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申办勘察资质的相关文件和要求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行业管理,规范勘察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工程勘察的勘察单位申请和管理资质,包括勘察单位的设立、资质申请、审查与认定、资质分类、变更和撤销等方面。
第三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勘察资质方可从事工程勘察活动。
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活动。
第四条勘察资质的认定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公约”,依法保障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勘察资质的认定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勘察单位依据勘察业绩、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综合条件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六条勘察资质的认定由国家或者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工程勘察的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的勘察行业管理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勘察资质的申请与认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勘察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资格的条件;(二)具备与所申请资质级别相匹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备从事相应工程勘察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备和实验室设施;(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经济基础。
第九条勘察单位申请勘察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勘察资质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应当根据勘察单位的申请资料和实际情况,对其技术能力、业绩以及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其勘察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在认定勘察资质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勘察资质的管理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勘察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勘察项目的要求进行组织和实施。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首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以及《工程勘察资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其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应当明确勘察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等级
划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以及工程勘察资质的专业范
围和地域范围。
不同等级的资质应当对应不同的勘察项目规模和复
杂程度,以及不同的勘察技术要求。
另外,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还应当规定勘察单位和个人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要求,以确保勘察活动
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应当规定勘察单位和个人的
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以及不良行为处理和违规处罚措施,以
保障工程勘察活动的诚信和规范。
最后,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还应当规定勘察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认
定程序和标准,包括资料提交、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现场考察等
环节,以及资质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等管理程序,以确保资质
认定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总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是保障工程勘察活动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明确勘察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等级划分、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等要求,以及资质认定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工程勘察活动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靠性。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规定》已于xx年12月30日经建立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视管理,保证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立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局部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工程建设需求不断提升,工程勘察成为建设的重要环节。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成为了实现企业合法经营及获得项目承接资格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从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能力要求等方面对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进行介绍。
申报条件1.注册资本:对于独立注册的工程勘察企业,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万元。
对于其他企业,其工程勘察业务在企业内部的资本应不低于50万元。
2.人员配备:具有相应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或者同等学历,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相关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工作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经验;–在工程勘察企业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认证合格的人员。
3.设备配置:具有必要的工程勘察设备和资金实力。
4.具有法定的经营范围和场所。
申报流程1.企业在符合以上申报条件后,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请。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审核企业的实际情况。
3.审核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向企业颁发相应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能力要求申请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后,必须具备以下能力要求:1.项目调查能力:企业应当具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委托人要求进行项目调查的能力。
2.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企业应当能够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各类工程参数和有关信息。
3.方案设计能力:企业应当具备编制合理、可行、符合工程建设安全、节约能源、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工程勘察方案和设计成果的能力。
4.现场监督能力:企业应当派遣具有工程勘察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对勘察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对企业的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对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有更深入的了解。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用于管理勘察单位资质的规定。
在中国,勘察资质管理规定主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资源部等部门依法制定,并由管理勘察资质的机构进行具体的执行和监督。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勘察资质的分类和等级:根据勘察单位的技术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将勘察资质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或分类。
2. 勘察资质的审核和认定:对申请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满足相关的条件和标准,并进行资质认定。
3. 勘察资质的管理和监督:对获得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持续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其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4. 勘察资质的使用和限制:规定获得勘察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哪些勘察项目,并对其承接项目的范围和规模进行限制。
5. 勘察资质的终止和撤销:对违反规定的勘察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其勘察资质,并有相应的程序和规定进行资质的撤销。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勘察单位的质量和信誉,维护勘察市场的秩序,促进勘察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勘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文献号】53【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法规分类】地质矿产【颁布部门】地矿部【颁布日期】1991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1年9月3日【正文】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勘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和从事下列第七项至第九项工作的地勘行业的单位,都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一、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二、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含固体、液体、气体矿产资源);三、水文地质勘查(含区域水文地质勘查、城市供水、工矿企业集中供水及农业水文地质勘查);四、工程地质勘查(含区域工程地质勘查,重要城镇、能源、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程地质勘查);五、环境地质勘查(含灾害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医学地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的勘查评价和旅游地质勘查等);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七、岩石、土壤、矿物、水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八、地质测绘;九、地质勘探工程(含钻探、坑探、井探、槽探等)。
第三条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是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资格管理机关。
第四条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复核、发放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管理,其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管理。
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下列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申请。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二、集体所有制单位;三、多种所有制联营单位;四、外商投资单位;五、需要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的其他单位。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2405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6c.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一)总体安排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
工程勘察资质办理方案

工程勘察资质办理方案一、资质办理的申请条件1. 申请单位必须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 申请单位必须有具备工程勘察资质要求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工程师的资格。
3. 申请单位必须有与工程勘察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
4.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合法、信誉良好的资格,并具有开展工程勘察业务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二、办理流程及材料准备1. 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申请单位人员的从业经验证明(5)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业绩材料(6)申请单位资产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7)相关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2. 流程及办理事项(1)申请单位先完成上述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然后向工程勘察资质审批单位递交申请书及材料。
(2)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3)审核完成后,审批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资质审批意见,如果资质通过,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果不通过,将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书。
三、办理注意事项1. 申请单位在办理资质的过程中,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进行核实,做到材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 申请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3. 申请单位在取得资质后,须严格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范围和条件从事工程勘察业务,否则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办理流程的时间及费用1. 办理时间一般来说,资质办理的时间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包括材料准备、审核、现场核实及颁发证书的时间。
2. 办理费用资质办理的费用包括申请材料的制作费用、审核费用、现场核实费用及证书颁发的费用等。
根据资质办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不同,费用将会有所差异。
以上是工程勘察资质办理的详细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高、中级勘查技
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
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
第六条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七条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八条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九条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附件1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附件2
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附件3
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附件4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