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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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与婚姻家庭观念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与婚姻家庭观念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与婚姻家庭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及婚姻习俗一直是世人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古代中国,婚姻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也涉及到家族的延续。

本文将以介绍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以及婚姻家庭观念为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本原则。

传统上,婚姻是由家长和媒婆等媒介人物进行牵线搭桥的。

父母的意愿通常是决定孩子的婚姻对象的首要因素,他们会为子女选择一个合适的婚姻对象,通常以家庭出身、经济状况、婚姻条件等为考虑因素。

然后,媒婆或媒人负责去对方家庭做联络,商量婚姻事宜。

最后,在严格的家族制度下,婚姻是由双方父母的最终决定,子女往往没有话语权。

二、婚姻习俗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千姿百态,令人叹为观止。

在婚姻仪式上,有一些常见的习俗。

首先是聘礼,即男方给女方家庭的财物,其目的是显示男方的诚意和经济实力。

其次是婚礼,一般是在官方的洞房酒席上举行,家族亲友聚集在一起,观看新婚夫妇行礼,并祝福他们的美好未来。

最后是迎亲,即男方的家人前往女方家庭接新娘返回男方家。

迎亲过程庄重而隆重,新娘经过一系列的传统仪式后,被带回男方的家庭,开始新的生活。

另外,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还包括许多民间的传统习俗。

例如,新娘出嫁前要进行一个洞房的仪式,用以驱除邪灵和带来好运。

新婚夫妇在进入洞房时,要用红布围住,以防止不幸的力量进入。

此外,在丰富多样的婚礼游戏和娱乐中,众多的亲友会参与其中,在欢声笑语中共同庆祝这个美好的时刻。

三、婚姻家庭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观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儒家思想中,婚姻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夫妻关系是建立在忠诚、孝顺和亲密关系的基础上的。

儒家思想强调男女双方应该尊重传统价值观念,维护家族的利益,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事情,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因此,男方负责养家糊口以及传宗接代,女方则负责家庭的琐事、照料子女等。

在这种观念下,家庭稳定和家族的延续显得尤为重要。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论汉代男尊女卑与当今男女平等的比较

论汉代男尊女卑与当今男女平等的比较

男尊女卑与当代男女关系学科论文论汉代男尊女卑与当今男女平等的比较院系 ****学院专业年级 *****学生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蔡文姬摘要当今社会自由,平等成为社会发展的潮流。

但在两千多年前,人们依旧固守着男尊女卑与三纲五常的陈旧思想,思想的落后,导致了极端的不平等,给人们尤其是妇女,带来了深刻的苦难。

而今,人们秉持着自由平等的理念,悍守着男女平等的观念,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与动力。

作为法律人,我们应从这一历史转变中汲取怎样的营养,用以建设日渐繁荣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平发展,促进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关键词】尊卑纲常平等比较启示目录一、汉代男尊女卑的内涵与发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汉代男尊女卑的内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汉代男尊女卑的发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男尊女卑的起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男尊女卑发展的顶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男尊女卑的后世继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专门解释和补充,是对《唐律》的注释和补充条文。

在《唐律疏议》的内容中,婚姻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唐代婚姻制度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唐代的社会风貌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和法律制度。

我们需要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

在唐代,婚姻被视为一种家庭关系,是家族传承和延续的重要方式。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关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往往受到家族和社会的重视和干涉。

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唐代社会中十分盛行,因此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力往往是不平等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在《唐律疏议》中,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姻的订立、离婚的程序、再婚的限制、外配的地位、婚姻家暴的处理等。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律疏议》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在婚姻的订立中,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和身份要求,同时还需要经过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进行一定的礼仪程序。

这些规定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严格管理和社会规范的要求。

关于离婚的程序,《唐律疏议》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婚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自由,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夫妻双方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的理由,并得到官方的批准,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再婚的限制,《唐律疏议》也作出了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过婚的人再婚的机会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再婚的条件和限制更为严格。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重视。

关于外配的地位,《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男性有权外娶,而女性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外配女性的地位往往较低,而且在家庭中往往受到排斥和歧视。

《唐律疏议》中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社会的性别偏见和不平等。

关于婚姻家暴的处理,《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家暴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被视为家庭私事。

古代男尊女卑的地位是如何之重 想休妻就可以休妻吗

古代男尊女卑的地位是如何之重 想休妻就可以休妻吗

古代男尊女卑的地位是如何之重想休妻就可以休妻吗本文导读:古装影视剧中,常有这样一幕:婆婆因为儿媳久不生育,就要儿子休掉妻子,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更有这样一幕:夫妻恩爱愈加时,公婆却认为儿媳令儿子耽于美色爱情,不思进取,而让儿子休妻。

南宋诗人陆游与其前妻唐婉就是因为太过恩爱而被陆游母亲生生拆散。

在古代男权之上的社会环境下,女子的境遇不言而喻,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休”。

古人把离婚称为“出妻”,更是把离去之妻称为“弃妇”,女子境遇不言而喻。

但古代并非想休妻就可以休妻,丈夫及其家族若想休妻,其妻子必须符合七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这便是我们常听到的“七出”。

“七出”也叫“七去”、“七弃”,从内容上看,本质上是维护南方利益,是对于妻子的压迫,但是不符合“七出”中任意一条的妻子是不能被休掉的,这样一来反而保护了女子不被任意抛弃。

这“七出”分别是:一,不顺舅姑,意为不孝顺男方父母;二,无子,也就是指生不出儿子,但当一夫多妾制形成后,男方妾室育子,有了后代延续香火,因无子被休妻的情况反而有所减少;三,出轨,指女子婚内出轨;四,妒,指的是妻子凶悍妒忌,不以父为纲,像隋朝开国皇帝杨坚之妻独孤伽罗这种女权圣斗士,要求一夫一妻、不允许有异姓之子的超时代女性在古代是要被列为反面教材的;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六,口多言,指妻子话太多,或太喜欢说别人闲话,像锦觅这种小话痨要真生在古代恐怕要被凤凰休掉哦;七,窃盗,自然就是指偷东西,行为不端。

这么看,其实只要克己守礼,男方有后,妻子还是很难被休的。

有“出”自然就有“不出”,既然有休妻的条件,自然也有不能休妻的条件。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指符合三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妻子,哪怕犯了七出,也不能被休。

这三个条件分别是:“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或散或亡,无娘家可归;“与经持舅姑之丧”,指妻子正在给公婆服丧期间;“娶时贱后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后来发家富贵时不可休妻,这与“糟糠之妻不下堂”有异曲同工之妙。

原来法律规定三妻四妾(3篇)

原来法律规定三妻四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从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到封建社会的三妻四妾,婚姻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三妻四妾”现象,分析其背后的法律、社会和文化因素,并对这一现象进行反思。

二、三妻四妾的起源与法律依据1. 三妻四妾的起源三妻四妾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现象,起源于远古时期的氏族社会。

在那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普遍实行群婚制,即一个男性可以与多个女性共同生活。

随着社会的发展,群婚制逐渐演变为对偶婚制,即一个男性只能与一个女性结婚。

然而,在封建社会,由于统治阶级的特权,一些富豪和贵族依然实行多妻制。

2. 三妻四妾的法律依据在中国古代,三妻四妾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礼记》、《周礼》等古代典籍中。

《礼记》记载:“一夫一妻曰婚,一夫二妻曰妾,一夫三妻曰娶。

”这说明,在古代中国,一夫多妻是合法的。

此外,《唐律疏议》中也有明确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典妻卖妻者,徒一年半。

”这一规定进一步证明了三妻四妾在古代中国的合法性。

三、三妻四妾的社会与文化因素1. 社会因素(1)封建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统治阶级享有特权。

因此,一些富豪和贵族可以凭借自己的地位和财富,娶多个妻子。

(2)人口过剩:古代中国人口众多,男性人口过剩,导致一些男性无法找到配偶。

在这种情况下,多妻制成为解决婚姻问题的途径。

2. 文化因素(1)儒家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男尊女卑,认为男性有责任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因此,多妻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性在社会中的地位。

(2)生育观念:在古代中国,生育是家庭和家族的重要任务。

多妻制可以增加家庭的生育机会,从而保障家族的延续。

四、三妻四妾的反思1. 法律层面的反思(1)婚姻自由: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是基本的人权。

三妻四妾制度限制了女性的婚姻自由,不利于性别平等。

(2)婚姻法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婚姻法逐渐完善,禁止一夫多妻制。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与权益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与权益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与权益一、背景介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及权益受到严格的约束和限制。

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着男尊女卑的观念,女性在家庭以及社会中的地位被压制,权益得不到保障。

然而,尽管受到限制,古代中国的女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仍然展现了一些闪光的瞬间,表现出了坚强、勇敢和智慧的一面。

本文将从女性在婚姻家庭、教育、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地位与权益进行阐述。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权益1.夫妻关系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以男尊女卑为基础,女性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

她们通常要依附于丈夫,缺乏自主权。

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如北魏孝文帝的贵妃华夏,并没有像其他妃嫔一样被普遍贬低,她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对朝政有一定的影响力。

2.家族地位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在贵族家庭中,女性的地位主要依赖于她们的男性亲属。

女性通常被视为延续家族血脉的重要人物,她们的地位与权益受到家族的保护。

同时,贵族女性也有机会接受教育和参与家族的政治活动。

三、女性在教育中的地位与权益1.教育机会古代中国的教育主要是面向男性的,女性的教育机会相对较少。

然而,一些女性仍然得以接受教育。

例如,汉朝时期,皇族及贵族女性有机会接受读书写字、音乐舞蹈等方面的教育。

2.女性学者古代中国的历史上也有一些女性学者的存在,她们在文学、诗歌、历史等领域有所成就。

例如南宋时期的李清照,她以其才华横溢的作品被誉为“千古第一才女”。

四、女性在政治中的地位与权益1.帝后与权臣古代中国的帝后地位相当高,她们在政治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历史上有一些聪明能干的帝后,如武则天在唐朝时期,她以强悍的意志和英明的统治闻名,并成为唐朝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

2.女性权臣一些女性也因其智慧和勇敢在政治上脱颖而出,并成为权臣。

如明朝时期的杨慎,她以她的聪明才智和独特的政治手腕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

五、女性在文化中的地位与权益1.文学创作古代中国的女性在文学创作上也有一定的地位,她们通过诗歌和散文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思想。

古代法律规定女子裹小脚(3篇)

古代法律规定女子裹小脚(3篇)

第1篇一、历史背景1. 社会观念: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

女性被视为家庭的一员,其职责主要是相夫教子,而裹小脚则成为衡量女性地位的一种标志。

2. 美学观念:裹小脚可以使女性的脚部更加小巧、柔美,符合当时的美学标准。

许多文人墨客都将裹小脚视为女性美的象征。

3. 生理因素:裹小脚可以使女性行走时步伐轻盈,更具女性柔美气质。

同时,较小的脚部也便于女性穿着绣花鞋等装饰品。

二、法律规定1. 宋代:宋代开始出现裹小脚的习俗,但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裹小脚主要受到士大夫阶层的推崇,逐渐成为时尚。

2. 明朝:明朝时期,裹小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政府开始关注这一习俗,并在《大明律》中明确规定:“妇女裹足,不得过三寸。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裹小脚的法律规定。

3. 清朝:清朝时期,裹小脚习俗进一步盛行。

政府对此态度复杂,一方面鼓励裹小脚,另一方面又试图规范这一行为。

在《大清律例》中,对裹小脚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明确规定:“妇女裹足,不得过三寸,违者杖一百。

”此外,清朝还设立专门的官职,负责监督和管理裹小脚事宜。

4. 民间规定:除了官方法律外,民间也有一系列关于裹小脚的规定。

如《裹足歌》、《裹足须知》等书籍,详细介绍了裹小脚的方法、注意事项等。

三、社会影响1. 女性地位:裹小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因为裹小脚成为女性美的象征,使得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了一定的地位。

2. 婚姻观念:裹小脚使得女性行走不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活动范围。

这也使得裹小脚成为婚姻中的重要考量因素,许多家庭在择偶时会优先考虑女性的脚部大小。

3. 健康问题:裹小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由于长期束缚,女性的脚部骨骼变形,行走困难,甚至导致残疾。

4. 文化传承:裹小脚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文化特点。

尽管这一习俗在现代社会已逐渐消失,但它在中国历史和文化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四、结语古代中国女子裹小脚,是一项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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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广义上的婚姻法仅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1.2婚姻家庭法的历史1.2.1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

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

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1.2.2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

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

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

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

《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

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

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

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1.2.3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1.2.4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

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

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

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

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古代婚姻家庭法中的相关规定2.1商代婚姻家庭制度商代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上,较之夏代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是只适用于平民百姓。

男性王侯在一夫一妻制外,大量纳妾,导致正妻之外,又有娣、嫔、妃、妾的存在。

此外,商代奴隶主贵族之间还盛行媵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

2.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除此之外,还有“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个重要原则。

西周缔结婚姻还要合乎一定的礼仪即“婚姻六礼”。

解除婚姻必要有“七出”之一,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同时有三种情况丈夫不能休妻,即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期、前贫贱后富贵。

这些都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应,影响极为深远。

2.3秦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虽然它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女子的人身权利有所保护。

2.4汉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汉代同样以一妻多妾制和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

但情形要比西周时更甚。

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但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

2.5隋唐的婚姻家庭制度隋唐的《户婚律》极力维护男尊女卑的婚姻家庭制度。

首先,法律确认封建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

其实,实行“以聘财为信”的婚姻送财礼制度。

在离婚上,唐律规定了“七出”和“义绝”等项制度。

在封建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地支配权。

在婚姻家庭发面,唐律进一步确认丈夫与妻子之间的不平等,更加深入的刻画了男尊女卑的观念。

2.6明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明代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基本沿用唐宋旧律,仅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上,明律又有所发展和变化。

2.7清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清代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理想,但也保留了相当多的封建因素。

2.8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婚姻家庭制度提倡男女平等破除封建迷信的法规对日后革命政权制定婚姻法及其他社会改革法规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3.男尊女卑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表现男尊女卑是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家庭生活的常态,它不仅渗透于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当中,更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中,尤其是婚姻法律制度中表现最为明显,可以说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无处不渗透男尊女卑的气息。

3.1从婚姻仪式角度看“六礼”古代婚姻缔结的基本制度规定。

从西周作出完整表述后,历朝历代的婚姻礼仪基本就没有超出“六礼”的范围。

从“六礼”实施的具体内容看,充分体现了男方主动女方被动的特点。

仅以“亲迎”为例,所谓亲迎是指新郎迎娶新娘。

按照《礼记·叫特性》的解释说,亲迎表达了男先于女的内涵,也就是说,男掌握主动,女处于被动的地位。

亲迎是表示男的主动权。

男子到女子家接了女子出了女方家的大门以后,这就是正式的女从男、夫妇之义也就从此开始了,同时也表明夫妇的关系是统治与从属的关系。

3.2从婚姻形式角度看中国古代社会婚姻的常态时一夫一妻多妾制。

早在商代就有了妻妾嫔妃的区别,身为男子,可在正妻之外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但对于女子,不仅在道的习俗伦理规范方面给予较多的约束,而且在配偶数量上和男子形成极大的反差。

女子只有在被丈夫抛弃后者在丈夫死亡后,而且有父兄或者他人主婚,才可以改嫁。

3.3从婚姻状态角度看在此方面上,这是由夫权统治下的婚姻生活。

婚姻承载着繁衍后代的社会功能,结婚就是为了生儿育女以延续家族。

婚姻生活被定位为“男外女内”的基本模式,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为了变相的家庭奴仆。

3.4从婚姻解除角度看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七出”曾被长时间实行。

“七出”是丈夫出妻的七种理由,针对妇女的七出之罪给男子足够的理由,随意抛弃妻子,而七出之罪中有的罪名并不是妇女主观意志能够控制的。

相反,妻妾弃夫却要受到制裁,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为限制离婚,古代立法还没有例外情况,称三不出。

三不出是女方抗辩的三种理由。

表面看来,好像给妇女一定的权利,但前提是妇女为家庭做了很多贡献。

总之,在离婚权方面,男女权力很不对称。

3.5从定罪量刑角度看“男尊女卑”是千古不变的信条,在将尊卑关系视为影响定罪量刑重要因素的古代刑法中,夫与妻是不作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的,如果夫妻之间发生人身伤害的行为,当然不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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