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财政局预算执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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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顺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4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8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2010年9月13日第30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统筹并加强本区政府债务的管理,增强政府债务投融资管理的计划性,规范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包括:区政府授权区属投融资平台(包括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鑫浩投资中心、北京顺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及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作为融资主体举借,用于本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债务资金。

区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重点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担保的债务资金。

第三条成立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工业和主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债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计划原则。

所有涉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领导小组的统筹监管体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每年的融资计划。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顺政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3〕42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9月27日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3日顺义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规范政府资金使用,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政府投资是保障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引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建设领域。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二)土地出让金收益及各类专项基金;(三)中央资金及市级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四)通过政府融资等方式筹集,以政府直接债务出现,用于符合政府投资范围的项目建设资金。

根据上述资金来源,合理预测下一年度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额度,根据资金额度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机制(一)项目入库。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分为年度集中入库和季度补充入库。

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6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征集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主管区领导同意后,集中列入项目储备库(已入库项目不需重复申报);年度集中入库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经主管区领导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于每季度末履行项目补充入库手续。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三、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要参照上述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其他基金预算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中的以收定支项目也要比照办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需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7月15日
——结束——
一、加快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放在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对年初代编预算,要分科目、分项目予以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要继续将支出进度作为财政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公布日期
2013.07.15
施行日期
2013.07.15
文号
财预[2013]285号
主题类别
预算、决算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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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省本级年度预算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完整细化的原则。

省级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当编入省本级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制到款。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

(四)严格预算约束的原则。

省本级预算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五)讲求绩效的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预算支出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

年度预算编制应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六)公开透明的原则。

省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算(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四条省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规范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61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合理控制全区政府性债务规模,有效防范和化解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全区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切实做到谁举借谁偿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是规范管理。

全区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将全区政府性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三是防范债务风险。

强化风险预警和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规范举借全区政府性债务(一)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方式。

区政府没有举债权,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市政府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各镇政府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市财政局代为发行政府一般债券举债;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市财政局代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举债。

(二)对全区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性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性债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顺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13〕1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关于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5月27日第9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5月3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6月9日顺义区关于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镇财政财务行为,合理安排收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依法理财,切实增强镇政府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镇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

第三条镇政府财政科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统一管理全镇的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预算编制,并对财政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镇要安排一名副镇长分管财政科。

财政科应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财政科工作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轮岗(3至5年为宜)。

第五条各镇财政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积极稳妥、确保平衡,勤俭节约、提高效益。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各镇收入管理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其他各项资金收入。

具体为:(一)按照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组织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二)各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三)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体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经费及其他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四)其他各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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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
运作程序,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推进依法理财,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局内部指标管理和拨款均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业务处理,对其他资金的管理暂不列入本办法。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四条预算指标根据财政决算需要和资金来源不同暂划分为:本年安排、上年结余、
超收安排、市专项、转移支付和结算补助等六种来源类型。

明年根据实际情况再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预算指标以指标通知单的形式下达业务科室和预算单位,指标文件原文一律留
存预算科,调整预算指标原文可先暂存业务科室,调整时由业务科作为调整预算附件。

根据我局指标的层次管理,设置5种指标管理单据:
一是科室指标增加通知单,用于增加业务科室指标。

如预算科下达业务科室切块资金或预算指标涉及多个单位,预算科应使用科室指标增加通知单增加科室指标,由业务科室根据
预算指标制作网上单位指标,同时,业务科室填制手工指标通知单,并送预算科一份存档;
二是科室指标调剂通知单,用于调整业务科室间指标调配;
三是科室指标追减通知单,用于收回业务科室指标。

主要用于收回政府采购结余和指标更正等;
四是单位指标增加通知单,用于增加预算单位指标;
五是单位指标追减通知单,用于收回预算单位指标。

第六条年初预算经人大批复后,统一由预算科下达各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预算只下达
预算单位项目,不下达金额,采购采购完毕后,预算科根据实际发生额下达预算单位指标。

第七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指标管理。

为便于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减少中间环节,经人大批准的年初采购预算指标,由预算科统一下达政府采购办公室,并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根
据采购需求安排采购。

考虑年中追加的调整预算项目时间较紧,且多为单位工作中突发支出,
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因此预算科将指标下达业务科室,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业务科室和
政府采购办公室协商解决。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落实资金,然后进行采购,避免无指标采购
或垫付资金采购。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自2003年1月1日起,参照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指标管理,
并统一由预算科下达预算指标。

预算外资金统一实行指标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办法暂不改变预算外资金使用用途,财政局也不对单位结
余资金进行统筹分配。

预算外资金拨款程序、要求与预算内资金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预算
外资金不允许提前预拨,并采取以收定支的办法。

第三章拨款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性、有序性和及时性,拨款管理划分为:
计划拨款模式。

根据预算指标制作拨款计划,并按进度拨款。

自动拨款模式。

在预算指标下达的同时自动开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款。

非计划限额拨款模式。

在预算指标额度内开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款。

第十条拨款通知单是办理资金拨付的依据,根据我局业务需要,设置8种拨款通知单据:
一是预算拨款通知单,用于授权预算内拨款。

在计划拨款模式下,首先对可用指标制作拨款计划,再由国库科根据计划生成拨款通知单;在自动拨款模式下,预算单位指标一经下达,
即自动生成拨款通知单。

二是预算外拨款通知单,用于授权预算外拨款,由业务科室根据预算单位指标限额和可支配收入开据。

三至七分别是预拨本年通知单,预拨下年通知单,借款拨款通知单,暂存款拨款通知单, 收入退还通
知单。

用于管理非预算拨款,由业务科室制作网上拨款通知单,同时,打印并经局领导签字后报国库科备查。

八是指标核销通知单,由于各种原因款项已拨付,但其相应的指标尚未核销时,通过该类型通知单的制作核销其指标。

指标核销通知单由业务科室制作,送国库科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年初预算采用计划拨款模式处理,其中基本支出由国库科制作拨款计划,项
目支出由业务科室制作拨款计划,并按进度于每月20至27日集中办理拨付;年度执行中追
加的预算指标,采用自动拨款模式,随时办理拨付。

预算外拨款一律采用非计划限额拨款模式处理。

第十二条对镇级财政的转移支出,除需急办特办事项外,国库科原则上根据预算科直接下达的和业务科室下达的指标于每月20至23日开据合并拨款单集中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暂按现行办法手工处理,并由国库科统一核销网上预算指标。

工资统发的拨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扣款事项应由业务科室在网上拨款通知单摘要中加以注明,国库科在拨付前应推送资金所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借款预算指标应注明资金性质,下达前推送资金所审核确认,总会计办理后即开据入帐通知单通知财政发展资金专户会计入帐。

第四章业务要求
第十六条各业务科室应指定专人分别负责指标与拨款单的制作和业务审核,并要确保两岗分离,不得混岗。

第十七条为适应我局工作特点,制作单位指标时项目只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类设置,各业务科室不得再新建项目类别。

第十八条使用预算管理执行系统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务必设置本人密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制作单位指标时应逐项填列各项内容,不得缺省,项目统一按照人员、公用和专项分列,各业务科室不得随意对项目等数据库内容进行删改。

因为泄露密码或删改等引起指
标修改、数据库破坏等事故对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为保证工作安全有序运转,避免网络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影响我局
正常工作,暂实行网上指标管理与手工管理并行,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不记或
简化手工账。

第二十条网上拨款中出现问题,下一环节科室有权退回重办。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对于调资等暂无指标拨款事项,统一由各业务科室制作预拨经费通知单,
由国库科列预拨经费。

并报至主管局长审批,通过后送国库科方可拨款。

预拨经费原则上应在下月核销单位指标并转支出,如指标下达较晚,可适当延后,但每年11月底之前各单位不应再有当年未核销的预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预算执行系统高效快捷运转,预算执行系统中每一位成员都应保证
每天至少三次登陆指标管理子系统处理指标业务,一般为上下午上班后半小时内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以此保证指标管理业务流程的正常运转和指标的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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