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财政局预算执行管理条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顺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4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8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2010年9月13日第30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统筹并加强本区政府债务的管理,增强政府债务投融资管理的计划性,规范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包括:区政府授权区属投融资平台(包括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鑫浩投资中心、北京顺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及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作为融资主体举借,用于本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债务资金。
区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重点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担保的债务资金。
第三条成立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工业和主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债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计划原则。
所有涉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领导小组的统筹监管体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每年的融资计划。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预算使用管理制度

预算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全市各级各类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管理,使预算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要求,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预算的编制(一)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预算指标,合理拟定周、月、季度、年预算计划,提前编制并报送上级审批。
(二)在编制预算计划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预算指标,且不得设置过高的预算指标,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确定合理的预算数额。
(三)编制预算时应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预算项目。
(四)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预算的编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预算的执行(一)各单位在执行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指标进行预算的使用,不得随意挪用预算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二)在执行预算时,各单位应提前做好周密的预算计划,并进行预算的拨付和使用。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预算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项目的使用符合预算指标,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进行预算的支出。
(四)各单位在执行预算时,应及时报告预算执行进度,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和分析,确保预算的执行情况真实、可靠。
四、预算的调整(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对预算进行调整时,应经过严格审批,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二)预算调整时,应注重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预算指标,要充分考虑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确保预算调整的合理性。
(三)预算调整时,应及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预算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且不得影响预算的执行。
五、预算的监督(一)各单位在执行预算时,应加强预算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定期查核、抽查和督促等方式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预算的执行符合预算指标。
(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预算的执行情况真实、可靠,并对不合理的预算进行纠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5•【字号】顺政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5〕34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区研究制订了《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已经2005年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或承诺还款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的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五条成立顺义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财政局、顺义规划分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顺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60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4日第22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市政府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办法】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统筹配置资源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xxxx〕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包括财政性结余资金和事业单位基金。
财政性结余资金是指与区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区财政局年初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预算,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局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由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事业单位基金包括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第四条财政性结余资金的划分。
1.财政性结余资金按预算工作目标是否完成,划分为结转资金和净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工作目标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区财政局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净结余资金管理。
净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2.财政性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其中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按资金拨付方式划分为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
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包含零余额账户核算的结余资金和通过财政实拨形式尚未支付完毕仍在财政账户的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五条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的管理。
1.人员经费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区财政总预算。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顺政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6〕4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0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3日顺义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协调是指对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有监督权的相关部门之间,为更加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所开展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审计监督协调工作遵循资源共享、统筹安排、结果运用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各部门间应加强审计监督计划的统筹安排,信息互相通报,结果互相利用,工作互相配合,提高审计监督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监督主体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
各部门按照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原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需要对其他部门的监督结果实施审计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区国资委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预算执行的管理制度

预算执行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预算使用行为,提高财务预算的准确性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预算编制1.各部门财务经理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制定本单位的预算方案,上报审批。
2.预算编制应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支出和收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审核机构,经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预算执行1.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方案和内容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金额和支出范围。
2.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方案,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备,并经批准后执行。
3.预算执行应做到预算用途明确、资金划分清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预算监督1.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方案和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出现资金挪用和浪费行为。
3.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应及时跟进处理,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
五、预算总结1.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应编制本年度的预算总结报告,总结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2.预算总结应及时上报审批机构,并根据意见进行修订完善,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
3.预算总结报告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通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预算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遵循相关规定处理。
3.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以上为预算执行的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能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财务预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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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运作程序,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推进依法理财,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局内部指标管理和拨款均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业务处理,对其他资金的管理暂不列入本办法。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四条预算指标根据财政决算需要和资金来源不同暂划分为:本年安排、上年结余、超收安排、市专项、转移支付和结算补助等六种来源类型。
明年根据实际情况再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预算指标以指标通知单的形式下达业务科室和预算单位,指标文件原文一律留存预算科,调整预算指标原文可先暂存业务科室,调整时由业务科作为调整预算附件。
根据我局指标的层次管理,设置5种指标管理单据:
一是科室指标增加通知单,用于增加业务科室指标。
如预算科下达业务科室切块资金或预算指标涉及多个单位,预算科应使用科室指标增加通知单增加科室指标,由业务科室根据预算指标制作网上单位指标,同时,业务科室填制手工指标通知单,并送预算科一份存档;
二是科室指标调剂通知单,用于调整业务科室间指标调配;
三是科室指标追减通知单,用于收回业务科室指标。
主要用于收回政府采购结余和指标更正等;
四是单位指标增加通知单,用于增加预算单位指标;
五是单位指标追减通知单,用于收回预算单位指标。
第六条年初预算经人大批复后,统一由预算科下达各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预算只下达预算单位项目,不下达金额,采购采购完毕后,预算科根据实际发生额下达预算单位指标。
第七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指标管理。
为便于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减少中间环节,经人大批准的年初采购预算指标,由预算科统一下达政府采购办公室,并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需求安排采购。
考虑年中追加的调整预算项目时间较紧,且多为单位工作中突发支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因此预算科将指标下达业务科室,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业务科室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协商解决。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落实资金,然后进行采购,避免无指标采购或垫付资金采购。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自2003年1月1日起,参照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指标管理,并统一由预算科下达预算指标。
预算外资金统一实行指标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办法暂不改变预算外资金使用用途,财政局也不对单位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分配。
预算外资金拨款程序、要求与预算内资金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预算外资金不允许提前预拨,并采取以收定支的办法。
第三章拨款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性、有序性和及时性,拨款管理划分为:
计划拨款模式。
根据预算指标制作拨款计划,并按进度拨款。
自动拨款模式。
在预算指标下达的同时自动开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款。
非计划限额拨款模式。
在预算指标额度内开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款。
第十条拨款通知单是办理资金拨付的依据,根据我局业务需要,设置8种拨款通知单据:
一是预算拨款通知单,用于授权预算内拨款。
在计划拨款模式下,首先对可用指标制作拨款计划,再由国库科根据计划生成拨款通知单;在自动拨款模式下,预算单位指标一经下达,即自动生成拨款通知单。
二是预算外拨款通知单,用于授权预算外拨款,由业务科室根据预算单位指标限额和可支配收入开据。
三至七分别是预拨本年通知单,预拨下年通知单,借款拨款通知单,暂存款拨款通知单,收入退还通知单。
用于管理非预算拨款,由业务科室制作网上拨款通知单,同时,打印并经局领导签字后报国库科备查。
八是指标核销通知单,由于各种原因款项已拨付,但其相应的指标尚未核销时,通过该类型通知单的制作核销其指标。
指标核销通知单由业务科室制作,送国库科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年初预算采用计划拨款模式处理,其中基本支出由国库科制作拨款计划,项目支出由业务科室制作拨款计划,并按进度于每月20至27日集中办理拨付;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指标,采用自动拨款模式,随时办理拨付。
预算外拨款一律采用非计划限额拨款模式处理。
第十二条对镇级财政的转移支出,除需急办特办事项外,国库科原则上根据预算科直接下达的和业务科室下达的指标于每月20至23日开据合并拨款单集中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暂按现行办法手工处理,并由国库科统一核销网上预算指标。
工资统发的拨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扣款事项应由业务科室在网上拨款通知单摘要中加以注明,国库科在拨付前应推送资金所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借款预算指标应注明资金性质,下达前推送资金所审核确认,总会计办理后即开据入帐通知单通知财政发展资金专户会计入帐。
第四章业务要求
第十六条各业务科室应指定专人分别负责指标与拨款单的制作和业务审核,并要确保两岗分离,不得混岗。
第十七条为适应我局工作特点,制作单位指标时项目只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类设置,各业务科室不得再新建项目类别。
第十八条使用预算管理执行系统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务必设置本人密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制作单位指标时应逐项填列各项内容,不得缺省,项目统一按照人员、公用和专项分列,各业务科室不得随意对项目等数据库内容进行删改。
因为泄露密码或删改等引起指标修改、数据库破坏等事故对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为保证工作安全有序运转,避免网络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影响我局正常工作,暂实行网上指标管理与手工管理并行,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不记或简化手工账。
第二十条网上拨款中出现问题,下一环节科室有权退回重办。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对于调资等暂无指标拨款事项,统一由各业务科室制作预拨经费通知单,由国库科列预拨经费。
并报至主管局长审批,通过后送国库科方可拨款。
预拨经费原则上应在下月核销单位指标并转支出,如指标下达较晚,可适当延后,但每年11月底之前各单位不应再有当年未核销的预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预算执行系统高效快捷运转,预算执行系统中每一位成员都应保证每天至少三次登陆指标管理子系统处理指标业务,一般为上下午上班后半小时内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以此保证指标管理业务流程的正常运转和指标的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