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新交易规则

上交所新交易规则
上交所新交易规则

上交所“T+0”国债ETF首选基差交易

黄金ETF佣金仅为金交所1/6交易型货基最佳卖出时机:周五“这次开闸可以解决市场流动性,放大每天的成交量和成交额。”上海证券行业分析师代宏坤在电话那头对记者说。

1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这家交易额曾一度位列远东第一的交易所,将迎来近5年间最大的一次交易规则调整。10月22日,经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布,其中最吸引投资者,也是令内地乃至海外的投资者兴奋的规定是:债券ETF,黄金ETF以及交易型货币基金将实行“T+0”的交易制度。

所谓“T+0”,也就是理论上投资者可在一天之内无限次的买卖——只要你认为有利可图就行。

这个在成熟市场上俯首可拾的规定,曾是内地交易的“禁区”,除了权证、期货、债券和其他一些投资产品外,大部分的投资工具,基本上都是“T+1”。事实上,直至今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般的股票交易仍实行“T+1”。

也有投资者将规定的修改“归功”于今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在那个短暂的早盘时光,沪指一度上涨100多点,它给市场带来的反思是:如果不推出“T+0”制度,那么,当下一个“乌龙指”袭来时,损失可能是不可想象的,并且,这对那些无法以“T+0”避险的投资者,也不公平。

“这实际上将促进T+0产品的交易。”成吉思汗基金研究总监罗旭然说。

国债ETF首选基差交易

“其实,今年年初,一些国债ETF就已实行T+0,上交所的规定是对此的明确。”一位券商分析师说。

国泰国债ETF就是其中之一。作为国内首只国债ETF,其主要挂钩5年期国债。发行规模50个亿,投资机构占比较大,其交易所门槛是1万元,申赎则要100万元,目前价格约为98元,下跌了2%。该产品实行的就是T+0制度。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买入T+0国债ETF,并在当日卖出,资金当天可用,T+1现金到账。

目前,国泰国债ETF二级市场的日均交易量约为6亿元。

据国泰国债ETF基金经理张一格介绍,国债ETF的投资者以专业机构为主,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较大。这主要是由于资金门槛决定的。因为在一级市场申请赎回需要100万元,一般除了比较有实力的个人,其他很难达到,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在一级市场操作。

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在二级市场买卖,门槛虽然比较低,最低只需要1万元。但是各种限制也约束了个人投资者的套利行为,目前个人投资者较常见的操作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波段操作,这主要依据投资者个人的判断。例如,当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会上涨时,他可以买入并等价格上涨后出售。

国泰国债ETF今年已经累计分红1次,每十份累计分红2.8元。

当然,交易该类产品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翻阅国泰国债ETF产品说明书可以得知,该产品的管理费用为0.3%,托管费用为0.1%,指数平均使用费为0.02%。

和国泰国债ETF几乎同一时间推出的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及联接基金,目前在深交所进行交易。联接基金可能对投资者来说还比较陌生,通俗地讲,它是基金中的基金,它投资的主要标的是国债ETF,比例在90%以上。投资门槛只需要1000元即可,资金要求上更适合个人投资者。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联接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交易,且实行的是T+2交割。

机构投资者一般比较常用的盈利方式是通过用国债ETF和国债期货做基差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这种方式主要是依赖期货价格和国债ETF间的差异波动来实现收益的。当两者价格差异非常小,低于历史均值时,可买入基差的交易,当差异大时,可做卖出基差的交易。

上述基金经理向记者解释了具体操作方式。“假设历史差价均值是1元,当价格跌到

0.2元,可以做买入ETF,卖出期货的动作。当价格波动到1.6元,再做反向交易,这笔利润就锁定了。”

事实上,国债ETF和国债期货投资的标的都是一样的,在一般情况下,这两者的价差保持稳定,而当价差出现大幅波动时,就表明一方价差出现失误,存在盈利的空间。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由于该类国债ETF净值一般是一天更新一次,所以产品净值一般是取前一天的净值,而国债期货的价格是实时变动的成交价,两者净值时间上不同步。

“如果要做这项投资,投资人需要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计算出国债ETF实时的LPV,这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所以该产品更适合机构。”

国泰国债ETF基金经理张一格提醒投资者,“由于国债ETF是被动型的工具,投资人想要获得比较高的收益,用这个并不合适,因为它会跟着市场涨跌。但如果投资者比较了解期货市场运行和国债ETF市场运行,用这个产品去和国债期货做个套利,问题不大。”

此外,利用国债ETF产品作为工具在一二级市场的套利也是一种盈利方式,不过,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种情况现在比较难实现。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在做这项套利前,需要考虑自身交易成本的问题。“各个机构面临的资金成本不一样,面对的费率也不一样。各个机构要自己判断。”上述人士表示。

由于这种套利方式需要在一级市场做申请赎回,至少需要100万元的资金,除非是大户,对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是有门槛的。

相对来说,在二级市场交易国债ETF,无论是在资金要求上,还是在操作便利上,都更适合个人投资者。

之前T+0制度出来后,很多投资者表示为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个市场进行套利提供了支持。不过,上海证券分析师代宏坤表示并不看好。“虽然理论上存在市场间套利的可能性,但是实际空间不大。”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交易方式和制度上不同,因此,会涉及到要转换账户,从银监会开设的账户转到交易所账户,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于做市商制度还不健全,目前仍属于询价交易,需要依次询问,在成交效率上会比较低。

然而,T+0开禁后,基金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入债券,这些债券产品在交易所成交,最终买卖产品的价格体现在净值上,有利于打通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黄金ETF佣金仅为金交所1/6

另一种引起投资者关注的T+0产品是黄金ETF。

实际上,黄金一直以来是大家保值增值的首选,但是今年7月刚推出的黄金ETF产品则更好地满足了投资者的需要,不仅交易起点低,仅需1克的黄金价格,交易佣金低,只需万分之三的交易费用,这决定了其天然适合交易。

黄金ETF在一级市场的申请和赎回分为实物申赎和现金申赎,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交易效率上。

黄金申赎效率比较高,从黄金交易所买入黄金并进行申购,可以实时拥有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抛出,而现金申赎则是要T+1日才有份额。不过,前者需要投资者具有证券交易所账户和黄金交易黄金账户才可以进行黄金实物申赎。

目前市面上已推出的产品有华安易富黄金ETF和国泰黄金ETF。两者的认购门槛都为30万份,交易市场的门槛为100份,相当于黄金的1克。不过在申购赎回阶段对投资人的要求,两者并不相同。

华安易富黄金ETF对于申请赎回的投资人没有要求,这意味着所有客户都可以进行一二级市场间的套利。而国泰黄金ETF则只有授权参与客户能申请赎回,目前一般是主流的大型证券公司、黄金咨询公司和专业机构,个人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买卖。

谈到通过黄金ETF进行一二级市场套利的方式,国泰基金经理杨旭蔚对记者表示:“现在套利空间很小,一般对客户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申请赎回T+0是没有什么套利空间的。另外,二级市场看到有套利空间,但是没有交易额,不能保证这个收益能获得,对客户来说也是不容易做的。”

那么,对个人投资者来说,用该产品做什么投资比较合适呢?答案是资产配置。如果做黄金实物申请赎回的话,代价高昂。投资者买了实物金,要保管费用,卖出黄金也有很多限制,且手续费昂贵,黄金交易所佣金为万分之3.5,此外,在金交所交易黄金,要每千克起,按目前的价格来说,也就是最低门槛为26万左右。

与之相比,黄金ETF可为客户是提供拆细的、更便宜且效率更高的投资品种。前述基金经理认为可以用产品做波段操作。“因为证券市场佣金很低,可以直接用交易所的基金账户或证券账户交易。黄金ETF交易门槛是1克黄金,相当于拆细了。第三,由于交易是实行T+0制度,投资者买入以后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来改变交易决策。”

与前述的债券ETF相似,机构投资者更适合利用黄金ETF和黄金期货的价格偏差统计套利。不过能否投资盈利,需考虑成本、流动性、交易成本、冲击成本、佣金成本、黄金一级市场、黄金ETF二级市场、黄金期货价格的变化区间。

据悉,易方达、博时目前都在准备发售黄金ETF产品,未来,黄金ETF产品将更加多元化,可能会推出更多贵金属系列的ETF产品。

交易型货基:流动性拉动上千亿保证金

如果你不知道什么是交易型货币基金,但你一定了解什么是“余额宝”。自天虹基金和阿里巴巴合作推出余额宝后,各家基金公司也积极踊跃地开发类“余额宝”产品。

其实,“余额宝”只是个渠道,其实质是和交易型货币基金对接的。其流动性强,可随时转账,相对活期存款来说收益较高。

目前市场内已有的货币基金包括华宝兴业现金添益ETF、银华日立ETF。该类产品被誉为现金的“准替代品”。此次上交所T+0开禁意味着其取代活期存款的时机已到来,这也为证券高达6000多亿的保证金提供一个资金收益的出口,投资者无需转换账户即可实现股票到货币基金的转换。

交易型货币基金本身的收益率是其盈利的主要来源。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投资机构购买货币基金,主要是将其当做现金管理的工具。因为货币基金是短期货币管理工具。如果用该产品套利的话,套利空间不大,因为该产品在市场的折价溢价都非常小,十分稳定。”

一般而言,交易型货币基金本身的年化收益率约为3%—4%,和银行理财产品差不多,主要优势在于其流动性。如华宝添益,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10月24日,该产品7日年化收益率为4.07%,比银行两年定期存款的利率水平还要高。

另外,据了解,已推出的这两类产品目前是免交易佣金的,这也大大提高了其收益率。

其实,交易型货币基金还有一个套利方法,一般而言,交易型货币基金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存在差价。例如周五和公共假期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部分货基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将明显走高,投资者可在周一到周四之间买入,而在周五卖出。而在长假前,货基的价格也会出现波动,休市时间越长,二级市场价格超出净值就越多,差价空间越大。

不过,上海证券分析师代宏坤仍建议个人投资者,要把ETF当成交易型工具,看好趋势就买进去。

投资者通过对本身资产类别的判断,哪种资产要涨要跌,就通过ETF来操作。(理财周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最终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 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 第四节股份减持 (7) 第三章持续督导 (1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 第四章内部治理 (18)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三节规范运行 (24) 第四节社会责任 (27) 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29)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3)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3)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5) 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8)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9)

第六章定期报告 (41) 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 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5) 第一节重大交易 (45) 第二节关联交易 (52) 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5) 第一节行业信息 (55) 第二节经营风险 (57)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1) 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1) 第二节股份质押 (63) 第三节其他 (64) 第十章股权激励 (66) 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8) 第十二章退市 (69) 第一节一般规定 (69)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0)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3)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5)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1)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1)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并正式对外公布。现转发给大家,供参考。 附:上交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

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 (五)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本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停牌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115-16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合同书编号:YT-FS-2115-16 编订:****** 批准:******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

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蔡奕副研究员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年月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稿)》,并于月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年修订)》地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及全流通背景下地市场特点和暴露出来地问题,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地第六次修订和完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先,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地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地适用范围,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境外公司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地规定,从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地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区分了会计责任(上市公司)和审计责任(中介机构),避免因注册会计师地不尽职影响公司法定披露义务地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地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地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鉴于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地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地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地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地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地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地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地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加强大股东和董、监、高地行为监管 在大股东监管方面,新上市规则强化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应尽义务、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地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恪守地各项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地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就市场存在地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强调大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地义务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上市规则修订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地情形,例如年佛山照明第一大股东欧司朗佑昌控股有限公司曾因违反股改承诺遭到深交所批评.根据年月日签署地股权转让及股改地备忘录,欧司朗佑昌承诺:“股权分置改革与股份过户完成后四年内,将在佛山照明年度股东大会中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并投赞成票,提出地分配议案中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佛山照明当年实现地可分配利润地”.然而,欧司朗佑昌未向佛山照明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年度地利润分配地方案,并在年月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承诺地利润分配比例地分配方案投弃权票.在上市规则修订实施之后,上述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地现象将得到有效地遏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有关退市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国务院10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中央深改委11月2日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上述背景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沪深两所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结合前期本所科创板制度改革经验和以往退市实践工作,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退市工

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优化退市规则编写体例、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明确过渡期安排五个方面。此外,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现将《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按照退市指标类型分类编写,便于查找使用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部分的分类及编写体例,将退市情形按照指标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并按类别分节撰写相关退市情形和实施程序。修订后,条文体例上更加清晰,规则查找更加便捷,规则使用更加友好。 (二)优化退市指标,提升退市指标针对性 本次修订,对四种类型的退市指标均有优化和修改。具体指标优化内容包括: 1.优化交易类指标 本次修订以下两项内容:一是优化目前的面值退市指标,将原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面值”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提升规则适用的公平性和统一性;二是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退市情形,沪深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 【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 【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7.07 【实施日期】2012.07.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2]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上市 第一节上市条件 2.1.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经有权部门核准并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05-15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交易纠纷 第九章、交易费用 第十章、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2 3 5 14 16 19 21 22 23 24 25 目录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1 4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2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 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证所今日公布修改后的《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申报方法和交易时间等内容。该细则自明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在上证所采用大宗交易的证券单笔买卖需达到如下最低限额: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到15:30,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收盘价,但成交量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交易经手费比日常交易为低,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通过本所网站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52.172.80 ;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29.103.80。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 30-15 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 30-16 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 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基本相同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理人员人员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声明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创业板除了前述要求,还多了对控股及承诺书” 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声明”的要 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求,具体如下:“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 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 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 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监创业板多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的声明的要求(3.1.6;3.1.7),如下: 内容,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创业板都相同。 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 况。 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 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 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 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的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了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完整版)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编码规则

中国证交所证券编码规则 股票代码用数字表示股票的不同含义。股票代码除了区分各种股票,也有其潜在的意义,比如600***是大盘股,6006**是最早上市的股票,一个公司的股票代码跟车牌号差不多,能够显示出这个公司的实力以及知名度,比如000088盐田港,000888峨眉山。 开头 沪市票买卖的代码是以600或601打头,如:运盛实业:股票代码是600767。中国国航:股票代码是601111。B股买卖的代码是以900打头,如:上电B股:代码是900901。 深市A股票买卖的代码是以000打头,如:顺鑫农业:股票代码是000860。B 股买卖的代码是以200打头,如:深中冠B股,代码是200018。 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打头。如:中信证券:申购的代码是730030。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如:中信证券在深市市值配售代码是003030。 配股代码,沪市以700打头,深市以080打头。如:运盛实业配股代码是700767。深市草原兴发配股代码是080780。 中小板股票代码以002打头,如:东华合创股票代码是002065。 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打头,如:探路者股票代码是:300005 上交所编码方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根据上交所"证券编码实施方案",采用6位数编制方法,前3位数为区别证券品种,具体见下表所列:001×××国债现货; 110×××120×××企业债券;129×××100×××可转换债券;201×××国债回购;310×××国债期货;500×××550×××基金;600×××A股;700×××配股;710×××转配股;701×××转配股再配股;711×××转配股再转配股;720×××红利;730×××新股申购;735×××新基金申购;737×××新股配售。900×××B股; 深交所编码方案 以前深交所的证券代码是四位,前不久已经升为六位具体变化如下:深圳证券市场的证券代码由原来的4位长度统一升为6位长度。1、新证券代码编码规则升位后的证券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编码规则定义如下:顺序编码区:6位代码中的第3位到第6位,取值范围为0001-9999。证券种类标识区:6位代码中的最左两位,其中第1位标识证券大类,第2位标识该大类下的衍生证券。第1位第2位第3-6 位定义0 0 xxxx A股证券3 xxxx A股A2权证7 xxxx A股增发8 xxxx A股A1权证9 xxxx A股转配1 0 xxxx 国债现货1 xxxx 债券2 xxxx 可转换债券3 xxxx 国债回购1 7 xxxx 原有投资基金8 xxxx 证券投资基金2 0 xxxx B股证券7 xxxx B股增发8 xxxx B股权证3 0 xxxx 创业板证券7 xxxx 创业板增发8 xxxx 创业板权证3 9 xxxx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2、新旧证券代码转换此次A股证券代码升位方法为原代码前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相关人员股份减持实施细则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上交所深交所代码编码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分配规则 首位代码规则 首位代码产品定义 0国债/指数 1债券 2回购 3期货 4备用 5基金/权证 6A股 7非交易业务(发行、权益分配) 8备用 9B股 二、三位代码规则 第1位第2-3位业务定义 000上证指数、沪深300(行情论坛)指数、中证指数 09国债(2000年前发行) 10国债(2000年-2009年发行) 90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10***国债) 99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09***国债) 100可转债(行情论坛)(对应600***),其中1009**用于转债回售10可转债(对应600***) 12可转债(对应600***) 13可转债(对应601***) 20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21资产证券化 26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29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81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0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1可转债转股(对应601***) 201国债回购(行情论坛)(席位托管方式) 02企业债回购 03国债买断式回购 04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帐户托管方式) 310国债期货(暂停交易) 500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开放式基金申赎 21开放式基金认购 22开放式基金跨市场转托管

23开放式基金分红 24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 80权证(含股改权证、公司权证) 82权证行权 600A股证券 01A股证券 700配股(对应600***) 02职工股配股(对应600***) 04持股配转债(对应600***) 05基金扩募 06要约收购 30申购、增发(对应600***) 31持股增发(对应600***) 33可转债申购(对应600***) 35基金申购 38网上投票(对应600***) 40申购款或增发款(行情论坛)(对应600***) 4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0***) 43可转债发债款(对应600***) 44可转债配号(对应600***) 45基金申购款 46基金申购配号 51国债分销 60配股(对应601***) 62职工股配股(对应601***) 64持股配转债(对应601***) 80申购、增发(对应601***) 81持股增发(对应601***) 83可转债申购(对应601***) 88网络投票(对应601***) 90申购款或增发款(对应601***) 9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1***) 93可转债申购款(对应601***) 94可转债配号(对应601***) 99指定交易(含指定交易、撤销指定(行情论坛)、回购指定撤销、A股密 码服务等) 900B股证券 38网上投票(B股) 39B股网络投票密码服务(现仅用93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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