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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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中国法治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权利冲突基本理论的一种回应

权利冲突:中国法治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权利冲突基本理论的一种回应
三 、 利 冲 突解 决 的途 径 权
根据权利冲突产生 的原因, 权利冲突 的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中可以 在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 ) 一 完善立 法 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权利冲突, 是指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对权 利 的边界进行重新界定 , 以消除权利边界 的模糊性 , 最后实现解决权
利 冲 突 的 目的 。
( ) 二 司法 矫 正

原始社会里权利是一种习俗 上的权利 , 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 强制性 。 “ 对某个人来讲 。 当他认为或者被认为应该从他人、 从社会那里获得某 种不行为或行为时, 这种 ‘ 应该获得 ’就是最粗浅的权利观念” 在 , 。。 此意义上权利就是个人根据 习俗或法律, 可以 向他人 、 社会要求某种 行为或不行为。习俗可 以作为产生权利的根据。发展到现在 , 以权利 为内容的法律 已经不仅仅是指 国家制定法 了, 习惯法、 民间法、 江湖道 义、 道德层面上的礼仪等是现代法理学视野中的法律观 。 以权利也 所 不就不只局 限于法定权利, 而权利冲突也不只局限于法定权利之间的 冲突 。 权利存在的形态大致有 四种: 应有的权利、 习惯 的权利 、 法定的 权利和现实的权利 。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之 间的冲突都是权利 冲突 , 以发生于个体与个体之 间, 可 个体与 团体之间 , 个体与国家之 间, 也可能发生于 团体与团体, 团体 与国家 , 国家与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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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 : 中国法治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权 利 冲 突基 本 理 论 的 一 种 回应
张秋 娇
摘 要
关键 词
随着权 利观念 的发 展 , 利 冲 突不可避 免 , 中国法治 进程 中必 须面对 的。 实质是 利益 冲 突, 生 的原 因也是 多 权 是 其 产

论权利冲突

论权利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了解概念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的研究问题,有的放矢。

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①还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

”②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主体针对同一客体,依据各自所主张的正当权利所产生的矛盾。

这里的正当权利包含两层意思,合法及合理。

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作者均忽视了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概念之间的区别。

笔者认为,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广义的权利冲突包括权利滥用,狭义的权利冲突并不包括权利滥用。

而我们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指的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因为权利滥用问题涉及到一个权利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恰当。

这就涉及到一个权利使用的对错问题。

我们可以划定权利的界限而解决权利滥用的问题。

而我们研究权利冲突,并不是为了分清哪个权利使用的对,哪个权利使用的错。

因为权利冲突里的权利使用是没有对错的。

而我们是试图解决那些,都是正确使用得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我们如何划分出一个清晰的界限来解决这个冲突,这是我们研究权利冲突的目的。

所以,我们这里研究的权利冲突应该是狭义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否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郝铁川教授在《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的文章中错误的认为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

他一方面错误地把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概念相混淆,从而得出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命题的错误结论。

因为权利的滥用涉及到权利的恶意使用和超出一定界限。

而这种界限则是郝教授说的权利都有一个自己的界限。

而权利冲突中所涉及的权利,是合法而且是合理的权利。

因为这个权利的适当性,就不存在一个适当的权利还存在一定界限的问题。

两个适当的权利之间会产生重叠。

而这就是权利冲突。

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郝教授的理论“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

帮助孩子理性处理冲突——当冲突发生课学案

帮助孩子理性处理冲突——当冲突发生课学案

帮助孩子理性处理冲突——当冲突发生课学案一、学习目标通过本课学习,帮助孩子理解冲突的种类和成因,掌握有效的沟通技巧和处理冲突的方法,提高孩子处理冲突的能力和成熟度,培养孩子关爱他人、尊重他人、合作共赢的价值观。

二、学习内容1. 什么是冲突?冲突是指在相互矛盾的利益、需要、意见、态度、行为中,出现了一定的对抗、竞争、对立、干扰、摩擦和矛盾的状态,导致双方或多方难以达成一致或满意的情况。

2. 冲突的成因冲突的成因很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价值观冲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导致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

(2)兴趣冲突:个人的兴趣爱好不同,导致在某些活动或事情上存在对立或矛盾。

(3)权利冲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权利和地位,导致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矛盾和竞争。

(4)信息冲突:由于信息的缺乏或错误,导致在某些问题上存在误解或对抗。

(5)人际关系冲突:由于人际关系的问题,导致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矛盾和不满。

3. 冲突的处理方法冲突的处理方法有多种,但理性处理是最有效的方法。

(1)积极沟通:理解对方的观点、需求和感受,尽量达成共识和平衡,避免一味争执或强迫对方。

(2)寻求帮助: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老师、父母等。

(3)妥协解决:双方在坚持自己的立场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让步,达成妥协。

(4)放弃争议:适时放弃对争议的坚持,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四、教学方法本人主张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教学分为以下四个环节:步骤一:让孩子通过案例分析感受冲突。

教师可以选取一些常见的生活案例,让孩子们用自己的话来分析案例,并从案例中体会人际关系中冲突的表现和原因。

步骤二:让孩子学会倾听。

通过演示教学,让孩子们了解认真倾听别人讲话的重要性,学会给予对方尊重,提高沟通的效果和质量。

步骤三:让孩子了解如何应对冲突。

在这一环节中,教师可以通过模拟的方式,在课堂上示范如何面对冲突的情境,帮助学生学会合理应对和处理冲突。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一、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政的核心范畴之一,要研究两者矛盾、使其相互协调,首先要对公共权力及公民权利的含义有一个清晰地了解。

(一)公共权力的含义公共权力一般被称作国家权力(通过政府实施),是国家统治和公共管理的前提和手段。

而法律层面上的公共权力则被认为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正当权力。

[1]其特点如下:1、公共性。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2、强制性。

公共权力是社会权力集中化的代表,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其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

公共权力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从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出发的,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权力就需要靠其强制性来支撑。

3、法定性。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不超越法律规定。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政府行使权力时,在职权范围内应积极作为,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恪守己职,不得越权施政。

政府等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是违法。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所谓的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具有如下特点:1、平等性。

美国第三界总统杰弗逊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富裕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①因此,公民权利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平等性,是一切人生而法律赋予的权利。

2、利益性。

公民权利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以利益为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一些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利益。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重点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重点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内容提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之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仅仅有几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有鉴于此,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初步地讨论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的认识,以达到弄清问题之目的。

关键词:实在法,权利冲突,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现代社会普遍将法治作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通过法律将社会控制在和谐有序的状态之下,社会对法律的依赖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人们对法律的这种依赖是建立在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信念之上的,人们试图用具有很强的确定性的法律来使自己的行为预期和行为的结果之间达成某种法律上的一致性,从而使依法律而为的行为与行为的结果之间的关系能被人们合理的预期,并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把法律作为行为的指南来使社会达成某种和谐一致。

然而这种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企求能否实现呢?是否是对法律的一种过分的要求呢?实际上,法律远没有达到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行为和行为之果之间的关系仅凭法律本身就能确定,而是法律自身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虽然本文试图通过对权利冲突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使人们对权利冲突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然而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进行,并且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甚至有重大的差别。

所以受制文章的篇幅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仅从分析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法律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恰的逻辑系统来分析权利冲突。

当然,这样就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危险,即这种分析只能顾及一个侧面,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是对此问题的全面的认识,只能管中窥豹,只见一斑。

本文所采用的“权利”是狭义的权利,即不包括权力的权利,仅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而不包括表征服从关系的权力。

浅谈权利冲突

浅谈权利冲突

益享有权 利时 , 权利 冲突便 由此产 生 , 其作为一 个客观现 象 , 一 定会长期存 在 , 从道德权 利上来讲 , 我们每个人 道德观不 同 , 看 待 问题 的角度 与价值观不 同 。 在对待 同一件事情 , 有人认 为这 是 他 的权利所有 , 另一些人认为这是他 的权利所有 , 权利 冲突就 此 产生 。从法定权利上来讲 , 法律本身就是人们制定 出来 的产物 , 其本身有很大 的局 限性 ,这是 由于人 的能力与智力 的局 限性所 限. 因此法定权利不可能做到每一条十分 明确清 晰 , 即使 法定 权 利 已十分 明确 与清 晰 . 也会发生权利价值位 阶的问题 , 即发生冲
下争取得到 的 , 从 法定权利上来讲 , 法 律也具有相对确定性 和进
步 眭, 当然也具有滞后性 , 所 以不可能特别完善。 笔者认 同权利 冲突 的肯定说 ,而且在其 原 因中倾 向权利 边 界说 , 此说法认 为权利就 像是一个 又一个 的圆 , 在这个 圆中 , 有 着我们各 种各样 的权利 , 包括道德 上的 、 法律上 的 , 然而有 的时 候 因为共 同对象 的指定 , 以及法定权利规定 的模糊性 , 我们这 个 圆边界 出现 了重合 . 或者说出现 了模糊 . 在我们都对这一合法 利
社会 的发展 , 个人的 自由意志也越来越 多的得 以体现 。 它们之间 相互之间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 而斗争 ’ 并没有像它应 当做 到的那样带来 和平 , 而是带来 了最剧 有着 明确的界限 , 烈、 最恶意的冲突。” 持否 定观点 的原 因是 : 第一 .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人们越来 越 英 国法学家米尔 恩在 《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人权哲 多 的参与到社会这个大环境 中 , 从事越来越 多的社会 化活动 , 人 学》 中对权 利冲突进行研究 。 他认为 , “ 存在各种人的权 利发生 冲 与人之 间的交往联 系也越来 越密切 , 因此 , 人的权利在 随着社会 突 的情况 。 在大多数场合虽然不是在所有 的场合 . 这种情况展现 的发展 ,其 内涵也是不 断的扩充 ,如果说以前我们 的权 利较少 权利冲突的现象还不够明显 , 那现在随着我们拥有 的权 利越 在某人 所承担 的与每一项权 利相对应 的义务之 间的冲突之 中。 时, 他不可 能同时履行 它们 ,这意味着他必然要不尊重其 中的一项 来越多时 。我们手 中的权利将不 可避免的伸入到他们权 利的领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浅析摘要:当今世界正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着知识财产逐渐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益彰显,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该类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共同面临的课题。

本文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分析入手,揭示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并对如何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提出了几点建议。

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1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1所谓的“合法性”,是指权利的取得是法律授予或至少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而“正当性”则是指权利的获得符合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价值理念,具体而言,就是权利的获得不为恶意,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

2产权权利冲突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权利冲突是基于同一权利客体而发生;二,互相冲突的权利都是合法的,或者具有合法的形式,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几种表现形式。

某一知识产权单行法所产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不同权利主体根据某一单行法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创设的权利。

如果同一知识产权客体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将造成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引发消费者的误解,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势必发生权利的冲突。

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所产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不同权利主体根据不同单行法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创设的权利。

例如,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域名是随着互联网络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具有标识功能的智力成果,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在或现实利益。

”3商标与域名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商标与域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不可避免地引发两者的冲突。

发达国家或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出现趋同的趋势,但在具体的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

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

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在现代社会中,权力与自由是两个彼此相互对立的概念,它们的冲突与抗争在各个领域中都存在着。

权力通常代表着统治和控制,而自由则代表着个人权利和自主性。

本文将简要探讨权力与自由的冲突与抗争,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影响。

一、政治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在政治领域中,权力和自由之间的冲突是最为显著的。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但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限制人民的自由时,就会引发冲突与抗争。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言论自由。

在一些专制国家中,政府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限制了人民的言论自由,这与个人自由权相冲突。

人民通过抗议活动和言论表达来争取更大的自由空间,以保护自身权益。

另一个例子是选举权。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但当政府操纵选举或者限制选举权时,会威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在一些国家,政府通过操纵选举结果来维持其权力和利益,这剥夺了人民的自由选择和参与权。

人民通过示威游行、罢工等方式来争取公正的选举权。

二、经济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除了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也是普遍存在的。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拥有一定的自由,但当企业滥用市场权力或者垄断市场时,就会阻碍竞争,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通过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手段,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通过维权组织、投诉渠道等方式来抗争,维护自身的自由和权利。

另一个例子是劳工权益。

劳工是经济生产的主体,他们享有一定的劳动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劳工面临着工作时间过长、工资低下、劳动条件恶劣等问题,这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和权益。

劳工通过工会组织、集体行动等方式来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权益。

三、社会文化领域中的权力与自由冲突社会文化领域也存在权力与自由的冲突。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宗教信仰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

在一些国家,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限制或者打压宗教信仰的自由。

人们基于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和实践受到了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信徒们通过教堂活动、维权组织等方式进行抗争,争取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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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郝铁川近年来,权利冲突继20世纪80年代权利义务、20世纪90年代权利本位之后成为法学界的一个新的热门话题。

这是权利本位问题讨论的延伸与深化。

既然要以权利为本位,那么当一个人的权利与另一个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该以何人的权利为本位?可见,权利冲突问题的提出是有意义的,它把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权利本位的激情呼唤,转变成了对权利本位的现实论证。

一、守望权利边界,何来权利冲突我认为,被学界搞得沸沸扬扬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场误会,是一个伪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大家忽略了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

这种边界,有的被立法者明确标出;有的因为立法粗糙而被疏漏需要去解释;有的被法理统摄;有的被公序良俗昭示。

守望权利边界,即可避免权利冲突。

下面我们以若干案例和事例加以说明。

1.英国连体女婴分离手术引发的所谓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另一个人生命权的冲突。

英国一位名叫马耳他的孕妇在伦敦圣玛丽医院生下了她的连体婴儿。

这对姐妹一出生腹部就相连,脑袋各朝一边。

姐姐茱迪体内有一套健全的心、肝和肺,而妹妹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这套器官维系生命。

圣玛丽医院的产科医生在诊断书上写道:如果不施行分离手术的话,那么两人共享的一个心脏和一对肺叶将很难承受日益增大的压力。

这对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

但婴儿的父母固执地认为医生无权提前剥夺她们中任何一个的宝贵生命。

于是,他们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医生企图“谋杀”自己的孩子,请法官们做出生死抉择。

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分离手术必须进行。

孩子的父母立即提出上诉,这桩案子呈送英国上诉法院。

该院法官作出的裁定是维护一审判决。

最后,连体女婴茱迪和玛丽终于在英国曼彻斯特圣玛丽医院接受了分离手术。

《医生道德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尔逊表示,法院的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我觉得,尼尔逊的观点是不对的。

从形式来说,连体姐妹二人各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她要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系自己的生命,因此,妹妹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生命权的构成要件,是大有疑问的。

更为重要的是,医生的科学诊断表明,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姐妹俩最多只能活3~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

这就带来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即使妹妹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也是应有边界的,即:她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的生命权消失;也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不能长大成人(生命权受到伤害)。

2.心理医生向妇科医生透露当事人病情而引发的所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

据《中国民航报》2002年1月28日报道,一位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而心理负担沉重,在一家心理门诊的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的承诺后,宫小姐坦白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

然后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

心理医生见状便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

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却遭到了宫小姐的责怪:本来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却难再遮遮掩掩。

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自圆其说的回答中隐约知道了女儿的秘密。

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好转,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重。

一些人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心理医生违背宫小姐本人意愿和自己的承诺,侵犯了宫小姐的隐私权。

而另一些人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当病人出现病危、昏迷时,首先考虑的是抢救病人的生命,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的问题,而是隐私权本身就有自己的特定范围。

即:人的隐私权对一些特定人员是没有约束力的。

如司法人员有权获知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个人隐私,医生有权获知病人的家族病史。

在本案中,心理医生向妇科医生透露宫小姐的病情,并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侵犯了宫小姐的隐私,因为妇科医生是负有救死扶伤义务的特定人员。

当然心理医生在透露宫小姐病情时,应同时告知妇科医生注意保密。

我们不能不注意,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虽不对公众公开审理,但涉案的个人隐私对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人员来说却不得不为他们所知道。

3.电影拍摄方拍摄非演出人员而引发的所谓肖像权与言论表达权的冲突。

电影《秋菊打官司》拍摄了一个并不漂亮的妇女的镜头,遭致众邻嘲笑。

该妇女认为拍摄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拍摄方(包括朱苏力等一些学者)认为自己的言论表达权高于肖像权。

我认为,拍摄方拍摄人的权利是有一定范围的。

即:拍摄方一是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不公开发表,或者是发表前得到被拍摄方的同意;三是拍摄的是公共场所,而不是特定人。

显而易见,《秋菊打官司》拍摄方已超出了上述边界。

拍摄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赢利的需要;上演前并未征得那位妇女的同意;拍摄方对那位妇女采取了定格化的拍摄,而非对公共场所的泛泛拍摄,拍摄方无疑侵犯了那位妇女的肖像权。

4.一人10年不洗澡引发的个人自由与环境清洁的冲突。

据《环球时报》2004年3月10日报道,在肯尼亚西北部的卡伯里镇,住着一位“臭”名昭著的农民,名叫卡索孔格,现年52岁,是个单身汉。

10年来,他没洗过一次澡,致使众乡邻都不堪其臭,见了他都要绕行。

人们多次对其提出洗澡提议,但他总是以“对水过敏”为由拒绝。

最后无奈的村民告到村子里的头领那里,头领对卡索孔格的恶臭早就心存不满,于是精心挑选了4名身强力壮的小伙子,要他们带着绳子埋伏,等卡索孔格从地里干完活回家时将他捆起来强行沐浴。

洗浴整整进行了4个小时,卡索孔格起初奋力挣扎,最后也只得无奈接受“服务”。

洗完澡的卡索孔格觉得自己就像换了个人似的。

他向乡邻保证自己以后每天都会洗澡,他还希望能尽快找一个老婆,告别单身生涯。

我认为,人是群居动物,不可能离群索居。

因此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的,是以不破坏群体的和谐为前提的。

卡索孔格虽有不洗澡的自由,但其身上的臭气让人无法忍受。

当然,我们也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即尊重多数,保护少数。

解决卡索孔格不洗澡与众乡邻不堪其臭冲突的关键,是通过科学技术测定卡索孔格身上的臭气是否超过了常人承受的限度,如同对噪音的测量那样。

建立臭气的科学测定标准,才能既保护个人有是否洗澡或洗多少次澡的自由,又能尊重多数人需要一个清洁环境的主张。

在这里,卡索孔格的权利边界与众乡邻权利边界的交接点就是由科学技术设定的臭气标准。

5.所谓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冲突。

据《海峡导报》2001年8月30日报道,武汉市一对夫妻胡某和张某因为生育问题对簿公堂。

丈夫胡某想要孩子,而妻子张某却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孩子,原因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其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

胡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称妻子张某剥夺了他的生育权,要求离婚。

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婚姻关系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这是本案有意义之处。

夫妻两人生育权的边界均为对方自愿同意,婚姻本来就是合意。

因此,夫妻双方生育权的边界止于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实现生育权,只好再找愿意生育的人结为配偶。

这并非是权利冲突,而是合意破裂,婚姻合同不被履行。

6.所谓抱养弃婴自由与讨回亲子抚养权的冲突。

广西钦州市的李景芬在医院生了一个畸形婴儿,与丈夫商议后将婴儿弃之于医院的粪桶里,后被该院清洁工黄作珍救起并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

一年以后,李景芬获知婴儿下落和发育很正常,决定给黄作珍一些经济补偿,然后把孩子要回来,但遭到了黄的断然拒绝。

李景芬遂一纸诉状将黄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引经据典以法律武器讨回自己亲生儿子的抚养权;被告则以情释法,坚决不同意将自己抚养的孩子拱手让人。

本案中李景芬主张抚养权与黄作珍抱养弃婴自由的所谓冲突,正如刘作翔先生在《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一书中分析的那样,是因为法律对抱养、领养和事实上的抚养行为没有明确认定,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边界,这是今后立法所要解决的。

但在法律尚未划定权利边界的情况下,是否就无法解决冲突呢?否。

因为黄作珍收养弃婴属于公序良俗,李景芬故意丢弃婴儿属不良行为,法律上无疑应支持黄作珍。

所谓权利冲突问题,实际上是个权利边界的划定问题。

而只要是被法律所确立或承认的权利,边界都是清晰的。

即使是因立法技术原因未界定清楚的,我们也完全可以按照法理和公序良俗予以判断明白。

因此,所谓权利冲突是因大家未能搞清权利边界而引发的一种误会,是一个本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

这种不是问题、却成了问题的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并不少见,如20世纪90年代关于权利本位命题对错的争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世界人权宪章早就说过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个不证自明的真理;作为近代法律制度基础的民法,是彻头彻尾的权利本位法,近代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私法向公法渗透的产物,不承认权利本位,何来法制现代化?无怪乎有学者嘲笑争论权利本位的人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二、划分权利位阶,徒劳无益之举在人为制造了权利冲突命题之后,有些学者就煞费苦心地试图把所有权利区分为上位和下位,以化解权利冲突。

有些学者划分权利位阶的依据之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种种权利中就列出了七项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第6条);禁止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役(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禁止因欠债而被监禁(第15条);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第15 条);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16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条)。

在种种权利中列出这七种不可克减的权利,似乎说明权利是有位阶之分的。

但我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不该犯的错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属于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个体(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述七项不可克减的权利,是指它们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得克减。

换句话说,上述七项权利是针对国家而规定的七项义务。

而所谓权利冲突,则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现象,是平等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拿公法上的规定论证私法上的事项,显属不妥。

还有人把宪法和一般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的区分作为划分权利位阶的依据,我认为同样不妥。

理由如上所述,宪法属于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个体的关系,规定基本权利是为了明确国家的基本义务。

为什么不能划分权利位阶?道理很简单,被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各种权利,都有各自特定的范围,体现的都是权利人的一种行为资格,无法区分这种资格的高低。

你有自杀的自由,我有救你的权利,谁高谁低?你说生命权最重要,我认为“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信仰自由比什么都重要,何是何非?你说生存温饱权最重要,我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为大”、“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谁对谁错?你说多数人的主张最重要,我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最重要,谁是谁非?这些都是一言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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