护时,扭矩应被限定 到一个定值,该值与发动机转速无关,但不能超出全负荷扭矩; 7.1.6.2.5 为督促驾驶员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发动机系统内NOx控
按照 ISO 16185 规定的系族参数确定发动机系族。
(八)第 10.1 条增加第三段
从第Ⅳ阶段开始,生产一致性检查中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
粒物的测量值应按 HJ 438-2008 标准所确定的实际劣化系数/修
正值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同 7.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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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 AA 部分 (一)增加 AA.1.20 条: AA.1.20 发动机电控单元(EECU)(所有发动机型式): AA.1.20.1 生产厂: AA.1.20.2 类型: AA.1.20.3 软件标定号: (二)增加 AA.2.2.1.12 条和 AA.2.2.1.13 条: AA.2.2.1.12 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AA.2.2.1.13 反应剂名称(如适用): AA.2.2.1.13.1 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 AA.2.2.1.13.2 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AA.2.2.1.13.3 国际标准(如适用): AA.2.2.1.13.4 试剂补充频率:连续/维修保养 1) (三)增加 AA.2.2.5.5 条和 AA.2.2.5.6 条: AA.2.2.5.5 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范围: AA.2.2.5.6 若出现周期性再生: -两次再生之间的 ETC 试验循环次数(n1): -再生期间的 ETC 试验循环次数(n2): (四)增加 AA.3.1.2.2.3 条: AA.3.1.2.2.3 共轨管的生产厂和类型: (五)增加 AA.9 条:
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如果试验证明了制造企业说明的再生发生 条件,则认为排气后处理系统满足再生要求。
最后的试验结果应是各 ETC 试验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排气后处理系统具有可转变成周期再生模式的安全模式,应按 照第 B.2.8.2 条对其再生期间的排放进行检查(一个 ETC 循环),以确 认该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其排放测量结果有可能超 过表 2 中的排放限值,将不与上述连续再生的测量结果进行加权。 B.2.8.2 周期再生排气后处理系统的试验 对于周期再生的排气后处理系统,排放量的测量至少需要进行 两个 ETC 循环,一个在再生过程期间,一个在再生过程之外,并且 应是排气后处理系统稳定后的 ETC 循环,最后将测量结果加权。 ETC 试验循环期间周期再生应至少发生一次。发动机可以配备一 个开关,使之能够阻止或允许再生发生,但这项技术不能影响原有 发动机的标定。 制造企业应说明再生发生的一般参数条件(颗粒物装荷、温度、
AC.2.2.1.11 反应剂名称(如适用):
AC.2.2.1.11.1 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
AC.2.2.1.11.2 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AC.2.2.1.11.3 国际标准(如适用):
AC.2.2.1.11.4 反应剂补充频率:连续/维修保养 1)
(三)增加 AC.2.2.5.5 条和 AC.2.2.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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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连续再生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应在后处理系统稳定后测量 污染物排放。
ETC 试验循环中应至少发生一次再生过程,制造企业应说明再生 发生的条件(颗粒物装荷、温度、排气背压等)。
为了对连续再生过程进行验证,应至少进行 5 个 ETC 试验循环。 试验期间,应记录排气温度和压力(后处理系统前、后温度,排气 背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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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的设计,应使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符合 本标准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不限于7.1.2.3.4条的规定。 7.1.2.3 辅助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7.1.2.3.1 发动机或车辆上可以采用辅助排放控制策略,但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经型式核准试验验证,仅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 运行,且满足7.1.2.3.5条的激活条件; ―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满足7.1.2.3.5条激活条 件时可暂时起作用,当激活条件不存在时,AECS应不再起作用。 7.1.2.3.2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 永久性的降低排放控制系统效率,可以在7.1.2.3.4规定的使用条件 下使用某种AECS,其采用的AECS与在排放试验中通常采用的ECS不相 同或有改动。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3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是为 了7.1.2.3.5条关于环保和其他技术方面所必需的最低策略,可以在 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使用某种AECS。在其他所有情况 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4 稳态和瞬态运行条件为: a)海拔不超过 1000 米(或相当于大气压 90kpa) b)环境温度在 275K 至 303K(2℃至 30℃) c)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在343K至3438-2008 标准所确定的劣化系数(安
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发动机),或加上按照 HJ 438-2008 标准
所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未安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发动机),以及
ELR 试验测得的不透光烟度,都不应超出表 1 规定的数值。
ETC 试验测得的一氧化碳、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甲烷(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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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措施正常工作,扭矩限制器应激活,以限制车辆性能。
(五)增加 7.1.7 条如下
7.1.7 制 造 企 业 应 确 保 排 放 电 控 系 统 安 全 性 , 参 照
GB18352.3-2005 第 5.1.3 条执行。
(六)第 7.2.1 条第一段、第二段改为:
ESC 试验测得的一氧化碳、总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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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背压等),再生期间的 ETC 循环数(n2)。制造企业还应提供 用来确定两次再生之间 ETC 循环数(n1)的所有数据。n1 的确定程 序应基于良好的工程经验,并应经检验机构的同意。
制造企业应提供一个已接近再生条件的后处理系统,以便在 ETC 试验时实现再生,但不应在预处理阶段发生再生。
附件: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
修改方案
以下修改内容,适用于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 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GB 17691-2005)的第Ⅳ、Ⅴ阶段和 EEV(环境友好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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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 EN 14078 液化石油制品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FAME)含
量的测定法 (红外光谱法) (二)第 3.31 条改为: 3.31 排放控制策略(ECS) 与发动机系统或车辆整体设计结合到一起的一个或一组设计元
素,以达到控制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包括一个基础排放控制策 略(BECS)和一组辅助排放控制策略(AE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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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2.2.5.5 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范围: AC.2.2.5.6 若出现周期性再生: -两次再生之间的 ETC 试验循环次数(n1): -再生期间的 ETC 试验循环次数(n2): (四)增加 AC.3.1.2.2.3 条: AC.3.1.2.2.3 共轨管的生产厂和类型: (五)增加 AC.6 条: AC.6 车载诊断(OBD)系统 AC.6.1 按照 HJ 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 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有关要求提交 OBD 相关资料。 (六)增加 AC.7 条: AC.7 扭矩限制器 AC.7.1 扭矩限制器启动的描述。 AC.7.2 全负载曲线限制特性的描述。 四、附录 B 部分 B.2.8 条改为: B.2.8 排气后处理系统的试验 如果发动机装配有排气后处理系统,试验循环中所测得的排放值 应能代表实际使用中的排放值。对于装配需要反应剂的排气后处理系 统的发动机,所有试验中使用的反应剂应满足 AA.2.2.1.13 条的规定。 B.2.8.1 连续再生排气后处理系统的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