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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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权利冲突——现象与解决方式之间

正确对待权利冲突——现象与解决方式之间

正确对待权利冲突——现象与解决方式之间 [摘要]在我国,权利冲突已成为普遍的存在,但不是一种正常的存在。

因此,对于权利冲突应立于防止、减少、消除上。

权利冲突的解决应为权利边界的划定,并导致权利冲突的消灭。

但是,权利冲突不会因此彻底消失,而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存在。

[关键词]权利冲突;现象;解决方式;界限;位阶权利冲突现今是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也是近年来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不仅多有从整体上的探究,更甚者是在具体领域的广泛“运用”,如知识产权领域甚至有泛滥之感。

这使人们深感现今社会中权利冲突是普遍存在的,更给人们一种幻象:权利冲突是一种正常的存在。

正在人们对权利冲突欣欣然探讨之际,猛然间,出现一个声音,“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

[1]一时间,对此竟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反驳。

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权利冲突是否为一种正常的存在?我们以前的探讨是否偏离了事物应有的方向?权利冲突应在什么界限之内?我们对待权利冲突的侧重点应是什么?权利冲突的解决及其解决后展现的结果应为什么?本文的探讨,则在权利冲突作为一种现象与其解决方式之间展开。

一、权利冲突作为一种现象而客观实在权利冲突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结果,而毋庸置疑。

权利冲突为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权利的碰撞,并使一方的权利发生消减。

从根本上说,权利冲突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两种权利的界限相互交叉或重叠,或者权利的界限不清而二者所涵盖的利益存在不可协调的部分。

权利由其根据或渊源可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习俗权利。

[2]权利冲突中所指权利为具有法律上意义的权利,即权利所涵盖的利益进入法律的视野,而可由法律所调整。

法定权利当然包括其中,但并不限于此,如果道德权利和习俗权利所统摄的利益需要并可由法律调整时,此两种权利亦包括在内。

法定权利由立法所确定应属无疑,而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纳入法律的范围,并发生权利的冲突,则在司法中实现。

此处并不涉及由立法将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情形,因为,权利间转化的完成,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已为法定权利,其权利冲突已不再是涉及道德权利或者习俗权利的权利冲突,而是法定权利的冲突。

权力和冲突

权力和冲突



(二 )组织冲突管理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冲突管理的原则。 首先,树立对冲突进行定性分析的原则。对冲突 进行定性分析原则有助于改变国内传统上认为冲 突百害而无一利的偏见,树立正确的、全面的冲 突管理哲学。 其次,树立对冲突进行定量处理的原则。对于关 系冲突要注意它们的量,要将它们的危害和处理 的成本进行权衡,一些程度较轻、危害较小而管 理成本很大的冲突可以忽视,采取冷处理。

③1· 型领导: 也叫乡村俱乐部型领导。这类领导 9 者只关心员工, 而不关心任务, 注意员工的情感和 人际关系, 而不抓具体事务。 这种管理方式在短 期或长期内, 都不可能提高管理效果; ④9· 型领导, 9 也叫团队型领导。 这类领导既关心事务又关心员 工, 通过协调和综合各种活动, 促进管理方式和管 理效果的协调发展, 鼓舞学习士气, 使领导和员工 和谐相处, 并发扬集体精神; ⑤5· 5型领导, 也叫中庸 之道型领导。这类领导对员工的关心和对事务的 关心都保持正常状态。甘居中游, 只图维持一般的 管理效果与员工士气, 安于现状, 不能促使员工发 扬创新精神。

领导的人格特征对员工管理有重要影响。究竟哪些人格特 征作用最大尚无一致看法。加拿大学者柏恩认为, 个体的 人格结构一般由PAC三态构成( P 为父母态, A为成人态, C 为儿童态) , 个体之间的人格差异是由其结构中主导态决定 的。以父母态为主的领导有明显的优越感和权威感, 往往 凭主观印象办事, 独断专行; 以儿童态为主的领导则像儿童 那样容易冲动, 表现为服从和任人摆布。管理员工时甚无 主见、 优柔寡断和感情用事; 以成人态为主的领导具有客 观和理智的特性, 善于根据过去的经验, 估计各种可能性, 然后做出决策。显然, P 型人格结构和 C形人格结构的领导 都不利于高效地进行员工管理, 只有 A 型人格结构的领导 才有可能在员工管理中取得理想的效果。

论权利冲突

论权利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了解概念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的研究问题,有的放矢。

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①还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

”②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主体针对同一客体,依据各自所主张的正当权利所产生的矛盾。

这里的正当权利包含两层意思,合法及合理。

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作者均忽视了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概念之间的区别。

笔者认为,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广义的权利冲突包括权利滥用,狭义的权利冲突并不包括权利滥用。

而我们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指的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因为权利滥用问题涉及到一个权利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恰当。

这就涉及到一个权利使用的对错问题。

我们可以划定权利的界限而解决权利滥用的问题。

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并不是为了分清哪个权利使用的对,哪个权利使用的错。

因为权利冲突里的权利使用是没有对错的。

而我们是试图解决那些,都是正确使用得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我们如何划分出一个清晰的界限来解决这个冲突,这是我们研究权利冲突的目的。

所以,我们这里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否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郝铁川教授在《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的文章中错误的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

他一方面错误地把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概念相混淆,从而得出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命题的错误结论。

因为权利的滥用涉及到权利的恶意使用和超出一定界限。

而这种界限则是郝教授说的权利都有一个自己的界限。

而权利冲突中所涉及的权利,是合法而且是合理的权利。

因为这个权利的适当性,就不存在一个适当的权利还存在一定界限的问题。

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会产生重叠。

而这就是权利冲突。

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郝教授的理论“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

第九讲 权力与冲突

第九讲 权力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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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权力作用的对象所具有的特征
个性。
自信心低的人、具有外控性或具有依从性人格的人容易服从 权威。
需要。
有强烈情谊和归属需要的人,易服从和接受权力的影响。
性别。
过去的研究表明男性较倾向独立自主,女性则较容易接受权 威影响。
文化。
社会文化价值观对人们接受权力影响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6
情景性因素
重要性。 个人或群体拥有的资源的重要性是决定权力的重要因素。 对于组织来说,总是力图避免不确定性的发生,减少不 确定性的能力能提高一个群体的重要性进而提高其权力。
稀缺性。 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拥有的资源越稀缺,他们就越具有较大 的影响力。
不可替代性。 一种资源越是没有替代物,拥有这种资源的个人或群体的 权力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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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中冲突的层次
● 个人内冲突:个人内心在目标选择或认识统一方面的冲突。 ● 个人间的冲突:由于两人对问题、目标或行动上的认识、
态度、立场的不同造成的冲突。 ● 群体内的冲突:一个群体内的成员由于对问题、目标或
行动上的认识、态度、立场的不同造成的冲突。 ● 群体间的冲突:即群际冲突,在组织内多发生在不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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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导者如何建立自己的权威
第一步:树立正确的权威观 第二步:使下级既喜欢你,又怕你 第三步:认清影响权威的因素 第四步:掌握八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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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正确的权威观
权力
威信
(2)使下级既喜欢你又怕你
领导与下级的三种关ຫໍສະໝຸດ :① 下级十分惧怕领导者② 下级十分喜欢领导者,双方过于亲密
③ 下级既不喜欢领导者,也不愿意领导者 发号施令
2、权力和威信建立的基础
权力是建立在对人们强制的基础上的。合法性权力、 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都带有强制性,而威信则是建 立在人们的信任基础上的。

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

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

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还不深入。

试图通过对权利冲突的含义、类型、形成原因及解决途径等几个问题的讨论,以达到弄清问题,加强人们认识的目的。

标签:权利冲突;解决途径;权利的权衡1 权利冲突概况与涵义1.1 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案例:抱养弃婴自由与讨回亲子抚养权案例。

广西钦州市的李景芬在医院生了一个畸形婴儿,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将婴儿弃之在医院的粪桶里,后被清洁工黄作珍救起并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

一年后,李景芬得知婴儿下落和发育正常,决定给黄作珍一些经济补偿,然后要回孩子,但却遭到黄作珍的断然拒绝。

李景芬遂将黄作珍告上法庭。

1.2 权利冲突的涵义苏力将权利冲突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这是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一个重要发现)。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如果换一个角度,并且不预先假定哪一方的权利更为重要,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我们满足原告的请求,就侵犯了或者限制了被告的权利。

因此,无论法院最终决定如何,只要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

刘作翔认为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权利冲突,侵权行为分两种:有一些不是,有一些会造成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的冲突。

合法性和正当性指法定权利,范围可能存在与个体、团体和国家的多重关系之间。

如果不与其它权利(如道德权利、习惯权利、指定权利和自然权利)进行区分,则可能造成混乱。

权利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而引起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和矛盾状态。

2 权利冲突的基本内容2.1 权利冲突的类型根据发生冲突的权利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可分为公权利之间的冲突、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及公权利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

公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指由公法所赋予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内容提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之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仅仅有几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有鉴于此,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初步地讨论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的认识,以达到弄清问题之目的。

关键词:实在法,权利冲突,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现代社会普遍将法治作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通过法律将社会控制在和谐有序的状态之下,社会对法律的依赖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人们对法律的这种依赖是建立在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信念之上的,人们试图用具有很强的确定性的法律来使自己的行为预期和行为的结果之间达成某种法律上的一致性,从而使依法律而为的行为与行为的结果之间的关系能被人们合理的预期,并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把法律作为行为的指南来使社会达成某种和谐一致。

然而这种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企求能否实现呢?是否是对法律的一种过分的要求呢?实际上,法律远没有达到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行为和行为之果之间的关系仅凭法律本身就能确定,而是法律自身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虽然本文试图通过对权利冲突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使人们对权利冲突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然而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进行,并且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甚至有重大的差别。

所以受制文章的篇幅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仅从分析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法律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恰的逻辑系统来分析权利冲突。

当然,这样就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危险,即这种分析只能顾及一个侧面,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是对此问题的全面的认识,只能管中窥豹,只见一斑。

本文所采用的“权利”是狭义的权利,即不包括权力的权利,仅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而不包括表征服从关系的权力。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内容提要: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

本文作者通过对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观察,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

作者认为,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几个关键点应该强调:其一,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而这一看似已经解决的简单的问题,其实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其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法制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而不只是靠一个单一的法制机制的解决手段;其三,在综合性的法制机制中,作者更加看重和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平等,权利种类,司法过程,立法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

这些权利冲突现象既存在于一些立法中,更多地则存在于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在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上,总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关注的理论问题。

而权利冲突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有许多需要我们予以关注的理论命题和理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为什么权利冲突变得这么普遍和广泛?它的原因是什么?它的实质、界限是什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我们应该确立哪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是否存在着某些原则?这些都是研究权利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不可能一下子会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完满的答案,但我们应该重视它们、研究它们。

因此,我拟对以下几个有关权利冲突的理论问题作一点初步探讨: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

一,权利冲突的界限我这里用“权利冲突的界限”这一命题,是想用来指称什么才是我所想说的、所想表达的“权利冲突”?我想先用“排除法”来分析这一问题。

权力 冲突

权力 冲突

政治行为 的合法与非法性 合法的政治行为(legitimate political 合法的政治行为 behavior) 非法的政治行为(illegitimate political 非法的政治行为 behavior)
2、政治的现实 、
政治行为是组织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事实, 政治行为是组织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事实,忽 视这一事实的人将面临一定的危险。 视这一事实的人将面临一定的危险。也许你会觉 得奇怪:为什么一定要存在政治呢?难道一个组 得奇怪:为什么一定要存在政治呢 难道一个组 织不能完全避免政治行为吗?可能是可能 可能是可能, 织不能完全避免政治行为吗 可能是可能,但不 是那么容易。 是那么容易。 组织是由具有不同的价值观、 组织是由具有不同的价值观、目标和利益的 个人及群体组成的, 个人及群体组成的,这就形成了对于资源的潜在 冲突。部门预算、工作空间的分配、项目的责任、 冲突。部门预算、工作空间的分配、项目的责任、 薪资调整等冲突。 薪资调整等冲突。
相互作用观点: 相互作用观点: 应鼓励保持一定的低水平冲突。融洽、 应鼓励保持一定的低水平冲突。融洽、 和平、安宁、 和平、安宁、合作的组织容易对变革需要表 现出静态、冷漠和迟钝。 现出静态、冷漠和迟钝。必要的冲突能够使 群体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群体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勇于批评和不断创 冲突是好是坏取决于冲突的类型。 新。冲突是好是坏取决于冲突的类型。具体 而言, 而言,要对功能正常和功能失调的冲突进行 区分。 区分。
冲突过程
阶段1 阶段1 潜在的对立 或不和谐
阶段2 阶段2 认知与情 感投入
阶段3 阶段3 行为意向

阶段4 阶段4 实际行动
阶段5 阶段5 实际效果
冲突源
稀缺资源的争夺 信息不对称 目标利益不一致 职责权限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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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一)内容提要: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

本文作者通过对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观察,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

作者认为,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几个关键点应该强调:其一,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而这一看似已经解决的简单的问题,其实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其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法制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而不只是靠一个单一的法制机制的解决手段;其三,在综合性的法制机制中,作者更加看重和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平等,权利种类,司法过程,立法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

这些权利冲突现象既存在于一些立法中,更多地则存在于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在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上,总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关注的理论问题。

而权利冲突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有许多需要我们予以关注的理论命题和理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为什么权利冲突变得这么普遍和广泛?它的原因是什么?它的实质、界限是什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我们应该确立哪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是否存在着某些原则?这些都是研究权利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不可能一下子会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完满的答案,但我们应该重视它们、研究它们。

因此,我拟对以下几个有关权利冲突的理论问题作一点初步探讨: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

一,权利冲突的界限我这里用“权利冲突的界限”这一命题,是想用来指称什么才是我所想说的、所想表达的“权利冲突”?我想先用“排除法”来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是权利冲突?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合法行为,不可能是合法性权利,因此也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其次,侵权行为(行政侵权、民事侵权、司法侵权)是不是权利冲突?这有点儿复杂。

一般来讲,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性权利和合法性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从侵权行为的种类来看,有过错侵权行为、无过错侵权行为;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客观过错侵权行为,等等。

有些侵权行为属违法行为,这类行为不属于权利冲突,因为这种行为不具有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有些侵权行为的行为本身属合法权利和正当权利,如娱乐权(打麻将),采访权等,但在行使过程中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发生了权利冲突。

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行政侵权、司法侵权,都存在着这样两种可能性,即违法行为的侵权,或合法权利、正当权利行使中的侵权。

于是,我想给“权利冲突”给出一个界限,即什么才是我所说的权利冲突?我认为,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1]之间所发生的冲突。

通常来讲,权利冲突发生于、存在于两造或两造以上之间,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

它们可能发生于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团体、个体与国家之间,也可能发生于团体与团体、团体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

但实践中,我们往往多注意到的是那些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而不大关注个体、团体、国家三者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权利冲突现象和问题。

什么又是合法性、正当性权利?首先它指法定权利当是无疑的。

两个法定权利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是典型的权利冲突现象。

这里的难点是,推定的权利,或者说道德权利、自然权利属不属于权利冲突的一方或双方因素?从权利冲突现象来看,推定权利、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也可能是导致、发生权利冲突的一个因素。

因为有的权利冲突现象的产生、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道德意识或主观观念的因素所致。

在非法律领域,这种推定权利、道德权利是有着很重要的理论分析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它也可能会对立法产生影响。

因此,从发生学和现象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冲突既包括法定的权利冲突,也包括推定权利、道德权利等的冲突。

但如果进入到现实的法律领域,尤其是进入到诉讼领域时,有法律意义的是法定的权利冲突。

推定权利、道德权利虽也是引发权利冲突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它在法律上(尤其是在诉讼中)不具有实质性意义。

1]因为推定权利、道德权利在未法定化之前,它仍然是处在认识和道德范畴。

另外,道德权利是一种颇具个人化特征的权利种类,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对事物的道德认识,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可以用来遵循,就不能用它来作为分析标准,如同我们不能用一种道德性权利来作为裁决标准,我们更不能把一种道德诉求提交法庭,法庭也不可能根据一种道德诉求来裁决案件。

为什么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会发生冲突?我们先排除社会性的分析因素,仅就权利本身的特性来分析,这就牵涉到权利的限度、权利的滥用这样的理论问题。

2]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着一个运用和行使的适当与否的问题。

所谓权利的限度,是指一种权利的行使,有它特定的地点、场合、时间,也即权利行使的空间和时间条件。

如弹钢琴、打麻将、城市里的老年秧歌队扭秧歌等等,这都是正当的娱乐活动,也是正当的娱乐权。

但如果你不分场合、时间、地点,深更半夜还在行使你的娱乐权,随心所欲,那就可能侵犯到了别人的合法权利。

当然,假如你是一个人身处荒岛,那你可以随心所欲,因为你没有影响到任何其他人。

但是,人类的生存状态、生活状态不是如此,即使有极个别的人单独生活在荒岛上,但对于人类的大多数来说,是生活在人群之中,是生活在人与人的关系体系、关系网络中。

人是一种“类”的存在物,用马克思的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是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离开社会关系,人便不复为人。

人的自然生存状态是如此,人生存于其中的政治社会、法律社会更是如此。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权利”这个概念是一个关系概念,是一个关系范畴。

所谓关系概念、关系范畴,是指它发生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权利概念才有意义,才得以解释;第二,作为关系范畴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权利如同任何其他事物一样,也是有其限度的。

拥有了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拥有了限度。

3]这也就是权利的相对性。

你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你就可能是权利的滥用,就可能侵犯了别人的权利。

由此,我们才得以较好地理解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根据和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为自由和权利在行使的时候,存在着侵犯和损害他人权益的可能性,才有必要作出这样一条法律限制。

二,权利冲突的实质马克思曾经有句名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

”1]我认为这是马克思对权利的制约因素的最本质的揭示。

我们虽然不能说,权利就等同于经济和文化因素,但权利同经济和文化因素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不是一种纯客观的东西,也不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而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这种主客观具体而言,其内容就是利益和价值(或价值观)。

利益代表了客观的根由,价值代表了主观的需求。

权利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价值的体现和产物。

权利的实质是如此,权利冲突的实质也是如此。

因此,我认为,尽管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

只不过有时表现为“纯粹”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有时表现为“纯粹”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更多地则表现为利益和价值合二为一的综合起来的冲突。

第一,权利冲突是利益的冲突。

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每一种具体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精神的,2]也可能是物质和精神兼而有之的。

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具体的个案中,利益都是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而非抽象的。

它们可能是金钱、财产、物质、人身、生命,也可能是名誉、信誉、人格、肖像、隐私,等等。

因此,我们可以说,所谓利益,就是指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和可以享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质的或精神的事物。

这其中,又有两个层面的内容:“应该享有”是从应然的、道德的角度,也即人权的角度而言的;而“可以享有”是从实然的、法律的角度,也即可以实现的法定权利的角度而言的。

利益的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也即尚未法定化的利益和已经法定化的利益,如同我在前面分析的那样,前者具有发生学和现象学的意义,但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后者则具有现实的法律上的意义。

但是在现实的纠纷中和个案中,这两种不同形态的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因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主体,不可能通晓或仔细去区分哪个是法定化的利益,哪个又是未法定化的利益。

由此,便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一些利益要求和理由显得“荒谬、可笑”,实际上是在那些“懂法律”的人看来,觉得这些要求和理由距法律太远,或与法律相悖。

从法律的角度,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个体、团体、国家)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

因为每一个人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因此,形成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

但同时,又由于人类在利益追求上的类同性,又形成了利益追求上的趋同性。

于是,一个人在追求他的利益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是同其他人的利益互进的、互益的和互动的,否则,人类也就不可能形成一种互助的合作关系。

但是,也有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个人的利益追求同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和碰撞,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对立和紧张关系。

这也就是人类发生纠纷、冲突、矛盾、甚至战争的原由之一。

就像在一些案例中所表现的那样:在银行被抢劫案中,银行方面认为,银行职员有无条件的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而银行职员则认为,在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之后,我还有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权利;在抱养弃婴案中,抱养人认为我含辛茹苦,弃婴理应由我抚养,而弃婴之母则认为,孩子是我生的,抚养权当然是我的;在银行储蓄案中,储蓄人认为,已故丈夫存的钱,应该取出来,而银行方面则认为,国家的法律不能违反,违反就是失职;而夫妻生育权相冲突的案例则是一个最具典型意义的权利冲突案例。

丈夫想要孩子,有生育权;妻子则不愿意要孩子,有不生育权。

这样两种权利不能相和谐时,便发生了冲突。

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对错问题,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存在的只是一种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实现的权利而在不配合的状态下所发生的冲突情况。

因此,我认为,这个案例既是一个典型案例,也是一个特殊案例。

典型在于冲突双方无对错之分,我们无法做是非之判断;特殊在于它所涉及的权利类型是一种特殊类型;在“噪音污染”两案件中,一方认为,我有不受干扰的休息权,另一方则认为,我有娱乐权;在医疗急救案中,患者一方认为,我有得到及时治疗的权利,医院方面则认为,我有经营收益的权利;1]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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