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6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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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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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部分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部分合伙 人有对外代表的权利.
(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的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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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代表权利的效力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 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 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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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入伙与退火
1、入伙:
(1)概念: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 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2)入伙的条件
第一、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为条件,未获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第二、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以原合伙人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 作相应变更;
A·向甲、乙各追偿1万元 B·向甲、乙各追偿1·5万元 C·向甲追偿1·5万元,向乙追偿9000元 D·丙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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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 主要有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全体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的权利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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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与合 伙人的关系
第一、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合伙
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
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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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与合 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 以债权抵消其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

国际商法第6章 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第6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和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合伙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

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属于企业法人。

但法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苏格兰的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也可具有法人资格。

三、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

作为一个商人在其选择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形式时,应注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投资者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第二,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第二节合伙法一、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

英国1870年制定了合伙法。

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

二、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本章主要介绍商事合伙的法律特征。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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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 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 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需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 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四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 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 到甲乙丙的反对。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给甲 30万元了事,甲应允,并拿走3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赢利可 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三人表示等和 甲谈后再说。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 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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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9年1月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客 户的货物运输服务,经营效益一直很好。2011年5月,张某的 母亲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于是张某想将自己在合伙企业 中投资的8万元所形成的合伙份额转让,用来给母亲治病。张 某的表兄谭某想受让其财产份额,张某表示乐意转让。于是在 没有通知王某和李某的情况下,二人就完成了转让行为。在谭 某要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时,王某和李某才得知张某已将自 己的份额转让,二人非常生气,不承认转让的效力,并表示他 们愿意出同样的价格受让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 张某认为,自己是本人财产份额的权利人,他想转让给谁由自 己决定,王某和李某无权干涉。于是,王某和李某将张某告上 法庭,请求认定张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 让给他们。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

合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合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合伙本节讲解合伙,主要内容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一、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1.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2.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和商法典。

两者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

3.合伙有以下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契约,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契约的有关规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

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全部履行债务。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

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

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二)合伙企业的利弊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来说有利有弊。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1)设立合伙的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

(4)在英美等国,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是“两重纳税”。

国际商法之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之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最佳答案(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共47页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共47页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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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第一章:合伙企业法概述1. 教学目标:使学生理解合伙企业法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

2. 教学内容:a. 合伙企业的定义与分类b.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c.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解散1. 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和合伙协议的内容,以及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 教学内容:a.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b. 合伙协议的内容与效力c.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1.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

2. 教学内容:a. 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与职能b. 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c.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四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与监督1. 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和监督机制。

2. 教学内容:a.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b.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监督机制c.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争议解决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

第五章: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责任1.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财产权利和责任承担。

2. 教学内容:a. 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与权利b.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与财产分配c. 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1. 教学目标:使学生理解合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掌握合伙人招聘、培训、评价和激励的方法。

2. 教学内容:a. 合伙人招聘与选拔b. 合伙人培训与发展c. 合伙人评价与激励机制第七章: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1. 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包括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和审计。

2. 教学内容:a.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b. 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c. 合伙企业的审计与税务处理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

合伙企业法知识点

合伙企业法知识点

合伙企业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合伙企业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合伙企业法呢,就是专门来规范合伙企业各种事儿的法律。

合伙企业就是几个小伙伴(合伙人)一起出钱或者出别的东西,一起合伙做买卖,比如开个小饭馆或者一起做个小生意。

这法律就规定了合伙人之间咋合作、利益咋分、风险咋担之类的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法律领域可相当重要。

很多人想要合伙做生意,要是不懂合伙企业法,就容易闹矛盾、吃大亏。

打个比方,如果合伙开公司,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可能最后连自己的股份(权益)都保不住。

③前置知识:一些基础的商业知识会有帮助,像最基本的成本、利润概念,还有一些合同法的简单知识,因为合伙的时候可能会有各种内部的约定,这其实就类似合同。

④应用价值:假如你和朋友合伙开个网店。

合伙企业法能确保你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谁负责进货、谁负责运营、赚了钱咋分、万一赔了钱咋办,都能按照法律来,避免不必要的猜疑和争吵。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业法律这个大树里面,合伙企业法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枝。

它和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有点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联系紧密,因为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还和税法也有点关联,合伙盈利或者亏损了,在纳税上都要遵循相关规定。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我觉得中等吧。

有些概念看似简单,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说实话挺复杂的。

- 关键点:分清合伙的类型、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关键。

④考点分析:- 考试重要性:要是学商业法律相关的课程或者职业考试,那可相当重要,经常会有案例来考你对合伙企业法的理解。

- 考查方式:可能会给个案例,问这里面合伙人的责任分配对不对,或者某种合伙模式下盈利了怎么分钱之类的。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合伙企业: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合伙做买卖成立的组织。

这里说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哦。

比如几个人一起开个装修公司。

- 普通合伙人:简单说就是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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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和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合伙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

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属于企业法人。

但法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苏格兰的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也可具有法人资格。

三、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

作为一个商人在其选择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形式时,应注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投资者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第二,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第二节合伙法一、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

英国1870年制定了合伙法。

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

二、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本章主要介绍商事合伙的法律特征。

英美法系国家,尤其在美国,合伙企业则分得很细,以便使其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般而言,合伙(英美法系主要是指普通合伙)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第二,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

第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四,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

第五,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地位: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以自己的名称对外进行商事交往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3.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称在法院起诉或应诉,成为诉讼主体(二)合伙企业的利弊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于投资者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独资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广泛的业务联系。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2.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于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就可能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而成立。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拘束力。

合伙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也可以根据合伙人间的口头方式以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1.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

2.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3.合伙的期限。

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二)登记注册事项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英国的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号或企业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的字样。

如在商号名称中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的开头字母者,均须向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按照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合伙得依合伙人的协议而组成,也可以无需政府批准,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

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

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载明每一合伙人的姓氏名称、职业和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和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

(三)合伙关系在英美法国家,即使合伙人之间并未订立明确的合伙契约或对合伙是否存在发生争议,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会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这种合伙一般称为“事实上的合伙”。

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四、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不得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只牟取一己之利。

(一)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每一合伙人均有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

如果协议中没有其他规定,英、美、德等国,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

法国法则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每一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管理、对外以合伙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合伙协议常常规定由某一位或几位合伙人负责合伙的日常管理。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之后,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缴纳出资。

合伙人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技术或已完成了的劳务出资。

2.忠实的义务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时,必须履行谨慎和注意义务。

如因其失职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引起合伙的解散。

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条款,即如果某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五、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这就是所谓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第一,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第二,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第三,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但合伙企业也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的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四,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而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解散,一种是依法解散。

所谓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例如,当合伙章程订有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章程中没有规定期限,合伙人之间也可以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的解散。

所谓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

第三节美国合伙企业分类合伙企业的生命力就体现在其灵活性上,即合伙企业的发展历史表明,其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调整和发展。

在这方面,应该说美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它的合伙企业形式多样,能适应各种投资者在不同投资领域的需要。

一、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n(GP)在美国,即我们一般讲的普通合伙企业。

RUPA 1994对合伙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合伙财产进行经营而形成的社团,如非为依公司法、独资企业法、非营利性企业法等设立,则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意向。

”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条件是必须有经营行为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共同拥有财产或非营利性组织不视为合伙企业法律关系。

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英美都存在,在此将之翻译为有限责任合伙。

美国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只有普通合伙才可以申请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上与普通合伙类似;不同的是在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下,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如今在美国被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企业,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及绝大多数美国律师事务所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以避免几百上千的合伙人为自己并不熟悉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错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但是,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

从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责任):(1)因合伙人本身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对他人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该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不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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